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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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北水强执〔2018〕5号当事人:陈祖奎
住址:石湾镇红锦村委担水埇
经查明,你未经批准在洪潮江水库石湾镇红锦村委担水埇大石垌段库区内,擅自修筑土坝(构筑物)1条,围截水库水面73亩,占据了水库调蓄洪水的场所,减少了行洪通道,加重了防洪负担,严重危害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危害生态环境安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7年12月12日,向你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北水责通〔2017〕23号),于2017年12月21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催告书》(北水责催〔2017〕5号),你逾期未拆除在库区内修筑的土坝,恢复库区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起组织强制拆除你在洪潮江水库石湾镇红锦村委担水埇大石垌段库区内修筑的土坝,所需的费用由你本人负责。
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可以到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