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举例说明善意取得制度
举例说明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手段获取合法的权利或者利
益的过程。
通常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公正权
益和利益。
这种制度能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例子来说明善意取得制度:
1.网购:在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买一些商品,
因为网络购物便利快捷。
但是,也存在一些诈骗行为,如果消费者遭
遇到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维权,保护合法的利益。
2.就业:在就业过程中,员工可以通过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来保
护自己的任职权益,而雇主也会在合同中承诺遵守一些规定和职业道德,从而实现双方共赢,维护工作的稳定性。
3.证明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证明机构已经成为了维护公民权
益和维稳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或者民间团体都可
以作为证明机构,在遵守相关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对公民进行证明,及时保障公民的权益。
4.征收土地: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总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合法且公正的过程,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从道德、法律、经济等多个方面加强建设,建立更加和谐、公正、公平的社会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2023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善意。
而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必须得到深入的探究和解释。
本文将从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来进行探究。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在获得他人的财物时,是真心相信其所获得的财物是他人的所有,并且没有得到任何的欺骗、误导等行为。
善意取得是一种法律概念,通常指申请人在取得对方的财产时,未知道该财产不属于对方或存在违法瑕疵的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一种情况。
例如,某人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了一辆明显价值较低的汽车,但是他可能不知道这辆车是偷来的,或者有其他所违法的情形存在。
他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的,在发现其是偷来的车辆后,如果他立即停止使用该车并归还给车主,那么他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车主也不能就此行使翻诉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第三人诚信原则所制定的一种具有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它的基本原理如下:(一)公正信仰原则公正信仰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石。
所谓善意取得财产,是指取得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过错,即在取得财物时无欺诈行为,完全符合公正信仰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这个原则的意义是,既然取得人没有过错,那么他应该对其依赖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取得人因自己过错而导致权利被侵害,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对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流转原则流转原则是指财物在转移时,原有的权利与财产同时转移给取得人。
即只要获得者从权利人处获得了权利,那他在权利方面就与权利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个原则的意义是,取得人对于转移的财产具有合法的支配权,但取得人不能超越权利人的权益,因为转让一方只能让出自己所持有的权利,而不能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
(三)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取得人在完成交易时,应当相信卖家的话,而卖家的话也应当负有法律责任,即卖家不能轻易撤销已经签订的合同,并且对于交易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应当做出准确的说明。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作者:饶芬芬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3期摘要: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为将来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但是其中也有一些规范制度是值得探讨的,本文就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试着给出了自己的意见,第106条增加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是值得肯定的,遗失物、盗赃物等也应该有限制的适用该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不动产;遗失物;盗赃物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013-0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该制度源自古时候的商品市场极不规范,难以调查商品的合法性,为保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避免大量的诉讼,中世纪的日耳曼人创造了“善意取得”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关于该制度的某些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
例如,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中新增了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很多人却对此持否定态度。
另外,对于遗失物、盗赃物等是否可以适用该制度,物权法也未明确规定。
本文拟就这一系列问题阐述己见。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一)不动产不动产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有不同意见。
肯定说认为: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问题,而第三人受让不动产时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动态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1]否定说认为:不动产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因为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易中不致误认不动产的占有人为所有人;另外对第三人的保护完全可以依据公信力,而无需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X围新探.law-lib./lw/善意取得制度适用X围新探XX省永春县人民法院X 燕妮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
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定两个方面。
这里所说的他物权,仅限于担保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对于善意取得适用X围这一问题探讨中,我国传统理论仅限于动产且界定不明确,而对于动产担保物权及债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较少涉及,故有必要以其进行阐述与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及其适用X围概说(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
根据此原则,所有人将自己之财产让与他人占有的,只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转让人)赔偿损失。
①立法者缘何设立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如何在所有权与交易间作出选择。
对此善意取得的存在基础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种学说莫衷一是。
主要有这几种观点:(1)即时时效说。
此说认为善意取得之所以能使善意受让动产之人从此前对动产之无权利状态变为取得动产权利,完全是“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作用”之结果。
法国、意大利学者多采此说。
(2)权利外像说。
该理论认为依物权公示主义,凡占有动产的人即应推定为该动产所有人。
(3)权利赋权说。
认为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之权能,因而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
(4)占有效力说。
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占有之效力而发生。
(5)法律特别规定说。
认为善意取得为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别制度。
②上述学说尽管角度不一,但其基本立场均是为了维护交易。
本文采用占有效力说,认为占有之公信力是善意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进行交易的法律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在这个过程中,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指当一个人在不知道某个财产权利存在的情况下,以善意的方式取得了该财产权利,那么他就可以合法地享有这个权利,并且不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和追究。
这个原则在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离不开各种财产权利,比如房产、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等。
而在这些财产权利的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那么这些纠纷和争议很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各个方面和领域。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它并不是一种可以随意滥用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善意取得者必须是在不知道该财产权利存在的情况下取得的;其次,善意取得者必须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该财产权利的;最后,善意取得者必须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取得该财产权利的。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善意取得者才能享有该财产权利,并且不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和追究。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也受到了一些限制。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比如,在一些刑事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某个财产权利,那么即使后来这个财产权利被善意取得者取得了,也不能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取得者的取得行为是非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也受到了一些变化和调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善意取得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员工的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定义善意取得行为:指员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前提下,以善意、公正、合理的方式取得公司资源或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善意取得的原则第四条合法合规原则善意取得行为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五条公平原则善意取得行为应当公平对待各个员工,不得对某一特定员工或少数员工造成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保护原则公司应保护员工在善意取得行为中所获得的权益,不得因他人的恶意干扰而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善意取得的程序第七条提出申请员工在进行善意取得行为前应书面向上级主管提交申请,并说明取得的资源或权益的具体情况和用途。
第八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在收到员工的申请后,应依照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重要包含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等。
第九条决策审批申请经部门审核通过后,应由公司领导层进行决策审批。
决策审批重要包含对申请的合理性、资源的调配是否均衡等方面的考虑。
第十条申请结果通知公司领导层对决策审批结果应向员工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通知,并说明善意取得行为的具体要求和限制条件。
第四章善意取得的限制第十一条资源限制善意取得行为的资源应限制在公司正常运营所必需的范围内,不得超出合理范围,避开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权益限制员工在善意取得行为中所获得的权益应符合公司的调配原则和激励机制,不得偏离公司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审计监督公司应加强善意取得行为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员工在取得资源或权益的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规定的认定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善意取得行为,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调审核实,并依照公司的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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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科 学 ( 西北政 法 学 院学报 )
2 0 第 4期 0 6年
文章 编号 :6 16 1 (06 0 —12(2 17 —942 0 )400 一1 )
论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适 ( 草案 )相关规定 》
t e b y ri e l r p r y ta s c in d p n i g o h gsr t n s se ,B n i eAc ust n a pi n y t ro a — h u e ra o et n a t e dn n t er ita i y t m o aF d q ii o p l o l p s n l n p r o e e o i s e Oe i rn a t n.Owi g t t e e ti a u e h c n e t e ta s e ’ o e s n l y d e o e e s rl o s i t h t ta s ci y o n i d f n t r .t e“ O s c n o c p i r n fr’ fp ro a i o s n tn sa i c n t u e t e v t c y t
中图分类号 : F 2 D 51
文献标 识码 : A
善 意取 得制 度是 在让 与人 无权 处 分时 , 律衡 量 法
试析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限制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最初适用于买卖合同领域。
现代民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展到其他财产权领域,如抵押、质押等。
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的实践情况
各国法律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要件、法律效果等作 出不同规定。
在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限制。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未来展望
完善法律制度
进一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 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 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 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提高司法实践水平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规 范,提高善意取得案件的 审理质量和效率。
强化理论研究
加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基 础理论研究,深入探讨其 理论依据、历史发展等方 面的内容。
无权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甲委托乙代为购买一台电脑, 但乙却将甲的电脑高价卖给了
不知情的丙。
善意取得分析
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乙 的合理信赖,认为乙有权代理 甲出售电脑,因此有权取得该
电脑的所有权。
结论
丙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甲无 法对丙主张返还请求权。
不动产交易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01
甲将பைடு நூலகம்一套房产卖给乙,但乙却将该房产高价卖给了不知情的
丙。
善意取得分析
02
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乙的合理信赖,认为乙有权处分该
房产,因此有权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结论
03
丙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甲无法对丙主张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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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原则
对于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 的重要基础。如果不动产未进行公示或者公 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那么善意受让人无 法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例如,如 果某人在购买不动产时未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或者未核实公示内容,后来发现公示内容与 实际情况不符,那么其无法主张善意取得。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作者:胡相宜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
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
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
在此种情况下,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的限制,亦含有把真正权利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考虑不周的责任归咎于他,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不当选择的不利后果的意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且交易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作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会防碍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定义:(一)善意取得的要件(二)善意取得的后果(三)适用范围(四)无权处分问题的综合● 详细描述:(一)善意取得的要件(二)善意取得的后果(三)适用范围【示例】A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A与B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三日后取货。
隔天,不知情的C找到A,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A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C。
不久,C将玉石借给好友D把玩,不料D见财起意,谎称玉石归其所有,将玉石以10000元的价卖给了不知情的E。
后E将玉石丢失被F捡到,F将其以1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不知情的G。
试问:(1)B是否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2)C是否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3)D是否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4)E是否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5)F是否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6)G是否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正确答案』(1)否;(2)是;(3)否;(4)是;(5)否;(6)否。
(四)无权处分问题的综合【示例】甲让乙保管,乙擅自卖给了丙。
例题: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A.保管人将其保管的机器设备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二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二人正确答案:D解析:选项D: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
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
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
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
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所有。
A.甲B.乙C.丙D.丁正确答案:B解析:(1)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2)丁作为所有权人将该相机卖给乙时,属于有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无需考虑乙是否善意的问题),乙自“交付”之日起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海峡两岸善意取得制度之比较
海峡两岸善意取得制度之比较简目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适用范围二、善意的判断标准三、受让人是否应有偿取得四、交付方式的争议贰、善意取得制度之例外物权法除了保护所有权之外,交易安全也是物权法必须重视的问题。
如何协调所有人利益与交易安全两者之间的关系,便成为物权法中最值得研究的问题之一。
所有权的保护(静的安全)与交易便捷(动的安全)这两个利益必须妥协,相互兼顾,善意取得制度,正是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剂。
2006年中国大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其中第106条及以下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定论,仍有研究的余地。
本文将采比较法的视角,着重对海峡两岸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中国大陆将来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大陆《物权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个:第一,出让人系无权处分人;第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台湾地区“民法”第801条、第948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第一,标的物须为动产;第二,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第三,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第四,受让人受让动产之占有;第五,受让人须系善意。
[1]从上述构成要件的比较可以看出,两岸的主要区别在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以及交易行为是否须有偿两个方面,因此,下文将着重针对这两个不同之处进行比较。
同时,由于两岸对于善意的判断标准和动产善意取得的交付方式的要求也不相同,下文也将这两个方面纳入比较范围。
一、适用范围大陆《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于所有权编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而台湾地区的“民法”物权编,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于所有权一章的“动产所有权”一节和“占有”一章中。
从第801条及第948条之文义与体系上来看,台湾地区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取得权利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涉及到财产权利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无论是依法转让、遗赠、领受继承分配的财产,还是拾得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得人会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善意购买:购买人在不知道该财产的转让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购买该财产。
例如,某人在合法购买市场上购买了一辆车,但事后发现该车是被盗窃的,此时购买人作为善意购买人,拥有对该车的所有权。
2. 善意承受赠与:承受赠与人在不知道赠与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接受该财产。
例如,某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接受了他人赠与的一幅名画,但事后发现该画是被盗窃的,此时承受赠与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拥有对该画的所有权。
3. 善意拾得:拾得人在找到财物的时候,不知道该财物的失主是谁或者知道失主的身份但无法确定失主。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只钱包,尽力找到失主但未能找到,此时拾得人作为善意拾得人,拥有对该钱包中财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取得财产的行为涉及违法、欺诈等情况,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与限制研究》范文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与限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民法领域内一个重要制度,主要目的是平衡物权交易的公平性和交易安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面临着不断的扩张和限制的讨论。
本文将深入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扩张与限制的背景,目的以及现实意义。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以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为该占有人所有,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那么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一)扩张的背景和必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物权交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进行适当的扩张。
这既包括对不动产的适用,也包括对动产的适用;既包括对个人之间的交易适用,也包括对商业交易适用。
(二)扩张的具体内容1. 适用对象的扩张:从传统的动产扩展到不动产、股权、债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2. 适用情形的扩张:从单纯的物权交易扩展到涉及知识产权、证券等复杂交易。
四、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一)限制的背景和必要性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其适用并非无限制的。
为了防止滥用该制度,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限制的具体内容1. 时间限制:善意取得的认定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超过这个时间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2. 主观限制:第三人必须是无过失地相信财产的所有权为占有人所有,如果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3. 行为限制:对于某些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五、善意取得制度扩张与限制的实践分析(一)国内外实践的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存在差异。
善意取得制度
在房地产交易中,核实房屋权属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善意取得制度免除了买受 人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提高了交易效率。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安 全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由于知识产权的 特殊性质,核实权利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往往存在困难。善意取得制度能够 保护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购买了侵权产 品的买受人,进而维护知识产权市场 的交易秩序和安全。
会公众公开。
公示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动产 交付等。
公示的法律后果
公示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即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 权。
03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效果
01
善意取得人取得所有 权
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被转让的标的物 的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
02
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05
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01
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条件、客体限
制等,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02
完善公示制度
加强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高效的公示渠道,确保交易双
方的知情权和交易安全。
03
强化法律责任
对恶意取得人加强法律责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以维护公平正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转让人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含义
指转让方没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 为。
无权处分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盗用、借用、胁迫、诈骗等非法手段,或者因重大 误解、显失公平等合法原因导致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可能无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即是指无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第三人在受让与时为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其原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功能目的:1. 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不限于适用所有权,其他的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
2. 功能目的:法律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发,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的所有权。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是对所有权的效力的一种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和快捷之间予以平衡的结果。
三、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条件(一)、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是转让人通过合法手段占有的,但是特殊的动产比如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不论转让人是否是合法占有,也不论第三人有偿无偿取得,都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二)、转让的标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或交付依我国民法领域所认为的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而善意取得的必须以交付或登记为条件,这也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而动产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必须是有偿取得标的物转让人与善意第三人必须是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标的物,即是必须有偿符合一定对价的交易,对价与本身的价值的差距,不应很大,而应该具有相等性。
(四)、第三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指行为人在为某种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即:不知或不应该知道或无重大的过失,知道该处分权人为无处分权人。
(五)、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1.不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的取得方式获得。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那些在购买或者获得不动产时,合理相信自己的获得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比如,在购买房屋时,购买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凭证,并且无法知道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购买人可以依法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2.动产善意取得:动产一般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如货物、车辆等。
在我国法律上,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动产的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购买交付的动产,买受人成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
即在合理相信自己购买的动产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3.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除了购买和交付的方式,善意取得制度还适用于通过依法登记取得物权的情况。
在我国法律上,很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通过依法登记取得的,比如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善意取得人在合理相信自己的登记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也可以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总的来说,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异议登记、不合法手段等情况下,取得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的方法。
在以上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善意取得人一定的保护,以保障其合法获得财产权益。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完全无懈可击的,法律也会对特定情况下的不当取得行为进行限制和制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劳永逸,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还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并且在实践中需要考虑到公平、合理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不知道他人对某一特定物权的存在或者存在方式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以诚实信赖的态度取得该物权所形成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和善意的重视,能够保护取得人对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无论是购买房产、车辆,还是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善意取得制度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取得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下,可获得对物权的合法享有,不受他人异议的干扰。
有效地运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可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能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保障。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了解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适用范围,效力及保护,以及申请和证明等方面的内容,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引言】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民事法律中,一种保护善意取得者权益的制度。
善意取得者指的是在合法、善意的情况下获得财产的个人或单位。
这种制度通常是针对不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等特定财产而设立的。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原所有者存在某种权利缺陷也不能影响善意取得者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在取得财产后,具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处置或者转让该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是基于公平、善意和信任的原则。
只要善意取得者符合法定的标准和条件,就应当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促进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这一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2.2 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是指在法律上,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生效。
善意取得的标准是指在取得财产时,取得人必须是在无过错情况下取得的,即在取得时并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是他人的。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再认识
17 规定 :“ 有权 人 或者 其他权 利 人有 权追 回遗 失物 。该遗 么 基于 登记 的 公信 力, 0条 所 第三 人不 得 以 自己为善 意 , 知不 动产 的 不 失物通 过转让 被他人 占有 的 , 权利 人有 权 向无 处分权 人请 求损 害 权 利状 态 为 由而善 意地 取得 不动 产 的所 有权 。否定 说 的这一 观 赔偿 , 者 自知 道或者 应 当知道第 三人之 日起 二年 内向第 三人请 点 无疑 是正确 的 , 是该说 法不仅 不能 说是对 不动 产善 意取得 的 或 但 求返还 原物 , 第三人 通过 拍卖或 者 向具有经 营资格 的经 营者购 否 定 , 而是 对不动 产 善意 取得 的肯 定 , 但 反 恰恰 证 明 了不动 产善 意 得 该遗 失物 的, 利人 请求返 还原 物时应 当支 付第三 人所付 的 费 取 得的 必要 性 。 权
转让 的不动产 或者 动产依 照法 律规 定应 当登记 的 已经 登记 , 需 观 点 是既 然不 动产 已经 登记 , 么 , 不 那 如果 登记 的权 利人 处分 了不 要登 记 的 已经 交付 给第 三人 。第三 人依 照前 款规 定 取得 不动 产 动 产 , 三人 , 即第三 人 当然基 于 登记 的公信 力就 取 得 了不 动 第 也 或者动 产的所 有权 的, 原所 有权 人有权 向无 处分权 人请求 赔偿 损 产 的所 有权 , 不管 登记 的权利 人是 否 是真 正的权 利 人 , 而 也不 管
关键 词 善意取 得 不动产 遗失物 盗脏物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应用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注:善意取得亦即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由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均与占有的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因此,本文拟从占有的视角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依通说,动产善意取得以让与人的占有和受让人的善意为两大基本构成要件(注: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24页。
但我们主张,受让人的占有这一要件也颇为重要。
受让人占有的重要性于“依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问题中,至为明显。
众所周知,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因原占有人均已丧失占有,且占有之变动均得自外部认识,故并无问题(注: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出版,第269页。
但依占有改定方式发生物权让与场合,因让与人仍须占有动产,外观上不足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此际如何权衡动产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来判断可否成立善意取得,特别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又欠缺占有效力之条文的背景下,不无有疑。
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学说中有四种主张:即肯定说、共同损失分担说、折衷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强调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的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印,第507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版,第270页;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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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问题的研究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但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
而且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也未明确完善地规定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将主要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善意取得;适用范围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权利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106条则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这是目前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二、动产的善意取得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动产通常具有可流通性、无法律限制性等特点系一般动产。
而有几类特殊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争议:(一)遗失物,系非因原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遗失物因其脱离原权利人的占有不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若适用善意取得,对原权利人而言过于苛刻[1]。
多数国家立法均将之排除。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也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因此这类动产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二)赃物,包括经由走私、盗窃、抢夺等方式取得的财物。
全国人大法工委2005年提交的《物权法草案》第120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
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三)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部分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实践中存在因登记错误或缺漏而产生的无权处分的情况,此时过错不在于第三人,其受让该动产仍然是出于“善意”,若法律明确规定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对真正的善意第三人显失公平。
(四)金钱。
作为作为一般等价物,金钱具有高度流通性和极强的替代性,不具有个性,属于种类物。
通常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无法作出不
同的识别,因此无法回复,善意受让人获取金钱,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故适用善意取得。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
在我国民法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能适用于动产,动产的善意取得。
第二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客体为动产和不动产[2]。
第三种观点是有条件地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3]。
从世界各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来看,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统一规定动产和不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二仅我国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不动产适用公信制度。
显然我国不是通说范围,由具体国情我国决定。
其实,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源于占有作为公示手段的局限性,但是在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手段,并且国家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对此给予保障,其可靠性远高于以占有作为公示手段[4];同时,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法定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因此登记的公信力极强,也就是说,在不动产场合,权利外观取代权利本身,登记名义人就是不动产的权利人[5]。
对此,就我国登记制度不够完善的现状而言,笔者认为,也不能过于宽泛地将所有不动产均包括在善意取得的范围之内,而应视不同情况严格限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第一,就城市私有房屋而言,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早在1983年12月17日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就规定了城市私有房
屋的所有人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也要求必须登记。
第二,就农村私有房屋而言,应分两种情况。
对农村私有房屋来说,法律法规既没有规范交易也没建立登记制度,但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生效后,给已在宅基地上建房的农村居民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
并建立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以此,在农村的房产交易,宅基地使用证可间接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
因而,对1987年以后的农村私有房产交易,也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问题。
而对1987年之前所进行的交易,应允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使善意受让人根据房产占有人来判断房屋的产权归属,承认善意取得制度[6]。
第三,在不动产权利人登记错误的情况下,也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问题。
因为,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登记的名义人在法律上就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因此,登记名义人就不动产所订立的合同为有权处分,并非无权处分,在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自可依有效合同取得物权,而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问题。
第四,关于违章建筑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对于违章建筑,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不动产,因为其自然特性与合法建筑的特性相同,只是身份不合法而已;另一种观点视违章建筑为动产。
当建造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违反了法律强行法的要求,因此不得作为交易的标的物,转让违法标的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一般条件,所以也就
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7]。
但笔者认为,相反,在大多数不动产场合下,基于登记的公信力,法律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将更加有力。
四、笔者认为要解决目前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中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比较实际
(一)健全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8条规定:传唤证人时应当同时对他告知如果应传不到的法定后果。
(二)明确并落实保护证人的措施。
害怕受到打击报复是证人不出庭的重要原因,没有一个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8]我国应将事后保护在实践中落实。
(三)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遭受一定的物质损失。
(四)加强普法力度,提高作证意识。
要广泛的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
【参考文献】
[1]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300.
[2]王玉海.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j].法律科学,1992(1).
[3]顾振哲.建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想[j].长白论
丛,1995(3).
[4][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4:105.
[5][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4:489.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
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45.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
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46. [8]夏立彬.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分析.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