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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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思考【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重大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纠纷主体多元化。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而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不仅涉及到企业、团体,甚至涉及到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矛盾纠纷,即使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的纠纷,当事人也因为难以解决而要求政府出面,往往把对相关单位的不满转移到对行政机关的对立上来。

(二)纠纷内容复杂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也由简单趋向复杂,从过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转变为以房屋产权、拆迁征地、劳动社保、经济纠纷、环境污染等多种矛盾纠纷共同存在。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的提高,矛盾纠纷也由以前的家里长短,逐步发展到注重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等实质性问题上来。

(三)纠纷本质利益化。纠纷形式多样,内容复杂,但重大矛盾纠纷通常都涉及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影响格外重大,事关其住房、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求不愿意也不可能轻易放弃,为了使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必然用尽上访集访等各种手段来争取其基本权益,造成重大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解决难度大。

(四)纠纷潜在高危化。重大矛盾纠纷通常涉及人数众多,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为了及时解决问题,往往借助堵塞政府大门、阻断乡村公路等过激手段使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和复杂化,并以此向矛盾纠纷的另一方或政府施加压力。加上有的部门在处理一些重大矛盾纠纷时方法欠妥,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概念,认为“不闹不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蔓延激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影响。

(五)纠纷调处疑难化。随着社会关系变得复杂多样,矛盾

纠纷也逐渐出现牵涉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抗程度强的特点。有些矛盾纠纷由于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往往牵涉面广而且没有政策支撑,基层难以解决,如支前民兵群体、民师及代课教师、参战老兵群体等要求解决养老、社保、医疗等问题,往往需要上级机关出台相关政策或进行统筹协调才能解决。同时,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漠,错误的认为越级信访和聚众闹事可以对上级机关和领导造成压力,使本来能在基层通过协调解决或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上访、集访问题。这些都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压力和难度。

二、重大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改革发展引起的利益调整是根本原因。改革发展的纵深推进,带来了群众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和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这必然会影响一些群体的既得利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趋完善,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出来。受利益驱动和利益最大化思想的影响,人们的利益需求不断膨胀和扩张,纠纷也不断产生,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日益增多。

(二)分配冲突导致的心理失衡是直接原因。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利益关系也发生了很大改变,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不断拉大,彼此之间因利益分配产生的冲突日益明显。分配上的不均衡和现实的贫富差距,使部分群体的生活水准处于明显劣势,致使其出现心理失衡,对政府产生强烈的不满甚至是报复社会情绪,加上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漠,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失控,动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和引发刑事案件。

(三)相关政策体制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益冲突也呈现出多元化,许多新的具有明显时代特征的矛盾纠纷应运而生,如土地征用、企业改制、医患关系、环境污染

引发的纠纷等等。面对这些当前急需研究和破解的重大课题,部分相关政策的制定却相对滞后,就业安置岗位不充足,服务管理措施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造成有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该群体的权利受到损害又得不到及时救助,便往往诉诸上访、暴力或其他类型的失范、失控行为,成为新的影响稳定因素。

(四)对调解工作缺乏足够认识是重要原因。重大矛盾纠纷从根本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由于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加上调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调解工作在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比如在进行重大项目的决策部署时没有利用调解组织充分收集社情民意;处理矛盾时没有形成更加高效的调解协作机制;部分群众的情绪没有在与政府交涉过程中得到合理的抒发;部分干部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还存在各种问题等原因,这些原因都使得部分处于初始状态的轻微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的预测和解决,导致矛盾升级,逐步转化为严重的群体性对抗。

三、预防和调处重大矛盾纠纷的对策

要解决重大矛盾纠纷,需要我城区从根本上加快经济发展,改革分配制度,完善保障制度,缩小贫富差距。本文仅从预防和调处角度入手,着眼于我城区重点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多管齐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但是,由于重大矛盾纠纷成因复杂,还需进一步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机制:

1、健全信息预警工作机制。做好信息的预警预测和分析研判是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矛盾纠纷排查基础上,一是健全信息收集机制,各级综治组织、调解组织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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