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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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I Introduction

本章学习要点:重点要求学生掌握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特点、发展趋势,以及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Section 1 Definition and Subject Matter of Maritime Law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

海商法,英文为Maritime law或Law of Admiralty,前者通常翻译为“海商法”,后者通常翻译为“海事法”。

“海事”、“海商”的含义:广义上的海事指一切海上事物;狭义海事指船舶在海上发生的事故。狭义的海商指航海贸易,主要源于中世纪商航合一时代,是一种商业活动。随着蒸汽机的发明,商航分体,海上运输成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是一种生产活动;广义的海商还包括船舶在海上发生的海损事故。两者有重叠之处。谁包括谁呢?

各国对“海商法”所下定义不同。

我国较权威定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中《海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二、Subject matter of maritime law

调整对象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各国观点有所不同:

(一)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调整船舶和航运间特定的法律关系。认为海上运输只改变商品的位置,是从物到物,是生产行为,不包含有“商”的意思;而国际货物买卖是由买卖双方或其代理人完成的。

(二)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调整航海贸易(海商)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主要源于中世纪商航合一时代。这些国家认为,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物到货币的转换,是商业行为,包含有“商”的意思。

(三)我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生效)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bill of lading; charter party; contract of sea towage; contract of salvage at se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y sea, etc.

(2)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 collision between ships; oil pollution at sea, etc. (3)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 G.A.;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maritime liens, etc.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1)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etc.

(2)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 possessory lien of ships,etc.

(3)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

(4)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

Section 2 Legal Resources of Maritime Law

法律的表现形式,是指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为下述第一至三种,英美法系国家承认第四种形式也是其法律的渊源,而且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

一、National Legislations

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国内立法是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包括两部分。

(一)有关海事方面的法律:如《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等。

(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海事方面的法规:如命令、规定、办法、决议、指示、条例等。

二、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nventions

必须是一国缔结、批准、参加的国际公约才是一国法律的渊源。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在实践中存在问题:国际条约对国内案件是否适用?如珠江口3、24油污案。

三、International Shipping Customs

人们在国际航运实践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我国《民通》第142(3)条、《海商法》第268条(2)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四、Other Legal Resources of Maritime Law

(一)判例: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原则、规定。在英美法系是其法律的主要渊源,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二)学说、法理:英美法系认为,学者的学说、法理都是法院判案的依据。

Section 3 N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of ML

一、性质:指法律属性。即海商法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

(一)商法的一部分:德、日、法、比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民商分立,认为海商法是商法的特别法。

(二)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合一国家多采此观点。包括我国,认为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广义的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横向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纵向的海运行政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的一部分。

(四)海法的一部分:日本户田修三所著《海商法》认为:“海法是航海法规的总称,而海商法则是海法的一个部门法。”前苏联。

(五)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六)独立的法律部门:从国际上讲,已有近百年历史;目前观点认为,我国《海商法》生效后,随着海运业的迅速发展,海运立法的不断完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熟,已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

二、特点: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涉外性强:调整对象、表现形式、效力范围等多具有涉外因素。

(二)技术性强:避碰、救助、货运、船舶结构、船员配备等。

(三)风险大,法律制度特殊。

所以,海商法是一门集航海技术、业务知识与法律理论为一体的、文理交叉的专业课。三、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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