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重点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海商法是指规制海上港口、船舶、海运保险、海事救助、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法律。
对于学习海商法,需要掌握海商法的立法背景、法律规范、法律适用、国际海商法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就海商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复习。
基本法律规范海商法律规范中,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吨位测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沉船打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海商的形成、有效方式、代理、合同、运输、海员等方面的问题,是海商法核心内容。
在海商法的适用时,适用相关的规范可以明晰权责、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当事人各自权益。
法律适用海商法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海商法适用于海局栖息。
海商法适用于在海上进行的活动、与海上活动直接相关的活动和在海上发生的事故。
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争议的情形与海上有关,就需要适用海商法进行解决。
2.其它法律适用于海局栖息。
不适用于海商法的相关场合,可以适用其他的法律进行处理。
这就需要判断涉及的问题是否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3.海商法适用于海外事务。
海洋环境保护、海上资源利用和海外航行等海外事务,也需要适用海商法进行处理。
行为主体海商法中,规定的主要行为主体有船舶、船员、货主、承运人、码头经营者、港口管理部门等。
1.船舶船舶的性质是海商法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
船舶不仅是海上财产的物质载体,也是其活动的载体。
因此,对于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拍卖、轮候小时和查封等方面的规范尤为重要。
2.船员船员是指在船舶上工作的职业人员。
关于船员的规范,主要包括与航行有关的资格、人数、安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要规定船员的生活和劳动条件。
3.货主货主是指运输货物的人。
与货主有关的规范,主要涉及到运输合同的签订、票据的使用、运输费用的支付以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
4.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承担货物运输的船主、船舶运输代理人等。
与承运人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运费的支付、运输风险的承担等方面。
2022年上海海事大学817商法考研大纲
2022年上海海事大学817商法考研大纲
一、商法总论
1.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特点、地位与基本原则;
2.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3.商事登记;
4.营业。
二、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与法律地位;
2.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4.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三、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2.公司的设立;
3.公司的能力;
4.公司资本制度;
5.股东与股权;
6.公司组织机构;
7.公司债;
8.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9.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10.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四、证券法
1.证券的概念与分类;
2.证券发行与承销;
3.证券上市与交易;
4.信息披露;
5.上市公司收购;
6.证券市场主体;
7.证券监管;
8.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五、票据法
1.票据的概念与分类;
2.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3.票据行为;
4.票据权利;
5.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6.票据抗辩权;
7.票据时效;
8.票据丧失后的救济;
9.汇票;10.本票;11.支票。
六、保险法
1.保险的概念、要素、特征与分类;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3.保险合同;
4.保险业法。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考研备考指南
分。
掌握答题技巧
03
如排除法、比较法等,提高答题效率和准确性。
05 考研资料推荐
CHAPTER
教材推荐
01
02
03
04
《海商法》张丽英,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周鲠生,武汉大学 出版社
《国际私法》章尚锦,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海事法》司玉琢,法律出版 社
辅导书推荐
《考研政治一本通》 肖秀荣,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寻找模拟试题
分析模拟考试结果
模拟考试后需要认真分析自己的答题 情况,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有 针对性的复习。
可以寻找相关的模拟试题进行练习, 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03 考试内容解析
CHAPTER
国际法学基础
国际法学基本概念
国际法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 要调整对象的法律,其基本原则
和规范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
报名条件
考生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身体健 康,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的报考条件。
报名流程
考生需要按照学校官网公布的报名流程进行报名,包括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缴纳报 名费等步骤。
考试大纲解读
考试科目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考研考试科目包括政治、英语一、法学综合、海商法。
国际法主体与客体
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 织等,而国际法客体则涉及到领土、 海洋权益、国际航空等。
国际法效力与管辖
国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并通过国 际法院、国际仲裁等机构进行实施 和管辖。
海商法知识
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船舶、 货物、港口等方面的规定。
海商法重点知识
海商法重点知识海商法:1、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虽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石油开采的移动平台)。
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因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舰艇,由于体积小,风险大,不宜被鼓励在海上航行,而且其遭遇的问题与一般大型海船所遭遇的问题多有不同)除外。
3、船舶只有登记,才能取得一国国籍,从而取得悬挂一国国籍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以及船舶的共有,应当向舰艇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
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人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2/3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只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由于船舶灭失所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5、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因此,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是要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说明
本来是在小范围免费分享的,14年的成绩出来了,小伙伴们考的不错。
为了能传播更广,于是决定上传到网上。
本人13年海商法125,民法129。
某宝上卖的纸质资料有好几千页,没用的多,有用的少。
我和小伙伴们花了很久才整理出这些电子版,有用的全都在上面了,靠这些资料小伙伴们都考的不错,14年有小伙伴海商法考了131。
因为民法和海商法的知识点比较固定,最近几年没有什么新的发展(鹿特丹规则已经是09年的事情了,实在算不上新了),关键是出题的人一直没有变,所以本套资料对15年的考试也是很适用的。
目录如下:
特别提醒一句,这个专业对口的工作对英语要求非常高,英语不好的请努力学,没信心学好的请慎报。
海商法考试重点
海商法考试重点1、海商法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2)海上侵权关系(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3、船舶的概念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试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和总吨在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4、船舶物权的特点(1)特别法物权性(2)客体的单一性(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4)优先顺序的多重性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托6、船舶抵押权的消灭的原因(1)因债权消灭的消灭(2)因行使而消灭(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二消灭7、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是海上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
8、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1)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3)具有从属性(4)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5)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6)具有独立的时效,并以法院拍卖而消失(7)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8)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9、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且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即担保物权的一种。
10、船舶留置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的特征。
11、船舶留置权的消灭(1)因物权消灭而消灭(2)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3)因利益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4)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5)因延展造船费或修船费的用的清偿期而灭失。
1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主要利益和义务承运人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妥善和谨慎地保管货物(3)船舶禁止不合理绕航(4)在约定时间内和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利益:(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其他费用的请求权(2)货物留置权(3)承运人的免责:①驾驶船舶的过失免责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即航海过失免责。
②火灾免责,但是是由承运人本人的过失的除外。
③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运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题库有关专业考试中的各种公约
一、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题库有关专业考试中的各种公约(也就是那三大本蓝皮书的资料),都可在海商法研究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有关格式合同范本,比如NYPE 93、金康等等的中英文必须掌握的滚瓜烂熟,这样才能应付翻译题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的网站必须经常关注,上面有很多内容,比如今年考的鹿特丹规则。
题库下面的内容,是所谓考研辅导班总结出来的重点章节必须掌握的内容,这些你必须全部背熟烂,大家看看吧。
从今年开始出题方向出现了重大变化,切莫再相信什么考研辅导班。
一、一、名词解释一、 1. 责任限制2. 适航3. 无效果无报酬4.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5. 共同海损牺牲6. 金康合同7. 海牙规则8. 合并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9. 共同海损10. 首要条款(提单)11. 特别补偿(1989年救助公约)12.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13. 光船租赁合同14. 拖航运输15. 海上拖航合同16. 提单性质、签发、种类17. 租船合同18. 海上拖航19. 船舶碰撞20. 责任限制21. 油污22. 船舶保险23. 货物保险24. 承运人定义、义务和权利25.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26. 赔偿责任27. 三大国际公约28. 《海商法》与国际公约不同之处29.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30.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31. 预备航次32. 装卸费用分担的通常规定33. 海运单34.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35. 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36. 适航适拖的内容37. 碰撞的定义38. 碰撞的种类39. 碰撞的责任划分一、40. 海难救助的定义41. 海难救助的种类42. 共同海损的概念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44. 责任限制的主体45.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二、问答1.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简式提单通常有哪些背面条款?2. 班轮提单正面通常有哪些记载?3. 根据中国海商法,构成船舶碰撞有哪些因素,有哪些分类其责任如何确定?4. 共同海损的构成有哪些条件?5. 根据中国海商法,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是什么?6. 计算滞期有哪些方法?7. 对超期还船通常有哪些对策?8. 根据中国海商法,拖方和被拖方的责任如何确定?9. 救助公约对环境救助的规定是什么?10. 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11. 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12. 适航13. 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14.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15. 光船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16. 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停租事项的通常规定?17.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的通常规定18. 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享受免责事项有哪些?19. 救助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较之传统的做法,有关救助成效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何发展?20.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各有哪些主要条款?21. 无效无报酬原则及其例外规定?22. 班轮承运人,航次出租船东和定期出租船东承担的费用比较23. 集装箱运输设备中设备交接单的作用及其流转过程24.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25. 1976年公约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26. 船舶碰撞的定义27. 救助成立的条件28. 航次租船签发提单后形成的各方面法律关系29. 提单如何签发及其法律性质30.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关于赔偿的责任限额的规定31. 速遣费的计算方法32. 1910年碰撞公约关于确定碰撞责任的规定33. 1989年救助公约关于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义务34. 通常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35. 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关于丧失责任限制的规定36. 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关于免责事项的规定37. 中国海商法关于甲板货的规定三.论述题1.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2. 论承运人关于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3. 论油污责任4. 关于合同条款5. 关于承运人的过失责任6. 货运法和提单条款都规定了承运人在未收到运费及附加费用,亏舱费或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费用时有权留置货物,请对此展开论述7. 论述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义务8. 比较并评论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在确定救助报酬方面的不同9. 试述航次租船合同和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的法律关系.海商法模拟题(历年题型)一、中译英(20分)1.首要条款2.责任期间3.双方有责碰撞条款4.质询条款5.推定全损6.纯救助7.单独海损8.实际全损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0. 转运提单二、英译中(20分)1.Customary quick despatch2.Notice of readiness3.Period of Responsibility4.New Jason Clause5.Actual Total Loss6.Safety Net Clause7.Incorporation clause8.Optional cargo9.Return of Containers10. Carrier's Tariff三、回答问题(60分)1. 简述《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关于舱面货的规定。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考研备考指南-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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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什么样的学科? 为什么选择上海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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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究竟是什么?
停留五秒钟,想透这个问题…… 这会有助于你理解你的人生道路
考研是一个路程,但凡是路程就应有预定终点
2. 带着提纲看书: 3. 理解万岁:
我们为考生精心准备了的提纲,提纲全是考点,带 着提纲看书,考点逐个击破,不是考点一律略过。 考研时间宝贵,第一阶段看书一定要仔细,把所有考 点全部理解,以便第二第三阶段顺利进行
预计时间: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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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体会这句话的意思……
国际航运实务包括什么? 国内国际法规包括什么? 杂交产物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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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一
国际航运实务
国际航运实务表明:
第一. 这是一个起点低的行业。以前人们说,从小不读书,长大
做运输。 第二. 这是一个务实性的行业。不会有太多理论性的东西,一切 遵循“实践出真知”的道理。 第三. 这是一个涉外性极强的行业。自然对外语能力要求是比较 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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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二
国内国际法规
国内国际法规表明: 第一. 海商法是舶来品。海商法是借鉴国际公约而 形成的。 第二. 中国海商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借鉴国际公 约,但又要有所保留。 第三. 中国海商法是自相矛盾的。借鉴这么多国际 公约与法规,必然是一个自相矛盾体。
上海海事大学819海商法2021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819
科目名称
试卷总分
150
考试时间
参考书目
详见我校研招网招生专业目录
考试内容 一、海商法基础理论 1.海商法的概念、形式与特点 2.海商法法律规范 3.海商法法律关系 4.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二、船舶与船员 1.船舶物权 2.船长、船员 三、海上运输合同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四、船舶租用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 2.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租购合同 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五、海上拖航合同 1.海上拖航合同的基本问题
海商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小时
2.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海事法 1.船舶碰撞 2.海难救助 3.共同海损 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七、海商法其他特别制度 1.海上保险合同 2.海事诉讼时效 3.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复习要点
第1章绪论(2个)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海商法的特点:○1涉外性:我国《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只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而不适用于本国沿海和内河的货物运输○2技术性:涉及到船舶、船员、航海、货物运输和管理等专业和技术○3特殊性:海上运输及其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我国海商法性质:是一部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主要)、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第2章船舶物权(12个)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3.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船舶物权的种类:○1船舶所有权○2船舶抵押权○3船舶优先权○4船舶留置权4.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公示方法:以登记,公示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而对善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5.船舶担保物权包括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受偿的先后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能: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权利○2使用权能: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的运用的权利○3收益权能(最看重):利用船舶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能: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1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与船舶转让无关)○2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以船舶转让为基础)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1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2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3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4船舶被法院拍卖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从属性:包括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2不可分性: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2.4.6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第八章_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船舶碰撞航海技术上: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些部位,在同一时间占据同一空间并发生损害的一种物理状态法律意义上:是指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并造成损害的事故特征: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2.船舶之间有实质性接触 3.碰撞事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造成了损害种类:1.过失碰撞1)单方过失碰撞:由过失方承担责任2)双方互有过失碰撞2.无过失碰撞 1)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 2)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的碰撞●船舶碰撞的定义 00B7,根据中国海商法,构成船舶碰撞有哪些因素04B3,根据中国海商法,船舶碰撞如何构成 12B3我国海商法所称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关于该定义的分析如下:1.该规定排除了船舶与非船舶间的碰撞事故,限制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2.根据海商法规定,碰撞一方必须是海船,即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碰撞另一方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任何船艇。
3.船舶碰撞还必须是“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所谓“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即指可供20总吨以上的海船自由航行的通海水域。
4.碰撞可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上述所称海商法船舶碰撞定义中的第一条属于直接碰撞;船舶碰撞定义中的第二条属于间接碰撞。
可见,我国海商法把造成间接碰撞的原因限制在“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两项5.碰撞事故必须与损害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船舶碰撞属于侵权行为,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存在损害的客观事实,并且该损害是由于船舶碰撞而造成的直接后果●根据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船舶碰撞的定义是什么96B3公约第一条规定,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海商法考研心得Cathy
2014上海海事海商法考研心得---------阿豆很乖14年考研已告一段落,回想自己为考研而坚持的那些时刻,感慨万千。
从一法学门外汉到海商法研究生,个中酸甜苦辣,笔笔都是财富。
在此愿将自己的考研经历跟大家分享,感谢考研期间学长们的帮助,同时也愿意帮助那些有志于海商法考研的学弟学妹们。
本人英语专业,此前对法律方面没有太多了解,选择这个专业纯粹兴趣使然。
不得不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想必有志于考海大海商法的学弟学妹们对这个专业以及背景早有研究,在此不再赘述。
我真正开始准备是9月份,那本傅廷中版的《海商法论》上至今还记载着我开始翻阅的日子,9月16号。
说实话,如果之前没有接触过海商法,读起来的确有点吃力,那就先从海商法说起吧。
我先是系统的读了一遍课本,读过之后发现其实并没读懂什么。
之后我结合资料(学长给的一本海商法重点难点以及涵盖部分真题的整理)又结合课本仔细读,这个时候才明白海商法究竟要掌握什么东西,究竟要考什么东西。
接下来我开始研究真题,历年真题,自己去做并整理,我不是一个喜欢背的人,所以我拒绝各种形式的背,我觉得自己理解了,能写出来就好,当然每个人的方法是不同的。
这个时候历年真题及参考答案就非常必要,因为很多时候,答案你在课本是找不到的,你可以参考下答案。
海商法来讲,前三章不是特别重要,第三章船员我直接忽略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也可以忽略掉,保险那块儿我也忽略掉了。
嘎嘎。
大家有时间的话看看也无妨。
所以货物运输,租船,碰撞,救助,共同海损这些部分是重点。
油污的话傅版的《海商法论》没有涉及,不过历年有考过,大家可以找资料看看,我自己没有准备,比较庆幸今年没有考到。
各位在复习的时候,课本上的专业英语、术语一定不能忽视,中译英和英译中都会涉及到。
这里要提到金康合同94’,它的条款在历年试题中多有考到,建议大家找一份中英文对照版多加研读,还有纽约土产格式93’,我自己有一份中英对照版但我并没有读过,今年笔试结束后我拿来翻了翻发现貌似有一道4分的英译中是其中的燃油条款,我说貌似,因为我没有具体查证。
上海海事
英语政治不说了,全国统考试卷,民法主要是基本知识,一般会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还有案例,都不是很难,认真看书记忆就可以了;专业课海商法主要考四大规则,CMC以及租船、海事法的东西,近年来对于救助和碰撞比例有所加重。
另外对于英语要求比较高,10年考试有很多英文翻译和名词解释,还有40分的简答要全部用英文回答,另外10年对于《鹿特丹规则》的考查有所加重,而且面试的时候很有可能会问到鹿特丹规则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好好学习鹿特丹规则。
复试基本不用担心,虽然还有笔试,考查《远洋运输业务》但一般只要写满就可以了,老师不会很认真批改,但是记住就算不会作也不要作弊,不会可以随便写点,万一作弊被抓就直接OVER了。
面试主要是问问题,一般每人3个问题(包括一个翻译),提问和回答全部用英文,主要是问海商法的问题,如果一个也不会也不用担心,只要态度好一点,一般面试不会挂人。
、另外,海商法的历年真题在SMU的研究生学院网站可以下载。
英语重要,专业课看好书,根据历年考题找重点,重者恒重。
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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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I Introduction本章学习要点:重点要求学生掌握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特点、发展趋势,以及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Section 1 Definition and Subject Matter of Maritime Law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海商法,英文为Maritime law或Law of Admiralty,前者通常翻译为“海商法”,后者通常翻译为“海事法”。
“海事”、“海商”的含义:广义上的海事指一切海上事物;狭义海事指船舶在海上发生的事故。
狭义的海商指航海贸易,主要源于中世纪商航合一时代,是一种商业活动。
随着蒸汽机的发明,商航分体,海上运输成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是一种生产活动;广义的海商还包括船舶在海上发生的海损事故。
两者有重叠之处。
谁包括谁呢?各国对“海商法”所下定义不同。
我国较权威定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中《海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二、Subject matter of maritime law调整对象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各国观点有所不同:(一)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调整船舶和航运间特定的法律关系。
认为海上运输只改变商品的位置,是从物到物,是生产行为,不包含有“商”的意思;而国际货物买卖是由买卖双方或其代理人完成的。
(二)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调整航海贸易(海商)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主要源于中世纪商航合一时代。
这些国家认为,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物到货币的转换,是商业行为,包含有“商”的意思。
(三)我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生效)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bill of lading; charter party; contract of sea towage; contract of salvage at se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y sea, etc.(2)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 collision between ships; oil pollution at sea, etc. (3)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 G.A.;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maritime liens, etc.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1)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etc.(2)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 possessory lien of ships,etc.(3)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4)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Section 2 Legal Resources of Maritime Law法律的表现形式,是指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为下述第一至三种,英美法系国家承认第四种形式也是其法律的渊源,而且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
一、National Legislations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国内立法是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包括两部分。
(一)有关海事方面的法律:如《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等。
(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海事方面的法规:如命令、规定、办法、决议、指示、条例等。
二、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nventions必须是一国缔结、批准、参加的国际公约才是一国法律的渊源。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因此,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
在实践中存在问题:国际条约对国内案件是否适用?如珠江口3、24油污案。
三、International Shipping Customs人们在国际航运实践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我国《民通》第142(3)条、《海商法》第268条(2)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四、Other Legal Resources of Maritime Law(一)判例: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原则、规定。
在英美法系是其法律的主要渊源,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二)学说、法理:英美法系认为,学者的学说、法理都是法院判案的依据。
Section 3 N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of ML一、性质:指法律属性。
即海商法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
(一)商法的一部分:德、日、法、比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民商分立,认为海商法是商法的特别法。
(二)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合一国家多采此观点。
包括我国,认为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广义的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横向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纵向的海运行政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的一部分。
(四)海法的一部分:日本户田修三所著《海商法》认为:“海法是航海法规的总称,而海商法则是海法的一个部门法。
”前苏联。
(五)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六)独立的法律部门:从国际上讲,已有近百年历史;目前观点认为,我国《海商法》生效后,随着海运业的迅速发展,海运立法的不断完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熟,已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
二、特点: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涉外性强:调整对象、表现形式、效力范围等多具有涉外因素。
(二)技术性强:避碰、救助、货运、船舶结构、船员配备等。
(三)风险大,法律制度特殊。
所以,海商法是一门集航海技术、业务知识与法律理论为一体的、文理交叉的专业课。
三、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概况(一)历史发展:作为一部法律,9世纪已有萌芽,主要集中在罗得岛,是地中海地区航海贸易的中心,并汇编了一部习惯法——“罗得法”(Lex Rhodia),涉及到GA和海上保险的一些规定;中世纪在地中海、大西洋、北海等地区已有私人编撰的海事惯例;17、18世纪发明蒸汽机船,航海贸易迅速发展,各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海商法。
对现代海商法影响较大的有:(1)12世纪的奥列隆惯例集,在大西洋沿岸流行;(2)14世纪的海事裁判集,在地中海地区适用;(3)15世纪的维斯比法,在波罗地海和北海地区广为流行。
现代,海商法已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国际统一化趋势,制定了大量的国际航运公约。
(二)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一的趋势统一的途径:制定国际公约;在国内法中制定相应的冲突规范。
我们的态度:我国是航运大国、贸易大国,希望统一,但在参加公约时应适当考虑,充分论证。
2.船东责任加重的趋势:责任基础、限额、责任期间、对船舶和船员的要求。
3.向公法发展的趋势:各国为保护本国航运业,加强了海运行政管理,在船员管理、货载保留、船舶营运、造船差额补贴、税收、沿海运输权等方面纷纷制定相应的法规。
这些内容都具有公法性质。
4.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20世纪60年代以前,船价较低,货价高。
此后反之。
5.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化。
Section 4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MC一、立法过程大约经过了40年。
1952年开始起草,完全是仿照苏联的1926年《海商法》,54年第一稿,63年第9稿。
63-81年停止工作。
81年恢复起草工作,85年8月11日出来“送审稿”送国务院经济室,89年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同年8月形成“征求意见稿”;91年3月3日最后形成海商法的修改稿,91年8月8日修改稿变成“草案”。
92年6月5日在国务院通过,上报人大常委,先交其人大法工委审核,从288条减到278条。
92年9月七届人大27次会议上讨论未过(意见是太长,不懂);同年11月七届人大28次会议上通过。
101位常委中98位赞成,2位弃权,1位反对。
93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二、立法特点(一)是民法的特别法:第一章和第三章个别条款属行政法规。
(二)注意与公约、惯例接轨:在很多章节注意吸收有关公约、惯例的合理规定。
(三)内容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海商法》内容具有合理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的特点。
三、《海商法》的适用范围(scope of application)(一)空间效力:适用哪些水域。
一国水域可分为远洋、沿海和内河等。
苏联海商法既适用于远洋运输,又适用于沿海运输,但对内河运输另有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条: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包括江海之间、海江之间的直达运输,港、澳运输;沿海、内河运输合同受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合同法》的调整。
第五章第117条关于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运输。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国务院已经作出单独规定。
其他各章既适用于远洋,又适用于沿海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如根据第165条、第171条规定,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适用《海商法》。
(二)对人效力:凡构成海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均受本法约束。
1.我国公民、航运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团体;3.申请在我国进行海事诉讼或仲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团体。
(三)对事效力:一国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
另外,还有写航运行政规定。
(四)对物效力:适用于哪些船舶。
1.关于船舶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是指水上浮动装置。
但在各个部门法中船舶的概念又有所不同。
《船舶登记条例》中规定的“船舶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艇;海上浮动式处理装置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附属于船舶上准备的救生艇筏除外。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0条规定的船舶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