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办案中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断。
卖淫女在从事卖淫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功能为卖淫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理,对进入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住户抢劫,由于户的实际功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
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解答(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日,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因琐事与嫌疑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发后,王某报警,张某被警方抓获。
现王某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咨询解答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王某被刺伤,但未达到重伤程度,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以下情节:(1)犯罪动机:张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犯罪动机不强烈。
(2)犯罪手段:张某持刀将王某刺伤,手段较为恶劣。
(3)犯罪后果:王某受伤,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4)犯罪态度:张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综合以上情节,可以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
3. 刑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4. 案件处理程序(1)立案侦查:警方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对张某进行讯问,收集证据。
(2)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审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作出判决。
5. 被害人权益保障(1)赔偿:被害人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其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刑事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用于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其涉及到刑罚的适用、证据的认定、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刑事法律仍然是一个相对陌生且充满疑问的领域。
本文将就刑事法律领域中常见的疑问进行解答,以增进对刑事法律的了解。
疑问一:什么是犯罪?回答: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触犯刑事法律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过失等故意形态,客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行为特征。
疑问二: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回答: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心态。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且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未预见或者预见但对犯罪实施后果未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状态。
疑问三:证据对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是什么?回答: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对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物证、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检查等。
法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确定刑事责任和量刑。
疑问四: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是犯罪事实的认定?回答: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指法庭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下了刑法规定的罪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庭审中推理判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抗辩意见,最终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疑问五:自首对被告人的刑罚有何影响?回答:自首在刑法中指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自首可以被法院酌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自首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意,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疑问六:什么是刑罚的适用原则?回答:刑罚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官在刑事判决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事实和刑罚相适应原则、人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适用均衡原则等。
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近年来,上海的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难度也逐渐加大。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这些问题会对案件的办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下面,本文将就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据收集难度大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元素,而面对新型犯罪手段的不断出现,证据来源和形式越来越多元化,使得证据收集变得尤为困难。
有些重要的证据可能会在被告人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销毁或者篡改了,这给律师和公安机关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二、鉴定技术偏低
律师们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需要针对证据进行鉴定,这时候往往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机构进行。
但是,很多时候,这些鉴定机构并没有达到律师们的预期,鉴定技术普遍偏低,甚至有些鉴定结果还反映不出真实情况。
这给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证人证言不可信
一些刑事案件往往需要证人证言来证实被告人的罪名,但是有些证人可能会顾虑自身安全或者受到其他利益的驱使,导致其对案件的真相不做真实的陈述。
有时候,证人还可能存在各种主观因素,如恩怨、利益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可信。
四、程序不合理
在上海,刑事案件的程序过程较为繁琐,有些环节极其繁杂,这不但耗时耗力,也有可能误判案情,使得案件的处理结果偏离了法律的实质。
总之,律师在上海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时刻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应对能力,积极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争取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案件处理结果。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办理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然而,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难点,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1. 证据收集的困难(1)证人证言不稳定: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但证人证言往往存在不稳定、不可靠的问题。
一方面,证人可能因恐惧、报复等原因而提供虚假证言;另一方面,证人可能因记忆模糊、表达能力有限等原因而提供不准确、不完整的证言。
(2)鉴定意见难以取得:在某些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确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鉴定意见的取得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鉴定机构不足、鉴定人员缺乏、鉴定费用高昂等。
(3)电子证据的认定与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越来越重要。
然而,电子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存在一定难度,如证据来源不明、数据被篡改、证据保全不当等。
2. 证据审查的难点(1)证据真实性审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往往存在一定难度,如鉴定意见的准确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等。
(2)证据合法性审查:证据合法性审查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合法性审查存在一定难度,如证据收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等。
三、法律适用与解释1. 法律适用困难(1)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形态不断涌现,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犯罪现象的变化,导致在处理某些案件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2)法律适用争议:在某些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如同一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解释,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一。
2. 法律解释难点(1)法律解释的多样性:法律解释具有多样性,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收藏】2016-08-10本文刘洪宇赵星天,来源吉林高院转自正义网法律微博一、盗窃犯罪案件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
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
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
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
“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
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
刑事案件法律问答(3篇)
第1篇一、什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有哪些类型?1. 犯罪类型:根据犯罪性质的不同,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2. 按照案件性质分类:可分为普通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特大刑事案件、故意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集团犯罪案件等。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 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犯罪性质。
2. 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3.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对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四、刑事案件侦查期限是多少?1.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五、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哪些?1. 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答辩、证据交换、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等环节。
2. 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3. 再审程序: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一问一答(3篇)
第1篇一、什么是刑事案件?问:什么是刑事案件?答: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
二、刑事案件有哪些类型?问:刑事案件有哪些类型?答: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危害国家安全罪: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2.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等。
4. 侵犯财产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
5.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聚众斗殴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
6. 贪污贿赂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7. 渎职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8.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划分的?问: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划分的?答: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划分:1. 地域管辖: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3. 专门管辖:由专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管辖,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四、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问: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答: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犯罪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2. 涉案人明确,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3. 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4. 涉案事实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五、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怎样的?问: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怎样的?答: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受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并进行登记。
2. 初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杨雄刑诉答疑20问,解决你80%的困惑!
杨雄刑诉答疑20问,解决你80%的困惑!如此能量满满的干货1老师五种强制措施之间的联系总是搞不清,希望老师梳理一下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到案,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VS逮捕:不符合一般逮捕的刑罚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能超期羁押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VS取保候审: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提供不了保证人,交不了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VS逮捕:符合逮捕的条件,同时具备了5种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案需要,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予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VS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无固定住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
2某市公安局对王某故意杀人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市检察院发现市公安局遗漏了同案犯冯某,则应当要求市公安局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市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检察院发现漏人漏罪,可以退回公安也可以自行侦查,为什么是正确的?发现漏人、漏罪,可以退回公安机关,也可以自行侦查;要求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两种处理方式都可以。
3大陆法系采用实体真实的诉讼构造,英美法系采用的是正当程序的诉讼构造,这个说法对吗实体真实、正当程序是诉讼目的,诉讼构造是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混合式诉讼。
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诉讼构造,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4张某(17岁)故意伤害李某(19岁)案件中,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不服该不起诉决定,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像法院提起自诉,为什么是错误的?被害人对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可以申诉也可以自诉。
刑事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审判程序
刑事案件一审由几个法官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合议庭人数有所不同,但均为单数。简易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7
审判程序
法院什么时候送传票通知开庭?
人民法院应当将传票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3
特殊情形
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户”指住所,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14
Hale Waihona Puke 特殊情形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能简单看是否逃离现场,而要看肇事者是否有救助、报案、等候、立即投案等行为。
刑事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序号
问题类别
具体问题
解答要点
1
诉讼权利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只有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时,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2
诉讼权利
被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可以选择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情况与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致。
3
犯罪认定
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能不能定罪?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4
犯罪认定
刑事案件被告人未供述任何情况(零口供),能不能定罪?
最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十个实务问题
最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十个实务问题最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十个实务问题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近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全国律协发布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可以看作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标准,也可以看作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手册和指南,笔者经过通览学习,现对《规范》中涉及的几个实务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理解与认识:一、有限的法庭言论豁免权第三条第二款: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解读:2008年《律师法》就规定了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权利范围和内容与《规范》几乎一致。
保障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目的是通过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规范》第三条的法庭言论豁免权不完整,而仅是有限的法庭言论豁免权,且《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具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入罪,这些都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此外,这里规定仅是法庭言论,而对于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出示各种证据等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为,辩护律师辩护不仅包括言词辩护,还包括书面辩护,具体包括出具辩护词、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书,展示各种书证物证等,所以,只对言论豁免是不全面的。
二、律师的独立辩护原则——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之路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规定,侵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法律风险和压力,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针对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法律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刑事法律咨询常见问题1.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问题:我的朋友在某地涉嫌犯罪,我该如何确定该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您需要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然后查询该地点所属法院的管辖权。
若犯罪地与居住地不一致,还需考虑特殊情况,如涉及重大犯罪案件、涉外案件等,此时可能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问题问题:我朋友被指控犯罪,他应该如何申请立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当事人。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受理;对于没有控告人的案件,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立案。
因此,您的朋友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调查。
3.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问题问题: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权利?解答: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2)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解;(3)有权要求会见律师;(4)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5)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刑事案件的起诉阶段问题问题:我的朋友被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即将进入起诉阶段,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解答:在起诉阶段,您的朋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了解起诉书的内容,包括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等;(2)核实起诉书中的事实和证据,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3)如有辩护人,需配合辩护人进行辩护;(4)了解起诉书中的各项权利,如上诉权等。
刑事庭审100问 实务干货
刑事庭审100问,你想要的答案都在这里| 实务干货1、法官在庭审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中立而理性的指挥者。
“中立”是指法官应与控辩双方保持同等距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双方同等的待遇等。
“理性”是指法官应当保持克制,不受庭审中人员情绪的影响等。
“指挥者”是指法官必须对控辩双方的申请及一些情况及时地作出回应及指令。
2、庭前的程序性审查要点主要有哪些《刑诉法解释》对开庭前的程序性审查要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常见和主要的审查要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起诉书是否按时送达给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按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拟出庭的证人等。
3、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一是仔细研读起诉书,根据指控的罪名,检索该罪名及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执法意见、典型案例等;二是认真阅卷,制作阅卷报告,找出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归纳争议焦点,拟定需发问的问题;三是制作庭审提纲,列出常见的问题。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还需要制作“三同步”方案和庭审预案。
4、什么时候召开庭前会议当遇到案情疑难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时,一般要召开庭前会议。
当被告人或辩护人开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时,一般也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1202开庭准备阶段5、开庭前主要检查什么开庭前提前到达法庭,主要检查:证人等席位是否设置好;席卡是否摆放正确;录音录像及示证设备是否工作正常;需到庭人员是否按时到达;旁听人员有无证人等。
6、无法按时开庭怎么办如在原定的开庭时间无法准时开庭,需要主动向已到法庭人员说明情况,并了解原因,如果系辩护人或公诉人原因,应当要求迟到方在开庭时说明原因并致歉,如果系法庭自身原因,则主动说明原因并致歉。
7、言行举止上注意什么此时虽然尚未开庭,但旁听人员通常已经到庭,应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与控辩双方保持距离。
比如不要与公诉人、辩护人谈笑、窃窃私语、交流案情等,也不要打电话、玩手机、与合议庭成员聊天等。
1203核实被告人身份等情况阶段8、被告人戴着戒具或穿着囚服出庭怎么办应当形成被告人不戴戒具和不穿囚服出庭的习惯,万一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指令法警去除被告人戒具和囚服。
刑事案件法律问答(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许多人在遇到刑事案件时,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常常产生诸多疑问。
本文将针对一些常见的刑事案件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帮助。
一、刑事案件的基本概念1. 什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2. 刑事案件分为哪几类?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刑事案件可分为以下几类:-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1.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2. 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哪几种?- 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影响,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 地区管辖:根据犯罪地的不同,确定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审判。
- 专门管辖:根据案件性质,确定由专门法院审判。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1.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依法决定进行侦查或者起诉的行为。
2. 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四、刑事案件的侦查1.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勘验、检查、鉴定、扣押物证、书证等活动。
2. 侦查机关有哪些权利?- 询问证人、被害人;- 进行勘验、检查;- 询问犯罪嫌疑人;- 检查、扣押物证、书证;- 进行鉴定;- 通缉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刑事案件常见问题汇总一、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A.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B.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C. 制定法律,规定刑罚D. 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答案)B二、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主要作用是什么?A. 控告犯罪嫌疑人B.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C. 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刑罚D. 执行法院的判决(答案)B三、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A. 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提起B. 公诉案件罪行较轻,自诉案件罪行较重C. 公诉案件可以和解,自诉案件不能和解D. 公诉案件需要律师参与,自诉案件不需要(答案)A四、刑事案件中的“立案”意味着什么?A.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B. 案件已开始审理C. 侦查机关已决定对案件进行调查D. 法院已作出判决(答案)C五、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B. 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C.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D. 犯罪嫌疑人已逃跑或隐匿(答案)D六、刑事案件中的“上诉”是指什么?A. 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重新审理B. 对侦查机关的调查结果提出异议C. 对检察院的起诉决定表示不满D. 对法院的管辖提出质疑(答案)A七、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A. 证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B.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C. 证人的年龄和教育程度D. 证人的性别和民族(答案)B八、刑事案件中的“缓刑”是指什么?A. 对犯罪嫌疑人暂不执行刑罚,但保留追诉权B. 对罪犯判处较轻的刑罚,以示惩戒C. 对罪犯判处刑罚,但暂缓执行,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实际执行D. 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代替刑罚执行(答案)C。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犯罪行为的认定、刑罚的适用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常见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1. 犯罪行为的认定问题: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解答: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犯罪客体: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主体: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
(5)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 刑罚的适用问题: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解答: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定罪,依法量刑。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3)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4)从重处罚原则:对于具有累犯、再犯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具体确定刑罚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悔罪表现。
3.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权利?解答: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辩护权: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2)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
(3)人身安全权: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
(4)隐私权: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5)上诉权:犯罪嫌疑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提出上诉。
4. 刑事诉讼时效问题:什么是刑事诉讼时效?解答:刑事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时间限制。
在刑事诉讼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法律问题咨询(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对法律问题存在诸多疑问。
本文将针对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及解答,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咨询1. 咨询一:什么是刑事案件?解答:刑事案件是指涉嫌犯罪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案件。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
2. 咨询二: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解答:犯罪嫌疑人是指在犯罪事实尚未查清之前,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被告人是指在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或无罪的人员。
3. 咨询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解答: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犯罪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4. 咨询四: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多久?解答: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般案件:公安机关对一般案件的侦查期限为3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6个月。
(2)涉外案件:公安机关对涉外案件的侦查期限为6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1年。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的侦查期限为6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1年。
5. 咨询五: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是多久?解答: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期限为20日。
(2)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对普通程序案件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1年。
6. 咨询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请律师?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事案件的法律咨询(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刑事案件的发案率逐年上升。
面对刑事案件的困扰,许多人可能会感到无助和困惑。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了解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文将针对刑事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解答,以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1.什么是刑事案件?答: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国家刑法,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2.刑事案件分为哪些类型?答:刑事案件分为犯罪案件和自诉案件。
犯罪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立案侦查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
3.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有哪些?答: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
(1)立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犯罪事实,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侦查: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3)起诉: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依法将判决付诸实施。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哪些?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获得辩护人。
(2)有权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证据。
(4)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改判等决定。
(5)有权提出上诉、申诉或者控告。
5.如何聘请辩护人?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辩护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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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办案中疑难问题解答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断。
卖淫女在从事卖淫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功能为卖淫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理,对进入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住户抢劫,由于户的实际功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
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欲了解更多该类问题,可查阅“刑事实务”公众号深海鱼写的“醉驾案件的办理”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
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遇到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驾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求,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但若该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不是因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带来的危险所导致,仅是醉酒驾车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则应数罪并罚。
如行为人醉酒驾车后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以外的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若该阻碍检查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此外,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中“同时”的理解不宜过于机械。
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既有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也有在非公共道路上的,但只要行为人醉酒驾车的行为是自然延续、没有出现时间间隔的,就可以认定为“同时”。
问题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如何区分?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时,认定行为性质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要准确认定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伤害行为一般是能够引起轻伤以上危害后果的具有相当暴力强度的行为,如果双方仅是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撕扯,行为人没有明显的主动殴打行为,或者殴打行为较为轻微,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危害后果,则不宜评价为实施了伤害行为。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能一概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如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推搡时被害人自身站立未稳而磕碰在地面、尖锐物体上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此时不能否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由于行为人的轻微殴打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因此对于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往往仅具有过失甚至无过失,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意外事件。
问题5: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重伤、死亡等危害后果的,应如何认定行为性质?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危害后果的案件,在依据鉴定意见确认被害人死亡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同时,应着重考察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及主观罪过来认定行为性质。
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仅发生了轻微肢体接触,如撕扯、推搡的,不宜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伤害行为。
尤其是在被害人先对行为人有攻击行为,行为人出手予以制止的,不能视为行为人与被害人进行了互殴。
在轻微肢体接触过程中诱发被害人身体疾病而导致出现重伤、死亡后果的,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主观上对伤害结果也没有罪过,一般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如扇耳光、踢踹腿部等,但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且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也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罪过,宜认定为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人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通过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及反应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存在特异体质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如被害人系老年人或出现胸闷、气短等症状的,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具有过失,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三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仍针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部位实施轻微殴打,则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具有故意,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四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足以致一般人出现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如长时间、高强度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或者使用刀棍殴打被害人致命部位等,说明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出现,此时即使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也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问题6: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
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
关于“特别残忍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
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
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关于“严重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其中6到1级为“严重残疾”。
目前,伤残等级的认定依据为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原2006年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已废止。
新旧标准过渡期间,有关问题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
问题7:被盗物品是尚未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的商品,如何确定价值?价格鉴定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
不同的鉴定方法适用于不同的鉴定标的,得出的鉴定意见也有所不同。
当被盗物品是尚未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时,采取成本法更能体现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和被害人实际的损失数额。
对于未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如果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出厂价,涉案物品价值应以出厂价为主要参考。
检察机关审查鉴定意见时,应细致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不能简单直接地采信价格鉴定意见并据此提起公诉。
查阅最新2015年的关于盗窃罪价格鉴定办法问题8: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确定销售金额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在认定“销售金额”时,可采取与上述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一致的标准,即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价格方面证据的审查、核实,如调取销售记录、收款凭证,讯问、询问相关销售人员等,只有在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销售数额”。
问题9: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时,能否减轻两个以上量刑幅度进行量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实践中,检法机关对该条规定有不同认识。
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无论有几个减轻处罚情节均只能在下一个量刑幅度量刑。
法院认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不受此限。
鉴于目前检法机关之间就《刑法修正案(八)》的上述规定存在理解上分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尚未对该条进行解释。
因此,对类似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法院减轻两个以上量刑幅度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不宜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如果法院减轻两个以上量刑幅度量刑造成对被告人量刑畸轻,则可针对量刑提出抗诉。
问题10: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性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其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可以称为文证审查意见,文证审查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但其可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
各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具有鉴定人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文证审查,并将文证审查意见作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参考。
问题11: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应把握什么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提起公诉要能获得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