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论述(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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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论述(doc 9页)
《交易》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
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令17号《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资产管理业务
定义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法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证券公司和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2)具体投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主要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基金、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信用度高且流
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股票不超过20%并且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
原则
(2)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非限定不受上述限制,具体由合同约定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
a)“一对多”
b)投资范围有“限定”“非限定”之分
c)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d)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e)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为客户的特点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综合性
a)一对一或者一对多
b)限定或者非限定
(2)特定性:客户需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例如保障亲人的生活水平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证监会核定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大于2亿元,且符合证监会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3)业务人员有证券业从业资产,无不良行为记录,3年以上自营、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经验者不少于5人
(4)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完备,执行有效
(5)最近一年没有受罚
(6)证监会其他规定
2.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3.定向、集合、专项业务应该向证监会“逐项申请”,其中集合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完备,执行有效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大于3亿元
设立非限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大于5亿元
(3)最近1年没有存在挪用客户资产
(4)证监会其他规定
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守法合规。不欺诈客户
2.公平公正。维护客户权益
3.资格管理。向证监会申请
4.约定运作。按合同运营
5.集中管理。统一签合同
6.风险控制。将资产管理业务和公司其他业务分开
二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定向客户资产净值大于100万
2.证券公司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资产金额大于5万
非限定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资产金额大于10万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设定为均等份额
4.参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
5.证券公司可以用自由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
广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应当自证监会批准后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
10.保存期限大于20年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投资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和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务报酬等费用的支付、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2.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的证券权利与义务
1.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益,客户书面委托除外
2.客户持有证券的义务,包括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义务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1.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2.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3.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4.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5.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6.合理的规模控制
7.完备的合规检查
8.科学的风险评估
9.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10.建立授权管理、问责制
第三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内控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清算由结算部门专人负责。
2.推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