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草案引争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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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争议汇集

目录

一、对著作权法草案第46、48条的争议 (1)

二、对著作权法草案第60、70条新引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引起的争议 (11)

三、草案第68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 (11)

四、草案第69条的避风港原则 (12)

一、对著作权法草案第46、48条的争议

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他人可依照第48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8条规定为,使用前备案、指明出处、一个月内向著作权组织支付使用费,由其转给权利人。

反方:

46条在音乐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有音乐界人士认为,这是“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高晓松称其为“杀鸡取卵的做法”,哀号:“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4日高晓松在微博中称,“一首

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随后高晓松列出Lady GAGA的歌曲若被翻录后的结果,“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

中国音像协会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宋柯撰长文逐条分析提意见,建议第46条恢复原法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小柯表示,46条虽有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但忽视了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宋柯在采访时针对目前认为草案合理的声音分别作出反驳。有意见认为草案更有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但他认为在版权法发达完善的国家,这确实有可能,但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著作权法》不保护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那么音乐行业的创作动力就会枯竭”。有律师表示草案可以防止音乐公司对作品的垄断,宋柯认为以自己10多年做音乐的经历来说,中国没有任何音乐公司有垄断的可能性,“反而是新法(草案)有关集体管理的规定是垄断,无论垄断高价还是低价都会损害音乐人的权益”。

内地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建议恢复“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他举例称:“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春晚上凭借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后,商演、代言等活动

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为旭日阳刚出席活动的必唱曲目。但随后,该曲的作者汪峰在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从法律层面来看,汪峰作为歌曲《春天里》的版权所有者,要求对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属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今的情况则不一样了。”李广平还称,如果汪峰出版3个月后,我按规定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此外,汪峰也在微博中称草案对于善良的创作者都不公平,有些人可以不劳而获。

作曲家邓伟标表示,著作权(版权)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如果著作权人随意以集体的名义被代表,就是对著作权人财产的一种掠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应该体现非赢利性而不是商业性,不应与民争利。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那么我们将不愿意被动地接受他们成为我们唯一的法定著作权代理机构,我们可以say‘NO’

著名乐评人郝舫则在微博表示:“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对于所有善良的创作者又意味着什么?我们该做什么?”

歌手杨培安也在微博对此事发表看法:“给音乐生存的空间吧,难道大家希望看到每个受欢迎的音乐人或歌手,都变成网络音乐人?

搞音乐的,都不敢再花钱做好音乐?若干年后,大家听到的歌都一模一样?只是声音不同?这,是你我要的未来吗?”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CEO周亚平认为: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许可权,即著作权变现的过程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来实现的,我有权利许可同时就有权利制止,制止权是行使许可权的另一种方式。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46条对音乐作品强制性法定许可架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是典型的私权利公有化。而且这个公还不是人民大众,而是音著协!他认为,如果46、48条通过的话,唱片公司将不会再为打歌投放广告宣传成本。“只要谁的歌火了,我直接翻唱就好了,只要歌手好、制作好,就有可能超过原唱,不花宣传费坐等收钱。”他指出,这将挫伤到原创音乐的积极性,导致“歌手的价值要大大高于作品的价值”。

北京海蝶音乐副总裁刘鑫对记者说,现有的一些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缺乏透明度,“钱怎么收的,收了多少,怎么分配等,不透明”。还表示,著作权包括三项人身权和十几项财产权,属于私权利,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相关规定没有对这一私权利进行很好保护,相反给人强化了公权力的感觉,不利于建立公平的收费模式,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唐广良认为,“修法应考虑利益平衡,即既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使音乐作品传播更广,但46条某种程度上说是对私权利的侵入。创作者授权原来是一个重要原则,而

修订后,著作权人即使不同意,也无法阻止别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人的意志变得无足轻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他看来,这并不是扩大音著协的权力,而是扩大了音乐出版商的权限,挫伤的是原创者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原创者花3个月做完宣传推广,歌红了跟风者也来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前人投资,跟风者赚钱,会打击音乐原创力量。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俊杰对记者表示,现行《著作权法》也有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第40条),但不同之处在于,新的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赵俊杰律师认为,取消录音法定许可制度中声明不得使用的例外规定,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著作权人支配自己作品的力度。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对记者表示,著作权保护应该尊重权利人的权益,而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行收费并转付的方式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目前的一些集体管理组织“官气很浓,分配体制不透明”。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于国富认为,著作权法草案的规定值得商榷,立法者应多听取创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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