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解决方案
股权代持解决方案1. 背景介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权的分配和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是企业内部权力的分配和控制的重要基础。
在一些情况下,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需要通过股权代持来解决。
2.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一个股东或者第三方机构通过持有其他股东或公司股东的股权,来代为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代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企业权力结构和股权关系,并提供一种更加灵活的管理机制。
3. 股权代持的作用股权代持在企业经营中具有以下作用:•平衡权力关系:通过股权代持,可以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力关系,避免一方股东或股东集团对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的垄断。
•促进合作与发展:股权代持可以在不同股东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稳定企业发展:股权代持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股东结构,防止投机者的介入,维护企业的长期发展稳定。
•吸引外部投资:股权代持可以吸引更多外部的投资者,提高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发展潜力。
4. 股权代持的方式股权代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4.1 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股权代持方式。
当一方股东或股东集团需要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时,可以选择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机构,从而形成股权代持的关系。
4.2 通过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被质押的形式提供给贷款机构等,作为贷款担保。
在股权质押期间,股东的股权由贷款机构代理管理。
4.3 通过股权信托股权信托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信托的形式转让给信托机构或受托人进行管理。
信托机构或受托人将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关股权。
4.4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代持还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实现。
特殊目的公司是为了持有和管理股权而设立的,由一方股东或股东集团依法设立,作为股权的代持人。
5. 股权代持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代持时,需注意以下几点:•明确约定:股权代持方和被代持方应明确约定代持的期限、代持方的权利和义务、代持期间的分红与红利分配等。
股权代持下的处分问题解决
股权代持下的处分问题解决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一、问题的产生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股权代持情形,这一现象首次明确的规制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24-26条。
该解释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款可知,当名义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时,应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但这一规定一直为人诟病,引发诸多争议。
本文解决的问题为:当名义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不能适用,则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名下的动产或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立他物权时,第三人在受让物权是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取得该物权。
具体而言,需满足以下要件: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但具有权利外观;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所谓的善意即指不知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已完成登记或交付。
在动产的善意取得中,标的物还应当是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适用这样的处理方式,应满足以上要件。
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是外观主义,故代持协议中的处分问题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应在充分理解外观主义的基础上展开。
二、外观主义及其适用疑问(一)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所谓外观主义,有学者称其基本含义为:当行为人对法律上视为重要要素外部要件事实的信赖,为法律行为而设立、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时,不以行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成立以及外部要件是否真实认定其效力和归责,而是直接根据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外观事实要件,判断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决定责任归属,从而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利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肃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显现在合伙企业中,特别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扼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期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说明(三)》)中触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以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实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罚,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要求认定处罚股权行动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罚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缺失,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实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畴内承当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个人或组织代持股东的股份,代持人并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拥有管理股权的权利。
股权代持常见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是在公司转让时通过委托代理协议进行。
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股权代持常常会在企业内部产生很多问题,如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管理股权代持往往导致管理混乱,因为代持人只是代表股东的投票权,但没有实质控制企业的权力。
因此,代持人和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可能存在矛盾。
在决策方面,容易出现代持人和企业经营人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
财务运营股权代持会导致财务问题不透明,因为代持人除了拥有股东的投票权外,还涉及相关财务运营。
如果代持人没有及时提供财务报表,或根本不提供,企业股东将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难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代持人可以决定如何行使他们代表的股东权利。
因此,代持人出现纠纷或财务状况异常等情况时,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方式换股换股是将持股股东的股份转移给其他股东的一种方式。
如果出现股东之间的矛盾,但是代持人的持股比例不足以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那么企业可以采取换股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可以减少代持人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管理、财务运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发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不履行其职责,或者代持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股东权益,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通过发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协商妥协如果代持人的股份占比较大,且不利于企业发展,那么建议股东协商妥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总结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股东管理方式,但如果处理不当,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可能会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财务和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换股、发起诉讼、协商妥协等方式来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一、引言股份代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主要涉及到股份的转让和代持行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释、违约责任、转让纠纷等。
本文将探讨股份代持协议书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二、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协商解决优势在于能够保持合同关系的持续,并且解决速度较快。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中介协助,如专业律师或仲裁机构。
2.仲裁解决仲裁解决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纠纷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来裁决争议。
当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仲裁解决方式时,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将纠纷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解决速度相对较快。
3.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一种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的方式。
当协议中约定诉讼解决方式时,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
诉讼解决的优势在于法院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且可以进行上诉程序。
4.专家鉴定解决专家鉴定解决是一种将争议提交给专家来裁定的方式。
双方可以约定聘请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专家鉴定解决方式适用于一些专门性较高、技术性争议较多的合同。
三、协议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原则1.公正公平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应确保解决机构或人员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以保证纠纷的公正解决。
2.效率快速纠纷解决应具有高效率和快速性,以避免纠纷拖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3.成本合理解决纠纷的成本应该合理,并在双方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4.可执行性解决纠纷的裁决结果应该具有可执行性,以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实际解决。
四、纠纷解决条款的具体规定1.选择解决方式协议中应约定双方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诉讼、专家鉴定等。
2.解决机构或人员的选择协议应明确选择的纠纷解决机构或人员,如仲裁委员会、专家鉴定机构、法院等。
3.法律地位与效力协议中应明确解决结果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确保裁决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股权代持的涉税问题及解决
股权代持的涉税问题及解决编者按:股权代持已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尤其是在初创企业中,股权代持现象较为普遍,很多公司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投资过程变得更加便捷顺利。
这种代持模式,除了在企业管理、法律层面有一定风险,在未来的税务、上市等环节都需要企业提前关注并制定相应预案。
本期华税结合本所处理股权代持的实务经验,对股权代持的税务问题做简要的法律分析,供有关纳税人参考。
案例1:2017年初,甲、乙共同出资成立A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由于身份限制,甲欲由他人代持A公司的股权。
对于此次代持,从税务角度讲,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选择何人代持?2.代持协议条款如何安排?3.以何种方式支付出资款?4.未来股息红利收益及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实现?一、谨慎签署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实务中,挂名的股东被称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
许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股权代持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而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也较为简单,在产生争议时不能发挥明晰权责、定纷止争的作用。
从控制涉税风险的角度讲,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谨慎选择代持主体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视为有正当理由。
因此,与隐名股东具有亲属、朋友等私人社会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的代持主体往往比单纯的商业伙伴更可靠,亲属关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产生节税效应,并且在进行IPO审核时亲属关系的代持关系将更有可能被认为具有合理性。
公司股权代持的风险与解除
公司股权代持的风险与解除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商事活动中,股权代持现象越来越多,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也应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股权代持现象产生的原因】股权代持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实际投资人的“个人需要”如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愿暴露自己的财富;竞业禁止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并且许多公司章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董事、公司高管不得经营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第二大类是便于商业运营如实际投资人不符合商业合作要求,需要他人代为持股;实际投资人规避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等。
第三大类是出于规避法律限制的需要如实际投资人为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外商投资批准、投资比例、股东人数、股东公务人员身份的限制等。
【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人是公司股权的真正出资者,却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不持有公司股份,就会面临如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第一、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及收益归属产生纠纷发生争议时,他们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就备受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对于协议效力问题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司法尺度。
因此,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非常常见的交易模式,被企业和个人用于各种不同的目的。
然而,股权代持所涉及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被低估了。
虽然这种交易模式有着无可否认的优点,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其内在的风险。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深入探讨股权代持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如何通过一些具体的防范建议来规避这些风险。
1. 整体风险要了解股权代持交易模式所面临的整体风险。
股权代持可能会导致资产丧失或法规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可能会导致资源的过度配置和经营风险。
2. 资产丧失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资产丧失,这是一个主要的风险。
当某个股东突然离开、破产或逝去时,其股权可能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可能会导致资产丧失、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和内部管理的混乱等问题。
进而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危机。
3. 法规风险股权代持交易模式也面临着法规风险。
由于不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不同,股权代持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和管制。
4. 资源过度配置对于企业而言,进行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资源过度配置的问题。
企业可能会因此而分散精力、财务资源和管理资源,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5. 经营风险还有可能是因为代持股权方与公司现有管理层出现分歧,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以上是股权代持交易模式所涉及的整体风险。
在深入了解这些风险之后,接下来可以讨论一些具体的防范建议,以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
6. 规避资产丧失的建议为了规避资产丧失的风险,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交易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制定清晰的股权继承规划,确保在相关事件发生时,资产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转移。
可以相应的保险产品,以规避资产丧失的风险。
7. 法规风险的防范建议针对法规风险,建议在选择代持股权的对象时,需要全面考量该对象所处的地区法规和政策。
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或风险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8. 防范资源过度配置的建议为了避免资源过度配置的问题,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交易时,需要对相关的资源分配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规划,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调配资源。
“股份委托代持协议”在股东冲突中的解决方式(范本文)
股份委托代持协议在股东冲突中的解决方式引言股东间的冲突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股权委托代持协议作为一种解决股东冲突的方式,在现代企业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份委托代持协议在股东冲突中的解决方式。
一、股份委托代持协议的定义股份委托代持协议是股东之间通过协议约定,委托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代持股份,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股份权益。
二、股东冲突的原因1.利益分配问题:股东之间对盈利分配不满意,导致冲突的发生;2.控制权争夺:股东之间争夺企业控制权,导致冲突的产生;3.经营决策分歧:股东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持不同意见,引发冲突;4.资本运作不协调:股东之间在资本运作上存在矛盾,导致冲突的爆发。
三、股份委托代持协议的作用1.保护少数股东权益:股份委托代持协议可以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避免其在股东冲突中受到不公平对待;2.解决股东冲突:通过股份委托代持协议,股东可以通过委托代持方式解决冲突,减少冲突对企业发展的影响;3.维护企业稳定:股份委托代持协议可以帮助企业维护稳定,减少风险,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四、股份委托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1.委托股份的范围和期限:明确委托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委托期限;2.代持股份的方式:约定委托股份的代持方式,如由委托方直接持有,或者委托给第三方代持;3.委托代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委托人和代持人在代持期间的权利与义务;4.对冲突的解决方式约定:约定在发生股东冲突时,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5.违约责任:明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违约情况下的责任与后果。
五、股份委托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股份委托代持协议作为一种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协议双方可以通过约定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在股东冲突中,若协议双方在股份委托代持协议中明确了冲突解决方式,相应的解决方式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总结股份委托代持协议是在股东冲突中解决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
代持股权注意的法律问题
代持股权注意的法律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
此时,实际出自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一、合同效力纠纷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 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
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摘要:本文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这一复杂且敏感的话题,从法律风险、税务考量及实际操作三个维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和数据统计分析,揭示了股权代持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市场实践。
文章首先明确了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及其普遍存在的市场背景,随后逐一剖析了其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税务问题及实际操作中的挑战。
通过对比国内外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做法,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税务问题;实务操作一、引言哎,说起股权代持啊,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绕不开的话题。
在咱们企业经营里头,特别是那些大公司、大集团,股权分配和管理那可是门大学问。
有时候呢,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股东人数太多不方便管理,或者某些股东不想太张扬,就出现了股权代持这种现象。
说白了,就是名义上的股东(代持人)帮实际出资人(委托人)持股。
这样一来,虽然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其实背后藏着不少雷区和讲究呢。
二、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与市场背景2.1 股权代持的定义与特征股权代持,顾名思义,就是一方(委托人)将自己的股权委托给另一方(代持人)持有,而实际操作中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则由委托人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间接行使。
这种安排下,代持人通常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仅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出现。
它有点像是“幕后老板”,指挥着一切却不愿或不能站在台前。
2.2 市场背景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
据统计,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企业比例逐年上升,尤其在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等领域更为突出。
这一现象的背后,既有避税、规避监管等经济动因,也有保护隐私、避免同业竞争等战略考量。
不过嘛,就像硬币有两面,股权代持在带来便利的也埋下了不少法律和税务上的隐患。
三、核心观点一: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3.1 法律风险剖析3.1.1 权属争议:最直观的风险莫过于权属争议。
由于股权登记在代持人名下,一旦代持人反悔或遭遇第三方索赔,委托人往往面临“取证难、确权难”的困境。
2024股权代持合同纠纷处理探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股权代持合同纠纷处理探讨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代持合同概述1.1 股权代持合同的定义1.2 股权代持合同的类型1.3 股权代持合同的适用范围2. 股权代持人的权利与义务2.1 股权代持人的权利2.2 股权代持人的义务3. 股权代持合同的履行3.1 股权代持的登记与变更3.2 股权代持的期限与终止3.3 股权代持的收益分配4. 股权代持合同的纠纷处理4.1 纠纷的类型4.2 纠纷的处理方式4.3 纠纷的处理程序5. 股权代持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1 解除与终止的原因5.2 解除与终止的程序5.3 解除与终止后的权益处理6. 股权代持合同的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界定6.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7. 股权代持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争议解决的程序8. 股权代持合同的司法救济8.1 司法救济的途径8.2 司法救济的程序9. 股权代持合同的继承与转让9.1 继承的规定9.2 转让的规定10. 股权代持合同的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0.2 保密责任的承担11. 股权代持合同的违约金条款11.1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1.2 违约金的支付程序12. 股权代持合同的解除条件12.1 解除条件的设定12.2 解除条件的触发与执行13. 股权代持合同的强制执行13.1 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况13.2 强制执行的程序与方式14. 股权代持合同的适用法律14.1 合同的准据法14.2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代持合同概述1.1 股权代持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由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签订的,由代持人持有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并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行使股权的合同。
1.2 股权代持合同的类型1.3 股权代持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各类企业及组织的股权代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律师如何解决挂牌前股份代持问题
律师如何解决挂牌前股份代持问题遇到股份代持问题时候,如果不能够解除,将会严重影响企业新三板挂牌的进程。
律师发现挂牌前有代持现象,可以请求司法确权、券商出具整改意见等解决方案。
律师也要在法律中详细说明。
股份代持问题1、问题解读股份代持又称股权代持、委托持股、隐名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前面提到的职工持股会实际上也是一种股份代持方式.目前的法对股份代持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2021年发布的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XX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因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主张权利的,人民XX应予支持。
名义股以股名册记载、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XX不予支持。
因此,可以认为法律已经承认了实际出资人事实上的股权利.但是,对于挂牌时存在的股份代持,XX和股转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不允许存在代持。
之所以禁止代持,主要原因如下:(1)《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和受控股股、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虽然法律承认实际出资人事实上的股权利,但如存在代持问题,必将导致股权不清,容易发生纷争,甚至导致不稳定,必须严格禁止;(2)代持将有可能使股超过200人,而且代持问题往往并未在上报文件时说明,无法进行有效监管;(3)代持可能隐藏违法犯罪,或产生现象。
2、解决方案实务中,挂牌前对于发现的代持现象,必须提醒企业解决,中有如下几种解决方案:(1)对企业进行整改,让实际出资人复位,即将股改为实际出资人。
股权代持双方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
股权代持双方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在商事活动频繁的今天,股权代持现象越来越多,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股权代持的产生,无非是几个原因:1、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为了规避主体不符的条件(外商投资批准、公务员禁止),2、为了对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以免暴露投资者的财富信息。
股权代持是指投资者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出资,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因为股权代持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所以有莫大的法律风险一、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因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使得隐名股东无法主张权利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效力规定为,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股权代持的隐名股东是为了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为了变相贿赂;为了避免公务员、律师事务所等特殊主体;一般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显名股东利益的风险显名股东因工商登记的公示,擅自处分股权;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甚至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使得隐名股东利益受损。
3、因显名股东自身原因,使得隐名股东利益受损如显名股东出现不能偿还的债务时,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隐名股东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显名股东离婚或死亡时,则隐名股东可能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及继承纠纷。
4、隐名股东身份无法恢复一般隐名股东要恢复股东资格,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运用股权转让、赠予或者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来恢复股东资格。
在每个阶段,都有风险,如得不到过半数股东或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显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隐名股东违约不出资,显名股东面临履行出资义务。
显名股东如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面临股东或债权人追索,面临诉讼的风险。
2、显名股东履行公司管理的权利中,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可能面临诉讼。
股权转代持需要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代持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要依法订立合同,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要明确、避免发生争议。
2.隐名股东要履行股权转让的一系列程序。
隐名股东想要行使股
东权利,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签发出资证明书、
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否则
将继续“有实无名”。
3.注意显名股东擅自处置代持股权的风险。
若隐名股东的权益受
到侵害,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要求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
主张,救济永远滞后。
4.注意显名股东出资瑕疵的风险。
如果隐名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那么显名股东就要替隐名股东补足。
5.注意退出的限制。
显名股东想要终止代持,一方面要征得隐名
股东的同意,另一方面还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退出的变
数和风险大大增加。
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
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股权代持是指一方拥有持有股份的权利,但将其实际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委托给另一方。
这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可以促进资源整合和风险共担。
然而,股权代持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潜在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详细评估这些风险,并提供一些建议来帮助您防范这些风险。
1. 信息不对称: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股权持有者可能无法获得与实际控制者相同的信息。
这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不公平对待。
建议实施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所有股东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
2. 管理层选择的风险:实际控制者可能会选择不利于股权持有者的管理层。
这可能导致决策失误和利益冲突。
建议制定明确的管理层选择程序,并确保所有股东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3. 持续经营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导致控制权频繁转移,而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长期规划。
建议制定稳定的股权结构和长期发展战略。
4. 风险分散性:股权代持可能导致控制权的分散,降低了实际控制者对企业的控制能力。
建议确定有限的合作伙伴,并增加实际控制者的控制权。
5. 信任缺失:股权代持依赖于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如果信任缺失,可能导致不愿合作和冲突。
建议建立诚信和合作的文化,以加强合作关系。
6. 资金需求:股权代持可能导致实际控制者对企业的资金需求增加。
如果股权持有者无法满足这些需求,可能导致企业资金短缺。
建议确保资金需求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7. 投资回报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导致实际控制者对企业的投资回报要求增加。
这可能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建议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要求,并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
8. 职业生涯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对个人的职业生涯产生影响。
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股权持有者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建议谨慎考虑进入股权代持的风险和回报,并做好充分准备。
9. 法律和监管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受到法律和监管的限制和监督。
建议熟悉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并确保合规运营。
股权代持的发生场景与化解方法
股权代持的发生场景与化解方法供稿:商事合规工作室责编:运营事业部股权代持的发生场景与化解方法—文/胡辉、胡亚琴—一、案情简介周某原为北京某区建设委员会的职工,后被分配到下属公司飞腾公司,之后又被分配至飞腾公司的关联公司供暖公司工作。
这两个公司的部分股东相同。
后来,飞腾公司进行改制时,让职工缴纳股金以便于成为飞腾公司的原始股东,于是周某向飞腾公司缴纳入股金额5000元,飞腾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为“股金”。
因有限公司有50人的股东人数限制,周某无法登记为股东,便由供暖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代持。
法律关系图如下:2018年,周某离职。
离职时,双方对于周某是否享有飞腾公司的股东身份发生分歧。
周某认为自己当初以原始股东的身份缴纳了股金,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是飞腾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相应权益。
然而,周某一、二审均败诉,法院的主要理由是:第一,飞腾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未将周某登记为股东。
第二,周某未作为股东参加公司股东会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三,飞腾公司虽然认可周某具有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但未履行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内部程序,不能享有股东身份。
二、股权代持的发生场景本案类似的纠纷比较常见,股权代持往往基于各种原因,实际出资人不能或者不方便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股东,通常发生的场景有以下几种:(一)企业改制公有制企业改制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时,为了确保员工的利益,一般允许员工在有些条件下出资入股,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享受第一波红利。
改制时这么操作,一方面可以确保改制顺利,不会遭到老员工的抵制,员工也不会有被抛弃的感觉;另一方面,也确实能给员工带来市场经济的实惠,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然而,正如本案出现的情形一样,企业原来的员工是很多的,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能登记50人,多出来的人就由登记的股东代持。
从改制时的初衷来看,登记和被代持的员工,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是一样的——公司往往也会这样向员工承诺——但是,在《公司法》的层面,却并不一样。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弥补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弥补措施公司股权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取得对外的公示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而委托他人代持公司股权可能产生以下法律风险:一、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当代持股人意外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代持股权会变成遗产份额。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显然,道德风险巨大。
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四、对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五、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对于上述风险,可能的解决方案有:一、代持人将代持股权抵押给出资人;二、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三、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出资人;四、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明确独立的股份转让权利。
另外,股份代持问题已成为投行首发保荐业务的禁区。
有保荐代表人指出,绝大多数的股份代持形式都不被监管层认可,如果存在股份代持问题的申报企业被举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代持股权的行为在公司上市前需要清理干净,否则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做为PE投资主要是冲着上市去的,一定要把握好!】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26.公司或其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但被冒名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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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
合同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合同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合同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合同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XX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
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
(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合同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
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挂牌实质性障碍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允许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挂牌的最终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
人变更;④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总之,通过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同时给出解除代持的具体方案,股权代持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如果企业充分披露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并且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同时市场投资者等参与者能够认知并判断这种风险,那么对于负责审批口径的监管机构来说,就不会一刀切地禁止这样的情形.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披露并接受监管的话,监管机构也应该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