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
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
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2.2规划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 区:密度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 区:密度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本文介绍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背景、意义,规划范围,覆盖工作过程以及其他相关的解读。
6月13日下午,市规划局叶浩军副局长在本局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1年6月8日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进行了详细解读。
广州各大媒体参加了本次发布会。
一、控规全覆盖的背景、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控规的法定地位:控规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同时,控规也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与战略规划的工具,落实城市近期发展重点的手段,保护城市生态系统、维护城市运营、保障民生的依据,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与工具。
我市自2000年制订战略规划、2005年《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审批通过之后,在总体规划及战略规划的指引下先后编制了《广州市原中心八区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规划导则》等控制性详细规划(153个)、村庄规划(639个),并构建完成我市“规划管理一张图平台”。
通过制定上述规划,广州市城市发展与建设较好地实现了上层次规划的控制要求,城市骨架基本拉开,各类重大基础设施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工程基本落实,但尚未实现市域范围内控规全覆盖为保障广州市区近期发展要求,保证规划许可的依法行政,根据《2009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我局在《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指导下,结合《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以下简称“战略规划”),启动了我市控规全覆盖工作。
控规出台将促进广州城市功能提升和产业升级转型。
二、规划编制范围根据我市已有和在编控规的情况,确定本次规划的范围是番禺、花都、白云北部、萝岗的控规编制工作,编制范围约为1284平方公里(含范围内的村庄)。
本次控规全覆盖完成后,将实现对广州市市辖十区行政区3737平方公里的控规全覆盖。
三、控规全覆盖工作过程本次规划落实了总体规划、镇总规等上层次法定规划对控规的强制性规定,市与区联合组织编制审查,并注重编制与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需求的衔接。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条(停车配建)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工程)第三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九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一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三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四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四十九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四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删除“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01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最新)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年0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六)合理的交通分区;(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0.5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0.8-1.5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州市规划局⼆O⼀四年⼀⽉⽬录1 总则 (1)2 分级与分类 (3)3 配置要求 (4)4 布局要求 (5)5 设置标准 (8)6 附则 (19)本标准的⽤词说明 (24)1 总则1.1坚持以⼈为本,满⾜居民⽇益提⾼的物质和精神⽂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州”为⽬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于⼴州市⾏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
1.6本标准⼈⼝规模采⽤“标准户”的概念,建⽴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均住宅建筑⾯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均住宅建筑⾯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应严格执⾏本标准规定,不得擅⾃删减。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简介一、控规全覆盖的背景、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控规的法定地位:控规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同时,控规也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与战略规划的工具,落实城市近期发展重点的手段,保护城市生态系统、维护城市运营、保障民生的依据,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与工具。
我市自2000年制订战略规划、2005年《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审批通过之后,在总体规划及战略规划的指引下先后编制了《广州市原中心八区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规划导则》等控制性详细规划(153个)、村庄规划(639个),并构建完成我市“规划管理一张图平台”。
通过制定上述规划,广州市城市发展与建设较好地实现了上层次规划的控制要求,城市骨架基本拉开,各类重大基础设施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工程基本落实,但尚未实现市域范围内控规全覆盖为保障广州市区近期发展要求,保证规划许可的依法行政,根据《2009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我局在《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指导下,结合《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以下简称“战略规划”),启动了我市控规全覆盖工作。
控规出台将促进广州城市功能提升和产业升级转型。
二、规划编制范围根据我市已有和在编控规的情况,确定本次规划的范围是番禺、花都、白云北部、萝岗的控规编制工作,编制范围约为1284平方公里(含范围内的村庄)。
本次控规全覆盖完成后,将实现对广州市市辖十区行政区3737平方公里的控规全覆盖。
三、控规全覆盖工作过程本次规划落实了总体规划、镇总规等上层次法定规划对控规的强制性规定,市与区联合组织编制审查,并注重编制与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需求的衔接。
本次规划的编制、审查过程中多次征求市、区各职能部门、镇街等单位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对所提意见进行分析论证,解决矛盾,使控规成果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条(停车配建)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工程)第三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九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一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三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四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四十九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四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删除“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完整版)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2.2规划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范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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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
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
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核发规划条件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指标单独核算,具体配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及《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标准以及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核发规划条件但尚未建设完成并移交主管部门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改变项目名称和位置,不得降低设施的等级和减少规模。
核发规划条件之后确需在规划地块内额外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已规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经立项批准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的建设量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
第七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若不改变该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由权属单位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编制修改方案并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报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按照已批专项规划对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迁移、合并,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
第八条位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范围或者有机场净空限制及城市设计特殊要求的地段,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应当满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场净空及城市设计等相关要求。
位于旧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建、改建和扩建,确因用地限制难以满足《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满足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具体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依据具体方案审定。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更改规划条件,擅自加建、改建、扩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关于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已经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