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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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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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7•【文号】交水发[2005]2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为适应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内贸运输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长江、黑龙江主要港口的枢纽作用,提高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港口内贸收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以下简称《内贸费规》),统一我国沿海和长江水系、黑龙江干线主要港口的内贸收费规定,规范港口内贸收费项目,除《内贸费规》规定的项目外,港口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
区别港口收费性质和市场竞争程度,对港口内贸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货物港务费、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实行政府定价;货物装卸作业费等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放开部分港口劳务性收费。
鉴于目前对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等劳务收费,各地普遍采用包干收费的实际情况,决定放开港口装卸作业费(即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货物和集装箱在港口库场存放,由港口经营人收取堆存保管费,堆存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对军事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劳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交通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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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43de14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dd.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26•【文号】发改价格[2004]34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认可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1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2月26日发改价格[2004]349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函》(国认可函[2003]6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精神,你委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所属的认可机构进行了整合,成立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认可制度。
为规范新组建的认可机构开展认可业务的收费行为,保证认可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可机构开展对产品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的认可工作,可以向申请机构收取认可费;开展对认证人员培训、考核与注册工作,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培训、考核和注册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认可费,包括申请费、评审费、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
1、申请费。
认可机构受理申请机构的认可申请时,向申请机构收取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次600元。
2、评审费。
认可机构按照认可基本要求,对申请机构(含已获认可证书但因增加风险程度高、技术难度大和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认证,业务量有所增加需再次审查的认证机构)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查时,可向申请机构收取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日3000元。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7d1349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c4.png)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公布日期】1996.01.31•【文号】计价费[1996]184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1996年1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每笔由原来按票面金额的1‰降为0.5‰;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手续费每笔均为1元;汇总、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0.5元;汇总、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0.5元;本票、支票手续费每笔为0.6元,其中,使用清分机的地区手续费每笔为1元;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手续费:5000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均按50元收取;挂失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二、统一制定部分凭证工本费标准。
全国统一印制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8元;本票、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0元。
其他凭证工本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制定,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银行代收的邮费、电报费,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邮电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收费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8号)》和《关于银行结算业务邮电费收费标准的函》([1992]价费字606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我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我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b48f1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3a.png)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我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3.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
我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经研究,现将我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为专业阶段每科70元(共6科)、综合阶段每科82元(共2科)。
二、考试费用按考试科目收取。
除收取考试费用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
三、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0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157912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a8.png)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5.27•【文号】计价格[1994]643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43号1994年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对统一全国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加强计量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不仅从事一般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还承担着复现、保存国家计量基准,负责对外国际比对,统一全国量值,以及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证的重要职责,故技术要求高,费用支出较大。
考虑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其部分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提高30%,实行新收费标准的计量检定项目见附件一。
此一,对其他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同时作个别调整,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
其他有关收费规定仍按《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执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检定项目二、调整后的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部分计量检定项目附件二:。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eef8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13.png)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1日)高等院校收费制度的改革是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1995年,除山西、江西、安徽、贵州、青海、新疆、西藏等7个省、自治区外,其余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246所高等学校实行了招生收费并轨改革。
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收费政策是:实行招生收费并轨改革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
经济不发达、居民收入较低的地区可以适当下浮,下浮水平不限;个别经济发达、居民收入较高的地区,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个别需突破10%的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实行招生收费并轨改革,对缓解教育经费困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个别地区确定的收费标准偏高,地区间相互攀比,社会反映强烈,需全国统一规范。
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分步到位;既要统一规范,又要考虑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专业之间差异;既要有利于调动学校的积极性,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又要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
根据当前物价形势、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学校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对1996年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并轨学校的学费标准。
考虑到1995年物价上涨情况、进一步推进缴费上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由1995年的每生每学年1200元调整为1500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0c9d4ee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6e.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7504f5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08.png)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8.30•【文号】计价格[2002]15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你局《关于报送国家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的函》(国质检函[200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收费,防止乱收费,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新增了许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计量检定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关于供暖费收费有统一标准吗
![关于供暖费收费有统一标准吗](https://img.taocdn.com/s3/m/17ac6277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9a.png)
关于供暖费收费有统一标准吗供暖费收费有统一标准吗国家对取暖费的收取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区各单位按程序自行制定。
一般对于取暖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1、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设备;对于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用收取取暖费。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取暖费不同地方的价格、收取方法也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
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
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不会很高。
所以,取暖费的具体计算结合地方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另外,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取暖费的,还会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按取暖面积计算的。
取暖面积也就是有暖气片的房间的套内面积加半个阳台面积。
如果厨房没有安装暖气片则不计算面积,这是目前比较合理的几种供暖收费标准。
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参照当地城市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执行,目前国家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
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同,政府的投入和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
据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8个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改革现行按面积收费的办法,逐步推行按热用量分户计量收费,从而解决供需双方的利益平衡。
开暖气注意事项1、暖气片清洁:在供暖季开始前,务必对暖气片进行彻底清洁。
长时间不使用的暖气片容易积累灰尘和污垢,会影响散热效果,导致供暖不足。
使用软毛刷或吸尘器清理表面,同时定期检查暖气片内部是否有堵塞现象。
2、定时开启:合理利用定时器功能,让暖气在你需要暖和的时候自动开启。
这样不仅可以节省能源,还能保证室内温度始终适宜,不至于过度消耗暖气资源。
3、温度控制:根据不同天气情况和个人需求,调整暖气温度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说,20-22摄氏度是较为适宜的室内温度,过高或过低都会造成能源浪费和不舒适的感觉。
4、防止漏水:检查暖气系统是否存在漏水问题。
如果发现漏水,需要及时找专业人士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坏和安全隐患。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f40717d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83.png)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7.04•【文号】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施行日期】1991.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1991年7月4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计量监督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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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1996年3月18日交公路发(1996)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关于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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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全国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考试机构、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为了规范价格⾏为,稳定职业技能鉴定市场价格总⽔平,提⾼职业资格认证和教学质量,保护考⽣和考核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全国统⼀收费指导价格。
全国职业资格考试共分五级。
研究⽣学历报考⾼级师级,本科学历报考师级,⼤专学历报考助理师级,中专学历报考⾼级员级,其它学历报考员级。
⼀、各个等级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1、⾼级师级(相当于国家⼀级):报名费200元、认证费260元、考试费400元、论⽂指导与答辩费700元,培训费1980元。
合计3540元。
2、师级(相当于国家⼆级):报名费200元、认证费160元、考试费240元、论⽂评审费200元,培训费1580元。
合计2380元。
3、助理师级(相当于国家三级):报名费200元、认证费130元、考试费200元,培训费1280元。
合计1810元。
4、⾼级员级(相当于国家四级):报名费200元、认证费120元、考试费180元,培训费880元。
合计1380元。
5、员级(相当于国家五级):报名费200元、认证费100元、考试费150元,培训费580元。
合计1220元。
书籍、资料费另计,按实收取。
注:当地培训机构报名费⾃主更改为200元。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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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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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0•【文号】卫规财发[2005]437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价格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收费标准全国统一为每200毫升220元。
三、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和机采血小板等四个项目的血站最高供应价格如下:(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二)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三)手工分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的11次方)个血小板)14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当地的血站供应价格。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其他新增血液项目和收费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的比价关系核定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配血费按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各地要从严核定配血收费标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储血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关于规范收费的通知
![关于规范收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32cd51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04.png)
关于规范收费的通知关于规范收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去年以来,为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一系列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经营环境,对稳定外贸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进出口环节链条长、交叉多,涉及的市场主体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还不到位,一些收费行为仍不规范。
为落实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总体思路围绕进出口环节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完善监管原则,大力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大力清理和规范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红顶中介,促进公平竞争、平等交易;大力推进服务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更大程度让市场调节;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大力加强收费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完善收费监管规则,实现收费项目清单化,为外贸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和重点清理规范工作范围是,港口码头、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服务、代理经营企业等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的各类收费,包括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收费,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种收费。
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一是清理在沿海、沿江、沿边的港口、码头、口岸向外贸船舶、货物、运输车辆的违规收费。
二是取消进出口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管理)前置服务收费,治理口岸检验和查验过程中及各类进出口管理电子平台,凭借行政权力、行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
三是规范港口、码头企业及船公司向外贸企业收费的行为,严禁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坚决纠正违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8d2312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de.png)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10.09•【文号】中办发[1993]18号•【施行日期】1993.10.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0月9日中办发〔199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1990年全国开展治理“三乱”工作后,乱收费问题曾一度得到抑制,但是近来又有所抬头,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
主要表现在:超越权限,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转移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从中分利;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把权力商品化;凭借垄断地位,在经营业务中乱收费、乱提价,从中谋利;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收费。
乱收费取得的资金大都进了“小金库”,用于买汽车、搞福利、发奖金,挥霍浪费。
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
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为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狠刹乱收费不正之风,着重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职权乱收费,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规定: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乱收费问题日趋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一些问题的政策和是非界限不清;二是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加快经济建设不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而是滥用行政手段通过乱收费来筹集资金;三是有的单位凭借行政职权、垄断地位搞“创收”,以解决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福利;四是有的工作人员以收费为名,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7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07e8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88.png)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五日计价格〔2000〕572号)教育部: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费标准的函》(教财函〔1999〕10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你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的部分考试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高等学校自学考核收费标准,由原来按考试清样费每科1000元,调整为按考生报考科次收费,每科次0.6元,收费标准暂定3年。
(二)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自治区由每人次0.6元调整为每人次0.8元,其他省、直辖市由每人次0.8元调整为每人次1元。
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发放高等学历文凭的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其中5.5元上交考试中心用于制证等开支;发放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其中4.5元上交考试中心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其他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一)计算机等级考试(1 ̄4级)费为每人10元。
(二)成人高考招生考试费每人次1元。
(三)研究生入学统考(二学位)、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和成人高等职教(3+2)考试费每份试卷3元。
(四)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费每份试卷50元。
(五)CIT资格审查费每点每年1500元。
(六)CIT模块报告考核费每生140元。
(七)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每人每科8元。
统一收费制度通知
![统一收费制度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83b727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4e.png)
中心各职能部门:
为了进一步统一全国课程收费标准,经美国总部和中国区公司董事会一致制定如下收费制 度。希望各早教中心严格执行公司总部收费制度,努力为广大会员们提供更完善的课程服务体 验。
附收费制度
尊贵会员礼遇
终生制会员费:580元(到中国任何区域的悦宝园均认可,无需再次缴纳会员费。)
1436
254
六
299
24
90%
6817
359
269
【注】此通知有效期为20xx年7月1日一一20xx年12月31日
中国大陆地区总部
【课程资费标准】
课程包
原单价
课时量
总价
折扣
折后价
节省费用
折后单价
一
299
150
44850
70%
33637
11213
209
二
299
120
70%
26910
8970
209
三
299
96
2S7O4
75%
22963
5741
224
四29972245«80%18298
3230
239
五
299
48
445S2
85%
1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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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考试机构、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稳定职业技能鉴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提高职业资格认证和教学质量,保护考生和考核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全国统一收费指导价格。
全国职业资格考试共分五级。
研究生学历报考高级师级,本科学历报考师级,大专学历报考助理师级,中专学历报考高级员级,其它学历报考员级。
一、各个等级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1、高级师级(相当于国家一级):报名费200元、认证费260元、考试费400元、论文指导与答辩费700元,培训费1980元。
合计3540元。
2、师级(相当于国家二级):报名费200元、认证费160元、考试费240元、论文评审费200元,培训费1580元。
合计2380元。
3、助理师级(相当于国家三级):报名费200元、认证费130元、考试费200元,培训费1280元。
合计1810元。
4、高级员级(相当于国家四级):报名费200元、认证费120元、考试费180元,培训费880元。
合计1380元。
5、员级(相当于国家五级):报名费200元、认证费100元、考试费150元,培训费580元。
合计1220元。
书籍、资料费另计,按实收取。
注:当地培训机构报名费自主更改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