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签发人:张军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孙晓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
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
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
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主要理由是:(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条有哪些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条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现代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会进行刑事诉讼的。
在现实生活中,刑事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民事部分的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了。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条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进行介绍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条有哪些这个问题。
▲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五十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九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四条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二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修订后刑诉法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修订后刑诉法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根据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这里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其次,这里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者,这里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带有精神抚慰性质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助费。
具体而言,对于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对于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适用上述限制。
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 物质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质损失赔偿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间接物质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的,也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情形(1)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2)职务侵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共同侵权:两个以上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1. 公正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独立审理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应当分别审理,不得相互影响。
4. 保护国家利益原则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因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程序1. 提起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要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追究其民事责任,由同一审判机关一并审理的案件。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但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单独提起。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如财产损失、经济损失等。
2.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如伤残、死亡、医疗费等。
3.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证据提交与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应当依法调查证据。
3.调解与判决法院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4.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1.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民事责任犯罪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1.举证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刑诉法解释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解释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同的行为受到不同法律额约束。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有时会受到多部法律的交差惩罚。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若遇到刑诉法解释99条规定的可以提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的,可以依照程序提出,犯罪行为人会受到刑法、民法的惩罚。
一、刑诉法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完善1、给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被害人既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向民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受害人一旦选择了在民事审判庭进行诉讼,则这种选择就是确定的和不可撤销的。
2、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具有优先地位被害人在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诉讼的进行要受到有关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与程序规则的约束。
但是,如果民事诉讼是在公诉已经提起以后,或者是在刑事法院已经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作出判决之后才提起,或者在此之后民事诉讼才进行判决,不管是在程序进行上,还是在判决的作出上都要服从刑事诉讼。
也就是维持目前的“先刑后民”模式。
3、明确精神损害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前文已经提到,把精神损害排除在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以外,既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也不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尤其对那些主要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而没有或很少物质损害的犯罪而言,更需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保障。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侵害任何民事权益都可能出现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怎么样的情况?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裁判要旨】《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向⼈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受理。
原告李*英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84号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诉讼参加⼈:原告李某某,⼥,1959年3⽉11⽇⽣(⾝份证号37062019**********),汉族,住⼭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同⼼路**号楼***室。
被告王某某,⼥,1980年9⽉10⽇⽣(⾝份证号37108219**********),汉族,住⼭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村***号。
【基本案情】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查明,⾃2004年3⽉起,被告以为原告的丈夫安排⼯作、购买便宜房等名义,先后共收取原告92000元,2006年6⽉30⽇,被告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张,约定于2006年7⽉15⽇前还清,利息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如果到期还不清,被告⾃愿承担每⽇千分之五的处罚。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于2007年2⽉8⽇以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并处罚⾦⼈民币60000元。
在该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及审结后,原告的损失未能得到弥补。
被告刑满释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今未赔付,于2012年5⽉11⽇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款项本⾦92000元,并⽀付利息。
【审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采⽤诈骗⼿段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数额巨⼤,造成原告遭受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如果因为⾏为⼈的犯罪⾏为,给被害⼈造成直接物质损失的,在公诉机关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被害⼈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依据最⾼⼈民法院《〈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为: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附带民事赔偿,需要赔偿医疗费,对于医疗费:按实际产⽣的费⽤,以从医学⾓度治疗⾝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产⽣的费⽤。
以上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签发人:张军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孙晓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
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
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
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主要理由是:(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疑问
情形作 了详细 的规定 。但本解释第 3 的内容并没有 条
必 然 的 包 含 在 上述 民事 诉 讼 法 的 规定 中 。另外 “ 明被 查
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的”表述操作 性不强有待
于细 化 。例 如 是否 包 括 现 在 没有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而 以后
事诉讼 。这会带来两个问题 。第一 , 如此规定不能充分 的保证被 害人 的合法权利。首先 ,追缴” “ 的前提是赃物 尚客观存在 , 如果赃物已被转移 、 挥霍 、 灭失 , 被告人及
质 损 失 的 , 民 法 院 可 以作 为 量 刑 情 节 予 以 考 虑 。” 人 另
另外 。 如果将“ 被告人 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作 为 量 刑 情 节 予 以考 虑 ”作 为 法 定 情 节
外 本解 释第 5条第 1 规定 :犯 罪分子 非法 占有 、 款 “ 处 置被 害人财产而使其 遭受物质损失 的 .人 民法院应 当
第2 8卷 第 4期
V0 .8 NO 4 12 .
阿 坝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0URNAL 0F ABA TEACHERS COI 正EGE
21 0 1年 1 2月
De . 0 1 c2 1
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若干问题的疑问
根据刑 法的规定 , 刑情节包括 法定情节 与酌定情节 。 量
法 定 情 节 是指 刑 法 明文 规 定 .在 量 刑 时 必 须 予 以 考 虑
本解 释享受 到予以从轻 、减轻量刑 的待 遇?进 一步而 言, 经济条 件好 的被告人就可能受 到较轻 的处罚 。 而经 济条件差 的被告人 就可能 由此遭受较重 的刑罚 .因此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被害人可
以在刑事诉讼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行为的侵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犯罪行为的双重惩罚。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
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损害,而间接损失则是指因直接损失所引发的其他损失,如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损害,如名誉权、肖像权、身体健康权等。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法律规定,被
告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如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还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定。
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时效为刑事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超过时效的请求将不予受理。
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证据充分、请求合法等,否则将不予支持。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旨在更
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行为的侵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结束——。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范围⼈民法院受理案件,是有受案范围的。
如果被害⼈因为犯罪嫌疑⼈、被告⼈的犯罪⾏为遭遇了物质损失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范围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的犯罪⾏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的诉讼活动。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限定为被告⼈的犯罪⾏为所造成的物质⽅⾯的损失。
也即:(1)只有因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犯罪⾏为使被害⼈遭受⼈格、名誉、精神或者其他物质关系⽅⾯损害的,被害⼈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可以在刑事诉讼进⾏完毕,被告⼈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之后,由被害⼈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因被告⼈对被害⼈的侮辱、诽谤⾏为⽽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赔偿。
(2)被害⼈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是应将⾮直接遭受的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如被害⼈因伤害住院治疗时,在医治其他与伤害⽆关的病症上的费⽤等),⼆是被害⼈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既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以后必然遭受跌损失(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因伤不能⼯作⽽造成的收⼊减少的费⽤),但这种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其具体的赔偿范围应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3)只有因⼈⾝权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取被害⼈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
对虽因犯罪⾏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法占有、处置被害⼈的财产⽽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等),被害⼈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通过追缴赃物,责令退赔解决。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当刑事事件发生同时产生民事纠纷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附带审理民事部分。
一方面本身就是发生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侵害,很难剥离开来单独审理,另一方面出特殊案件外,没有分开审理的必要,也节约诉讼成本。
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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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依据最⾼⼈民法院《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1、⼈⾝损害赔偿(1)医疗费:按实际产⽣的费⽤,以从医学⾓度治疗⾝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产⽣的费⽤。
(2)误⼯费:以被害⼈⼯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于当地平均⽣活⽔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实际⽀出的护理⼈员费⽤。
以不⾼于医院护理⼈员的实际收⼊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为限。
(5)住院伙⾷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活费:依照被害⼈丧失劳动能⼒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1)因犯罪⾏为⽽遭受损坏的⾃然⼈、法⼈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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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法律依据大全(2018年最新整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法律依据大全(2018年最新整理)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扶养人)生活费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可知,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均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的范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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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被害⼈的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三⼗⼋条 被害⼈因⼈⾝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百三⼗九条 被告⼈⾮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百四⼗条 国家机关⼯作⼈员在⾏使职权时,侵犯他⼈⼈⾝、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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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的规定是什么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的规定是因人身权利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这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要求人民法院判定当事人赔偿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被告方主动赔偿受害者损失的,法院在量刑的时候要予以考虑这一情节。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的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什么?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第13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当中难免涉及到民事诉讼问题,但是如果分开进行诉讼活动的话又会给诉讼双方以及司法机关带来很多麻烦,这时候就会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那么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第13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该规定,有两类犯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比如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犯罪也,这个比较难理解,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下面做一下简单阐述。
被害人的财物遭到犯罪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财物被犯罪分子占有、处置,但财物本身没有受到毁坏,这种情形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根据该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犯罪,如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了被害人的财物,但财物本身没有受到毁坏,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为追缴和退赔与附带民事判决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法院已经责任令追缴或退赔了就没有必要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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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47号
∙【颁布时间】2000-12-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