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理由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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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理由的既判力

判决理由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以及对于争议问题的认定、分析和推理的全部文字表述。判决理由不仅是判决的基础和根据,也是整个案件审理

和判决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判决理由具有既判力的特点。既判力是指判决的理由具有对于

争议问题的最终裁定性,而不仅仅是判决结果本身具有这种裁定性。这种裁定性具有以下

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判决理由具有事实认定的裁定力。在审理案件时,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和法院的调查结果来确定案件中的事实,而这些认定事实的依据和过程都需要在判决理

由中有所表述。因此,判决理由所揭示的事实认定具有裁定性,即这些认定的事实是法院

用来判决案件的基础和根据。当事人和其他法院在未来的诉讼中不能轻易地挑战和推翻这

些认定的事实,因为这些认定事实已经被判决理由所具有的既判力所确认和确定。

总之,判决理由所具有的既判力,不仅正式确认和确定了判决中的各种认定和裁定,

更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在未来的诉讼中,法院需要遵循和尊重已经作出的认定

和裁定,以确保司法权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同时,当事人也需要认真审查判决理由,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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