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湛江市商业银行以债转股形式增资扩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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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湛江市商业银行以债转股形式增资扩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2.31

•【文号】银监办发[2004]378号

•【施行日期】2004.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湛江市商业银行以债

转股形式增资扩股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378号)

广东银监局:

你局《关于湛江市商业银行以债转股的形式增资扩股的请示》(粤银监报〔2004〕2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湛江市商业银行以债转股形式增资扩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及《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同意其以债转股方式向湛江市商业银行参股600万股,占湛江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总额的5.35%。

三、你局应加强对湛江市商业银行债转股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债转股工作完成后,你局应督促该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关注该行的股东行为及关联

交易,尤其要关注股东对入股后放弃在该行融资权益的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违规行为,促进该行平稳健康运营。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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