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

合集下载

《养老保险》练习题答案4-8章--121207

《养老保险》练习题答案4-8章--121207

《养老保险》练习题答案养老保险分章节练习题(全国版教材)第四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单项选择题1.D2.B3.B二、判断题1.P81×干部离休条件的基本构成有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年龄。

或改成公务员2.P83√三、简答题1.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P93(1)如何确定制度模式问题(2)如何处理好制度衔接问题[一方面处理好纵向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新老人员关系,处理好新旧制度过渡期间待遇水平衔接问题;另一方面处理好横向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关系,利于人员正常合理流动,在制度上有效衔接。

] (3)研究总体方案和当前有关政策的衔接问题[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总体要求看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为解决部分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移交地方管理面临的养老保险问题,出台配套政策。

](4)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机关事业单位保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基金在统一管理基础上,应与企业分开记账,积累基金不相互调剂使用。

利于分清经费来源渠道,明确保障责任和强化基金管理。

]四、论述题1.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差距较大,这是改革和发展道路上存在的问题。

你对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有何认识?对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应该从何处入手?答:我国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是:P79(1)基本模式为现收现付制(2)采取政府财政或单位单方筹资机制(3)实行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发办法(4)养老金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进行。

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但必须处理好制度模式、新老办法衔接等问题,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P94(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机制(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3)实行与企业衔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4)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5)建立公务员职业年金和事业年金(6)建立养老保险社会化体系。

养老保险方面的素材

养老保险方面的素材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1、建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84-1993年)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2、建立“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3-2001年)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建立“统账分离"养老保险制度阶段(2001年至今)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2006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实施国家的制度安排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覆盖范围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缴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法定退出工作的三种形式退休指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因年老或病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和工作岗位养老休息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的历史演进

社会保险的历史演进
希腊 罗马 基尔特行会制度 “友爱社”
1、社会保险起源的制度基础
(二)社会保险起源与私人保险制度
在基尔特制度的基础上,欧洲人寿保险在16 世纪发展起来
18-19世纪欧洲人寿保险业迅速发展,从欧 洲传到北美大陆,在德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之前,欧洲和美国已经存在大量的私人保险 公司
私人保险公司为社会保险提供了重要的制度 基础和技术基础
改革阶段(1984至今)
改革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 险等多个角度展开
四、社会保险的重建和改革时期
养老保险的改革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1991年6月),以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为 标志,它确定了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资金由 “三方负担”的原则和基金筹集实行“部分积累”的 模式
2、社会保险产生的理论基础
(一)福利国家理论 (二)福利经济学 (三)贝弗利奇报告
第三节 社会保险的改革与发展趋势
1、社会保险改革调整的背景与原因
进入20世纪70年代,整个西方世界经理 了国际货币体系的瓦解和能源、原料的 危机后出现了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停滞 并存的一系列经济问题。
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初,绝大多数西 方国家都迅速扩大政府开支,其增长速 度普遍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社会保险学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社会保险的产生
学术界公认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最早产 生于德国。1883年德国颁布了《疾病社 会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 险法律,标志着现代社会化保险制度的 诞生。1884年德国又实行《工伤保险 法》,1889年实行《养老、残疾、死亡 保险法》,从此,社会保险体系便初步 建立起来。随后,欧美等工业化国家也 相继建立其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

空账运行

空账运行

个人账户的现状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养老保险因其影响面广、资金需求量大成为改革的重点。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提出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要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财务机制上讲,属于部分基金积累制,即统筹账户采取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采取完全基金制。

根据制度设计的初衷,“统账结合”模式一方面可以通过基金积累,应付人口老龄化高峰对制度的压力,减轻政府可能的财政负担;i另一方面则可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调动劳动者工作和缴费的积极性。

但是,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虽然是分别记帐,但使用同一个账户,使得个人账户并没有真正分开,事实上还是一个大账户,由于社会统筹部分当期征收不够维持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大账户的优越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统筹账户不断透支个人账户资金。

根据数据统计,到2005年为止,个人账户的欠账已经达到了7000多亿元,并以每年1000 亿元的速度增长。

个人账户只要不是实账,就违背了从现收现付转变为部分积累,建立个人账户的初衷,说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模式的改革失去了意义。

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分析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决定将个人账户制度引入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一的社会统筹制度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与此相适应的财务机制也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积累制。

制度转轨必然会涉及到“老人”和“中人”的养老保障权益问题。

现收现付制下隐藏着养老金承诺的实际长期运作成本,当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或税)时,他们期望在将来得到确定的养老金收益,这种预期的养老金其未来的连续支付的现值,就是现收现付制隐性债务((IPD)。

企业年金的发展史

企业年金的发展史

1.企业年金的发展相关政策从我国政府颁布的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来看,可以将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归纳为以下两个阶:第一个阶段:(1)企业年金制度的探索阶段(1991-1999年)(1)199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2)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这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3)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提出,“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4)1995年12月,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条件、决策程序等提出了指导意见,对资金来源、记发办法以及经办机构等具体政策做出了规范,并明确提出我国补充养老保险采用DC模式。

(5)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明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再次强调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阶段: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阶段(2000至今)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42号)明确了四项新政策: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以示与保险的区别;二是确定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实行市场化运营与管理。

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

2003年,国务院下发[2003]6号文件,充分肯定了辽宁试点经验并要求各地借鉴推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1991]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1991]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1991〕73号1991年9月18日)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关系到千百万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对我国企业职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以来,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实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不断取得进展。

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统筹已在全部市、县实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已有多数市县推行。

实践证明,退休费用统筹对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

全区统筹应逐步实施,分步到位。

第一步要求1992年底前实行以地、市为单位的统筹,各地、市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第二步由地方统筹过度到全区统筹。

自治区劳动厅要认真搞好调查测算,提出方案,充分论证,争取早日实施。

为过度到全区统筹创造条件,各地、市、县从1992年起,按月将收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5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作为自治区养老保险积累金和调剂金。

1991年12月以前积累的和以后留在地、市、县的50%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在没有实行全区统筹前,各地、市县不得和固定工养老保险基金合并调剂使用。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始于80年代中期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今共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80年代初期至1991年,以《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为标志,它确定了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统筹,资金由“三方负担”的原则和基金实行“部分积累”的模式;第二个阶段是1991年至1995年,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为标志,它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第三个阶段是1995年至1997年,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标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分散化走上统一化的道路;第四个阶段是1997年至今,这期间我国宏观经历了国内外形势的严峻考验。

在这一大背景下,结合我国1997年后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财政增加投入,补贴养老金缺口;结束管理体制多头分散局面,实施省级统筹、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基金征缴。

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改革及产生的新问题1997年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我国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部分积累模式。

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从1997年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退休养老金发放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随着该制度的实施,由于养老基金全部用于当年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积累额远小于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空账”积累的数额越来越大,日益严重地威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

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见附件),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国发[2005]38号)
部门规章: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 116号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一)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 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二、目前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内
容 三、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严峻问题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1、建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84-1993)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2006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决定》开始实施
二、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 (二)缴费 (三)享受待遇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国发[1997]26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三)享受待遇
1、老人老办法 2、新人新办法 3、中人中办法
0、法定退出工作的三种形式
a、退休 b、离休 c、退职
a、退休
退休指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因年老或病残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和工作岗位养老休息 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是养老保险的基本形 式,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1997]26号) 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 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 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以来,各地域、各有关部门踊跃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动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必然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大体生活,保护社会稳固和增进经济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可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讨时期,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需进一步深化改革。

依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通过调查研究和普遍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大体成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治理效劳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大体养老保险应慢慢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治理和统一调剂利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那么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进展水平及各方面的经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治理法制化;行政治理与保险基金治理分开。

三、大体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一起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在理顺分派关系,加速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慢慢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域职工工资增加等情形确信。

为适应各地域的不同情形,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方法(见附件),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域还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方法进行修改完善。

中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便和新中国相伴相随

中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便和新中国相伴相随

中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便和新中国相伴相随。

但长期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新老企业负担畸轻畸重、苦乐不均。

进入80年代中期,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进入建国以来最活跃、改革力度最大的时期。

其几次改革举措在养老保险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

到1998年底,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全国有8475.8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7%。

有2727.3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占企业离退休人数的98.5%。

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1459亿元,支付全国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为2073.7亿元。

社会统筹——均衡企业负担1984年,我国开始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对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征收养老保险费,使退休人员多的老企业从沉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社会统筹确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从而使企业从各自负担退休人员的“自我保险”变为社会互济、共担风险的保险。

到目前为止,全国己全部实行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

三方负担——权利和义务的体现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的费率从1991年标准工资的3%到1997年的不得低于缴费工资的4%,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财政建立社会保险后备基金,在必要时给予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哪个退休待遇会更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哪个退休待遇会更高?

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与企业职⼯养⽼保险,哪个退休待遇会更⾼?⼀、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2015年1⽉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养⽼保险制度改⾰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1⽇起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养⽼保险制度进⾏改⾰。

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保险制度。

基本养⽼保险费由单位和个⼈共同负担。

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保险的基础上,⼜建⽴了补充的养⽼制度——职业年⾦制度。

⼆、企业职⼯养⽼保险1991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企业职⼯养⽼保险制度改⾰的决定》,明确所有企业、所有职⼯都应当参加养⽼保险。

启动我国现代企业养⽼保险制度的建⽴与实施。

从1992年⾄1996年间,基本建⽴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

建⽴养⽼保险制度以后,国家⼜推动了⼏次养⽼保险制度的改⾰和完善。

2005年,国家再次完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建⽴了现在的养⽼⾦计算⽅式以及养⽼⾦正常调整机制。

三、⼆者有什么不同,哪个退休待遇更⾼?1、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养⽼保险制度其核⼼的内容是⼀致的,没有根本的区别。

2、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与企业职⼯养⽼保险是两个制度体系,待遇核算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法判断哪个退休待退更⾼。

3、影响企业职⼯养⽼保险退休待遇的个⼈因素⽣要有:退休时间,⼯作年限(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历年缴费⼯资基数等。

4、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考虑了退休时职务职级、职称这些因素,这是与企业职⼯养⽼保险制度不同之处。

5、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与企业职⼯养⽼保险两个制度体系,在退休时间确定情况下,⼯作年限越长,缴费⼯资基数越⾼,退休待遇就越⾼,多缴交得、长缴多得,是两个制度待遇确定机制的共同之处。

6、在企业职⼯养⽼保险体系内,缴费接近3倍缴费封顶的⼈员其退休待遇,往往⽐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作年限的⼈员更⾼。

像烟草、电⼒以及⾦融等⾏业的退休⼈员,平均养⽼⾦⽔平均⾼于机关事业单位。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1.29•【文号】劳险字[1991]21号•【施行日期】199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1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农垦部门、农垦农工商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垦企业从建立之日起开始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近年来,各地农垦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进行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有的参加了所在地区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级农垦部门为单位组织统筹,在服务上接受劳动部门的指导管理,实行了不同形式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对于保障农垦企业退休职工生活,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部署,在总结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结合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营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

除对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外,对农垦系统的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二、由于目前国家对国营农垦企业继续采取扶持政策,实行财务包干,加之有的农垦企业远离城市,因而各地在制定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农垦企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在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1.19•【文号】人社建字〔2020〕219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9号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

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

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除名”和“自动离职”具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特点,相关的工龄政策根据当时国家工龄政策精神制定,也适应当时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障方式。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通过实际缴费年限对职工养老权益予以记录和更好地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妥善处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政策与实际缴费年限政策的衔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明确,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

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榈幕∩希裨憾云笠抵肮ぱ媳O罩贫雀母? 作如下决定:一、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要也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1]93号

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1]93号

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991年10月5日晋政发〔1991〕93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逐步建立起管理社会化、费用三方共同负担、结构多层次、待遇与缴费相联系的一体化的适用于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范围。

养老保险实行劳动、人事、民政三方面管理的体制。

其中,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以及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在人事部门未接收前,暂由劳动部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

二、实行结构多层次、费用三方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同时,要改变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法定保险,由国家统一规定,强制实施。

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但经劳动部门批准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按岗位(职务)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27日人退发<1992>2号)近来,许多省市来电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并要求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人事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

本着既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也要有适当积累的思想,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

要在总结我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人员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交流。

特别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摆上重要位置,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力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

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银行应按规定提取“应付未付利息”;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六、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

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七、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

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

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九、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现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十一、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合理引导消费有重要作用。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