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定金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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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定金后反悔法律后果(3篇)

支付定金后反悔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支付定金后反悔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针对支付定金后反悔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旨在保障合同履行。

当合同履行完毕时,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

(2)预付款性质:定金也具有预付款性质,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可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一部分。

三、支付定金后反悔的法律后果1. 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定金。

(1)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2)违约方自愿履行合同义务的,定金应当返还;(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定金问题。

2. 定金返还(1)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应当返还;(2)合同解除,定金应当返还;(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应当返还。

3. 违约责任(1)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2)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00万元,甲支付定金10万元。

后甲反悔,要求乙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即20万元。

2.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5万元。

甲支付定金1万元。

租赁期间,甲因故要求解除合同,乙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定金问题,如将定金抵作租金。

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定金合同在交易活动中越来越常见。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保证合同履行、赔偿损失等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定金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定金法律纠纷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货物,但乙公司始终未予履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定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由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

2. 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了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定金。

双倍返还定金后,还要继续赔偿损失吗?

双倍返还定金后,还要继续赔偿损失吗?

双倍返还定⾦后,还要继续赔偿损失吗?[案情简介]原告:翟⼥⼠被告:刘某翟⼥⼠于2006年11⽉购买了宣武市场营业门⾯⼀处,与卖⽅商定转让价格为32万元整,先付定⾦2万元,余款于交付房屋时⼀次付清。

合同签订后,翟⼥⼠为了履⾏合同,将原来的⼀处营业门⾯处理掉。

当翟⼥⼠拿钱来要房⼦时,卖⽅突然说房屋不卖了。

原来,卖⽅以3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另⾏转让他⼈。

价格⾼出翟⼥⼠3万元。

经协商⽆果,翟⼥⼠愤然将卖⽅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并赔偿损失3万元。

云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将房屋另⾏出让他⼈,已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4万元。

但原告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的请求于法⽆据,驳回了翟⼥⼠赔偿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双倍返还定⾦不⾜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应当改判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焦点]对此问题有以下⼏种看法:第⼀种看法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受定⾦的⼀⽅根本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

但对经济损失并没有规定。

⽽且,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守约⼀⽅应当在违约⾦与定⾦之间选择其⼀,⽽不能并⽤。

因为经济损失属于违约⾦的范畴,不应当与定⾦并⽤。

故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应当受到⽀持。

这种看法同云龙法院的看法。

第⼆种看法认为,被告⾼价出售房屋获得的利益,不⼀定就是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商谈的价格,原告不⼀定就能谈成,故也不是原告⼀定能获得的利益。

即被告获得的额外利益,不属于原告的可得利益,也就不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则⽆赔偿。

第三种看法认为,不能使违约者获利,守约⽅受到的损失⽆法计算的,应当是违约者因违约获取的利益。

违约⽅双倍返还定⾦后,不够弥补守约⽅损失的,违约者还要继续赔偿损失。

[我⽅代理意见]作者持第三种看法。

理由如下:⼀、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让违约者获利,就会⽀持和纵容⼈们去违约,这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本案中,被告故意违约,获取更⾼的利润,是⼀种典型的违反诚实信⽤原则的⾏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持。

基础法律知识案例题(3篇)

基础法律知识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前,甲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双方就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2.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甲公司在无法履行合同时,未及时通知乙公司,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甲公司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 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案例的要点(3篇)

法律案例的要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合同约定,李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因张某某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张某某应双倍返还李某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8年6月,李某按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经调查,该房屋原属于张某某的配偶,但未办理离婚手续,故房屋权属存在争议。

李某遂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张某某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案件分析1.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失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因房屋无法过户,导致其无法实现购房目的,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已支付20万元定金,该定金属于李某的损失之一。

此外,李某还因房屋无法过户而无法继续租赁该房屋,造成了一定的租金损失。

因此,李某的损失应包括定金20万元和租金损失。

3. 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律师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律师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1234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案件性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张某与李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

合同约定,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因李某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某应双倍返还张某已支付的定金。

2020年6月1日,张某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为由拒绝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存在房屋产权纠纷?2.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双倍定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某是否存在房屋产权纠纷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确实存在房屋产权纠纷。

李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未将房屋产权纠纷情况告知张某,存在欺诈行为。

2.关于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双倍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双倍返还张某已支付的定金。

3.关于本案诉讼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李某在本案中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律师分析1.房屋产权纠纷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房屋产权纠纷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避免因产权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本案中,李某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合同条款对违约责任的影响合同条款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案例背景2022年5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30万元定金。

2022年6月1日,甲准备支付剩余房款时,被告知因房屋价格上涨,乙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拒绝出售房屋。

甲无奈之下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受理后,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其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1、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什么?本案例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定金的双倍返还以及违约责任的赔偿等问题。

2、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应该如何寻求救济?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在本案例中,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乙方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如果乙方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构成违约。

因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价格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如果价格上涨是乙方无法承受的风险,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就提出。

4、如果甲方已经支付了定金,但乙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在本案例中,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且买方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卖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如果乙方因为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甲方是否有责任进行赔偿?为什么?如果乙方因为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甲方有责任进行赔偿。

因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退还定金法律案例分享(3篇)

退还定金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新建住宅项目提供价值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约定,定金不予退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甲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乙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定金100万元,并要求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违约与定金返还。

以下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1. 合同违约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构成违约。

2. 定金返还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为确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的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

定金订金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定金订金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居装修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家具销售公司。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家具,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在签订合同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决定取消此次家具采购。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退还定金。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及定金的法律效力。

1.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定金应返还给支付方。

订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订金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订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订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 定金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在于担保合同履行。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定金,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但由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关于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定金法律纠纷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

合同中约定,李某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10万元,如李某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则视为放弃购房资格。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支付定金期限内,李某未能支付定金,导致合同解除。

随后,李某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将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被告开发的房产一套,总价款为200万元。

2. 合同中约定,李某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10万元,否则视为放弃购房资格。

3. 2019年7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时支付定金。

4.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收到李某的书面通知,认为李某已放弃购房资格,遂将李某排除在购房名单之外。

5. 2019年8月,李某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未能按时支付定金,是否构成放弃购房资格,被告是否有权拒绝返还定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10万元,否则视为放弃购房资格。

2. 李某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已构成违约。

3.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拒绝返还定金。

4.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未违约。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无需返还定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定金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1. 定金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法律案例集锦(3篇)

定金法律案例集锦(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定金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先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货款。

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但乙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由于乙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定金20万元及利息。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定金合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及利息。

二、案例二:定金合同解除【案情简介】原告丙公司与被告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丁公司租赁一套房屋,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中约定,丙公司需先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租金。

后因丁公司房屋质量问题,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定金合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丁公司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丙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定金合同解除后,定金应返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

法院判决丁公司返还丙公司定金2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定金合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丁公司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丙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解除后,定金应返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

三、案例三:定金合同无效【案情简介】原告戊公司与被告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戊公司向己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100万元。

法律经典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若因李某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某应双倍返还定金。

2019年5月6日,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未缴纳的物业费、水费等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双倍返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三、法院判决(一)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虽然李某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以房屋存在未缴纳的物业费、水费等为由拒绝办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从合同成立之日起支付。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请求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某违约,导致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有权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应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专业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业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原告)和李四(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需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剩余房款。

合同还约定,如因李四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四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2018年6月,张三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但李四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因其无法过户而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是否应当返还张三的定金?2. 李四是否应当赔偿张三因无法过户而遭受的损失?3. 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房屋权属纠纷的存在?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定金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四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李四应当双倍返还张三定金,即返还20万元。

(二)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李四的违约行为,张三未能实现购房目的,因此遭受了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1. 定金损失:10万元;2. 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根据贷款合同计算;3. 房屋租赁费用损失: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计算;4. 其他合理损失:如律师费、差旅费等。

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张三的损失进行认定,并判决李四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关于房屋权属纠纷问题本案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对此,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房屋权属情况。

1. 若经调查,房屋确实存在权属纠纷,法院应当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权属纠纷;2. 若经调查,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法院应当判决李四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订金和定金什么不能退

订金和定金什么不能退

订金和定金什么不能退一、定金和订金哪个是能退的定金和订金中订金是可以退的。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就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可以随时退的。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与订金哪个不能退法律常识:定金一般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一、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1、一般原则是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

2、但定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返还:(1)给付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无权请求返还定金;(3)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4)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简单来说就是,你订金给对方再多,即使你违约了,对方也要退还给你,所以如果是签订的协议上写的是订金,那么一般钱能要回来。

二、违约定金的条件是什么1、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在买卖交易的过程中,即使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代表失去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的法律案例(2篇)

定金的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客户(以下简称“XX客户”)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XX公司为XX客户提供某项产品。

合同约定,XX客户需先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XX公司收到定金后,开始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XX客户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XX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XX客户要求XX公司退还定金,但XX公司拒绝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定金是否可以退还?2. XX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判决1. 关于定金是否可以退还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当退还。

”本案中,XX客户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XX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应当退还定金。

2. 关于XX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综上,法院判决:XX公司应退还XX客户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定金法律问题,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分析:1. 定金的作用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以下作用:(1)保障合同履行:定金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因为交付定金的一方在履行合同后,可以收回定金;未履行合同的一方则丧失定金,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2)赔偿损失:定金可以作为违约赔偿的依据,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定金,以弥补损失。

2. 定金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定金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定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3)定金交付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当退还。

合同法 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 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返还双倍的定金。

这一规定在合同法中得以明确,并在特定条件下保护了一方的利益。

下面将从定金的概念、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交易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金额。

定金在合同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一般来说,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返还定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了更大的损失,此时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就能够派上用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的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当一方订立合同后,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而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这一规定保护了双方的权益,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性。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如果买受人解除合同后,卖主拒不返还已收到的全部定金,应当赔偿买受人双倍的定金。

这一规定强调了保护弱势方的利益,防止买受人在交易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卖方违约,即无法履行合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双倍的定金。

这种情况下,双倍返还定金起到了保护买方利益的作用,强调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如果买方违约,即无法按时付款或者无法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返还双倍的定金。

这种情况下,双倍返还定金可以对买方的不诚实行为进行制约,保护卖方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条件中,一般要求损失的发生应当是由于违约方的责任造成的。

也就是说,违约方应当因自身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才能够触发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此外,对于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存在的同等义务,如果是买方违约,一般不会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总之,合同法中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双倍赔偿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双倍赔偿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预付款、担保和违约赔偿的作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定金便成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而双倍赔偿定金,即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原定金的两倍作为赔偿,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本文将就双倍赔偿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双倍赔偿定金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双倍赔偿定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原定金的两倍作为赔偿。

2. 适用范围双倍赔偿定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当事人约定定金作为违约金,违约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双倍定金。

(2)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定金作为违约金,但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双倍定金。

(3)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定金作为违约金,但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

三、双倍赔偿定金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

定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数额;(二)定金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三)定金应当具备担保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

定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数额;(二)定金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三)定金应当具备担保作用。

”四、双倍赔偿定金的支付方式1. 定金返还如果合同履行完毕,违约方不需要支付双倍定金,只需将原定金返还给守约方。

定金退金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定金退金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甲公司需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

货物交付后,甲公司需在15日内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要求退还定金。

乙公司拒绝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定金合同是否有效?2.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定金?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定金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定金合同有效。

(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定金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定金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三)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定金合同有效,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法律咨询小案例带解答(3篇)

法律咨询小案例带解答(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50万元定金,余款在货物交付后一个月内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前,乙公司以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拒绝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咨询1.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属于违约方。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定金。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

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20%。

由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是,甲公司是否能够要求乙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3篇)

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民商事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定金的双倍返还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等多个角度,对双倍返还定金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定金合同。

2. 定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倍返还定金条款。

3. 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 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设备,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投产。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2.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丁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导致丙公司无法入住。

丙公司遂要求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五、双倍返还定金的限制条件1. 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需证明不可抗力确实影响了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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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法律分析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

根据给付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证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设立立约定金,担保当事人未来的正式缔约行为。

如果当事人违背承诺,拒绝订立正式合同,则适用定金罚则。

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违约定金,是指当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没收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约定金,是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交付定金的人可以抛弃定金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保证被告未来能够正式缔约,原告即交付被告4万元定金。

很明显,这4万元定金应为立约定金。

被告收
受定金后,应当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被告明确拒绝签订,由此可以认定被告构成缔约违约。

根据《解释》第115条规定,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但这主要是对证约定金合同而言的,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

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

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

当然,定金的约定不能超过必要的限额。

《担保法》第91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一是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

亦可说,它以违约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违约责任,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是一般只能针对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对部分履行的,定金罚则可针对不履行部分适用。

有学者认为,违约定金仅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下发生罚则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发展到不能履行时产生罚则效力,否则不发生不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果。

我们认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应当包括拒绝
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种违约情形。

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

个人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金的违约制裁效力得以发生的条件“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地、不能履行等违约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认为,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定免责的以外。

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适用定金罚则。

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存在着分歧。

有人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个人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

理由是:
一、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适用定金罚则,则使相对方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 76号《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
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

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该复函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执行,并根据此复函辩驳违约方以此理由所进行的抗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人们对该条的解释亦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本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即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既请求支付违约金又请求执行定金罚则。

亦有人认为,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并认为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罚,而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罚。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尚未从立法上或司法解释上对定金性质作出明确规定,而实务中和学理上一般认为属违约定金,因此,同意前一种观点,严格按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要么选择违约金条款,要么选择定金条款,在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前,两者不得并用。

由于担保法对定金的数额已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大,超过定金罚则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请求赔偿金。

所以说,定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

在审判实践中,也不少遇到借款合同约定有定金担保条款的问题,我们认为,该约定于法无据,即在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其约定定金担保条款无效。


由是: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法第200条规定,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若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等于减少使用借款数额,定金没有利息,借款按贷款利率计息,显然对借款人有失公平,所以说,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本付息。

二、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定金担保方式(也包括留置)不适用于借款合同。

基于上述理由,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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