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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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该项免税政策目的是支持中国企业通过境外会议展览“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然而一方面现有免税备案手续较为复杂,为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并造成一定公共资源耗费;另一方面该项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较大漏洞,对于国内从事境外会议展览服务的一系列企业来说,可以较为轻易地利用该项免税政策逃避企业所得税。因此应由免收增值税向较低增值税率转变。

关键词:跨境会展;免税;营改增

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该项减免措施降低了从事境外会议和展览服务的境内公司的税务负担,从而间接减少了境内企业参加境外会议和展览的成本,有助于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近年来,出口企业日趋艰难,迫切需要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境外展览会是企业走出国门,推广品牌,寻找代理和客户,增加贸易出口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通过减少企业出境参展参会的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是从税收层面推动贸易增长的有效途径。然而在该项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该项免税政策未能达到其本身良好的意愿,甚至是事与愿违。本文将逐一论述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免税政策及执行方式

1、免税政策的规定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在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第七款第(二)项)。并在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第二款第(三)条第5项)

附件1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又在第四十九条中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规定意味着跨境会展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该服务相应的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2、享受免税政策的方式

纳税人开票当月内,在申报该免税收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逾期税务机关已征收增值税,将不予退还。如果合同执行期超过一个月,则应在第一笔免税收入取得前,办理免税备案。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因为要现场缴纳增值税,所以也不能再办理免税。纳税人申请备案以合同为依据,而不以业务数为依据。一份合同涉及多项跨境业务的,也仅办理一份备案。

纳税人办理跨境会展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境外会展主办方出具的会展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通常是展位号码对应企业名称,并由境外会展主办方法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提供境外的注册登机证明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境外会展主办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如果境外会展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4、国内会展服务提供商如果派遣人员出境提供服务,则应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内会展服务人员(1-3人)《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最重要的是第2项和第3项,这两项需要接受方盖章。而第4项在实际操作

中是可有可无的,即提供方不一定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因此这一项材料没有,也不影响免税备案。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会有专门窗口接待。税务机关受理人将当场逐条审查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材料。遇有材料不合格的,受理人会当场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修改补充。材料合格后,报送材料将封存,并给予纳税人受理登记表,用于财务备案。报送材料中的合同原件将退还纳税人。材料已经接收,如果再要放弃免税,则要再报送放弃免税声明,并依法缴纳增值税。一旦中途放弃免税,36个月内将不允许再申请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提交跨境免税的企业,税务机关会定期审核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情况,对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不允许办理免税。已经免税的金额要重新缴纳。此外,所有申请跨境免税的材料要做好存档,税务局还会多次复核。一旦复核过程中材料缺失,必须再次准备材料。

二、跨境会展业务

在实际业务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应税服务”主要指的是境内各种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各类会展服务公司向境内企业提供的举办地点在境外的各类展览和会议活动。其中,会议活动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管控而日益减少,展览活动占据了绝大部分业务。

境外的各类展览会一般不接受我国企业的直接报名,而是在中国指定代理、总代理或独家代理,由这些代理组织中国企业参展。很多情况下,这些代理又与国内的各种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或展览公司合作,指定他们为二级代理,甚至三级代理,由他们再去组织企业参展。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贸促会负责全国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要求,贸促会会同商务部于200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贸促展管〔2006〕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中国贸促会负责受理具备出国办展条件的全国组展单位申报的出国办展项目申请,并对审核批准的出国办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根据中国贸促会《2013年中国出国经贸展览市场报告》,截止到2013年10月30日,全国102家组展单位共赴72个国家实施办展计划1391项,全年净展出总面积61.8万平方米,参展企业约4.5万家。如果考虑到实际业务中涉及到的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的情况,该行业涉及范围将更加广阔。如果核算出国参加经贸展览所需要的费用,那么该行业涉及的应税金额将十分巨大。三、现有免税方式的主要问题

1、备案手续复杂,浪费公共资源

按照现行备案制度,申报免税的纳税人需要为每一份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登记材料至少涉及四份文档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则需准备五至七份文档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一家3~5人的微型展览公司为例,每月涉及出境展项目为1至2个,每个项目涉及合同为5~8份,那么每月展览公司须备案20~32份文档原件,税务机关相应备份20~32份文档复印件。如果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则备案文件增至25~56份!该公司财务人员每月需额外往返税务机关一至两次,如展会发生时间跨月,则该财务人员往返税务机关次数还要加倍。

如果是一家知名会展公司,每月出境展项目为5个左右,每个项目涉及合同为10份左右,那么每月展览公司须备案50份文档原件,税务机关相应备份50份文档复印件。如果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则备案文件增至85份。

申请免税的纳税人需要永久留存备案资料,不得缺失,以备税务机关定期复核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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