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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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作者:马登庭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均为我国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颇为常见的财产性犯罪,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定都存在较大困难。

对于该两罪,应以刑法意义上交付行为的有无及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为自愿交付为关键点进行正确界分。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交付行为;认识错误;自愿盗窃与诈骗在罪案中频繁发生,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交织的财产性犯罪均无统一的定性标准。

我国《刑法》第264 条、第266 条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罪状也仅以“盗窃”和“诈骗”略加叙明,并未明确揭示两种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构。

故正确界定两罪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两罪的界限进行区分,进而对具体案件展开分析,力求探究出较为科学的界定方法,以助力于此类实际问题的解决。

一、两罪概念及犯罪构成上的大体区分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该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而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既遂形态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一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仅从概念和犯罪构成上看,盗窃罪与诈骗罪似乎比较好区分。

两罪皆是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归属于取得型的范畴。

犯罪主体都需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为“盗”,诈骗罪为“骗”。

但随着市场经济大发展、行为人作案手法日趋多样化,骗中有偷、偷中有骗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不断上演。

因此对于以盗窃和诈骗手段相互交织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便成了亟需解答的难题。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成分 ,这两种犯 罪之 间的界限就难 以区分 。 那 么 ,盗窃 罪与诈 骗罪 的本 质 区别是 什么 呢? 1 . 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意思表示 民法 上的意思表示包括 当事人的意思和
表示行为 , 其 中意思有分为 目的意思和效果 意思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者
共同构成完整 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通过 具体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 , 但是其要实现 的目的和效果意思必须确实存在 。在处分行 为 中不论是实质交付行为还是形式上的交付 行为 ,都必须有 意思表示包含在 内,意思表 示是 民事法律行 为的核心和关键要素 。关于 意思表示的解 释对象 ,历来有争议 ,各国不 致。 “ 我国通说认为应采折衷主义理论 , 以表示主义 观主义 ) 为主,意思主义 ( 主观 主义 ) 为辅。 ”【 1 ] 即一般情况下 “ 采用表示主 义理论 ,即从行为人客观表现出来 的行为解
理论 广角 2 0 1 3年 7期 ( 中)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冯 宗盛 ( 云岩 区人 民检察院 贵州 贵阳 5 5 0 0 0 0)
摘要: 诈骗 罪、盗窃罪作 为常见 多发性侵犯 财产类犯罪 , 在 刑法理论和 司法实践中都 占有着重要地位 。g - - 种罪名在主体、客体 、主观方 面都相 同. 客观方 面虽 然在通常状况下不难 区分 ,但在一些非典型案件 中,常常存在 交叉重叠 , 较难 以辨别。本文拟通过详细阐述诈骗 罪、盗窃罪构成要件 ,分析说明二罪的不同点,以
期为 实务 中准确定性 处理类似争议案件,提供 些许有益借鉴。
关键词:诈骗 。盗 窃
绪论 诈骗罪、盗窃罪 同属于刑法分则中侵犯 财产类犯罪 , 且都具有常见性 、多发性 。 在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中都 占据着重要地位 。 在一些典型案件 中,二者不难 区分 , 但 近年 来随着犯罪手段 日 益复杂 。 犯罪 目的和犯罪 行为越来越隐蔽 , 案件定性变得 困难。 而且 , 由于一些理 论上 的长期争议 ,也使 得诈骗 罪 、盗窃罪 的犯罪构成 , 存在着许多模糊 地 带 。本文 拟通过二罪 名构成 要件 的理 论分 析 ,界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概念 ,论述 笔者 对 于理论争议 的一 些看法 ,明晰该 案的定 性 。希望能为实务 中类似疑难 案件的判决 , 提供些许帮助和借鉴 。 二 、诈骗 罪与盗 窃罪 的区别 诈骗罪和盗 窃罪 的犯罪构成不同,下面 本文将归纳总结二罪名 的区别点 : 第一 。二罪分属的财产犯罪种类不 同。 诈骗 罪和盗 窃罪虽 然都存 在财产转 移 占有 过程 , 但相对方 ,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却截 然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 而 自愿交付财产 , 被骗者并未有与行为人相反 的意思表示 ,属于骗取型犯罪。盗窃罪 中, 行为人却明显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思 , 采用 不被被 害人所知 的方 式( 行为人 自认为) ,秘 密窃取他人的公私 财物 , 窃取型犯罪 。 第二 , 二罪的客观方面不 同。理论上来说 ,诈骗罪 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 使被 害人对事实真相产 生错误认识 ,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 自愿的做 出处分财产的决定 , 至此诈骗罪既遂 。 第三 , 二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由于诈骗 罪,被害人 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要求 即时完成 , 所 以被害 人自 愿交付的财产可以为不动产 ,即行为人 的犯罪对 象既 可以是 动产 ,也 可以是不 动 产 。而盗窃罪 , 行为人秘密窃取转移财物行 为必须 即时完成 , 所以盗窃罪 的犯罪对象一 般 为动产 ,而不可能是不动产 。第 四。二罪 中欺诈行为的 目的不同。诈骗罪中 , 行为人 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是 为 了使 被骗者产 生 错误认识 ,而后 落入 圈套 自愿处分财产 , 至 此犯罪 既隧完成 。 可盗窃罪中 ,如果行为人 进行欺诈行为 , 则只是作为使被骗者放松对 侵害对象 注意和监控的手段 , 然后实施秘密 窃取行 为 , 犯罪才完成。第五 ,二罪 中交付 意思是 否存在 的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二者在行为方式、手段、和受害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别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分析,探讨其区别和特点。

一、网络诈骗罪的特点与区别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传统犯罪行为相比,网络诈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实施手段复杂。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通过编写恶意代码、发送虚假网页链接、冒充他人身份等手段进行欺骗,实施手段非常复杂。

2. 受害对象广泛。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全球化特点,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受害对象可以是任何人,甚至包括国外的境外人员。

3. 难以查证。

受网络匿名性和跨境特点影响,网络诈骗的查处和打击相对困难,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跨地区、跨国际的合作才能够取得成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盗窃手段简单。

传统的盗窃犯罪通常采用的是物理手段,如撬锁、破窗等方式实施盗窃行为,相对来说手段比较简单。

2. 受害对象局限。

盗窃罪的受害对象通常是实体物品,如现金、贵重物品等,受害范围相对来说是局限的。

3. 查处相对容易。

由于盗窃行为通常需要在实体环境中进行,物证比较明显,因此相对容易被发现和查处。

盗窃罪与网络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其作案手段与受害范围的不同。

盗窃罪通常采用物理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范围相对较为局限。

而网络诈骗罪则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受害对象更加广泛,手段更为隐蔽。

三、防范网络诈骗与盗窃的措施针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特点,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 针对网络诈骗,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以防止恶意软件侵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并通过官方渠道购物,以杜绝虚假交易导致的经济损失。

2. 针对盗窃,应加强安防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门锁等,以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法分子进行盗窃行为。

盗窃罪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再区分论文

盗窃罪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再区分论文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区分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该如何区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区分标准较为混乱,虽然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是从诈骗罪的理论构造上进行考察的话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所以,应当从“处分行为”的视角来区分两者,这样才能做到正确定罪量刑。

关键词:诈骗;盗窃;处分行为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39-02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3月,何某冒充某酒店的工作人员以招工为名,用拾得的王某的名片,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李某从人才交流市场骗至某小区的楼下。

随后何某以帮李某寄存行李为由,将其行李放在小区的拐角处。

后何某趁李某到酒店应聘之际,返回原处,将李的行李箱盗走。

何某将盗窃来的行李箱提至益州人道北段绿化带中,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密码锁撬坏,盗走箱内人民币2 000元和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

后案发。

该案在审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的分歧意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定盗窃罪。

理由是何某以帮李某寄存行李为由,使李某对自己的行李脱离控制。

并将其行李放在拐角处,然后趁李某到酒店应聘之际,返回原处将其行李窃走。

据此可见,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从其一系列的行为中也充分体现,何明知是秘密窃取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定诈骗罪。

理由是何某以冒充酒店工作人员招工为名,用捡拾的他人名片为幌子,即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该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刑。

盗窃罪与诈骗罪究竟作何区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定论,明显为盗窃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有之,相反,亦然。

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化的区分标准并不能将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清晰,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只看行为人利用了何种方式,换言之,即使利用了欺骗的方法并一定就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从关键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关键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主观犯意相 同、 客观行为也具有相互交错的情况, 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 以获取 财物 的 关键行 为作 为切 入点 , 而从 刑法上处 分 关系的 内涵 出发 , 进 在理论 上对 上述疑 难 问题进 行探 索和甄 别, 为司
法实 务提供 理论 支持 。
案 例三 : 0 8年 5月 7日 l 时许 , 告人刘 某 在陪 同公 司 接 导致财 产脱 离合 法控制 的行 为 , 20 1 被 对财 物 的取 得决 定性影 响; 次 客 户张 某到 本区迎 宾 大道 云峰酒店 一楼 洽谈 业 务, 间 , 期 被害 人 要 行为 在整个 案件 发展 中起条 件 、 手段 的作用 , 对关键 行为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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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键行为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陈 波 范 小 军
摘 要 盗窃罪、 诈骗罪作 为一种传统型、 多发性、 常见性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占 据着重要地位。 由于两者均为侵财类犯罪,
张某欲 上厕所将 随 身携 带 的公文包 交 由刘 某保管 , 告人刘某 趁 定 的辅助 作用 , 该行 为本身 并不 会直接 取得财 物 。 键行 为决 被 但 关
机将包 内的现 金人 民 币 3 0 元 取走 , 00 并将纸 巾放 入公文包掉 包 。 二、 分析 与说 明 定 了案件 的性 质 。


案 例一 : 0 8 4月底 , 20 年 被告人 王某 和李某 经 密谋后 , 由王 某 办理 虚假 驾驶 证并 虚构 了 “ 陈兵 ” 名义应聘 至花 都区被 害人 的
的区别在 于盗 窃罪是 以“ 秘密 窃取” 的手 段取得他 人财物 , 诈骗 而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转帖]--------------------------------------------------------------------------------作者:董玉庭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确定时如何确定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入的阐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来分散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法学论文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法学论文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

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

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

三个罪的定义

三个罪的定义

三个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1、划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一般情况下,两者不难区分,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则存在一定的困难。

两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如果欺骗的手段不是对被害人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而使被害人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是从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秘密地窃取财物.,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反之。

则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例如,行为人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调包”的形式窃取他人财物的,尽管有欺骗性手段,但是非法获得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欺骗手段仅起次要作用,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2、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者在许多方面相似,区别的关键是:(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

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调包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调包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调包”案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异同 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助你将考试一网打尽】 2008 年 1 月 3 日[案情] 被告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经预谋后决定结伙从老家江西瑞金窜至新疆,以为人消 灾、变钱为名诱骗他人,之后,采取“调包”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2006 年 5 月 8 日,被告 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窜至新疆兵团农八师一三二团,谎称能够为人消灾、变钱,诱骗 被害人刘文霞将现金 18 765 元用报纸包上放在自己的自行车上。

让谢年生为其变钱。

期间, 谢年生让刘文霞背对着自行车,刘福娇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用报纸包着的废纸与刘文霞的 18 765 元钱进行调换,事先等候在附近的刘木连开车接上谢、刘二人,将该款盗走。

次日, 三被告人窜至农八师一三四团再次作案时, 被途径此处的刘文霞发现, 刘文霞立即向公安机 关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 18 765 元,公安机关将此款发 还给刘文霞。

[分歧意见] 一、二审法院裁判均认定,被告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原裁判 生效后,申请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不服,分别聘请了三名辩护人不断为其申诉,期间 辩护人还多次找到有关领导反映原裁判在定性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他们提出的申请再审理 由如下:申请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预谋,决定结伙进疆骗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 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一系列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刘文霞产生错觉,将包好的现金交出,申 请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 18 765 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 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配合,均行为积极, 不宜划分主、从犯。

被告人谢年生、刘福娇、刘木连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有一 定的悔罪表现, 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作者:高峰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1期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常见侵财型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这2种犯罪都能进行有效的区分,但由于某些犯罪行为的较为复杂和特殊,常使人们混淆了对行办性质的认识,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的定性不够准确,所以如何正确的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对于正确认识犯罪行为,准确的把握定罪与量刑,促进司法公正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处分行为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单纯在刑法条文的定义中来分析,正确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似乎并不难,这2种犯罪基本上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

但在客观方面,两者则具有较为明显不同。

盗窃是完全违背被害者的意思的犯罪行为,而诈骗罪是利用被害人的瑕疵意思表示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由于行为人犯罪手段多种多样,既有采用被害人不知的方法窃取,又有采取骗取的方式,这样区分两者时给司法人员带来不少困惑,并且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罚要明显比诈骗罪严厉,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而诈骗罪的标准是3000~10000元以上,且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都是单独入罪的条件,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而成立诈骗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必须准确的区分两罪,才能正确定性和量刑。

盗窃罪为完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非法获取其财产,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利用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做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被害人处分行为的有无。

但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被害人是否需要处分意识以及处分意识的内容,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辩论赛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辩论赛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辩论赛盗窃罪与三角诈骗有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上。

1、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先后有序的四个部分:(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2)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原因,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循序渐进,因果分明,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2、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

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另一种是虽然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等在场,但是犯罪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

秘密窃取具有时间性要求,是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

秘密获取只是窃取财物的直接手段,而不是概指整个盗窃过程的作案手段。

由此可见,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不能被犯罪行为的表象特征所迷惑,应抓住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

不管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哪一种或者哪几种诈骗手段,只要该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准备作用,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就应根据犯罪主行为即秘密窃取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盗窃罪,不能仅依据犯罪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即认定为诈骗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这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很多⼈都不知道该怎么区分它们。

那么,盗窃罪与诈骗罪这⼆者之间到底有哪些具体的区别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就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是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差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为。

盗窃罪的⾏为是窃取他⼈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欺骗⽅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为⼈实施欺骗⾏为;受骗者产⽣错误认识;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遭受财产损失。

⼆是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段有所区别。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法占有为⽬的,占有他⼈数额较⼤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段不同。

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保管⼈未发觉的⼿段、⽅法,将财物据为⼰有,如顺⼿牵⽺、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段等。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法有编造谎⾔、假冒⾝份、伪造⽂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产⽣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的财产。

三是在⾏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盗窃罪是违反被害⼈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受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意识到⾃⼰将某种财产转移给⾏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我们可以根据⼀个案例来进⼀步的说明。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但是其实质和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就这两种罪行进行浅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两种犯罪行为。

我们来介绍一下网络诈骗罪。

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技术等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其目的是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类犯罪通常是以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信息来欺骗受害人,有时甚至能够使受害者不知不觉地就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典型的网络诈骗包括虚假投资、虚假销售、虚假房地产交易等,通过网络的便捷性和匿名性,犯罪分子往往能够轻易地逃避打击,所以网络诈骗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中的一大难题。

针对网络诈骗罪的打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网络侦查、打击技术、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着手,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一类犯罪行为的蔓延。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多样化,有时甚至会采用强行破坏、抢夺等手段,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一些盗窃案例,比如扒窃、盗窃车辆、盗窃店铺等,这些都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由于盗窃罪涉及面广、手段多样,所以预防盗窃罪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财物保护,避免成为盗窃犯的目标。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

从定义和犯罪手段上来看,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具有明显的不同。

在犯罪手段上,网络诈骗罪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而盗窃罪则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在定义上,网络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网络诈骗罪指的是通过利用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方式,采取欺骗、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犯罪的行为,主要通过虚拟网络进行操作,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隐蔽性。

相比之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潜入或者骗取等方式,盗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通常是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需要实际接触到物品,较为容易被发现和追踪。

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在手段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主要采用欺骗、虚假交易、网络钓鱼等方式进行犯罪。

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虚构交易信息等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进而获取其财物或者涉及财务账户,造成经济损失。

而盗窃罪则是利用技术或者生理手段直接接触财物,实施实际的盗取行为。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后果上也存在差异。

网络诈骗罪通常造成的是经济损失,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操作,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大量财物或者非法牟利。

而盗窃罪所造成的损失则主要是财物被盗,可能涉及到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及国家机关的财物被盗,对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秩序造成直接影响。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法律的认定和定罪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盗窃罪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以盗窃为目的,先盗窃后依法追赃的,可以并罚。

”刑法对于这两种罪行的认定和处罚具有明确规定。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应当以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认定和定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盗窃罪与诈骗罪徐光华law:区别的要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第一,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财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

(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或者说,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一般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

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当然知道财产转移的事实,即行为人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也知道将财产交给了谁。

诈骗罪中,犯罪分子是使用了诈术,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即被害人对于财产的流转是知情的;而盗窃罪中,被害人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之下,是不知情的。

但是,实践中存在疑问的是,犯罪分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产呢?如果被害人处分了财产,犯罪分子成立诈骗罪无疑;如果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犯罪分子虽然是使用欺骗手段,但是被害人对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那里是不知情的,是蒙在骨里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以下情形的处理: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等。

[历年真题]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妻子。

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

”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考点:丙“自愿”交付;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不仅仅是指所有权能,注意财产是由谁占有)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解析:ABC。

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从财物占有人(丙)处骗取了财产。

丙是财产的占有人,被骗了将财物脱离其占有,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浅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浅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和 窃取 手段 的 复杂侵 犯财 产 类案件 , 司法部 门在 定 罪 与量 刑 上 困难 重 重 。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区 分 使
的 关键 在 于对 财物 的处 分行 为。
[ 关键 词 ] 诈骗 罪 ; 窃罪 ; 盗 处分行 为
[ 中图分类 号 ]D 65 [ F2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2 0 04 0 50 2 1 )3— 12— 3
第2 5卷
第 3期
Vo _ No. l25 3
【 刑事法学论坛】
浅 谈 盗 窃 罪 与 诈骗 罪 的 界 限
马 颖
( 津 市 河 西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津 30 0 ) 天 天 0 2 1
[ 摘
要 ] 盗窃 罪与诈 骗 罪 同属 财产 型犯 罪 ,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 , 而 出现 了诸 多掺 杂有诈 骗手 段
影 响到 国家 司法机 关 的尊 严 和权威 。因此 我们 应该
从理 论 上 明析 二罪 的根 本 区 别 , 碰 到 复 杂 的案 件 再 时, 能够 科学 应对 , 合理 分析 , 到有 理有据 , 当事 做 让
人认 罪 服法 。
二 、 分行 为是 区分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关 键 处
处 分行 为说 在解 决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混 淆上 还
是很实 用 的 。“ 国刑 法对 诈 骗 罪 没有 采 用 叙 明 罪 我 状 的立 法形 式 , 因而 对 诈 骗 罪 中 的处 分 行 为 未 作 明 文规定 。但 理论 上 的通说 认 为 , 被骗 者 处 分 财 物 是 诈骗 罪完 成 的必备 条件 。 ” 关于 处分行 为 是 不 是诈 骗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要 素 , 或者 说处 分行 为对 诈 骗 罪 的成 立 是 否 必 要 , 在 大 这 陆法 系 国 家 的刑 法 理 论 界 仍 存 在 争议 。 “ 不 必 要 ‘ 说’ 为, 认 处分 行 为并 非 是诈 骗 罪 的独立 成 立 要 件 ,

从调包案件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从调包案件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识 。 分一 词 更 关 注行 为 人 内心转 移 占有 的意 思 , 处 而交
【 案例 四】 某在 某超 市 内, 人 不注意 , 开一 张 趁 打
箱 封 好 的 方 便 面 箱 , 出 其 中的 部 分 方 便 面 , 放 入 取 并

瓶 高 档 白酒 , 然后 将 箱子 照 原 样 封 好 。 结 账 时收 银
从调包素件 看盗窃罪与 仁 骗罪的例一 】 罪嫌疑 人杨某 、 某从 事废 品收购 生 犯 何
意 。 某企 业 收 购废 铁 时 , 般 先 由该 企业 派人 将 二 人 去 一 的 空车过 磅 称 量 。 好废 品后 再 过 一 次磅 。 装 前后 两 次的 差 额 即 为废 品 的 重 量 。 为 了多赚 得 废 品 重 量 , 某 、 杨 何
元 )三 人 却按 照称 重 计 量 的卸 煤 量 收取 货 款 。 ,
【 案例 三】09年 7月某 日, 罪嫌疑人 陈某到北 20 犯
京 市顺 义 区某村 内, 清洗 金 戒 指 为 名 , 被 害人 朱 某 以 将 的 一枚 金 戒 指趁 机 藏 匿 ,并将 一枚 铜 戒 指 冒充 是 清 洗 好 的金 戒 指 交给 朱 某。 经鉴 定 该金 戒 指 价值 1 0 2 0元 。
得 财 物 。 两 罪 的行 为 逻 辑 结构 可 以看 出 , 从 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的 主要 区别 在 于 被 害 人产 生 了认 识 错误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行 了财 产 处分 。 可 以说 , 分行 为 的有 无 , 定 了诈骗 罪 与 盗 窃 罪 处 划 的界 限 。 害人 主动 处 分财 物 的是诈 骗 罪 , 被 被害 人 没 有 处 分财 物 而 是 由被 害人 夺 取 的是 盗 窃 罪 ,即使 被 害 人 采 取 了欺 骗 的 手段 夺 取 被 害 人 财 物 的仍 然 不 改 变 盗 窃 罪 的事 实 。 骗 ” 表 明 被害 人 主 动交 付 了 财物 , 字则 “ 字 盗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关苏晴摘要从处分行为的认定和处分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深度分析使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使得诈骗型盗窃的认定越发简单明了,在犯罪手段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有助于指导刑事罪名的认定,保护被害人利益,对于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科学性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论诈骗罪盗窃罪犯罪手段作者简介:关苏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5-02一、盗窃罪与诈骗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均属于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盗窃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财物,而诈骗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犯罪行为融合了秘密窃取与诈骗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容易混淆,难以区分,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二、处分行为的关键作用盗窃行为是趁被害人不备,将财物秘密窃取,占为己有。

即盗窃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被害人直到犯罪行为结束后才发现自己的财产损失,却为时已晚。

而诈骗行为是在被害人明知自己将丧失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处分行为,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并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行为。

也就是说,盗窃罪与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是否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是否存在处分行为以及处分行为的认定对于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意义重大。

受害人的处分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是否起到关键作用是判断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核心,也是认定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的依据。

处分行为是取得的财产的关键性行为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欺骗受害人之后,无须采取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即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自己。

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的关键性行为是处分行为,则认定为诈骗罪。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周晖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周晖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周晖发布时间:2021-09-02T06:04:12.671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周晖[导读] 2017年,邹某先后多次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的玉米店、奶茶店、菜市场等处以及路边街道的摊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商店里的收款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收款二维码,非法获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的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约七千元。

案发后,公诉人以邹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西北政法大学一、案例概述1.案情简介:2017年,邹某先后多次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的玉米店、奶茶店、菜市场等处以及路边街道的摊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商店里的收款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收款二维码,非法获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的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约七千元。

案发后,公诉人以邹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意见分歧:关于本案学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分歧: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构成盗窃罪。

通常的交易情形为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顾客通过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码支付价款来完成交易,且顾客并没有核实二维码真实性的义务,因此当其按照商家指示向二维码付款之后,双方的买卖关系就结束了,顾客也得到了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顾客并非本案的受害人,这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受害人应为商家,邹某采用秘密手段偷换二维码,使得原本应当进入商家账户的钱款进入了邹某的账户,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构成诈骗罪。

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商家并不是受害人,顾客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原因在于在顾客把价款打入商家账户之前,买卖关系一直处于未结束的状态,因此顾客还负有向商家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他们却错误的把价款打进了他人的账户,致使他们的付款义务并未完成,因此顾客才属于本案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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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尽管今学期期末考试并没有考盗窃与诈骗的区别,但是这一个问题历来是重点。

盗窃与诈骗这两种侵财罪都是行为人通过相对平和的手段取得财物,这是他们与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而盗窃与诈骗都是针对被占有中的财物,这又是它们与侵占罪的区别。

而在一些侵财行为中,行为人确实利用了欺诈、蒙骗的行为获得财物,有时候构成诈骗,有时候构成盗窃,到底如何对它们进行定性、区分?这篇文章试图通过列举一些以前看到过的经典案例,并通过案例的分析来竭尽所能来短浅地区分一下,但是由于本文作者学识有限并且所知甚少,文中很多的观点与论述未必见得准确,请斧正与见谅!——笔者序(作者:程子钊中山大学法学院)案例1:A某在商场购物时,发觉商场并没安装摄像镜头,顿时心起歪念,把一个进口单反照相机塞进台灯的盒子里拿去结账。

最后A付了台灯的价钱拿走了照相机。

(以下简称“偷龙转凤”案)案例2:B某在路上拾到了一个钱包,打开,发现里面有一张借记卡与身份证。

B某遂拿着卡和身份证去A TM机打算“碰运气”,结果成功用身份证组合出了密码,从银行卡里提走了3000元人民币。

(通说为信用卡诈骗)(以下称为“信用卡”案)案例3:C某在一人多的公众场合谎称手机没电而向路人D某借手机打电话。

借到后C 某借口信号不好便要走开通话,并趁D不留意带着手机逃离了现场。

(以下简称“电话案”)案例4:丙是乙的家庭管家。

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

”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以下简称管家案)。

案例5:K某与L某是同事,一天K某见L某手提包忘在会议室里,于是对清洁工I 某说:“等等你去帮我把会议室的包拿来,我忘记拿了。

”I某信以为真,于是把包拿给了K 某。

诈骗罪,即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制造欺骗行为——对方因此产生认识错误——对方交付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财物并使被害人遭受损失。

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由于社会的日益发展,犯罪行为也趋向于多样化,盗窃罪这种侵财罪中的典型犯罪也呈现手段、对象客体等的多样性。

而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手段行为必须要求具有“秘密性”,至少是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手段是“秘密”的,但实践已经证明,这样的理论业已过时,这里就不展开论述了。

于是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提出与外国刑法接轨,盗窃罪应允许公开的夺取,并认为盗窃罪是所有侵财罪的基本条款。

按照,本文要讨论的另一犯罪诈骗罪也只是盗窃罪的特别条款,两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包含关系。

作者同意这一观点,所以下文将会重点以诈骗罪为中心,通过阐述诈骗罪的构成特点来区别于它的普通条款盗窃罪。

一、认识错误的形成原因与概念诈骗罪与别的侵财罪不同的其中一个特点,就是必须要行为人刻意制造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因此产生了认识错误,从而才有下面的财物转移与获得。

一般认为,诈骗罪必须是要行为人积极地制造了欺诈行为,并且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与欺诈行为需要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这是认识错误的产生原因。

对这样的理论的一种解读是:如果是意外事故或者其他偶然因素引起了被害人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只是消极地利用这一点的,并不构成此罪。

作者对此观点持否定的态度。

作者认为对于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不能机械、字面地理解为只能是积极作为地实施,而是应该包括消极、不作为的手法实施,这样才能解决一些四不像的犯罪。

当然,在不作为的犯罪中,必须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认识错误负有提醒的义务——既可以来自法律,又可以来自惯常观念认为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先行行引发的误解作出解释。

只有这样才能认定行为人的不作为属于“实施欺诈行为”。

例如:无业游民甲某穿着一套工商局人员的服装从而使其他人误以为甲是公务员,甲因此获得利益的,属于不作为的诈骗,可构成诈骗罪,当然另外符合招摇撞骗的另当别论。

可以概括一句:被害人的认识错误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并非出自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又产生了认识错误的不宜认定构成诈骗。

例如:行为人路过被害人家门,被害人误以为行为人是邮局工作人员,于是交出一沓钱说“这是今年的订报钱。

”行为人故意不说话并收下了这笔钱。

本案对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因为,行为人没有积极地实施欺诈,并且也不是基于先行行为而负有提醒义务,因此只构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第二,何谓认识错误?很多学者在论证诈骗罪构成中的“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并把诈骗罪和“欺诈型盗窃罪”作比较时,常常把重点都放在区分“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意识”或“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为处分行为”,都是从处分来区分两种罪的差别。

但是,往往并不关注了“认识错误”的解释重要性。

因为,无论是哪一种侵财罪,明显如果被害人知道行为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不法占有,自然不会存在自愿处分财产,即使是在意思瑕疵下看似“自愿”地交付了财物,此行为本质上也是违反了被害人的利益和他的真实意思的,所以把诈骗罪中被害人交付说成“处分行为”本身就很勉强。

因此从处分行为来区分此罪与彼罪,未必就是很好的选择。

但是,不同的是,诈骗罪中行为人还需要一个“欺诈”的行为,而不是像一般盗窃中的直接剥夺对方对财物的占有,所以这或许是个很好的区分点。

但是,问题又来了,上文中的“偷龙转凤”案件,行为人在台灯的包装中塞进了照相机,致使盒内的价值发生了变化——从一盏台灯变成一台照相机。

这看上去也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当然,如果从处分行为来区分,现在流行的观点认为:由于收银员对台灯盒子内的照相机没有认识,所以对照相机没有处分的意思,不算处分行为。

这样的说法与人们日常观念中的“处分”有所出入,不便于生动地理解“处分”行为和诈骗罪。

并且,如果类比刑法中的“概括故意”,我们也可以认为:收银员内心想:只要行为人交付了包装盒条形码显示的价钱,就把包装盒及里面的内容物一并交付给行为人,至于里面是否是台灯或者其他,在所不问。

这样收银员就可以看作对照相机交付具有一种概括的处分意识了,难道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吗?所以从处分行为还有处分意识来看未必能很好地区分两罪的区别。

“偷龙转凤”案看似可以举出反例:盗窃罪中也存在被害人“认识错误”的情况。

笔者对此持相反看法:诈骗罪的客观要素特点是行为人的手段具有“迷惑性”,能令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

但是,盗窃罪中则不存在这样的特点。

至于上述案例的争议,就在于——如何解释“认识错误”的问题:认识是人类对客观存形成的一种反应与感知。

“认识错误”又可以叫做“客观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这种主观的感知与客观事物本身产生了偏差。

从造成偏差的源头上来分类,“认识错误”的原因有两种。

一种是:由于人为的影响使客观存在发生了改变,成为非常态,从而与常态的主观认识偏离;另一种是:人为的影响作用于被害人主观意识,使其对客观的认识发生偏差,此时主观意识是非常态的,而客观事物却是常态的,同样也引发“认识错误”。

当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了客观存在,客观存在呈现非常态;当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了受骗人的主观思想,主观意思才是非常态。

我们可以这样看,“客观事实认识错误”(即“认识错误”)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客观事实错误”;二是“主观认识错误”。

我们平时说的“认识错误”,是指广义的,即“客观事实认识错误”。

而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只包括广义认识错误中的“主观认识错误”。

如下表格可以显示这些区别于联系:广义“认识错误”的两种情况所以我们可以从上看出,“偷龙转凤”案中,收银员的主观认识是“常态”的:一个台灯的盒子里理应该是一盏台灯;但是,客观事实被行为人改变了:台灯盒子里是照相机。

这是欺诈行为作用于客观,客观事实已经改变为“非常态”了,所以满足上述的前一种情况,属于“对物的欺诈”,只构成盗窃罪。

而构成诈骗罪中客观要素的欺诈行为,必须是令到受骗人的主观认识成为“非常态”而偏离客观事物的“常态”。

例如:行为人花言巧语令被害人误认为自己的祖传天价玉佩是假的从而低价处分给行为人,此时玉佩的高价值是常态,但是被害人主观认识是“非常态”的,欺诈行为作用于被害人主观认识,所以依法构成诈骗罪。

这是以“认识错误”来区分两罪的方法。

二、“交付”行为的终局性讨论说完“认识错误”的问题,我们转到了区分两罪的另一重点:交付行为。

陈兴良教授在《两岸刑法案例比较研究》一书中说到了诈骗罪够成中的处分行为必须具有“终局性”,即交付或处分必须是终局性的转移行为,而不是非终局性的。

上述案例中的“借手机”案,被害人D某虽然把手机借给C某使用,但这不是终局性的处分,只是暂时的借用,甚至是附条件的:只能在我可控的范围内使用,所以借手机案构成的是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这显示了“终局性”处分的定义:一种持续较长时间的、并从空间上割裂自己对此物占有的处分行为,买卖行为就是典型的“终局性”处分行为了。

当然,对于一些“借用”行为中财物交付行为的“终局性”理解不宜过于僵硬和一概而论,应该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定,不能机械地在时间、空间上作出硬性标准来区分。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三版)》中也说到:即使行为人以占为己有的目的,以借用的名义向被害人借轿车,同样构成诈骗罪。

此案中被害人尽管只有“把车借给行为人使用一段时间的意思”,但由于借用的时间一般较长,使用者一般可以较自由、独立地使用轿车,可以把“借出轿车”的行为看作是“终局性”处分,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但是,上述“手机案”中被害人只是把手机暂时交给行为人使用,不仅时间上持续较短,并且空间上也要求行为人不能越出一定的范围限制(没人会放心陌生人借用自己的手机跑出很远使用的),所以可以看作被害人还事实上要求占有着手机,行为人的使用不具有独立性和自由性,所以此种“借用”不是终局性处分。

二、受骗人的权利能力三角诈骗与间接正犯的盗窃的区分也是讨论了很长的时间。

由于从前的诈骗罪与盗窃罪都是面对面的、单对单地实施——受骗人就是被害人,受骗人处分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关系复杂化,财产委托管理、占有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犯罪的实施与形态也变得多元化,三角诈骗与间接盗窃就是这样出现的。

这里说的间接盗窃只是指欺骗犯罪的工具,并利用其获得财物。

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清洁工”案,K某对清洁工实施欺诈,使清洁工误认为L某遗忘于会议室的手提包是K某所有,于是无意中成为K某的盗窃行为的工具,K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而案例中的“管家案”,是学界差不多一边倒地认为构成诈骗罪,两个案例其中相似性很多,为何得出不同的结论?作者认为,尽管三角诈骗与欺诈型的间接盗窃都是利用欺诈第三人来取得财物,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但是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关键在于——受骗人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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