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沪科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沪科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1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市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三章专家选取与使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上海市科技管理,是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运行维护、开发利用、专家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在科技管理中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可申请入库:(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沪科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4〕8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4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运行要求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海市科普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机构和平台,包括示范性科普场馆、基础性科普基地、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包括:(一)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资质检查和随机抽查;(二)对科普基地的科普效能进行综合评价;(三)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普基地实施属地化管理。

其中,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由注册地所在区的科技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包括:(一)科普基地认定、资质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初审和推荐;(二)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科委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

上海市科委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

上海市科委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79.10.15•【字号】沪科[79]第267号•【施行日期】197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通知)(沪科(79)第267号)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各区、县、局(院):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科技干部授予技术职称意见”的精神,我们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现代科学技术的组织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将越来越重要。

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是科技干部的一部分。

对科学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他们的专业知识、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作出的贡献,评定技术职称,是调动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刻苦钻研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做好管理工作,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兴旺发达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对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是一项新工作,情况也比较复杂,又缺乏经验,拟定的《暂行办法》是否完全符合实际,尚待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因此,希望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考核领导机构,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积极、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科技干部处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

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是科技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一部分。

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速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干部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做好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兴旺发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沪科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10月17日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科技报告是上海市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科技报告类型包括:(一)最终报告。

科研项目在结题时撰写的从技术层面报告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重要成果的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必备材料之一。

(二)进展报告。

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撰写的年度和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三)专题报告。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受上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科技报告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三)与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含课题)合同时,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间,并作为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送科技报告。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科委、市府科技干部处、人事局、劳动局、财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科委、市府科技干部处、人事局、劳动局、财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科委、市府科技干部处、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给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
理人员晋升工资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情报档案保密
【发文字号】沪科[84]第1085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4.12.10
【实施日期】1984.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技干部处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科(84)第1085号)
关于给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人员晋升工资的通知
各部、委、办,各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特别是那些杰出的中青年人员的作用,在今年五月份召开的市科技工作会议上,宣布了市政府的决定:要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优先晋升工资,使他们能够精力旺盛,没有后顾之忧地为党和人民工作。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和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现将给贡献突出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人员晋升工资的办法,通知如下:
1、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市内承认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沪科〔2015〕46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46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更好人才支撑,特制定《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评审第四章公示与立项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设立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简称扬帆计划)、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简称启明星计划)、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简称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简称浦江计划)等4种类型计划,以项目形式资助入选者创新创业。

其中浦江计划由市科委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联合设立。

扬帆计划面向32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其进行原始创新和大胆探索,尽快成长为上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

启明星计划面向35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脱颖而出的杰出青年科技人员,促进其加快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成长的步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沪科〔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7〕423号各所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市科委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规范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过程管理,推动所属事业单位的稳定运行,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1月17日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规范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市科委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所称所属事业单位指主管部门为市科委且和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预算管理是指所属事业单位经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对该计划的实施、调整、监督和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原则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

所属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年度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历年结余及据此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确保预算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5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寿子琪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技术是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学技术进步的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1996年6月2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条件、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科技工作者的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上海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保障作用。

据统计,本市每年的财政科技投入总量由1996年的5.6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69%),增至2009年的215.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7.2%)。

2007年至2009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2%、2.64%和2.7%。

每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数量由2000年的21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7.29%),增至2009年的56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15%),并于2005年和2009年两次囊括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所有五大类别奖项。

近年来,本市专利授权量和技术合同成果成交合同额也迅速增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

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已由2000年的1021.77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16.5%),增至2008年的6041.98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4.8%)。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5•【字号】沪科〔2015〕415号•【施行日期】2015.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沪科〔2015〕41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经修订后,已经2015年8月11日召开的市科委2015年度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2015年度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8月15日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2015年度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提高工作效能第九章会议制度第十章公文审批第十一章工作纪律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一章总则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科委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科委要紧紧围绕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目标要求,以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加快创新价值实现为主线,着力增强创新自信,加强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创新体系建设。

四、市科委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科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的精神,提升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三章项目征集第四章评审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市科委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三)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审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合同;(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六)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七)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沪人社专发 (2016) 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8日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指标的人才评价导向,现就本市畅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途径、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措施及相关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1.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见附件1),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依据。

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国家及本市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2.进一步完善工程技术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沪科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科规〔202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沪府令18号)精神,修订形成《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4月30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三条《奖励规定》第一条中所称“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是指在本市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候选对象,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候选对象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技功臣奖第六条《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体系,逐步形成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为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创造良好的评聘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上海市职称英语考试在继续组织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外,从2004年起,增加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考试标准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相应的英语水平一致。

二、开展应用工程技术初级水平认证试点工作1、为完善和健全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体系,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开展应用工程技术初级水平认证的试点工作。

认证设生物、医药、化工、材料、机械、电气自动化、规划设计、土建施工、工程管理等专业。

2、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应用工程技术专业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应用工程技术专业工作3年以上,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均可按专业向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及其委托的受理服务机构提出认证申请,由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认证。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提出认证申请。

3、申请应用工程技术初级水平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能力的学历证书、个人专业技术工作小结等书面材料,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

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人事档案暂未来沪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本市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个人诚信档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委、办、局,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科技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科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岗位设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科委,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本市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科研型企业、科研院所及相关机构中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纳入本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范畴,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分为助理技术主管(初级)、技术主管(中级)和高级技术主管(高级)三个级别。

(一)获得初级资格,表明具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

(二)获得中级资格,表明具备独立承担技术管理关键岗位工作的能力。

(三)获得高级资格,表明具备战略决策、技术发展规划、创新管理、知识管理等高级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评审标准、统一组织考试和评审的办法。

其中初级和中级实行考试获得资格的方式,高级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获得资格的方式。

第六条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

市科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沪科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市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3月23日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评估与撤销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平台是上海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专业技术服务的科技创新基地,在降低科技创新成本、促进创新驱动发展、营造科技创新生态等方面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服务平台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优质科技资源、具有行业主导力、按照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第三条服务平台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服务平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服务平台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2.08.10•【文号】[92]科发人字0994号•【施行日期】1992.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994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院人事局。

附件:《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附件:关于科技人员普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第一条根据[91]科发人字0338号文关于“从一九九一年起,对一九八二年以后毕业入所的科技人员实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最高年限限制”的规定(以下简称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特制定本具体规定。

第二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是指:获硕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或获硕士学位后四年)、获学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职务七年仍不能晋升为助理研究员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任助理研究员职务十年仍不能晋升为副研究员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任副研究员职务八年仍不能晋升为研究员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获硕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或获硕士学位后四年)、大学本科毕业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八年、大学专科毕业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九年仍不能晋升工程师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任工程师职务十五年仍不能晋升为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

第三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的办院方针,加强科技队伍管理,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促进人才的早期流动,保证科技队伍的高水平、高效率和活力。

第四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范围,一是1982年及其以后毕业分配来院工作的科技人员,包括从院外调入的属1982年及其以后毕业的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关于在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的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关于在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的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关于在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4.08.27•【字号】沪府技干[84]第68号•【施行日期】198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沪府技干(84)第68号)关于在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的办法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局: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必须改革科技人员和专业干部的管理体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

”紫阳同志的指示,为我们进行科技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科技人员管理体制上,过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力过分集中和单位部门所有制。

基层单位没有多少用人的权力,单位需要的人调不进,多余的人又送不出。

有的把人才视为部门所有,宁愿闲着无事干,也不愿把他们放出去发挥作用,造成了人才的积压浪费。

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对科技人员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单位和科技人员本人都有一定的自主权,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科技人员的迫切要求。

我们进行科技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本目的在于合理使用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

前不久,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还批准了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制订的“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

为了配合经济、科研体制改革的开展,克服科技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的弊病,打破“大锅饭”,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经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同意,在本市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如下:一、根据生产和科研任务的需要,在单位内部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

试点单位在聘任各级技术负责人后,由技术负责人自由“组阁”,组成课题组或项目组。

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力,科技人员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力。

凡被聘用的科技人员,由厂(所)长发给聘书,签订合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沪科〔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科〔2022〕15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吸纳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1.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

本市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国家与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建设布局的各类重大创新基地平台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合理设置新的科研助理岗位。

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吸纳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最大限度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发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引领作用。

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市科委“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各类项目。

创新基地和平台包括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科普基地、软科学研究基地等。

强化上述项目和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3.加强科研助理岗位服务保障。

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按照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政策,本市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科研助理岗位经费可按规定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科委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
升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沪科[79]第26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1979.10.15
【实施日期】1979.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通知)
(沪科(79)第267号)
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
各区、县、局(院):
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科技干部授予技术职称意见”的精神,我们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现代科学技术的组织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将越来越重要。

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是科技干部的一部分。

对科学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他们的专业知识、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作出的
贡献,评定技术职称,是调动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刻苦钻研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做好管理工作,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兴旺发达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对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是一项新工作,情况也比较复杂,又缺乏经验,拟定的《暂行办法》是否完全符合实际,尚待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因此,希望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考核领导机构,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积极、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科技干部处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

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是科技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一部分。

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速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干部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做好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兴旺发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