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争议多江山市三个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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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争议多江山市三个典型案例分析在生产车间,职工因违规操作,受伤了;在上班途中,员工为充值话费,遭遇交通事故;在施工工地,工人因新旧伤交织,伤情加重――上述情形都能认定为工伤吗?
今年上半年,在江山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的5起由企业提起诉讼的工伤行政案件中,企业对于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间的竞合关系等内容,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对此,江山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公良认为,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应该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理解、适用现行法律。要首先保障工伤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兼顾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功能。
而从长远角度来看,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才是正题。企业应提高加强安全保护的导向理念,只有早日建立预防、康复、补偿良性发展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才能有效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
案例一
学习安全知识的同时,更应学会应用安全知识
2008年6月10日早上6时40分,江山某木业制品厂车间,女
职工郑某在压刨机运转时,因直接用手去疏通,导致右手大拇指被
压刨带卷进毁损。2008年10月7日,郑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构成工伤。今年3月,该木业制品厂提出诉讼,认为郑某构成工伤不符合
客观事实。提出郑某的受伤时间,不在厂方明确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且厂方对工人操作规程有严格规定,郑某受伤,系因自己不遵守操
作规程所致。
法官解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郑某违反了车间操作规定,本人有一定的
责任,但她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而引起的伤害,应当认定
为工伤。
其次,工伤赔偿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
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不会因为郑某在工
伤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而免除全部或部分的工伤责任,同时,员工
违章操作亦不免除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安全教育不仅仅是学习安全知识,更重要的是
要让员工学会应用安全知识。企业应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安全方面的生产技术知识和操作方法。企业管理需
贯彻实施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
检查,落实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以及各种安全认证制度。车间
安全员可通过进行实地参观、直观教育、介绍事故教训等,把安全
知识考核与晋级考核结合进行。
案例二
安全生产固然重要,上下班交通安全亦不容忽视
2007年10月10日8时20分,周某骑摩托车去上班,途经贺村镇严麻车村瓦窑背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受伤。
2008年9月28日,劳动部门对周某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尔后,周某所属公司不服,于今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是否是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导致伤害。”周某所属的公司认为,周某因充值话费,绕道行驶与公司上
班路线相反方向,所以不能算是“上班途中”。且公司规定,不论
工种如何,都应在规定时间按时上班,但周某违反了这条规定,所
以不具有“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
法官解析:“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
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
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
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周某
因手机欠费,怕影响工作,上班途中绕道充值话费,是工作的需要,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法官提醒:生产安全固然是第一位的,但上下班途中员工的交
通安全也非常重要。企业管理者,不仅应加强职工在厂内、车间的
生产安全,更应加强上下班途中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对
于一些从事特殊工作的职工,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上下班时间,掌握职工的安全动态。
案例三
为工人体检,能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
毛某是江山塘源口乡某萤石矿矿山的临时工。2007年11月11日,毛某在打风钻时,左眼不慎被溅开的碎石击中,当天自行在乡卫生院治疗。两天后,得知情况的矿山承包人姜某的妻子郑某,陪同毛某前往江山市中医院治疗。20多年前,毛某双眼因车祸曾受过伤。医生检查表示,毛某双眼有旧伤,而左眼的再次受伤,导致伤情加重。
去年12月24日,矿方向江山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认为毛某的眼睛原有旧伤,虽经治疗左眼仍一直视物模糊。而且毛某在矿上工作期间,一直未向矿方及同事提出过左眼有任何不适的感觉,因而认为毛某的伤并不是在从事矿山作业过程中引起的。
法官解析:毛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而毛某的眼睛原有旧伤的事实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矿方一次性赔偿毛某8万元的同时,还需配合其做好保险理赔的相关手续。
法官提醒:本案矿方承包人可能是出于临时雇用、节约成本的原因,没有对毛某进行体检。因此,企业在招收录用工人之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预录用工人进行具体全面的身体检查。同时,务工人员也应提供真实的身体健康证明。企业应及时为员工尤其是具有高危作业性质的特殊岗位员工参保,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出现工伤事故时,却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