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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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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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摘要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

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

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

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Abstract: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引言 (3)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 (4)(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 (4)(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 (5)(三)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 (6)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8)(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 (10)(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描述 (11)(三)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 (13)(四)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 (15)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6)(一)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条文 (16)(二)对隐私权进行详细归类 (19)(三)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 (19)结语 (20)参考文献 (21)外文参考文献摘录 (22)外文参考文献译文 (27)致谢 (32)引言: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夫妻间隐私权保护协议(2024版)

夫妻间隐私权保护协议(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夫妻间隐私权保护协议(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夫妻双方1.2 隐私权1.3 个人信息1.4 敏感信息第二条隐私权保护原则2.1 尊重与保护2.2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2.3 夫妻双方共同维护第三条个人信息保护3.1 个人信息收集3.2 个人信息使用3.3 个人信息存储3.4 个人信息传输第四条敏感信息保护4.1 敏感信息识别4.2 敏感信息处理4.3 敏感信息披露第五条夫妻间沟通与协商5.1 交流渠道5.2 保密事项5.3 例外情况第六条第三方合作与共享6.1 第三方合作原则6.2 信息共享范围6.3 信息安全保障第七条隐私权侵害应对措施7.1 侵害行为识别7.2 侵害行为处理7.3 侵害行为预防第八条培训与教育8.1 培训内容8.2 培训方式8.3 培训周期第九条监督与检查9.1 监督机制9.2 检查频率9.3 违规处理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责任承担11.3 违约赔偿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类型12.2 解决方式12.3 仲裁机构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3.1 法律适用13.2 管辖法院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附加条款14.2 合同附件14.3 合同修改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夫妻双方1.2 隐私权隐私权指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敏感信息等。

1.3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指可以用于识别夫妻双方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

1.4 敏感信息敏感信息指可能对夫妻双方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损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状况、家庭背景、财务状况等。

第二条隐私权保护原则2.1 尊重与保护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隐私权,不得侵犯对方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

权利保护和利益平衡——论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

权利保护和利益平衡——论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
摘要:从婚姻法的角度论述了我国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现状及其保护, 总结了我国 婚姻关系中配俩知情权 与隐私权的利益冲突问题, 进而提出了解决二者冲突的立法建议, 希望能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有所稗益。 关键词:权利;利益;配偶;知情权; 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一 42(2006)03一 一 923 71 340 03
世纪的英格兰。然而, 知情权的诞生是从美国开
始的。美国的“ 知情权运动” 则始自 殖民地时期, 主要是由 批评殖民者当局而引发的一系列政治事 件所推动。1756 年, 约翰 亚当斯在一篇文章中 指出, 有知识的百姓是对英国统治的最有效的反 抗。这一理论直接引发了民众对殖民政治的普遍
参与的 潮。 在 1945 年1月的一次 热 [53 演讲中, 美 国 编辑肯特 库柏(K Copper)首次提出了 新闻 ent
才能享有和行使其知的权利。 与其他国家一样,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没有明 文规定知情权的条文。有关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一般是从宪法规定的言论 自由、 出版自由的法律 条文中引伸出来的。因此, 作为民法特别法, 婚姻 法对配偶知情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乃渊源于宪法。 此外, 我国配偶知情权主要表现在一方配偶对另 一方的婚姻生活有身份和财产上的知情权, 本文 限于篇幅与结构体例, 故仅对配偶知情权的身份 内容加以分析。 二、 我国婚姻关系中配偶隐私权及其保护 人类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 萌发于人脱离
所谓婚姻, 是指当时社会所认可的男女两性
结 形式。J其中, 法 婚姻的 女 合的 [’ 依 缔结 男 被称之
为夫妻, 夫妻互为配偶。基于这种合法的身份关 系, 配偶相互享有特定的 权利并承担特定的义务, 例如一方配偶对另一方的 婚姻生活有知情的权利 以及忠实的义务等。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是婚姻 对当事人法律拘束力的主要体现, 在维系婚姻 旨 共同体的存续并实现婚姻当事人的利益。然而, 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 夫或妻的个人隐私并不因 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消亡, 其仍然可以保持其“ 个人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阚明旗【摘要】配偶间的隐私权和忠实义务的冲突是我国婚姻关系中错综复杂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关乎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备,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

《婚姻法》修订后的数年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却对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冲突的协调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指导性的法律意见。

文章拟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含义及特点的理解,阐述夫妻间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通过讨论二者之间的冲突现状、原因,以寻求解决途径。

%Conflicts between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faithful obligation in spouse are complex problems in our count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roblems are getting so obvious and severe that they relate not only to the integrity of the marriage system, but also to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Since the revision of the Marriage Law,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thre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none of which mentioned essential guidance for these problems yet. It will come out the conclusions and solution if we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marriage,and discussion of the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these conflicts between them.【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4页(P84-87)【关键词】隐私权;忠实义务;冲突现状;法律协调【作者】阚明旗【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我国《婚姻法》法律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论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障碍及改进

论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障碍及改进

论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障碍及改进摘要:公民的知情权保障是当代国家建设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但是在我国实践中知情权保障仍然存在着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不完善、权利实现主体障碍以及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等种种问题,需要我们在法律修订、统一信息协调机制建设以及群众-政府互动平台建设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统一协调机制;群众-政府互动平台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4-0088-01一、知情权的概念界定皮纯协教授认为知情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情权指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的,向相对方获取各类信息的权利和自由。

包括民主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与具体权利密切相关的基本权利。

狭义的知情权仅指行政相对人向国家机关获取信息、情报的权利,这里行政相对人包括该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在该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

要实现行政相对人的狭义知情权,有对行政机关的义务要求,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和经行政相对人要求后公开信息。

翁国民教授认为知情权主体有三个,既包括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以及非本国公民但在该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包括本国法人以及非本国但在该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

同时,知情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三类: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胡晓军教授对知情权的定义是从公私法两个角度来界定的。

公法角度来看,知情权是公民获取政府资料和政府行为相关信息的行为,从而对政府行政行为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他在文章中对私法角度如何界定未提及。

笔者认为可以与皮纯协教授广义和狭义角度的界定相呼应。

二、知情权在我国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上位法冲突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规定,信息申请人必须在规定范围内才有接触相关信息的可能性,法定范围外的第三人是没有权利知悉的。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到极大的尊重与提高。公民个人私生活越来越得到重视 与尊重。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允许与保护的观念逐步深入 人心, 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重视与维护。 二、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侵害隐私权也是新闻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新 闻以公开为要旨, 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 两者性质截然 相反, 因此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 尤其在对一些 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的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构成对隐 私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各种新闻媒体追踪 报道的目标,他们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明显高于常 人。例如一些名人传记类的文章本来是为了让人们更好 渲染一些已 地了解这位名人, 但作者为了更加6 吸引人 6 , “初恋 ” “黄昏恋 ” “三角恋 ” 经故去的名人所谓的 、 、 等, 造 成了不良影响, 引起他们后人的不满, 照样会引发诉讼。 英国伦敦高院的法官宣布: 英国《镜 !//! 年 7 月 !8 日, 报》 的一篇文章违背新闻诚信原则, 侵犯了英国超级名模 内奥米・坎贝尔的个人隐私,故判决该报向内奥米赔偿 这 73// 英镑 9 约合 3/// 美元 : 。英国媒体纷纷刊文认为, “里程碑 ” 是英国涉及名人隐私权的 式判决, 它将向英国 媒体敲响警钟, 不能再捕风捉影, 大肆炒作名人的隐私以 牟取暴利了!该报编辑皮尔斯・莫根在一篇他编发的文 “内奥米曾频频参加毒品瘾君子的聚会。 ” 章中称: 这下子 《镜报 》 非同小可, 因为 毕竟是英国有影响的大报, 它刊登 的消息应该被认为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内奥米认为这 篇文章严重损害了她的个人名誉,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 权, 且违背了新闻诚信的原则。为此, 她一纸状书将英国 《镜报 》 的编辑皮尔斯・莫根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 《镜报 》 后认为, 这篇文章有失新闻的真实性, 没有可靠的 出处, 因此客观上给内奥米的名誉造成了侵害。 我们知道,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并不享有同样的隐私 权。 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 国家利 益及公众知情权, 凡是涉及到这个范围的, 公众人物就没 有隐私可言。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自己的新闻自由权时, 为 “星 ” 了公众的知情权, 会拼命去探访一些 们的隐私, 明星 因此可能认为, 媒体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 实际上 这时是一个权利和另一个权利的碰撞,两个权利发生了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常常会发生冲突,而如何协调这两个权利,使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是一个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配偶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在婚姻中,有些事情可能只属于自己的个人隐私,如个人健康状况、个人财产状况等,此时,配偶过度干预会使对方感到压抑,破坏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

而在某些重要事情上,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教育等,过度的隐私保护却会使夫妻间的沟通和信任出现问题,反而让感情更加恶化。

其次,我们来探讨如何协调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首先需要夫妻间相互理解和尊重,以沟通为基础,切勿隐瞒事情或欺瞒对方。

其次,夫妻间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不应该过度干预或者做出过分要求。

在公共领域,如家庭财产、子女教育等方面,则应该保持足够的透明度,让对方了解相关情况。

最后,我们来看看一些实际案例。

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一名妻子因为未经丈夫同意就搜查他的电脑,而被判赔偿其侵犯隐私权的损失。

而在英国,有一对夫妻,妻子曾经对丈夫的手机进行搜查,后因此被判违反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法。

不难发现,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出现了冲突,而协调的关键在于夫妻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不论是在个人隐私还是共同事务上,夫妻间应该保持沟通和透明,相互支持,才能维持一段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

除了上述案例,我们还可以看看一些其他的情况。

在中国,一对夫妻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而产生了矛盾。

妻子对丈夫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不够透明,给了妻子非常大的猜疑和不安。

为了了解真相,妻子私自查看了丈夫的银行账单和支付宝账户,结果发现丈夫在存钱方面有所隐瞒,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也存在问题。

这让妻子非常生气,并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但同时,丈夫也认为妻子过于干涉他的个人隐私,使夫妻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需要进行沟通,尊重彼此的隐私和知情权。

丈夫应该积极主动地向妻子透露他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与妻子一起商定共同财产的管理策略,建立夫妻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目录摘要 (3)A bstract (4)引言 (5)第一章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1、隐私权与知情权 (5)2、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第二章权利的冲突、妥协 (6)1权利的冲突 (6)2、权利的协调 (6)第三章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7)1、配偶隐私间的界定 (7)2、配偶知情权的界定 (8)第四章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表现形态 (8)1、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8)2、权利范畴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9)第五章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正确使用 (10)总结 (10)摘要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在常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权力的涉及权力边界上的模糊,同时我国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上的不完善增加了两权的利益冲突。

因此,平衡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可以完善立法、明确边界和案例分析将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平衡AbstractT he conflic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now often body now in real life,The main reason is in power to power the fuzzy boundary,Not perfect at the same time our country conjugal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legislation increased two rights conflict of interest。

Thus,The balanc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conflicts can improve legislation,It borders and case analysis will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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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 突发 生 时 . 配偶 双 方 各 自都 会跟 着 自己角 色 的 价值 观 去 引 导 自
己 如何 去 处 配 偶 隐 私权 和知 情 权 的 分 配关 系
( ) 现 形 式 不 同 引发 冲 突 三 表
保 障 ? 配偶 隐 私 权 的 范 围 到 底 有 多 大 ? 配 偶 知 情 权 的 范 围 有 多 众 所 周 知 , 偶 隐 私 权 是 一 项 消 极 的 , 动 的 、 态 的权 利 , 配 被 静 主 要 表 现 为 权 利 主 体 对 自己 的 私 人 生 活 、 人 空 间 、 人 时 间 和 私 私 大 ? 我 们先 比较 系统 分 析 产 生这 些 问题 的 原 因 。 配 偶 隐 私权 和知 情 权 冲 突 原 因 私 人 信 息 完 全 拥 有 自主 裁 决 权 . 需 要 他 人 干 涉 . 不 会 影 响 他 不 也 ( ) 利 本 质 引发 冲 突 一 权 人 生 活 和 工 作 。 配 偶 隐 私 权 具 有 消 极 被 动 的 特点 要 求 配 偶 另 一 配 偶 隐 私 权 分 为 个 人 隐 私 和 公 共 隐私 .而个 人 隐 私 是 权 利 方 不 要 主 动 的干 涉 其 私 人 行 为 、 人 空 间 。而 配 偶 知情 权 却 恰 恰 私 主 体 在 合 法 的 婚 姻 关 系 中 .配 偶 一 方 不 愿 配 偶 另 一 方 知 晓 或 者 相 反 , 偶 知 情 权 是 一 项 积 极 的 、 动 的 、 态 的权 利 , 要 表 现 配 主 动 主 干 涉 的 个人 信 息 或 个 人 领 域 为 了 保 护好 个 人 的 自我 空 间 . 当事 为 积 极 主 动 的 收 集 或 探 求 配 偶 另 一 方 所 有 跟 婚 姻 或 者 家 庭 稳 定 人 会 竭 尽 全 力 维 护 并 隐 匿 好 这 份 个 人 隐私 但 是 配偶 知 情 权 确 和 谐 的 信 息 配偶 知 情 权 的实 现 必 然 是 要 牺 牲 一 部 分 配 偶 隐 私 是 在 合 法 有 效 的 婚 姻 关 系 中 .配 偶 为 了更 好 地 维 护婚 姻 稳 定 和 权 的 。 因为 配 偶 知 情 权 是 否 实 现 完 全 会 影 响 配偶 隐 私 权 被 侵 犯 家 庭 和 睦 .配 偶 一 方 会 尽 可 能 了解 或 收 集 配 偶 另 一 方 的 所 有 信 披 露 多 少 、 露 程度 等等 披 . 二 、 偶 隐 私权 和知 情 权 的 冲 突现 状 配 息 . 个 信 息 自然包 括 对 方 的 个 人 隐私 权 这一 被动 与 主 动 的 关 这 系. 自然 在 现 实 生 活 会 产 生权 利 的 冲 突 比如 配 偶 一 方 想 多一 些 随 着社 会物 质 生 活 的 不 断 发展 . 人们 时 时刻 刻 都 处 于 高压 力 彼 此 的空 间 和 秘 密 . 只要 是 不 涉 及 配 偶 和 家 庭 感 情 或 者 利益 的 . 和 快 节 奏 的 生 活状 态 下 . 在婚 姻 关 系 中 越来 越 重 视 精 神 上 的放 松 当事 人 就 不 想 让 对 方 过 多 的知 悉 自己 的个 人 隐 私 .而 配 偶 一 方 和 自在 。而 在高 科 技 的信 息 网 络无 处 不 在 , 妻 间 个 人 私 密信 息 夫 则 有 比较 强 烈 控 制 欲 望 .觉 得 配 偶 间应 该 是 没 有 任 何 隐 私 空 间 或 夫 妻 间的 共 同隐 私 很 可 能 在 一 瞬 间无 人 不 知 以 及 由于 人 们 的 这 配偶 知 情 权 要 不 断 扩大 自己 的权 利 范 围 . 然 意 味着 配 偶 婚 姻 观 念 的 变化 。 导 致 了配 偶 彼 此 间 的 知情 欲 望 越 来 越 强 。这 并 也 隐 私 权 的权 利 范 围会 减 少 .这 种 权 利 冲 突 必 然 会 导 致 权 利 分 配 系列 的 问题 促 使 配 偶 问 隐私 权 和 知情 权 的 冲 突 日益 激 烈 基 失衡 。 于 配 偶 在 婚 姻 关 系 中特 殊 的身 份 关 系 .配偶 间 的 相 互 依 附 性 远 ( 、 益和 价 值 不 同引 发 冲 突 二 利 远 要 超 过 社 会 上 其 他 的特 殊 关 系 . 同的 生 活 环 境 , 夕 相 处 的 共 朝 个 权 利 范 围 的 变 化 受 利 益 因 素 和 价 值 因 素 的 决 定 和 支 生 活 . 彼 此 的 隐 私都 最 大 化 的 公 开 在 彼 此 面 前 . 就 使 得 夫 或 使 这 配 。当 然利 益 因素 是 导 致 权利 冲突 的最 主 要 因 素 , 价值 因素 却 妻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更 要 求 自我 空 间保 护 : 一 方 面 。 或 妻 又 要 求 而 另 夫 是 权 利 冲 突 的一 个 最 真 实 的反 映 。 由于 不 同 的 社会 角色 . 每个 人 将 彼 此 间 的知 情 权 扩 大 到 最 大 化 .想 最 大 化 的 了 解 对 方 的所 有 承 载 的 利益 和价 值 也 截 然 不 同 . 面 临事 务 抉 择 的 时 候 . 在 每个 当 与婚 姻 和家 庭 的 信 息 。 因而 , 配偶 之 间什 么 该 隐 、 么 不 该 隐 、 什 什 事 人 都 觉得 自己所 承 载 的利 益 和 价 值 要 远 远 高 于 其 他 人 .在 这 么 可 以 知 、 么 不 可 以 知 的 问题 越 来 越 被 现代 人所 关 注 . 如 出 什 比 样 的心 理 主 宰 下 , 然 导 致权 利 再 次 发 生 冲 突 。配 偶 隐 私 权 中 的 现 是 否 有 权 知 晓对 方 婚 前 的性 行 为 史 或 恋 爱 经 历 ? 是 否 可 以查 必 个 人 隐私 更 侧 重 于个 人 的 隐私 . 它 不 配 偶 甚 至 家 庭 利 益 是 无 关 阅对 方 的私 人 日记 ? 方 的通 讯 记 录 、 信 可 以随 意 偷查 翻 阅 吗? 对 短 系 的 ,它 指 希 望 自 己仅 有 的 私 人 空 间 不 要 被 他 人 非 法 打 扰 、 刺 对 方通 电话 时 可 以在 分 机 上偷 听 吗 ? 可 以 随 意 跟 踪 、 视 、 摄 监 拍 探 、 开和传播 , 公 即使 是 最 亲 密 的 配 偶 也 不 可 以 。但 是 配 偶 知 情 对 方 和异 性 的反 常举 动 吗 ? 可 以 偷 偷 打 开 对 方 邮箱 收 发 邮件 或 权 却 侧 重 于 共 享 配 偶 间彼 此 的信 息 . 配 偶 一 方 希 望 尽 可 能 的 多 者 偷 偷 登 录 对 方 聊天 帐户 冒充 对 方 聊 天 吗 ?等 等 一 系列 的 问题 了解 或 获 悉 对 方 的信 息 . 别 是 对 方 的财 产 收 入 情 况 、 情 生 活 “ 是 由于 婚 姻 中 夫 妻 间 的 微 妙 关 系 . 私 权 和 知 情 权 范 围 的 不 特 感 正 隐 状 况 和工 作 发 展 前 景 等 方 方 面 面 .以 满 足 权 利 主 体 的物 质 和 精 确 定 性 使 得 夫 妻 间 的 隐 私 权 与 知 情 权 冲 突 问 题 显 得 尤 为 复 杂 神 需 求 。在 配偶 隐私 权 和 知情 权 中 的利 益 冲 突 , 质 是 配 偶 间 的 并 且这 种 冲 突 的表 现 . 么 是 使 冲 突 显得 极 为 尖 锐 . 么便 是 在 实 要 要 利 益冲突 , 以及 配 偶 一 方 与 婚 外 “ 三 者 ” 的 利 益 冲 突 . 么 这 维 系相 互 关 系 的需 要 中 隐忍 而 淡 化 ” 偶 间 隐 私权 与 知 情 权 的 第 间 那 配 个 利 益 就关 系 到 整个 家庭 和 婚 姻 的 稳 定 和 睦 因此 在 这 些 利 益 冲 突 现 象表 现 在 “ 私房 钱 ” 婚 外 恋 、 前 个 人 隐私 等诸 多 方 面 , 、 婚 并

采访权、隐私权、知情权三者之间的矛盾

采访权、隐私权、知情权三者之间的矛盾

第一,隐私权的定义及具体表现(引入“郭德纲圈地事件”说明公众人物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姓名、肖像、地址、电话等),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日记、书信等),个人私事的决定(婚姻、生育、收养等)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1)、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宁静,如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由窗外张望他人卧室等;(2)、宣传他人私生活的秘密,如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等;(3)、使他人处于公众误解的地位;(4)、利用他人特点做商业广告,如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做广告等;(5)、擅自在电脑中输入、储存、占有、使用他人的隐私材料。

链接郭德纲圈地事件郭德纲一栋位于亦庄的别墅被指占用公共绿地,违章扩建了80平方,把小区里的过道、草地全部霸占,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不便。

郭德纲的家属表示,为防“纲丝”扒窗相望,他们才在房后的软绿化带上独建了一排栅栏,并非私圈绿地。

7月31日,郭德纲就此事发表声明,希望得到邻里的谅解。

但8月1日,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的记者周广甫前往郭德纲别墅采访时遭到郭德纲徒弟的殴打。

事发后,郭德纲在其博客上发表一篇名为《有药也不给你吃》的文章,回应此事,他说:“当初开发商许给我,这里是我的后院;记者也都是浪催的,跟中国人不能讲理,讲理都是驴肉,一个大嘴巴他就全明白了。

尤其有些记者,记者不如妓女。

妓女是红灯区,记者是绿灯区,他们想去哪就去哪。

你真不知道私闯民宅不对吗?你真不知道你偷拍不近人情吗?难道说我的地盘你是地主吗?今儿我徒弟打人了,打就打了呗,过两天给他搞一专场,智斗歹徒民族英雄专场。

”在这个事件中,就涉及到公众的隐私权,郭德纲说记者不该去偷拍、私闯民宅,但是作为社会的监督者,媒体又承担着其相应的责任,大众媒介具有采访权,所以也没有过错。

这里谈到媒介的采访权,什么是采访权?第二,采访报道权的涵义是指对一切可公开报道的新闻事实,新闻工作者有权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获取材料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布真实新闻的权利。

夫妻间缺乏有效沟通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夫妻间缺乏有效沟通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夫妻间缺乏有效沟通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夫妻间应该是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支持,而相互信任是夫妻感情存在和发展的核心力量,也是起着基础性作用,其它的相互关系都是建立在以信任为基础之上。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缺乏有效沟通而导致夫妻关系的紧张,或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

一般人们生活经验,认为最普遍的婚姻问题是婆媳、外遇、性、经济、子女管教、个性不合……等问题,其实是沟通问题。

有些问题由于没有化解在萌芽状态,日积月累,最后导致矛盾的出现。

现在就夫妻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缘由加以分析,而后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夫妻间缺乏有效沟通的缘由1、心理文化上的差异性一个人由于生长环境、人生阅历和来自家庭及社会所接受的教育不同,进而形成的心理文化也不同,从而导致心理文化上的差异性。

心理文化上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个人文化观念和处事为人的方式方法不同。

譬如,同一件事,有的人对其特别在意,而有的人则视为一般;有的人认真处理,而有的人则草率了了;在有的人的心里“一石千层浪”,而在有的人心里若无其事。

2、家庭角色上的差异性其实,如何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家庭角色。

家庭角色从其内容上可划分如下:(1)身份等级角色。

这是由于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结果,是伦理化家庭成员结构的表现,祖辈、父辈、同辈、下一辈等的划分而来。

这是中国几千年来所形成尊老爱幼文化的基础。

(2)家庭权力。

在每个家庭中,家庭成员各自所行驶的权力和义务都不是相同的,正是由于权力分配上的差异性,一个家庭的管理才有声有色,仅仅有条,有章有序。

(3)家庭经济地位。

在同一个家庭每个人所拥有的经济财富应该有所差异,一般处管理地位、或威信较高、或主导决策者,其应该拥有相对较多的经济财富,不然,经济基础就对上层建筑起不到支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削弱家庭所赋予的家庭管理运行权力。

(4)家庭精神主导地位。

在许多家庭,由于家庭成员依靠自己的勤劳和聪明才智,在家庭中就会取得家庭精神主导地位。

浅议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浅议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浅议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解决机制[摘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就像是水和火的冲突一样,两者很难共存。

在这种水与火的冲突中,我们在力求一个平衡点。

这一平衡点可以让隐私权和知情权同时存在,就像酒精在水上燃烧一样。

首先通过这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来宏观地认识两者的冲突。

这两者的冲突在现实的各个方面都有表现,比如家庭生活,市场交易,网络生活,行政工作等等。

分析其实质原因,主要是由于两者的权利利益是相冲突的。

因此如果要解决这两者的冲突,必须要使一个权利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

而笔者认为此时应当让知情权的利益受到一些损害,然后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知情权的损失。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市场交易;冲突;解决机制一、我国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表现以及两者发生冲突的原因(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定义自从1890年美国的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发表了《论隐私权》这篇文章后,隐私权一词便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

但到底什么是隐私权,学理界尚无统一的定论。

布兰蒂斯和沃伦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们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人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1]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

学理界较为认同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1.隐私权是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权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2]2.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针对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3]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4]笔者认为第二种学说更具概括性和抽象性,第一种学说所包涵的主体更为广泛。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第二种学说的主体由自然人扩大为自然人及死者。

知情权(知悉权)这一概念最初来至于肯特·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

婚内隐私权法律问题探讨

婚内隐私权法律问题探讨

婚内隐私权法律问题探讨[摘要]婚内隐私权问题之所以特殊是由于夫妻作为一种亲密关系相互享有特殊的知情权,在很多情况下对方的隐私也是自己的隐私。

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不能和一般情况作同等规定,但如果不承认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则会使得现实中存在的很多被配偶严重侵犯隐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方只能忍气吞声的状况。

法律加强对夫妻间隐私权的保护也意味着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完整化。

[关键词]婚姻关系;隐私;保护范围;侵权责任一、婚内隐私权的范围虽然有的观点认为相互信任是夫妻关系的基础,长期生活在一起已经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了,但夫妻毕竟是两个独立的个人享有相互独立的人格权,即便有很多共同的生活空间也不免有各自的私人领域。

更何况夫妻在相识之前还有各自的生活经历。

因而,应当承认夫妻之间确实存在隐私权问题。

然而夫妻间的隐私权究竟涵盖哪些方面,鉴于隐私权本身的复杂性加之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答案显得格外扑朔迷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在各国的民法判例和学说中,有关隐私概念的学说林林总总,概括起来主要是:私人领域说、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生活安宁和秘密说这三种。

①随着社会的日渐复杂,隐私的概念越发难以被明确的界定。

有的学者也提出隐私权关乎期待,社会期待可以左右隐私权的范围,但相伴而生的是社会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社会期待的改变。

可见无论采取哪种学说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都是会不断变化的。

无论如何,在众多的学说之中本人比较倾向于期待学说。

隐私的范围之所以会不断变化完全是由其抽象的本质所决定的,更多地应该关注人们内心的判断。

在这个层面上来说期待学说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也是符合民法的私法性质的。

婚姻关系中的隐私权的期待自然与一般情况下对于隐私权的期待有所不同。

在界定婚姻关系中的隐私权范围不可避免地要从婚姻的本质,家庭的利益以及夫妻生活习惯等多方面多维度的衡量。

其克减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夫妻间隐私权应当排除在于家庭利益相关的范围之外;其二,对于违法或违反道德情况隐私权也同样应该被克减;其三,对于夫妻间享有知情权的部分也应当排除在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外。

论婚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解决途径

论婚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解决途径
关键词 : 检 ; 婚 隐私 权 ; 情 权 ; 突 知 冲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9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O4 9 7 ( 0 6 O一 O 5 — O D 2 . A 1 O— 9 5 2 0 ) 3 OO 3
在 目前 自愿婚 检 的规则 下 , 国各地 的 统计情 况 任何 人 都无 权知 悉 和扩 散 ; 全 相对保 护 隐私 权 虽然 也 属 显示 婚检 率相 当之低 , 这说 明公 民对 待婚 检 的态度 消 于 个人 隐 私 , 是 按 照 国 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但 这 极 , 们 的道 德 意 识 、 人 健康 意 识 还 很淡 薄 , 自己、 为 配 些 当事 人 的隐私 属 于婚 检 内容 , 要 以适 当的方 式告 需
息、 事情 或 生活 领域 。隐 私权 一般 是指 自然 人享 有 的 的尊 重 , 是个体道 德和对婚 姻负责 的表现 。 也
对 其 个人 的 、 公共 利 益 无 关 的个 人 信 息 , 私人 活 与 在
权是 指 在婚 前体 检过 程 中 , 婚检 当事人 所享 有 的隐私
通 常看 来 , 者存 在矛 盾 、 相 冲 突 , 护 了一 方 二 互 保 方 的知情 权 就反 过来 会 侵害另 一 方 的隐私 权 。 者 笔
维普资讯
20 0 6年 6月
延安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 u n l fYa a i e st ( o i lS in e o r a n n Un v r iy S c a c e c ) o
J n, 0 6 u 2 0
V o .2 N o.3 1 8
私 权相 比无 疑更 为重 要 。

状况 的知情权 。这是 因为拥有健 康 的身体是 一个 人择

配偶自由性人格权的限制与扩张

配偶自由性人格权的限制与扩张

配偶自由性人格权的限制与扩张熊金才【摘要】配偶人身权权利义务的一体性、配偶身份的相互依存性以及配偶人格与身份的牵连性等赋予配偶自由性人格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自由性人格权的重要特征,即配偶自由性人格权的限制与扩张。

夫妻一方基于配偶身份,对另一方自由性人格权的合理限制和对己身自由性人格权的适度扩张,有助于增进婚姻利益,但限制与扩张过度则会导致夫妻权利义务的失衡和婚姻利益的减等。

二者的平衡既需要伦理道德规范,又需要法律规制,由此构成人格权立法完善的重要方面。

%Spouse freedom of personality rights differ from that of general civil subjects due to the integra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lated to personal rights, the interdependence of spouse identity as well as the implication of personality and identity, which can be characterized as the restriction and expansion of spouse freedom of personality rights. Reasonable restrictions or expansion of spouse freedom of personality rights on grounds of identity can enhance marriage interests. The balance between restrictions and expansion depends on legal and non-legal regulations, which reveals the significance of personality rights legislation.【期刊名称】《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8)004【总页数】5页(P10-14)【关键词】人格权;配偶身份;婚姻利益【作者】熊金才【作者单位】汕头大学地方政府研究所 515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配偶自由性人格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各自独立的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自由为客体的权利,其中包括人身自由权、生育权、隐私权、知情权、性自主权等。

如何在夫妻之间更好地处理彼此的隐私边界

如何在夫妻之间更好地处理彼此的隐私边界

如何在夫妻之间更好地处理彼此的隐私边界?
在处理夫妻关系中的隐私边界问题时,主要的原则是尊重对方的隐私,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一个平衡点。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方法:
1. 明确隐私边界: 首先,每个人需要明确自己的隐私权,并尊重对方的隐私权。

这包括不擅自查看对方的手机或其他私人物品。

2.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在处理隐私边界问题时,良好的沟通机制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期望。

3. 约定隐私边界: 在处理手机问题上,可以通过相互约定规则的方式来管理。

例如,可以约定不查看对方手机的隐私内容,但可以约定共享某些信息。

4.法律保护: 在中国的《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5.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在维护夫妻关系的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例如,夫妻一方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这种行为才会被视为合法。

总的来说,处理夫妻关系中的隐私边界问题需要尊重对方的隐私,通过有效的沟通和法律保护来达成共识,同时也需要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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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随着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断加剧,而这种权利冲突的本质是价值观与利益的冲突。

解决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途径,在立法未能短时间实现的情况下,司法途径更具重大意义。

法院在协调夫妻间权利冲突时,在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应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认可夫妻一方取证的合法性,但仅限用于诉讼目的,并根据夫妻一方隐私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对其保护范围。

关键字:夫妻隐私权知情权冲突协调婚姻虽为男女双方的结合,但绝非二者的简单结合,自婚姻的缔结至其后的维系,婚姻都免不了与社会其他各种因素碰撞,其中最为敏感的就是婚姻中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现代社会中由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及复杂化,有些夫妻出于猜忌或报复,千方百计打听对方隐私,偷看对方日记或信件,查询通话记录,跟踪拍录,甚至强迫对方公开其隐私等。

由此导致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不断加剧,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并期待得到解决。

一、隐私、隐私权以及知情权隐私权是相对晚近才发展起来的,其之源可以追溯到1890年发表的一篇法律评论文章,[1]而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却是源远流长。

人类社会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是在人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时候,从人类的羞耻心而萌发出来的。

[①]从1890年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至今,隐私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各国都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予以法律保护。

但对于隐私如何界定,目前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普遍承认的定义。

在汉语中最完整、最权威的词典——《辞海》中也没有注解,其中只是将“隐私案件”注解为阴私案件,涉及男女私生活、奸情或其他淫秽内容的案件。

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注释则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

[2]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隐私也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解释。

[3]在法学界,对隐私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公民隐私是指公民的生活和行为中一切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事情。

[4]如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住所、本人的出身来历等。

从狭义上讲,隐私专指男女性方面的秘密,俗称“阴私”。

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去理解,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5]即隐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信息资料,如个人档案、个人合法财产等;二是个人的私事(私人活动),如情感秘密等;三是个人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等。

隐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权利。

何谓隐私权?在西方各国法律中,隐私权被视为“一种生来具有的自由权”(见《布莱克法律词典》),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隐私权是指“不受干扰的权利”。

在西方学者中,关于隐私权的说法很多,以美国为例,就有所谓“控制说”、“分离说”、“信息说”、“接触说”、“决定说”、“综合说”等。

[6]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隐私权有不同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被各种文章和著作经常引用的观点有两种:一是张新宝在《隐私权研究》一文中指出的“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7] 另一个是王利明先生的观点,他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8]但笔者比较赞同梁慧星先生的观点,认为隐私权不一定是纯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权利,如向红十字会、希望工程捐款而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等实践证明,许多个人事务、信息或领域正是因为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系,才成为隐私。

否则,当事人就没有必要想方设法去隐瞒自己的姓名。

此外,隐私的内容与公共利益相联系,与隐私本身并不矛盾。

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的隐私必然与整个社会相联系,而且还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个人的物质利益产生损益的作用。

[9]因此,笔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得自主支配,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

它包括如下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个人隐私拥有隐瞒的权利,使其不为他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公民可以利用个人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和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公民可以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公民自身的隐私被泄露或被侵害时,有权寻求司法保护及法律援助。

知情权概念的提出比隐私权晚了近半个世纪。

许多学者认为“知情权”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 通讯社记者肯特。

库伯(Kent coo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

库伯在演讲中鉴于政府在二战中时事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信息的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而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

知情权一词于是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并被写入宪法和法律[10]学者认为,知情权的概念也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而狭义的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即包含下述的内容: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

[11] 隐私权的立法宗旨在于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个人非法侵犯。

知情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知的权利,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满足其知的需要。

这样的两个权利,人们一方面是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愿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两者之间,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矛盾和冲突。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处理上必须遵循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

但婚姻中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它是夫妻一方的隐私权和另一方的知情权的冲突,是私权利之间的冲突。

因此处理起来就相对复杂很多。

二、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夫妻隐私权即夫妻之间的隐私权,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夫妻关系中的反映,是夫妻之间特有法律关系的特有内容。

是指夫(或妻)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配偶他方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对方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对方的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

夫妻隐私权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是公民(夫妻)的私生活自由与安宁,是保护公民(夫妻)个人生活免受侵扰。

但由于夫妻关系作为一种人际关系的特殊性,夫妻隐私权也就有其独有的特点。

夫妻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发生在配偶之间的具有特定的生理、心理、伦理、经济和法律等内容的社会关系”[12].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

除此之外,配偶之间还发生着多种身份上和物质上的关系。

夫妻隐私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独特性。

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而夫妻隐私权是隐私权种概念中的一个属概念,其主体是夫(或妻)。

“在享有一项权利时,他人的角色至关重要,任何一种权利,都必须有可能说出何种作为或不作为将构成对它的侵犯”[13].夫妻隐私要作为夫妻之间的一种权利,其权利的享有者是丈夫或妻子这样一个特殊的主体,它针对的义务主体是自己的配偶。

即是作为配偶的任一方公开对方的隐私,干扰对方私人生活,干涉对方决定个人私事,将会造成对方隐私权的侵犯。

二是夫妻隐私范围的狭窄性,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即个人信息、个人生活领域、个人私事。

受隐私权保护的隐私是纯属于个人的本质上与他人无关的私事,而夫妻之间由于特殊的生理、心理关系使得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共同利益,因此,在夫妻之间属于隐私的范围与一般公民相比要小得多。

一般而言,具体表现在个人信息中,夫(或妻)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收入情况、性癖好等,在一般公民身上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但在夫妻之间彼此都享有知情权。

因此,这些方面在夫妻之间相互知晓不会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配偶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公开这些信息。

而个人信息中属于夫妻婚前的一些恋爱经历却属于个人隐私。

在个人生活方面,个人的身体、个人的私有物如箱、包、衣袋等,在夫妻之间不属于个人隐私。

而有关日记、信件及其他通讯,除涉及婚姻和家庭利益的处理方面需做到公开化以外,其他方面有则属于个人隐私,夫(或妻)有保留其隐私的权利。

在个人私事的决定方面,在某些涉及配偶他方家庭利益的方面,夫妻之间要相互协商,共同决定,诸如选择住所、职业等私事的决定,既要考虑对方感受,又要从家庭利益出发。

《德国民法典》就规定:“夫妻双方在选择和从事职业时,应适当考虑夫妻的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

总的来说,凡涉及配偶他方或家庭共同利益的,在夫妻之间不再属于个人隐私,而属于夫妻知情权的范畴。

目前争议得最多的是婚外恋是否属于隐私,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权,在什么情况下有知情权?三、夫妻之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其本质我们经常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见到一些诸如此类的报道:某人妻子利用针孔摄像机拍摄丈夫的不忠而侵犯他人隐私;某人雇佣私人侦探调查妻子外遇,侵犯他人隐私权被告上法庭,等等。

这种妻子或丈夫“捉奸取证”的做法,是正当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还是侵害了对方的隐私权?以及夫妻一方通过这种方法获取的证据是否能被法院作为合法证据而采用呢?这些情况凸显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近年来,婚外情、“第三者插足”之类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这为婚外情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但根据举证规则,离婚过错赔偿的获得以能够证明对方有违背忠实义务的事实为基础,而婚外情的隐蔽性给无过错方的举证带来了很大困难,由此,很多无过错方采取了一些诸如查询通话记录、翻看日记、跟踪拍录等所谓的“捉奸”行为的措施。

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配偶之间相互享有一定范围的知情权,而他们各自又享有隐私权。

这样,当无过错方拿着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证据”来请求认定对方有过错时,对方往往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不将这些认定为证据,甚至对无过错方提起侵权之诉。

根据一般的证据认定规则,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才能被采用。

因此,是否应当将这样的“证据”予以认定,关键在于判定其是否侵权,这就涉及到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权利冲突的本质首先应该是价值(观)的冲突,价值观是一种主观认识,每一个人对周围的事物、环境都有着自己的认识。

这种认识有其相同的一面,但更多体现了差异性甚至出现对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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