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律事实的讲义
民法讲义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部分民法总论【主要考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各要素特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特别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飓风;人的出生、死亡等。
(2)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2.行为:受人所控制,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辨析:有效(无效)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有效(无效)无因管理、侵权、创作、加工等×(二)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首先判断是否有民事法律事实,重点考查是否存在:合同、侵权、缔约过失。
2.直接排除不受民法调整的:(1)好意施惠: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05年考题);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吃饭、跳舞、郊游、看电影等;⑤为人指路;⑥转述好消息等。
(2)恋爱关系、婚约(婚约本身不受调整,但因解除导致的财产返还可受调整);(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
例:买彩票协议。
(三)意思表示的判断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第二章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救济一、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19页)
• 简答题
4题 每题5分
• 案例分析 2题 每题10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名词解释示例
• 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 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简答题示例
• 请简要叙述交付的方式 • (1)简易交付; • (2)占有改定; • (3)指示交付; • (4)拟制交付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总论部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1.基本概念
•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 滥用)
•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包括)、相
对权、绝对权等等) • 2.民事权利主体与客体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 、住所 • 法人:特征、我国法人的分类、设立方式、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民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 (1)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 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 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 (2)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 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 占有;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人身权部分
• 1、概念、特征与分类 • 2.种类 • 人格权(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
权和姓名权)(隐私权) • 身份权(荣誉权、监护权、著作权以及在婚
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侵权部分
• 1、一般侵权行为(概念、构成要件;抗辩 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等)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法讲义2
民法讲义2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发生继承关系。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民事法律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数个发生变化,有主体有三种形式:租赁关系的变化、内容的变化和对象的变化。
例如,将租赁关系变更为销售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内容的变更。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它可以消除合同关系。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事件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人类自然死亡和自然灾害都是事件。
人的自然死亡会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和保险关系的消除。
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所附条件的实现以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赔偿关系。
(二)行为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活动。
此为最经常发生作用的法律事实,又可再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等类别。
1、表意行为。
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在最大程度上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2、非表意行为。
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所在法律客观上造成一定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发现埋藏物、侵权行为等,属于非故意行为。
非故意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如发现埋藏物)和非法行为(如侵权)。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但在有的情况下,须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例如,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关系之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三个法律事实。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习——8.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事实构成: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相互结合,共同引起某一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 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由被继承人订立遗嘱 例如 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被继承人死亡(事件)两个民 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引起。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节
第三分编
(二)人为事件(民事法律效果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内容 ) 人为事件(
战争、罢工、动乱、 战争、罢工、动乱、事故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行为
——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 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
事实行为: (一)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 果的行为。其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质无关。 果的行为。其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质无关。 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 其主要包括: 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 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 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 (二)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 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 (1)民事法律行为 )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 (3)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 (4)无效的民事行为 ) 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 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1)侵权行为 ) (2)违约行为 ) 除以上行为之外,某些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财政行为、 除以上行为之外,某些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财政行为、 司法行为以及仲裁行为等,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司法行为以及仲裁行为等,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
(1)给付财产的行为 (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行为 (3)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 (2)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应当能够引起一 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范的事实
• 第四节 民法的解释 • 一、立法解释 • 二、司法解释 • 三、学理解释 • 四、文义解释 • 五、体系解释 • 六、扩张和限缩解释 • 七、目的解释 • 八、合宪解释 • 九、比较法解释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 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设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 一、古代民法 • 罗马法 • 二、近代民法 • 法国民法典 • 三、现代民法 • 德国民法典 • 四、中国民法的发展 • 1.古代中国民法 • 2.近代中国民法 • 3.1949年以后我国的民法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 《物权法》 • 2010年 《侵权责任法》
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幻灯片PPT
一、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能引起行为人所 预期的法律后果。
1. 合法行为 2. 民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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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将自己内心预期希望发生一定法 律后果的意思,通过各种形式表示与外部的行为。
社会事件虽然是由人引起的,(二)行为:当事人有意识地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的活动。
1. 违法行为:民事上的违法——财产责任 行政违法行为
2. 合法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都是当事人有意识的改变自己与他 人的法律关系的活动,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合法行为得到法 律的认可,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不是没 有后果,只不过后果鱼当事人预期的后果不符甚至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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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民事法律关系
变动
主体 内容(权利义务) 客体
民事法 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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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
事件
民事 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
违法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
【提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该制度是一项以意 思自治原则为指导的,专门针对民事主体的表意行为 进行规范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民事主体通过单方、多 方意思表示进行商品交换活动或者其它民事活动的基 本法律形式。其意义在于赋予了行为人的合法意思表 示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实现民事主体自由处理自 己事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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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56条的规定,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口 头、书面、推定和默示四种方式。
民法讲义_精品文档
民法讲义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学科目,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民事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
本讲义将对民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协议自由原则根据协议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2. 平等地位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违背法律,歧视他人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4. 有偿原则有偿原则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以相互交换权益为基础,任何权益的获取和行使都应当以相应的代价为前提。
三、个人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与人的个性与尊严有关的权益。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规定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民家庭权益。
3.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与财产相关的权益。
民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保障公民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自愿、真实、公平地达成协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应当合法、公平,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同条款或合同目的的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一致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五、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讲义与案例
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讲义与案例一、讲义部分。
1. 啥是合同无效呢?嘿呀,合同无效就像是你搭了个积木房子,但是搭的时候就违反了搭积木的基本规则,这个房子看起来是个房子,可实际上它根本就不能算个合格的房子,随时都可能倒掉,一点法律上的效力都没有。
简单来说,合同无效就是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认可,就像一张废纸(当然这是个比喻啦)。
2. 合同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想象一下,一个还在襁褓里的小婴儿,他要是“订立”了一个合同,比如说要把家里的房子卖了,这可能吗?肯定不行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他们缺乏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合同那就是无效的。
这就像是让一个还没学会走路的小孩去参加马拉松比赛,根本不现实嘛。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这就有点像两个人在演戏,表面上签个合同,但实际上根本不是真的想这么做。
比如说,为了逃避债务,张三和李四假装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卖给”李四,实际上李四根本没付钱,张三也没打算真卖房。
这种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在法律眼里就是无效的。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舞台上假结婚,你能说这是真的婚姻吗?当然不能,合同也是同样的道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就像是交通规则里的红灯停绿灯行一样,必须遵守。
要是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那可不行。
不过呢,这里要注意,得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打个比方,如果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土地不能私自买卖,结果有人签了个这样土地的买卖合同,那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就像你在马路上逆行,这是违反交通规则的,是不被允许的。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公序良俗这个词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其实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比如说,有人签合同说要去干违法犯罪的事儿,像雇凶杀人这种丧心病狂的合同,那肯定是无效的,这完全违背了我们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正常秩序。
再比如说,约定以不道德的方式对待他人,像把人当奴隶的那种合同(当然现代社会这种事情基本不会发生,但可以用来理解这个概念),那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没商量。
民事法律事实PPT
(四)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中断、
中止 中断
1年 年 1年 年
(法院) 法院) 延长
权利受 侵害 0 1年 年 2年 年 4年 年
“掌声响起来 掌声响起来 我心更明白 你的爱将与我同在…” 你的爱将与我同在
三、诉讼时效的意义 (一)概念与效力 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导致
请求权的实现受到抗辩的法律事实。
(二) 适用对象 •
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三) 种类
• 普通诉讼时效:《民通》第135条规定为2年。 • 特殊诉讼时效:短期(《民通》第136条规定);长期 条规定);长期 特殊诉讼时效:短期( 民通》 条规定);
• • •
四 、 表 见 代 理 ( 一 ) 表 见 代 理 的 概 念 表 见 代 理 是 指 代 理 人 虽 无 在 客 观 上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 , 从 而 与 其
•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二):时间 民事法律事实( ):时间
三、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核心:
目的意思(动机) 目的意思(动机)
效果意思
表示意思
表示行为
核心:意思、 核心: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1.当事人 当事人 2.标的 标的 3.意思表 意思表 示
A 意思表示一 致 B 要物行为 C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
1.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 4.形式不违法 形式不违法
特别生效要件
有效 效 力 限 无效 制 : 条 可撤销或变更 、 时 间 效力未定 件
四、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表示不真实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以下是民法典基本知识的讲义:第一部分:法律的构成要件- 主体:法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 客体:法律的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等。
财产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其他权利包括婚姻权利、继承权利等。
- 内容:法律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个人拥有的能够享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和利益;义务是指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 客观要件:法律的客观要件包括事实、行为和结果。
事实是发生的事件或实际存在的情况;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或实际行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结果是指由行为引起的后果。
第二部分:民事权利与义务- 合同:合同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 担保: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提供的财产或提供的担保责任。
- 继承与遗赠:继承与遗赠是指个人死后财产的转让和分配。
继承是指通过法定或遗嘱规定将死者的财产转让给继承人。
遗赠是指通过遗嘱规定将死者的财产转让给受遗赠人。
第三部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或实际行动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一般法律行为和特殊法律行为。
一般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独立进行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
特殊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根据特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例如婚姻、收养等。
-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个人通过口头、书面、行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真诚的、恰当的,并能够表达明确的意思。
- 确认:确认是指法律主体对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表示同意或接受的行为。
确认可以是口头表示、书面声明等方式。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讲义
(三)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 监督和保护。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 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2、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 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 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 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 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 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 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默示形式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乘人之危
一是一方当事人是乘人之危,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进 行某种对自己很不利的民事行为; 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危难的情况下,或出 于某种紧急的需要,被迫同意进行的民事行为; 三是该民事行为的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严重不利。
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
• 三、关于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 • • 民事表意 行为即民事 行为 表意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表意合法行为
行为 民事事实 • 行为 侵权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表意非合法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 可变更、 可变更、可撤销 民事行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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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以行为是否体现 行为人的意志 为标准 行为 以行为是否合法 为标准 事实行为 表意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 民事 • 法律 • 事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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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 实施的以设立、变更、 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 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 (二)特征 •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 事实行为 • 民事法律关系 • 变动的原因行为 • 表意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主体 、 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 此点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法 此点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法 律后果与事实行为 与事实行为、 律后果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 等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相 区分。 区分。后者的法律后果是由法 律加以规定而产生, 律加以规定而产生,并非行为 人意思所追求。 人意思所追求。
• 3、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形式符 、 合了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合了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 • 表意合法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 • 民事表意行为 • 无效民事行为 • 表意非合法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 • 行为 • 可变更、 可变更、可撤销 • 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 二 •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 示为基本要素, 示为基本要素,在本质上最 系统、 系统、最充分的体现了民法 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民事法律事实PPT课件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 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两
者范围一致。
法人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的行为即视为法人的行
为。
法人需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 资格后,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当前存在问题分析
法律制度不完善
当前民事法律事实相关的法律制 度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 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 工作。
司法实践不统一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司 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民事法律事实 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不统一的现象, 需要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的发布。
理论研究不足
当前对于民事法律事实的理论研 究还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加强 学术研究和探讨,为立法和司法 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要点二
民事法律行为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 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 效果的行为。其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
要点三
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 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 责任。代理制度包括法定代理、委托 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 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 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 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 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与狭义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1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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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合同法 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
【例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单)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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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民事效果的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通常就是从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希望发生的
2.在好意施惠等道德层次的关系中,可能发生由事实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如请客吃饭中毒、搭便车发生车祸等。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1.在单方法律行为:一个意思表示一个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生效就是法律行为的成立,如遗嘱
2.在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多个意思表示的合意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
(一)类别及其相互关系
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legal civil actor 是有效的与合法的
——效力有瑕疵的——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例4】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08-3-9,单)
三、 意思表示
(一) 构成三要素
1.目的意思(也即必备条款),以合同为例
——必备条款及其意义:合同法12条、14条(当事人、标的物、数量条款)
——重要条款(价款、质量、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12与61、62条
——其他条款(包装方式)
合同法第12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05-3-1,单选)
A.甲 B.乙
C. 丙 D.丁
(三)非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1]的区分
1.那些不归法律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以好意施惠为例——
不能简单地将好意施惠理解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无偿关系行为,其实民法所调整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偿的情形,如赠与合同此类的无偿合同行为等。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也就不受民法调整。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D乙并无买书意思,无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
【例2】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05-3-22,单选)
(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
【例1】 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
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B)拆掉自家的房子,所有权消灭,属于事实行为;卖掉自家的房子,所有权亦消灭,属于法律行为
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
(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
又如:婚约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像“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这种情形属于婚约,不受我国大陆的民法调整,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
(1)搭便车;
(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4)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5)请吃饭、请看电影等。
2. 委托与代理的区别
《合同法》第396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没有委托,照样可以发生代理关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场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
(2)存在委托的,受托人从事的不一定是代理行为。这一点比较难理解,关键在于掌握代理乃法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受托人受托从事的是“事务”,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以及不具有民商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甲委托乙买瓶可乐,乙去商店买下一瓶可乐的行为就是代理行为,但是,甲委托乙代记笔记、代看孩子或者到车站代接一下自己母亲到车站,乙记笔记、照看孩子或者接人的行为就不是代理行为。
3.好意施惠过程中可能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法律关系
例1: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上班,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
例2: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去签约,乙自己选择了一条线路赶往目的地,不想途中遇上大堵车,导致甲严重迟到,错过了订约时间,大受损失。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
例3;甲一天外出乘坐出租车,司机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问:甲如何向丙主张救济?
【答案】例1: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搭乘车本身属于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所以无谓违约责任;例2:无权主张任何救济;例3: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或者侵权责任。
【例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07-3-51,多选)
【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3-1,单选)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BCD——C政治遗嘱不算;D乙去酒吧,误以为桌子上的酒是免费的就喝了,但其实酒是要付钱的,依然构成意思表示,只不过存在重大误解)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例3】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A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C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D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2】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99-2-11,单选)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思考问题:离婚协议、遗嘱的目的意思个包括哪些?
遗嘱条款:遗嘱受赠人和遗赠人条款,以及遗产条款
2.内心的效果意思
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区别于好意施惠、事实行为的最重要因素。
思考问题:结婚的效果意思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