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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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等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住所:珠海市金湾区小林商都街6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金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如下:

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其中货币资金万元。

: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其中货币资金万元。

: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其中货币资金万元。

第七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登记注册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股东可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鼓动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为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或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缴权和优先购买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坏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近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视同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并、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分配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壹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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