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辐射环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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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二、射线装置分类表

常用的射线装置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射线装置分类表

编制辐射环评依据:三类射线装置由建设方填登记表经环保局认可即可,一类和二类射线装置需有资质单位编制辐射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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