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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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1概述

1.1 目的

为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满足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需求,防止固体废弃物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及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XX(集团)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1.3 缩写和定义

1.3.1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为一般工业固废。

在工业企业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视为生活垃圾,应按照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1.3.2 危险废物

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1.4 本次调整内容

本制度在2012年发布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格式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对内容进行修订。自本制度发布起,原《危险废物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废止。

8.4.2 职责和授权

3 文件主要内容

3.1 总体原则

(1)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的资源化利用和源头减量。

(2)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2一般工业固废管理

(1)单位应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的源头管理,根据不同处置去向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混入到一般工业固废。

(2)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要求。

(3)单位应按照规定经常巡视、检查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设施,并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

3.3 一般工业固废处置

(1)单位对需处理处置的一般工业固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一般工业固废根据不同性质,实行分类处置。

(2)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废,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物流走向与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所在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流向一致。

(3)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可以选择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一般工业固废,也可以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收运或自行运输,并应负责监督运输单位运送到规范处理点。运输车辆应具备防渗漏、防洒落、防扬尘等功能,符合进入相关场地要求。

3.4 危险废物管理

(1)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2)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遵守政府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

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采取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储存设施,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5)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储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储存。

(6)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储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危险废物的堆放应符合国家标准。

(7)禁止将不相容(或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带等盛装。危险废物储存容器及盛装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8)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9)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等管理台账。

3.5危险废物申报备案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

(2)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分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3.6 危险废物转移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运行主体。危险废物备案及转移联单(不包括跨省市转移)应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网上进行申报和运行;涉密单位的危险废物备案及转移联单仍然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统一到市固废管理中心办理。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接收单位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1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单位和接受单位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将填写的“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交承运单位,并由承运单位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单位,接受单位与运输单位同时验收签章。

(5)危险废物运输时,相关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执行,应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3.7 危险废物处置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处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时,应按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指导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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