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
年月日
以下由备案检验机构填写:
经审核,申请企业提交的样品和有关资料与上述申报内容一致,予以接收。
接收者(签字):
接收日期:
年月日
注:1、本申请表一式二份,备案检验机构执一份、申请企业执一份。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真实,无需申请的项目填写“无”。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
样品名称
中文
外文
型号/规格
送检数量
样品性状
(颜色和物态)
样品类别
生件
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验要求
申请企业
名称
生产国
(地区)
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进口产品填写此项)
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地址 传真邮编
备注
送检者(签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查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 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
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 11、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和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 12、产品技术要求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
填表说明
1、 本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网址: HTTP://
2、 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3、 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规定。 5、 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与纸质申请表数据一致的电子表格。
生产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承诺书
本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此郑重声明,我单位理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 定》中关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 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要求。我单位对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 资料进行审核并承诺提交的申报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 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如有 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产品名称 产品检验受理
编号
生产企业
中文 外文
中文 外文 地址
在华申报责任 单位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申请(推荐五篇)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申请(推荐五篇)第一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申请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二、设定依据:(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二)《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三、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依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四、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五、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三)产品配方;(四)质量标准;(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六)市售产品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六、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三)其他材料: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1)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申请形式□首次申请□换证申请
□年度审核申请
□变更申请(已有备案号)
变更项目:□变更企业资料
□变更企业联络人资料
□变更进口产品种类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1.如实填写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进口食品化妆品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5.外地收货人如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相关委托证明。
6.仓储库房平面图、房产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案提交的资料及要求_OK
5
资料要求
•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
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 应的外文资前; •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 案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作者:北京天健华成
1
资料准备
•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 (三)产品配方; •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
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 (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 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6
7
2
资料准备
•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 评估料;
•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
•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 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 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4
资料要求
•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 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 件1份;
•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 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 章或骑缝章;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如何备案指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品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以备案方式从所在省份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该地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品的备案申请与办理。
二、备案办理流程三、备案工作程序(一)境内责任人授权拟按本工作程序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品备案的境外化*品生产企业,应当授权境内责任人,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境内责任人授权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同一产品不得由不同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式样详见附件1。
(二)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境内责任人在首次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品备案前,应当通过备案系统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注册:1、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2、境外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3、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
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应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至厦门自贸片区进口非特化*品备案窗口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式样详见附件2。
(三)产品备案资料报送①电子版资料: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首次进口前,对产品的安全性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通过备案系统上传备案所需资料,资料清单详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品备案办事指南》。
②纸质版资料:境内责任人应按网上预约时间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至厦门自贸片区综合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办理备案。
上述资料原件(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备案信息凭证的生成受理窗口收到产品备案资料(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进行核对。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境内责任人可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品备案信息系统生成的产品备案信息凭证以及盖有“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专用章”的产品备案材料接收回执等相关资料,至海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
3JS7.1-5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申请表.doc
拱北海关技术中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申请表样品名称中文外文型号/规格送检数量样品性状(颜色和物态)样品类别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保存条件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检验要求申请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实际生产企业及地址备注送检者(签字)送检日期年月日以下由检验机构填写:经审核,申请企业提交的样品和有关资料与上述申报内容一致,予以接收。
(盖章)接收者(签字)接收日期年月日注:1、本申请表一式二份,备案检验机构执一份、申请企业执一份。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真实,没有内容填写的项目填写“无”。
委托检验协议书一、拱北海关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检验方)接受委托方书面检验委托。
委托检验申请单(以下简称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本协议以委托方代表人在委托单上签名/盖章或采用网上委托形式,检验方受理委托后生效。
二、委托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如有必要,还应根据检验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单据及相关资料。
委托方应预先通知本中心任何与委托服务有关的实际或潜在的已知风险或危险,如辐射,有毒或有害或爆炸性元素或物质,环境污染物或毒物等,并承诺所委托之样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同时,提供给本中心有关委托项目的必要信息,以便所需服务有效开展。
检验方对在本中心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责任。
除委托方公开的信息或约定的信息外,其它所有信息都被视为专有信息,检验方应予保密。
如需公开信息,检验方将事先通知委托方。
三、检验方按委托方在委托单上填明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委托方如要求采用指定的检验方法应注明,否则视为同意采用检验方使用的检验方法。
如委托方所指定的检验方法不是检验方经CNAS认可的方法,因检验方法不合适导致的结果错误由委托方负责。
五、检验方的检验时间根据检验内容而定,原则上以检验方公布的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注明。
六、检验方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计价。
对于批量样品如需减免检验费用的,委托方应在委托时与检验方协商确定。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要求(2019版)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要求(2019版)(一)申请材料清单(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3)产品配方;(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11)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12)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二)申报材料一般要求(1)首次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 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001]
附件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重庆自贸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分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三、办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
四、办理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查内容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
(二)法律效力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境内责任人可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信息凭证,至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
(三)备案对象境外生产企业授权、注册地在重庆自贸区的境内责任人,从重庆自贸区口岸进口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注册地在重庆自贸区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先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注册:1.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责任人签字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附件3);2.境外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授权内容见附件4)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3.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
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可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接收窗口(以下简称“备案资料接收窗口”)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
领取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 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原件;2. 境内责任人出具的办事委托书(附件5);3. 办事人员身份证原件;4. 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
广东省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产品包装图片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
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提供的生产工艺简述应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7
产品技术要求
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编制。
8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1)产品检Leabharlann 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2)检验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八条执行。
产品配方
产品配方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4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承诺。
9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参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执行。
10
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化妆品提交承诺书的公告》执行。
1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二、设定依据:(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二《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三、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依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 (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来自发生“ 疯牛病” 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 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 1件。
四、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原产国发生“ 疯牛病” 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 1份。
五、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三产品配方;(四质量标准;(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六市售产品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 1份,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 1件。
六、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三其他材料: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1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备案号:第1项——企业资料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省(市、自治区):市: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期日: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日:工商营业执照范围:企业工商注册号: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企业办公地址:企业法人:第2项——经营品牌:第3项——仓储资料仓库名称/地址:仓库联系人/手机:仓库管理方式:□委托□自管第4项——经营化妆品种类(多选项)□清洁用产品(洁面产品、磨砂膏霜等,含卸妆产品);□面部用护肤品(含防晒霜、隔离霜);□手部用护肤品□眼唇用护肤品□身体用护肤品□沐浴制剂□美容皂□爽身粉□婴儿用护肤品□婴儿用盥洗用品□晒黑剂□洗发产品□护发产品□定型产品□烫发产品□染发产品□其它发用化妆品□香粉(含粉状遮瑕产品)□眼用彩妆化妆品□指甲彩妆化妆品□唇用彩妆化妆品□其它美容化妆品(包括非粉状遮瑕产品)□香水□口腔护理产品□化妆品半成品□化妆品中间产品□牙膏及口腔清洁剂□剃须用制剂(不包括须后水、须后面霜)□人体除臭剂及止汗剂□香浴盐及其他沐浴用制剂□固体皂□其它第5项——销售方式:□百货商场□专卖店□美容院□直销□网络□药店□美发店□超市等第6项——备注:第7项——企业承诺书兹承诺上述信息准确、真实。
填表人姓名(印刷体):填表人电话/传真或手机:填表人电子邮件信箱:填表日期:第8项——填表说明1、备案号规则:6位的检验检疫机构代码+1位进口标识符+3位的流水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生产企业(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其它在华责任单位: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可从卫生部或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网址:HTTP://
HTTP://
2、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3、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产品质量标准
□4、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7、关于“疯牛病”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4、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规定。
产品名称
中文
英文
生产企业
中文
英文
地址
生产国
(地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委托代理单位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邮编
在华责任单位
名称
地址
传真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保证书
本产品生产企业保证:
一、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
□8、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9、可能有助于产品备案的其它资料
□10、另附未启封的产品1件
如果产品的原产国即实际生产国(地区)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国家生产的,或有多个在华责任单位的,请填写此项。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国:
生产企业与产品实际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委托生产□同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