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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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学校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学校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学校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校园秩序的维护,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引入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然而,这一举措既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也需要合理的运行管理规定来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与有效使用。

本文将通过十二个小节分析学校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指导与借鉴。

一、监控设备安装与布局安装监控设备时,应根据校园建筑布局、学校性质以及安全风险区域等因素进行科学布局。

优先覆盖学生多集中活动的区域,如教室、宿舍楼、食堂等,并确保监控设备的视角合理,避免死角。

二、视频监控数据处理学校应建立专门的数据处理部门,负责监控设备的数据录制和存储,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保存一定时间的录像数据并进行定期备份。

三、权限管理制度学校应制定监控系统使用权限管理制度,明确不同人员的权限范围。

特定人员,如安保人员、领导层应享有较高的权限,而教师、学生等则需受到限制,仅允许浏览自己相关区域的视频。

四、个人隐私保护学校应明确规定监控设备不得安装于教室、宿舍等私密场所,以保障师生的个人隐私权。

同时,在处理监控数据时,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不被泄露或滥用。

五、监控设备维护与巡检学校应定期进行监控设备的巡检与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并在必要时进行设备的更换或维修。

六、异常事件处理学校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监控系统所监测到的异常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安全人员应收到相关报警后做出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突发事件。

七、监控录像数据的使用和保存期限学校应明确监控录像数据的使用范围和保存期限。

录像数据的使用应仅限于安全管理与调查需要,且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授权。

同时,应制定明确的保存期限,超过期限的数据及时删除。

八、监控系统培训与宣传学校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监控系统的培训,使其熟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此外,还应加强对师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对监控系统的安全意识和积极配合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统一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服务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2. 系统注册与审批:所有需要接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系统注册和审批。

注册和审批部门对接收系统申请并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采集和存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要求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的存储期限和安全销毁机制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需满足授权和需要原则,确保数据仅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需要。

数据的共享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5. 系统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运行维护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系统的运行日志和操作记录需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审查和追责。

6. 监督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需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滥用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范文

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范文

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范文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中学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园内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视频监控的设置和范围第一条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和范围应涵盖校园重要区域,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宿舍、食堂、运动场等。

第二条视频监控设备应安装在显眼位置,方便监控操作和监测。

第三条视频监控的范围不得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严禁设置在洗手间、更衣室等私密场所,对教师和学生的教学、学习过程不进行录制和传播。

第四条视频监控设备应采用专业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

第三章视频监控的使用和管理第一条视频监控应由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进行操作,未经授权人员不得使用和调取监控设备。

第二条监控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条监控操作人员应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监控设备的开机、关机、调试等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条监控操作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偷窥他人隐私,不得将监控视频随意散发和传播。

第五条监控设备的录像存档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存储,存储时限不少于7天。

第六条有关校园安全、学生违纪等情况,监控操作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章视频监控数据的使用和保密第一条视频监控数据含有个人隐私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部人员提供或披露。

第二条视频监控数据的使用范围限于学校管理需要,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非法活动。

第三条监控操作人员应将监控数据妥善存放,保证数据安全,不得随意删除或篡改。

第四条监控数据的审查和调取应由相关领导审核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取。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监控操作人员,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情况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条对于滥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权益、隐私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系统建设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架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

2. 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快速、易用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共安全工作需要。

3. 系统应具备监测、识别、存储、分析、应急处置等功能。

4. 系统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管理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保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3. 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系统效果,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

三、数据管理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2. 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和使用。

四、信息共享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应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机制。

2. 数据共享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数据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传输。

五、安全保障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对系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加强系统日志管理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

六、监督管理要求1.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的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细则

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细则

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校园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学校园内的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中学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设置在公共场所、宿舍楼、教学楼、实验楼、食堂、操场等重要场所,不得设置在教室、厕所、浴室等隐私场所。

第四条中学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检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条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成员、保卫部门负责人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视频监控设备使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正确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章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管理第七条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视频监控设备的保护,防止损坏和盗窃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监控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正确使用设备的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视频监控设备使用记录,便于日后查阅和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视频监控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执法人员可以随时要求查看监控内容。

第四章视频监控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设备技术先进、性能稳定。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视频监控设备的保养档案,便于日后查阅和管理。

第五章监控内容的保存和使用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严格保管监控行为,不得随意删除或泄露监控内容。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监控内容,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值班监看制度一、校区监控系统由学校负责管理,由校值班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监控室的工作。

二、值班人员当班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通过监控设备密切关注防区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汇报,并作好当班的交接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帮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计算机不得做无关工作,值班人员利用监控用计算机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等,一经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安全处报告。

六、学校领导、保安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电子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熟练应用监控设备。

学校应确保安保监控室显示设备图像画面清晰,系统运行正常。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一、校园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外来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主主管领导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处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一、安防设施管理员要定期对监控用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定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设备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校园视频监控安全保密制度一、学校要及时为本校监控用计算机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学校监控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学校许可,学校以处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为了加强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管理,确保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校园内所有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三、管理职责1.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2. 安全保卫部门应建立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使用、复制、传输、存储等环节进行登记和监控。

3. 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图像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四、使用登记1.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调取和使用应由使用者提出申请,并填写《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申请表》。

2.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申请表》应包括使用者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使用图像信息的目的、范围、时间等信息。

3. 使用申请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图像信息的调取和使用。

4. 使用图像信息时,使用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输、存储、发布或泄露图像信息。

5. 使用图像信息后,使用者应将图像信息及时归还给安全保卫部门,并填写《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登记表》。

五、保密和保护1.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涉及师生个人隐私和学校安全,应严格保密。

2. 安全保卫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安全,防止图像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复制、传输、存储、发布或泄露。

3. 未经安全保卫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输、存储、发布或泄露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六、监督和责任1. 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设施,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安全监控和录像记录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法规划、有序推进。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开发和安装。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经过严格的安全审查和认定,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九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运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系统数据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和单位的隐私权益。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必要和合法原则。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查询和使用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和授权许可,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接入管理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单位应当有明确的接入权限和使用规范,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控性。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中学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在保护学校安全和管理学生行为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视频监控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制定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中学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安全事件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学视频监控系统的所有管理和使用方面,包括系统的建设、操作和维护等。

四、制度内容1.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布局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2. 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应由专人负责,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3. 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严格限制访问权限,仅授权人员可查看相关视频;- 使用视频监控资料仅限于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教育等合法目的;- 不得将视频资料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随意删除、篡改或泄露视频。

4. 学校应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5. 在学生住宿区域等私密空间安装视频监控的,应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并取得必要的同意。

6. 学校应建立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制度,明确保存时间和方式,并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责任与监督1. 中学视频监控系统的责任人应保证系统的规范运行和管理,并负责相关数据的保护。

2. 学校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学生和家长有权提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意见和建议,并得到主管部门的及时回应。

六、处罚与保障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按照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2. 学校应保护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和数据泄露,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七、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学所有,并于制定日起施行。

2. 本制度如需修改,应经中学行政部门的审批和公告。

以上为《中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的内容。

请中学全体师生遵守并执行本制度,以确保学校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隐秘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非法获得国家隐秘、工作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象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保障,而视频监控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建立和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 主管部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运维人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由专门的运维人员负责。

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问题。

三、系统建设与使用1. 视频监控设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核心是视频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质量和功能完备。

2. 视频图像信息采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能够对监控设备采集到的视频图像进行实时采集和保存,并保证图像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3. 视频图像信息存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存储设备和存储管理机制,确保视频图像的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

4. 视频图像信息查询与分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分析功能,方便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研判工作。

5. 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支持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强化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四、隐私保护1. 个人信息保护: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 访问权限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立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系统,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 数据安全防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置有效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如加密技术、防火墙等,确保系统数据不受非法侵入和篡改。

五、应急处理1. 系统故障处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运维人员应及时响应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一、前言近年来,公共安全事态频发,尤其是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现代化安全保障手段之一,在社会治安保障和预防恶性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本文将介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

二、定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采用视频信号采集、传输、处理、存储与检索等技术手段进行图像信息处理和管理的安全管理系统。

三、管理办法制度1.系统架构和部署(1)系统架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用分布式架构,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系统架构应遵循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标准,实现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2)系统部署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部署前,应对系统架构进行评估、规划、设计和实现。

系统应部署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覆盖范围内的公共安全事件。

2.系统应用(1)系统应用的监控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中的图像信息严格保密,应用监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监控范围内,应设立特定的监控室,由专人负责监控、维护和管理。

(2)系统应用的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规范使用人员的权限和职务范围,遵循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图像信息的安全性。

3.系统操作和维护(1)系统操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应遵循标准化和严格的规程,从操作人员入门培训到实际操作都需要进行规范化教育和培训。

应设立专业维护人员,及时排除系统原因造成的故障,并保障系统的稳定性。

(2)系统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应遵循相关要求和规范,应存在维护人员值班系统。

严防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系统操作区域,采取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系统操作区域的安全及设备的稳定性。

四、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是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为确保公众安全所应建立的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管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控、预警、调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图像识别、视频分析和存储等功能。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安全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可靠的服务。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规模,在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和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项目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初期组织验收,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和可靠稳定。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理的方法。

三、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事件。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控、预警和调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1 —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信息技术为核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的,通过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应用图像信息的系统。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系统建设和运行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明确系统的功能、用途和范围,并预先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4.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当合法、正当,且要求经过授权和记录,不得滥用或泄露系统内的图像信息。

三、数据采集和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合法、合规,采集行为应当事先告知被采集者,并征得其同意。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应使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超过存储期限的数据应及时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

四、数据传输和共享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传输安全。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方面,应严格控制数据的范围和权限,确保数据的合规共享,不得滥用或泄露数据。

五、数据处理和应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应用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得用于非法的行为或侵犯公民的个人权益。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分析和智能应用,应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遵循学术伦理和技术伦理,不得滥用数据和侵犯公民隐私。

六、监督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和事件。

肇东六中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规定

肇东六中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规定

肇东六中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肇东六中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制度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学校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及地市公安局有关规定,我校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组织学校安全部门人员、班主任认真学习《黑龙江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有关条例,在全校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人人都知道这一条例的重要性。

二、建立24小时监看制度。

电教主任、政教主任监看、监管。

把视频影像信息保存90天以上。

建立政教校长安全、监管责任制。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建立专人专管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由电教主任:王大伟全权负责。

四、建立处分制度。

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实行奖惩制度。

校长亲自执行。

肇东市第六中学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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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学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安全,有效发挥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实战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公共安全防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学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涉及学校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第五条学校校长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第三章值班监看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
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门卫室是学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枢纽,承担着学校视频监控信息的搜索、查询、调度、存储、传输分析研判等重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监控中心应确定专人管理,并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工作机制,全天候地监看辖区域范围视频报警信息。

第十条值班监看人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性能和基本的维护保养知识,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设施,严守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分布情况,熟记常见案件的处置原则和程序以及监控摄像头所处位置;
(二)按规定详细、规范地做好值班记录。

发现嫌疑情况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做好详细记录;
(三)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监控设备出现异常发热、异常噪声、引线脱落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通知维护人员尽快排除故障,做好维修记录;
(四)保持监控中心的清洁卫生。

上岗后和离岗前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信息保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视频图像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暴恐案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

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五章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值班监看人员、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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