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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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O—四年一月目录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 未指定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误! 未指定书签。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海洋生态红线(2016—2020)的通知-日政发〔2017〕1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海洋生态红线(2016—2020)的通知-日政发〔2017〕1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海洋生态红线(2016—2020)的通知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海洋生态红线(2016—2020)的通知日政发〔2017〕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海洋生态红线(2016—2020)》已经2017年6月2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1日日照市海洋生态红线(2016—2020)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并实施严格分类管控的制度安排。

旨在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海域实施分类指导、分区管理和分级保护。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洋环境治理、海域海岛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系统。

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保有量控制制度,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及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并在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的基础上进行继承、细化、创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第一章总体要求一、划定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按照生态立市的战略部署,完成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海洋生态文明重点示范任务,完善全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坚持科学分区、分类管控,广泛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科学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分区分类制定管控措施,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保障海洋生态安全、促进人海和谐、建设海洋生态文明。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国家海洋局2012年9月目录1 定义 (1)1.1海洋生态红线区 (1)1.2海洋生态红线 (1)1.3禁止开发区 (1)1.4限制开发区 (2)2.总则 (2)2.1海洋生态红线划定目的 (2)2.2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原则 (2)3 控制指标 (3)3.1生态红线区面积控制指标 (3)3.2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 (3)3.3水质控制指标 (4)3.4陆源江河入海污染物减排指标 (4)4 划定程序 (4)4.1工作方案编制 (4)4.2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 (5)4.3海洋生态环境与开发利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6)4.4海洋生态红线区识别 (6)4.5海洋生态红线区确定 (7)4.6制定管控措施 (9)4.7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实施要求 (10)4.8成果编制 (10)附录A:海洋生态红线区报告编写大纲 (11)附录B:海洋生态红线区登记表样表具体要求及样式 (13)附录C:海洋生态红线区图件要求 (15)为维护渤海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生态安全,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率先在渤海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本指南为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规范性技术文件,确定了海洋生态红线划定的相关定义、基本原则、控制指标、划定方法、划定程序及其成果要求,适用于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1 定义1.1 海洋生态红线区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以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为保护重点而划定的实施严格管控、强制性保护的区域,包括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地质水文灾害高发区、重要渔业海域和重要滨海旅游区。

海洋生态红线区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

1.2 海洋生态红线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和生态安全而划定的海洋生态红线区的边界线及其管理指标控制线,用以在渤海实施分类指导、分区管理、分级保护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海域。

国家环保生态保护红线-环保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环保生态保护红线-环保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7)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8)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8)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8)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9)5.1 系统性原则 (9)5.2 协调性原则 (9)5.3 等级性原则 (9)5.4 强制性原则 (9)5.5 动态性原则 (9)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0)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0)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0)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0)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0)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1)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3)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3)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3)7.3 禁止开发区 (15)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5)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5)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1)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33)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33)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34)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34)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35)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36)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37)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41)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43)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划定原则 (1)5 控制要求 (2)6 技术流程 (3)7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识别和范围确定 (4)8 管控措施 (6)9 成果 (8)附录A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文本格式及编制大纲 (10)附录B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内容及样式 (14)附录C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登记表内容及样式 (15)附录D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编码规则 (16)附录E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图件要求 (18)附录F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格式及编制大纲 (21)参考文献 (24)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及成果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沿海各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所有部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海洋生态保护红线marine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 line具有特殊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必须实施严格管控、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注1: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注2:通常包括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特别保护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滨海旅游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沙源保护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及自然岸线等区域。

3.2自然岸线natural coastline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
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方法 ............................. 25 生态敏感性评价方法 ......................................... 36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报告编写大纲 ............................... 40 生态保护红线区块登记表 ..................................... 42
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
定界成图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登记表
图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7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在 以下生态保护区域进行划定。 7.1 重点生态功能区 7.1.1 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 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和 《 全 国生态功能区划》 的各类重点生态功能区, 具体包括水源涵养区、 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等类型。 7.1.2 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 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海 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特殊保护海岛、自然景观与历史 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7.2.1 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全 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各类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具体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土地沙化敏感 区、石漠化敏感区、高寒生态脆弱区、干旱、半干旱生态脆弱区 等。 7.2.2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海岸带自然岸线、 红树林、 重要河口、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珊瑚礁及海草床等。 7.3 禁止开发区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浙政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我省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明确的划定原则、工作程序和技术流程,制定了《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予以发布。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各级各类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不断推进美丽浙江和生态文明建设,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20日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一、总面积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3.89万平方公里,占我省国土面积和管辖海域面积的26.25%。

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48万平方公里,占我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3.82%;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41万平方公里,占我省管辖海域面积的31.72%。

二、基本格局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基本格局呈“三区一带多点”:“三区”为浙西南山地丘陵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源涵养区、浙西北丘陵山地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浙中东丘陵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区,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

“一带”为浙东近海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海岸生态稳定带,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汇编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汇编

环发〔2014〕10号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3—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7)3 术语和定义 (8)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9)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9)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9)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105.1 系统性原则 (10)5.2 协调性原则 (10)5.3 等级性原则 (10)5.4 强制性原则 (11)5.5 动态性原则 (11)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1)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1)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2)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2)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2)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2)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5)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5)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5)7.3 禁止开发区 (17)—4—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8)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8)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6)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40)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41)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42)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42)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44)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45)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47)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52)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54)—5—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内涵与划定技术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内涵与划定技术

谢谢
29
4
2015年4月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森林、草原、 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 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
2015年9月
12
2.1 主体功能区划
重点生态功能区含有限制区和部分禁止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
重点开发区域 优先开发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 生态安全,目前生态系统有所退化,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 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
三、划定技术
• 划定范围更加明确、细化:
2015:{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 = { 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禁止开 发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
2017: {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 ={禁止开发区∪其它各类保护地∪ 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 ∪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征求意见稿)
其他各类保护地: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自然岸 线、雪山冰川、高原冻土等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 (十一)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的破坏……
2017年2月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 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
6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

解读《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解读《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解读《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为《指南》)。

《指南》的发布标志着环境保护部将全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体现了环境保护部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行动导向。

一、为什么要编制《指南》?●资源约束压力增大●各类保护区空间交叉重叠●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尽管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而言,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

已建各类保护区空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且严格性不足,尚未形成保障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

在此背景下,为强化生态保护,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划定任务。

国家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决策,旨在构建和强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遏制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力促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划定生态红线实行永久保护,体现了我国科学规范生态保护空间管制并以强制性手段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政策导向和决心。

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

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受到惩罚。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最优先的任务。

可见,生态红线提出后,其受关注程度和重要地位不断上升,划定生态红线已经不仅仅是生态保护领域的重点工作,更是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内容,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导则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导则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3—二○一四年一月—4—目录序言⋯⋯⋯⋯⋯⋯⋯⋯⋯⋯⋯⋯⋯⋯⋯⋯⋯⋯⋯⋯⋯⋯⋯⋯⋯⋯⋯⋯⋯⋯⋯⋯⋯⋯7 1合用范⋯⋯⋯⋯⋯⋯⋯⋯⋯⋯⋯⋯⋯⋯⋯⋯⋯⋯⋯⋯⋯⋯⋯⋯⋯⋯⋯⋯⋯⋯7 2范性引用文件⋯⋯⋯⋯⋯⋯⋯⋯⋯⋯⋯⋯⋯⋯⋯⋯⋯⋯⋯⋯⋯⋯⋯⋯⋯⋯⋯⋯8 3和定⋯⋯⋯⋯⋯⋯⋯⋯⋯⋯⋯⋯⋯⋯⋯⋯⋯⋯⋯⋯⋯⋯⋯⋯⋯⋯⋯⋯⋯⋯9 4生功能的型与属性特点⋯⋯⋯⋯⋯⋯⋯⋯⋯⋯⋯⋯⋯⋯⋯⋯⋯⋯⋯⋯⋯104.1生功能型⋯⋯⋯⋯⋯⋯⋯⋯⋯⋯⋯⋯⋯⋯⋯⋯⋯⋯⋯⋯⋯⋯⋯⋯104.2生功能属性特点⋯⋯⋯⋯⋯⋯⋯⋯⋯⋯⋯⋯⋯⋯⋯⋯⋯⋯⋯⋯⋯⋯10 5生功能划定原⋯⋯⋯⋯⋯⋯⋯⋯⋯⋯⋯⋯⋯⋯⋯⋯⋯⋯⋯⋯⋯⋯⋯⋯⋯115.1系性原⋯⋯⋯⋯⋯⋯⋯⋯⋯⋯⋯⋯⋯⋯⋯⋯⋯⋯⋯⋯⋯⋯⋯⋯⋯⋯⋯115.2性原⋯⋯⋯⋯⋯⋯⋯⋯⋯⋯⋯⋯⋯⋯⋯⋯⋯⋯⋯⋯⋯⋯⋯⋯⋯⋯⋯115.3等性原⋯⋯⋯⋯⋯⋯⋯⋯⋯⋯⋯⋯⋯⋯⋯⋯⋯⋯⋯⋯⋯⋯⋯⋯⋯⋯⋯115.4制性原⋯⋯⋯⋯⋯⋯⋯⋯⋯⋯⋯⋯⋯⋯⋯⋯⋯⋯⋯⋯⋯⋯⋯⋯⋯⋯⋯125.5性原⋯⋯⋯⋯⋯⋯⋯⋯⋯⋯⋯⋯⋯⋯⋯⋯⋯⋯⋯⋯⋯⋯⋯⋯⋯⋯⋯12 6生功能划定技流程⋯⋯⋯⋯⋯⋯⋯⋯⋯⋯⋯⋯⋯⋯⋯⋯⋯⋯⋯⋯⋯⋯126.1生功能划定范⋯⋯⋯⋯⋯⋯⋯⋯⋯⋯⋯⋯⋯⋯⋯⋯⋯⋯⋯⋯126.2生保状剖析与估⋯⋯⋯⋯⋯⋯⋯⋯⋯⋯⋯⋯⋯⋯⋯⋯⋯⋯⋯⋯⋯136.3生保重要性价⋯⋯⋯⋯⋯⋯⋯⋯⋯⋯⋯⋯⋯⋯⋯⋯⋯⋯⋯⋯⋯⋯⋯136.4生功能界确立⋯⋯⋯⋯⋯⋯⋯⋯⋯⋯⋯⋯⋯⋯⋯⋯⋯⋯⋯⋯⋯⋯136.5生功能划定成就集成⋯⋯⋯⋯⋯⋯⋯⋯⋯⋯⋯⋯⋯⋯⋯⋯⋯⋯⋯⋯13 7生功能划定范⋯⋯⋯⋯⋯⋯⋯⋯⋯⋯⋯⋯⋯⋯⋯⋯⋯⋯⋯⋯⋯⋯⋯⋯167.1重要生功能区⋯⋯⋯⋯⋯⋯⋯⋯⋯⋯⋯⋯⋯⋯⋯⋯⋯⋯⋯⋯⋯⋯⋯⋯167.2生敏感区、柔弱区⋯⋯⋯⋯⋯⋯⋯⋯⋯⋯⋯⋯⋯⋯⋯⋯⋯⋯⋯⋯⋯⋯⋯16—5—7.3严禁开区⋯⋯⋯⋯⋯⋯⋯⋯⋯⋯⋯⋯⋯⋯⋯⋯⋯⋯⋯⋯⋯⋯⋯⋯⋯⋯⋯188 生功能划定技方法⋯⋯⋯⋯⋯⋯⋯⋯⋯⋯⋯⋯⋯⋯⋯⋯⋯⋯⋯⋯⋯⋯198.1重要生功能区划定⋯⋯⋯⋯⋯⋯⋯⋯⋯⋯⋯⋯⋯⋯⋯⋯⋯⋯⋯⋯⋯198.2生敏感区、柔弱区划定⋯⋯⋯⋯⋯⋯⋯⋯⋯⋯⋯⋯⋯⋯⋯⋯⋯⋯⋯278.3严禁开区划定⋯⋯⋯⋯⋯⋯⋯⋯⋯⋯⋯⋯⋯⋯⋯⋯⋯⋯⋯⋯⋯⋯⋯418.4生功能界确立与命名⋯⋯⋯⋯⋯⋯⋯⋯⋯⋯⋯⋯⋯⋯⋯⋯⋯⋯⋯429 生功能划定成就⋯⋯⋯⋯⋯⋯⋯⋯⋯⋯⋯⋯⋯⋯⋯⋯⋯⋯⋯⋯⋯⋯⋯⋯439.1生功能件⋯⋯⋯⋯⋯⋯⋯⋯⋯⋯⋯⋯⋯⋯⋯⋯⋯⋯⋯⋯⋯⋯⋯⋯439.2生功能数据⋯⋯⋯⋯⋯⋯⋯⋯⋯⋯⋯⋯⋯⋯⋯⋯⋯⋯⋯⋯⋯⋯⋯459.3生功能成就技告⋯⋯⋯⋯⋯⋯⋯⋯⋯⋯⋯⋯⋯⋯⋯⋯⋯⋯⋯⋯46附 A 生系初生力( 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48附 B 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 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53附 C 物种散布数据与物种散布模型⋯⋯⋯⋯⋯⋯⋯⋯⋯⋯⋯⋯⋯⋯⋯⋯⋯⋯55—6—序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增强环境保护要点工作的建议》(国发〔2011 〕35 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使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拟订本指南。

中国海洋生态保护的发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中国海洋生态保护的发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第17卷 第4期 中 国 水 运 Vol.17 No.4 2017年 4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April 2017收稿日期:2017-02-28作者简介:陈小芳(1989-),女,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硕士,浙江海洋大学 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生态经济学。

基金项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 (LY15D060006);舟山市科技计划项目(2016C41017)。

中国海洋生态保护的发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陈小芳,赵 晟(浙江海洋大学 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浙江 舟山316022)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使我国海洋生态系统遭受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与生态学认知的不断提高就使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介绍了生态红线的概念和内涵,提出了海洋生态红线的定义和基本原则、海洋生态红线的现存问题、海洋生态红线区划的技术框架和海洋生态红线管理评价,来为我国海洋生态红线区划提供研究参考。

关键词:海洋生态红线;海洋保护区;技术路线;管理评价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4-0094-03我国有着广阔的海域面积、漫长的海岸线、众多的河口和丰富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海洋中自然资源丰富如空间资源、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等,这就组成了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已使海洋遭受严重威胁,在中国近海是人类的活动影响最为严重的地区[1,2]。

国家海洋局的数据统计,与50年代相比,中国滨海湿地累计丧失达到57%,红树林丧失73%,珊瑚礁丧失 80%,海岸有三分之二以上遭侵蚀,砂质海岸侵蚀岸线也已超过2,500km [3]。

随着国家对绿色发展的高度重视,将生态红线制度上升为国家战略,这表明了中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由污染治理向系统保护;从事后治理到事前预防的战略性转变[4]。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发〔2014〕10号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3—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7)3 术语和定义 (8)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9)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9)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9)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105.1 系统性原则 (10)5.2 协调性原则 (10)5.3 等级性原则 (10)5.4 强制性原则 (11)5.5 动态性原则 (11)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1)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1)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2)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2)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2)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2)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5)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5)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5)7.3 禁止开发区 (17)—4—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8)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8)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6)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40)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41)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42)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42)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44)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45)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47)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52)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54)—5—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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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划定原则 (1)5 控制要求 (2)6 技术流程 (3)7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识别和范围确定 (4)8 管控措施 (6)9 成果 (8)附录A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文本格式及编制大纲 (10)附录B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内容及样式 (14)附录C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登记表内容及样式 (15)附录D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编码规则 (16)附录E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图件要求 (18)附录F (规范性附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格式及编制大纲 (21)参考文献 (24)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及成果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沿海各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所有部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海洋生态保护红线marine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 line具有特殊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必须实施严格管控、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注1: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注2:通常包括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特别保护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滨海旅游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沙源保护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及自然岸线等区域。

3.2自然岸线natural coastline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

注1:自然岸线按照物质组成分为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和基岩岸线等原生岸线。

注2:整治修复后具有海岸自然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可作为自然岸线。

注3:位于大陆陆域的自然岸线称之为大陆自然岸线,位于海岛岛陆的自然岸线称之为海岛自然岸线。

4 划定原则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HY/T XXXXX—XXXXa)维持功能、保住底线以海洋自然属性为基准、以社会属性为辅助,在维持海洋生态功能基础上,明确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质量底线;b)分区划定、分类管理根据所在管理海域的特点和生态保护目标管理要求,分区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类制定差别化的管控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c)生态保护、整治修复坚持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并举,将具有重要海洋生态功能、海洋生态敏感及脆弱的生态系统,已经受损、需要开展整治修复的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遏制进一步生态破坏;d)有效衔接、突出重点与全国、沿海各省(区、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衔接,与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有效衔接,重点突出海洋生态保护,对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应严于其他区划、规划。

跨省、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保持协调性和衔接性。

5 控制要求5.1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为划定的大陆自然岸线长度与沿海各省(区、市)已发布的大陆管理岸线的比值。

沿海各省(区、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现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中确定的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确定原则如下:——如全国或者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已有界定,可直接采用;——如未有明确界定,根据全国沿海各省(区、市)最新发布的海岸线修测统计信息、亟待保护的大陆自然岸线分布、已经或者即将实施整治修复的岸线综合确定。

5.2 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为划定的海岛自然岸线长度与沿海各省(区、市)已发布的海岛管理岸线的比值。

沿海各省(区、市)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现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中确定的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

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确定原则如下:——如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及海岛保护规划已有界定,可直接采用;——如未有明确界定,根据沿海各省(区、市)最新发布的海岛海岸线统计信息、遥感影像数据、亟待保护的海岛自然岸线分布、已经或者即将实施整治修复的海岛岸线情况综合确定。

5.3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HY/T XXXXX—XXXX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为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与沿海各省(区、市)管理海域面积的比值。

沿海各省(区、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不得低于现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中确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依据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确定。

5.4 海水水质控制指标海水水质控制指标为管理海域第一、二类海水优良比例面积与沿海各省(区、市)管理海域面积的比值。

沿海各省(区、市)海水水质控制指标不得低于现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中确定的海水水质控制指标。

海水水质控制指标的确定原则如下:——如国家或者沿海各省(区、市)海洋相关区划和规划对管理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有考核目标要求,可直接采用;——如未有界定,应基于现有海水水质状况,正在、即将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成效,综合评估后确定海水水质应达到的控制指标要求。

6 技术流程6.1 工作方案编制开展工作方案编制,确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采用的技术方法和规范,明确任务分工、组织机构、协调途径、成果要求以及进度安排与经费预算等。

6.2 资料收集全面收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海洋生态脆弱区的分布状况,区域自然条件与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海域海岛使用现状、生态灾害发生情况等方面的最新资料,以及相关规划和区划资料。

资料不足时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

6.2.1 生态环境资料应收集近3年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情况、海洋保护区建设情况、海洋环境公报等资料。

6.2.2 社会经济资料应收集近2年来社会经济资料、资源状况、海域海岛使用现状资料等。

6.2.3 相关规划资料应收集省级以上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近年来港口建设、土地利用、滨海旅游、防洪、渔业生产、生态安全等专项规划。

HY/T XXXXX—XXXX6.2.4 图件资料图件资料收集应满足以下条件:a)采用最新出版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海图;b)底图中的海岸线应为省级人民政府最新批准确定的海岸线;c)影像资料应采用最近1年的航空或卫星遥感影像,地面分辨率不低于30米。

6.3 海洋生态环境与开发利用现状6.3.1 海洋生态环境现状依据区域的自然条件及海洋环境资料,评价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及演变趋势,包括入海污染物种类与数量、海洋环境主要污染物分布、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状况、栖息地及景观变化等。

6.3.2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依据区域的区位条件、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现状等相关资料,分析各类型用海分布及开发利用状况。

6.3.3 生态问题分析依据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分析海洋生态系统面临的压力和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存在的成因。

6.4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识别亟待保护的海洋生态保护目标,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类型,确定拟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析拟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其与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控制要求的符合性,并最终确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其主要保护目标和任务,分类、分区制定差别化的管控措施,形成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7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识别和范围确定7.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识别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识别应以沿海各省(区、市)的地市级或县级为基本行政单元,根据目前沿海各省(区、市)已发布的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目前已获批准或者规划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其他可初步识别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海洋生态脆弱区分布情况综合确定。

经识别纳入到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海洋生态脆弱区,依据其海洋生态保护目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主要包括海洋保护区、重要河口、重HY/T XXXXX—XXXX 要滨海湿地、重要渔业水域、特别保护海岛、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滨海旅游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沙源保护海域、红树林、珊瑚礁及海草床等。

7.2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界定应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并维持自然属性,防止污染并控制不合理的用海活动,同时应便于管理。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定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之一:——海洋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范围;——重要河口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自然地形地貌分界范围确定;——重要滨海湿地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延伸3.5海里或-6m等深线内的区域,包括鸟类重要栖息地;——重要渔业海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育幼场、索饵场、洄游通道、重要增殖场等区域;——特别保护海岛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特别保护海岛及其海岸线至-6m等深线或向海3.5海里内围成的区域;——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以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及其海岸线为中心向外扩展不少于100米的区域;——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范围及迁徙通道;——重要滨海旅游区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以重要旅游区为中心向外扩展不少于100米的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以砂质岸滩高潮线至向陆一侧的砂质岸线退缩线(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向海一侧的最大落潮位置围成的区域;——沙源保护海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以高潮线至向陆一侧的砂质岸线退缩线(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向海一侧的浪基面或者实际沙源分布区围成的区域;——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其主要分布区域的外边界围成的区域。

7.3 与相关规划及区划的协调性分析分析拟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家、沿海各省(区、市)已发布的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的衔接性,明确是否符合其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要求,是否能够确保该区域生态保护重点目标安全的要求。

7.4 与控制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开展拟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与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有率控制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分析其是否满足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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