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船上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管理,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船员,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二管轮、三管轮、大管工、二管工、三管工、厨师、水手、机工、服务员等。
三、船员选拔与任用1. 船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船舶配备标准进行。
2. 船员任用前,必须经过体检,符合船舶健康要求。
3. 船员任用前,应参加船舶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4. 船员任用前,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船员职责与义务1. 船长负责船舶全面管理,确保船舶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2. 大副负责船舶航行安全、货物运输和船员管理。
3. 二副、三副协助大副工作,负责船舶航行、货物运输和船员管理。
4. 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操作。
5. 二管轮、三管轮、大管工、二管工、三管工协助轮机长工作,负责船舶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操作。
6. 厨师负责船舶厨房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
7. 水手、机工、服务员协助各岗位工作,负责船舶日常维护、清洁和乘客服务。
8. 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船舶领导,履行职责,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五、船员培训与考核1. 船员培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船舶实际需求进行。
2. 船员培训内容包括船舶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理、职业道德等。
3. 船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船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六、船员福利与待遇1. 船员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实际情况执行。
2. 船员享有工资、奖金、补贴、休假等权益。
3. 船员在工作中受伤,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七、船员违纪与处罚1. 船员违反本制度,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规定给予处罚。
2.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船舶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公司机密等。
3.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它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1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 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2.配有船员管理相关法规;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2长、轮机长2名);(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2013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2013)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3.08.31
【实施日期】2013.08.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0号)
《关于修改
部长杨传堂
2013年8月31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一、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
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的“船员服务”修改为“海船船员服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各条款中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修改为“《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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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值班规则》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非营业的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
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做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
各直属海事局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结果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做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并将现场核查表作为报告的附件附后(申请人直接向各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未报送我局的,也一并报送)。
各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
经各局审查不满足条件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待条件符合后还可以提出申请。
二、各局做出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和上述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别、服务范围以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应当报我局备案。
三、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申领和填写要求(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申领的形式和要求与其他船员空白证书一致。
(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填写要求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栏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一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一
员用人单位 的职 责和权利 , 以及加强对
船 员服 务行 为的监 督管理和 违法行 为
是 有 助 于 国 家鼓 励 支持 公
的处罚等手段 , 规范船 员服务市场。
民从 事船 员职 业 , 特别是在我国积极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的进 程 中 , 不 发 为
三是 需 要 进 一步 维护 船 员 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 副局 长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 清 风
自20 o 8年 1 0月 1日起《 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 员服务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规定》 施行。为便 于更好地理解规定 ) 的容进行 了解读。
5 口=口 2 l =
《 规定》 明确交通运输部 主管船 员服务
工作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 负责统一 实施船员服务 管理工作 ; 海船船 员服务
质 。《 规定》 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分类、
准 入条 件 、设 立机 构 的 申请 和 审批 , 以及船 员服务 机构 许可 证 的 内容 、 变
公布 收费 内容及收费标 准。船员服
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 时, 应遵守国家 船 员管理 、劳动 和社会保障 的有关规
管理 工作 由交通 运输部直 属海事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 :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 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
更 、核 查 、延续 和注销等方 面都作 了
详 细的规定 。
员提 供 服 务 , 得 克 扣船 员 工资 。同 时 不
二是 有 助 于加 强 对 船 员 服务
是 需要 加 强 对 船 员服 务 的
机构 的管理 ,规范船员服务市场, 改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服务质量,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厨师、服务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船员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船员招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船需求进行,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船员招聘流程:1. 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3. 公司进行初步筛选;4. 组织面试、体检;5. 确定录用人员;6. 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船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船舶安全操作、航行规则、船舶设备使用、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岗前培训:1. 新员工入职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2.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在职培训:1. 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在职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水平;2. 根据船员实际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第三章船员岗位职责第九条船长:1. 负责船舶的全面管理工作;2. 确保船舶安全、经济、环保运行;3. 指导、监督船员执行职责。
第十条轮机长:1. 负责船舶机舱的全面管理工作;2. 确保船舶动力设备正常运行;3. 指导、监督机工执行职责。
第十一条大副、二副、三副:1. 负责船舶航行、装卸货、停泊等工作的组织实施;2. 指导、监督水手执行职责。
第十二条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1. 负责船舶动力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2. 指导、监督机工执行职责。
第十三条水手、机工:1. 负责船舶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2. 协助船员完成船舶航行、装卸货、停泊等工作。
第十四条厨师、服务员:1. 负责船舶的餐饮服务;2. 协助船员完成船舶日常事务。
第四章船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船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海船员[2008]55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规定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不能申办海员证和为国际航行的船舶提供配员。
二、《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由各局自行印制。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建立的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满足《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资金安排;处理船员应急事件时的资金保障。
(三)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培训制度;船员日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以及船上培训/见习等制度。
(四)应急处理制度。
包括:服务机构应急事件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畅通的服务机构应急联络通道;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方式;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它在派遣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障船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厨师等。
第三条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船员;(二)依法管理,保障船员权益;(三)注重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船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招聘船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四)身体健康,符合船舶安全要求;(五)年龄、学历、专业等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船员录用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报名、资格审查;(三)面试、体检;(四)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船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八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一)船员职业道德教育;(二)船舶安全管理知识;(三)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四)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及船舶安全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职培训内容包括:(一)船舶安全操作技能;(二)船舶设备维护保养;(三)船舶事故案例分析;(四)船员权益保护知识。
第十条船员培训考核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一)理论知识;(二)实际操作;(三)职业道德。
第四章船员薪酬与福利第十二条船员薪酬按照国家规定和船舶类型、航线、岗位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船员福利包括:(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二)住房公积金;(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四)船员培训、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船员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船员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对本船船员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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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篇一:船员服务五项制度五项制度的基本格式第一部分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员外派管理机构为规范船员外派行为,提高船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海员劳务外派业务流程,实现工作程序化、制度化,确保海员劳务外派质量,提高船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船员和船员用人企业服务,推动海员外派服务与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等所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服务质量的宗旨及目标一、服务质量宗旨,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维护船员权益,严格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海员外派原则,核查和妥善处理各种投诉,保证全程跟踪服务外派海员,为外派船员履行合同提供必要支持,全面和妥善处理外派海员突发事件,实现公司的安全目标。
二、公司的质量方针诚信经营、服从管理、按章操作、维持和谐三、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1、2、3、4、外派船员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率不超过1%;外派船员发生相关应急事件率不超过5%;应急事件处理船员满意率达到95%;应急事件处理顾客满意率达到98%。
四、公司的优质服务目标1、2、3、外派劳务合格率达99%以上;顾客投诉率不超过1%;船员满意率达到90%以。
五、顾客满意目标顾客服务满意率90%以上。
六、公司发展目标1、短期目标:通过两年发展,公司达到具有外派船舶业务5条国际船舶整套外派份额、3条国际船舶半套或散派份额,年外派人次可达到150人。
自有船员队伍循序发展、队伍框架逐渐成型;2、长期目标:通过八年时间,公司达到具有外派船舶业务20条国际船舶整套外派份额以上、10条国际船舶半套或散派份额以上,年外派人次可达500人。
自有船员人数能满足岗位和休假需求,队伍结构合理,船员管理工作得到优化。
七、船员发展目标1、短期目标:通过两年发展,公司达到具有6套外派船员整套班子、半套或散派外派船员共150人。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船员职业尊严;(三)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严格船员资格,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五条船员资格分为以下等级:(一)高级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二)中级船员: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等;(三)初级船员:船舶服务员、船舶厨师等。
第六条船员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船员身体条件;(三)通过船员职业培训和考核;(四)具备相应的船舶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船员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参加船员职业培训;(二)通过船员职业考核;(三)取得船员资格证书;(四)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船员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船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船员职业标准;(二)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四)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培训分为以下类型:(一)基础培训:包括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继续教育:包括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二)有合格的师资力量;(三)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四)有明确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以下培训:(一)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上交 通安 全 , 护水 域环境 , 保 制定本 条 例 。
第 二条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的船 员 注册 、 任职 、 训 、 培 职业 保 障 以及 提供
船员 服务 等活 动 , 用本条 例 。 适 第 三条 国务 院交通 主管部 门主 管全 国船员 管理 工作 。 国家 海事 管理 机构依 照本条 例负 责统一 实施 船员 管理 工作 。 负责 管理 中央管 辖水域 的海事 管 理机构 和 负责管 理其他水 域 的地方海 事管
15 9
地 区船 员适 任证 书 的船 员 , 依照本 条例 的规定 申请 船员 适任 证书 的 , 海事 管理机
构可 以免 除船员 培训 和考试 的相 应 内容 。具 体 办法 由国务 院交 通主管部 门另行 规定 。
第十 五条 以海 员身 份 出入 国境 和 在 国外 船 舶 上 从事 工 作 的 中国籍 船 员 , 应 当 向国家海事 管理 机构 指定 的海事 管理机 构 申请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员证 。
挥船舶 的 人员 。
本 条 例所称 高级 船员 , 是指依 照本 条例 的规定 取得 相应任 职资格 的大 副 、 二
副 、 副 、 机长 、 三 轮 大管 轮 、 管轮 、 二 三管 轮 、 信人 员 以及 其他在 船舶上 任 职的 高 通
级技术 或 者管理人 员 。
本 条 例所称 普通 船员 , 是指除 船长 、 高级 船员 外 的其他船 员 。
( ) 一 已经取 得船 员服 务簿 ; ( ) 二 符合船 员 任职 岗位健 康要求 ; ( ) - 经过相 应 的船员 适任 培训 、 特殊培训 ; ( 具备相 应 的船 员任职 资历 , 四) 并且任职表 现 和安全记 录 良好 。
船上人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增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原则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优质地完毕运送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我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企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根据,全体船员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措施合用于与我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我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日勺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企业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措施。
与我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企业参照本措施有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规定,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日勺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企业对船员实行管理,本措施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J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一般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我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照拥有和控制并举日勺方针,逐渐实现高级船员由企业所拥有,一般船员由企业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取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日勺招收作为高级船员日勺重要补充形式,由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既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我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状况录取。
第八条一般船员的录取企业应根据既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企业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企业),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 条 船 员 服 务机 构 的 申请 和 受 理 工作 应
办理 。
申请 办理 《 员服 务机构 许可证 》延续手续 , 船 ( )《 员服 务机构许可 证》延 续 申请 ; 一 船 ( ) 二 本规定 第九条第 一款第 ( ) 至第 ( ) 二 项 五 项 、第 二款规 定的材料 。 第十六 条 有 下列情形之 一的 ,海 事管理机构
说 明材料 ;
( )船 员服务相 关管理制度 文件 ; 五 ( )为 国 内沿 海 船 舶提 供 配 员 的 证 明材 料 六 ( 仅适用 甲级海船船 员服务机 构 申请人 ) ; ( )其他 相关证 明材料 。 七 申请 人 在 提供 企 业 法 人 营业 执 照 和 专职 管 理 构 出示原件 。
第五 条 船 员服 务机 构分 为 内河 船 舶船 员 服
为 甲级 、乙级两类 。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 构,是 指为 内河船舶船 员 人 ; 提供船员服 务的机 构 。 甲级海船船 员服 务机 构 ,是指为 国际航行 和 国
第八 条
从事 乙级海 船船员服务业 务的机 构 ,
务机构和海船船 员服务机构 ;海 船船员服务机构 分 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依 法 设立 的法 一
( )有不少 于 10平方米 的固定办公场所 ; = 5
( )有 2名 以上具有海船 甲类 、乙类和丙类 三
一
内航行海船船 员提 供各项船员服 务的机构 。
服 务机构许 可证 》 上进 行签注 ;中期核查 不合格 的, 海 事管理机 构应 当责令 限期 改正 。 第十五 条 船 员服 务机构 应 当在 《 船员 服务机
0日以前 申请 办理 《 船员服务 人员 的船 员适任证 书复 印件 时 ,应 当 向海事 管理机 构 许可证 》届满之 日 3 机 构许 可证》延 续手续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为了确保海船船员的安全和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船员值班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海船船员值班工作,确保船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并提供最好的服务,维护海上安全。
一、值班时间根据船舶运营类型和航海条件的不同,船员的值班时间各不相同。
通常情况下,船员每天分为两班,分别为早班和晚班。
早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下午12点,晚班时间为下午12点至晚上8点。
船员的值班时间需要遵守船舶管理规定和航海情况。
值班期间,船员必须保持清醒和注意力高度集中,要随时关注船舶状态和海上情况。
如有异常情况,如海上事故,天气突变等,船员应立即通知第一责任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二、船员值班工作1、船舶巡航:在巡航过程中,船员必须全天候监控并记录巡航情况。
船员需要检验各个系统的工作状态,包括机械、电气、通讯、航行、救生等系统。
确认没有任何异常发生后,才可离开船舶操作室。
2、电子设备管理:船员需要负责日常电子设备的值班操作和管理。
包括较大的传感器系统维护和通讯设备操作,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如有电气设备故障或太重,船舶必须立即通知机务。
3、船舶任务分配:船员工作分配应严格按照船舶管理规程进行。
也要考虑到急需情况和紧急情况,如洪水下船上的救援措施等。
三、安全管理在巡航过程中,船员需要负责检查船舶船舱和货物,以确保各种风险因素得以控制,并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2、处理意外情况:如果发生意外情况,船员需要迅速调整方向、速度和航线,以确保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同时,船员还需要及时通知船长和第一责任人和配合救援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四、沟通协作1、紧急通讯:在紧急情况下,船员需要使用通讯系统进行通讯。
要确保紧急通讯系统与知名救援机构沟通畅通,确保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支持。
2、组织应急行动:船员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应急行动。
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引导乘客平静处理,并负责急救人员、救援队伍的组织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船员服务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簿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服务簿的管理。
第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个人职业记录的载体,是船员就业、培训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船员服务簿的申领与登记第五条船员服务簿的申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身体健康,无妨碍船舶安全作业的疾病;(四)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船员服务簿的申领程序:(一)船员向船员服务机构提交申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申请人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3. 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船员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者,应当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船员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船员服务簿,并在船员服务簿上登记以下信息:1. 船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2. 船员适任证书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3. 船员服务记录;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第三章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个人职业记录的载体,船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者伪造。
第八条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一)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船员服务簿;(二)船员在更换船舶或者转岗时,应当将船员服务簿交还船员服务机构;(三)船员在参加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时,应当出示船员服务簿。
第九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一)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二)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对船员服务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三)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对船员服务簿进行保密管理,不得泄露船员个人信息;(四)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将船员服务簿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船员退休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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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十条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应当载明船员服务机构编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服务范围、有效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期核查应当自《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2周年至第3周年之间进行。
?申请《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期核查申请文书;?(二)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情况说明材料;?(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四)其他证明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日以前申请办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一)申请注销;?(二)法人依法终止;?(三)《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
第三章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
使用未与船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船员的单位,为船员用工单位。
?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提供船员服务,应当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船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遣返方式和费用、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告知有关船员。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被派遣船员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费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员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船员。
?船员服务机构为已经与航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应当事先经过船员用人单位同意。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克扣船员用人单位、船员用工单位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
?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以及有关船员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服务的船员取得法定和约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相应的支持。
?船员发生失踪、死亡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三)超出《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四)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五)为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而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代办各类船员服务业务;?(六)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招用中国籍船员,应当通过符合本规定资质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载服务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下列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一)船上任职资历;?(二)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三)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违章记录;?(四)劳动合同、船员服务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并定期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记载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业务开展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船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本规定所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船船员服务”,是指下列行为:?(一)未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三)超出《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海船船员服务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