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有关通知
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若干建议
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若干建议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目前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方面存在篇幅冗长、追求外表装帧豪华、标书材料过厚等现象,既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又增加了投标成本,也违背了招投标的基本宗旨。
根据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为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减少资源浪费,规范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编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建议,供各市和各招投标人参考。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文件的基本格式、需重点说明的内容及所附材料,避免投标人把工法、操作规程、规范要求等抄入技术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
(一)投标书中技术标的相关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3、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4、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5、各种资源(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需用计划及保证措施;6、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7、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的技术措施;8、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9、拟分包项目情况。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应明确规定,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与工程项目无关内容的,可根据程度不同,作扣分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无关内容的,可列为串标嫌疑,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视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技术标的装帧1、页数(1)小型项目: 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内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内,页数可控制在50页以内;(2)中型项目: 建筑面积在10000m2—50000m2以内或造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以内,页数可控制在80页以内;(3)大型项目: 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或造价超过5000万元,页数可控制在120页以内;(4)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适当放宽到150页以内。
2、字体:技术标书正文统一采用仿宋体小三号字进行编写。
3、纸型:投标书纸型规格统一使用A4(210×97mm),有条件的可双面打印,投标书封面可自行设计(技术标采用暗标时除外),要求简装,不得使用装帧豪华的硬封面包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0-3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阳府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阳府办〔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招投标文件编制、保管和中标通知书发放(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今后,凡在市直、县(市、区)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应分别由市直或县(市、区)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编号,基本格式为:△△(××)第○○号,其中△△代表招标备案部门简称(中文简称),××代表年份,○○代表所在地招标备案项目编号。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向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申请招标文件编号。
不按照招标管理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号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不使用招标管理部门提供招标文件编号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管理部门给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制作成光盘分别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其中招投标资料中涉及到签章盖章的页面可用扫描方式处理。
同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使用我市各行业推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份数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组成,不需技术文件评审的项目一般不用编制技术文件。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2008年5月30日深圳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招标投标指引第17期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
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本意,说明如下:一、关于“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判定问题《规定》第二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
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
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
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
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
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在此,对公众股、工会股性质的判定也做一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 3 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武隆府办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1+4+9”系列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2667号)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管发〔2020〕22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1+4+9”系列精神的落实落地,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主体责任(一)明确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履职,做好监管协同。
区政务办是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我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区政务办。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进行线索移交,需要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竞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2.受自然地域环表限制的项目;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立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固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建招[2010]10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建招[2010]10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保证工程招标的公平、公正,我们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二O一O年五月十日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发生,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招标公平、公正,现将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程招标信息公告发布。
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招标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将工程招标信息公告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媒介上以及“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上发布,并保证发布时限。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和工程招标要求,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公告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进行发布。
二、简化投标程序降低投标成本。
依法招标工程可以取消投标报名程序,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根据本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实际能力,自由购取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直接参加资格审查或者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投标人购取《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已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的名单应当保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有关通知 沪建建管092
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有关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092号各有关单位:近期,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下称投标书)制作方面存在追求外表装帧豪华,内容篇幅冗长,标书材料过厚等现象,且有不断蔓延之势,此种现象既浪费大量资源,又增加了投标成本,也违背了招投标的基本宗旨。
因此,根据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并在广泛听取招投标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为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减少资源浪费,规范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编制,现试行对建设工程投标书制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对投标书编制限制问题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投标书的基本内容(详见参考附件1-6)及重点说明的内容;字体大小、主要图纸的规格、页数限制;对所附材料限制;并规定不得使用硬封面包装。
投标书不按规定编制的,视作对招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
二、关于对投标书提供与投标项目不相关资料问题对提供与工程项目无关内容的,可根据程度不同,在评标办法中作扣分处理(可在1%——5%幅度范围内取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无关内容的,可列为串标嫌疑,招标监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之间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投标文件的一律作串标处理。
三、关于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减少标书书面资料问题有关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等材料可采用扫描后制成光盘(一套)提供;施工招标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可推行电子签名,逐步用电子投标文件替代书面投标文件;设计招标中的建筑方案可采用多媒体(有控制的使用)演示。
四、关于对投标人数量限制的要求招标人应采用资格预审等方法,是投标人数控制在7-15名之间(重大项目或标志性建筑除外),借以压缩投标书总量,但不得借机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本通知实施时间2005年8月1日起编制的招标文件均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本规定要求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招标监管部门应认真监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评审。
对本通知试行中的问题,请直接与市招投标办联系沟通。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1•【字号】泸市府办函〔2012〕17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1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切实有效地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及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为切实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缺失等问题,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做到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专人抓、专人管。
(一)强化有关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市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应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承担招投标管理职责,按规定的职责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现场的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招投标监督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原则,加强对工程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对社会影响大的项目,由审批部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重点监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京建发〔2016〕44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同一单位电脑的;(三)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针对投标项目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整章节、整段落或错误异常一致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精确到人民币“元”)。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上述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并列为否决投标条款单独列项。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存在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当否决相关投标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对认定投标人有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对相关工作进行整改,对其不良行为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予以记分,并纳入企业及个人诚信档案。
市、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监管工程上述所列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四、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关于进一步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72号
关于进一步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72号
本市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投标单位:
针对部分投标文件存在篇幅冗长、材料过厚、成本较高的现象,为进一步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规范编制要求,同时,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在《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有关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092号)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投标文件应采用双面印制(图纸除外),不得使用硬质封面。
技术标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
二、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只提供正、副本各一份,供评标用。
三、投标文件中涉及投标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绩、证书等材料,可单独装订一份(或刻录光盘一张)。
四、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应针对该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难点,避免投标单位把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标,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或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交设计效果图的要求及数量,投标单位不得增加数量。
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的主要图纸、规格及页数限制。
七、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可对不满足上述精简投标文件要求的设置1%的分值。
作扣分处理的,评审意见中须写出不满足之处。
八、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接本通知后,须加强监管,督促招投标活动相关各方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九、本通知所规定事项自2011年8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徐建发[2008]101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建发[2008]101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制定和实施评标、定标办法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择优的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2名,其余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在开标前半小时由招标人在徐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按程序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标[2009]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宜春市城管局,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高新(经济、英雄)开发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 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规模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工程项目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并根据该工程项目专业特点,合理划分专业工程标段,一个标段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确因工程专业需要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2项专业承包资质。
否则,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10部委办文件(发改法规[2008]153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所限制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网上公告。
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投标人是否可以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按以下原则执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明确限制了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的,从其决定。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的,招标人是否接受其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工程招投标发标文件
..上海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大楼装修招标文件招标单位:上海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四月招标单位:名称:上海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王丹霞地址:上海市长宁区XXXXX889号XXXXX中心16层邮政编码:200050电话:68866000目录第一卷一、招投标日程表二、投标人须知三、附件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格式3、授权书格式4、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第二卷附:工程量清单第三卷附:图纸第一卷一、招投标日程表二、投标人须知上海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投标人须知第一条招标综合说明1.1本工程现已进入实施阶段,现对上海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进行内部议标。
本项目装修面积约平方米。
本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为:二级或二级以上装修施工资质;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资质为二级或二级以上。
1.2 本工程招标单位:上海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3 本工程招标范围包括:1.3.1本工程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示1.3.2承包单位需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归档。
1.4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招投标日程表二、投标人须知三、附件四、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五、工程量清单六、施工图纸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与投标报价2.1 本工程由中标单位施工总承包。
中标单位应对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内容负全部责任。
2.2 本工程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依据《上海市土建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定额),依据《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报价,如果部分主材业主另有要求,应该由设计提供的封样及制定品牌进行报价。
2.3 投标单位应认真参加现场踏勘活动,了解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
对招标文件(含施工招标图纸)中有重大疑问,投标单位可以在开标前书面提出。
2.4 本工程招标为实物工程量招标。
2.5 本工程合同属固定单价合同,单价闭口,除根据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外(如建设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所导致的价款调整外)本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渝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现将《标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榕建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规〔2023〕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充分竞争,切实培育壮大我市建筑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在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时,应当设置“民用建筑”项目类似业绩,不得排斥公共建筑项目类似业绩。
二、招标文件在设置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加分项时,应采用“分档”设置,并明确设置不同档次项目管理人员的得分,各档次设置应当均衡、合理。
招标文件中应同时明确,中标人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后的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等级应不低于被更换人员。
三、招标文件在设置预制构件供应商加分项时,应当明确省级备案基地得分不宜低于0.5分,且不得将预制构件供应商年生产能力及预制构件供应商与投标人的股权关系设置为加分项。
四、招标文件在设置BIM技术人员配置加分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BIM一级人员达到5人或BIM二级人员达到3人或BIM三级人员达到1人得分不宜低于0.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BIM二级人员可再得0.25分,每增加1个BIM三级人员可再得0.5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总体思路,现就我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深建市场〔2012〕7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条件简化建设工程招标前置条件。
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先行办理招标手续,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而需重新招标的风险。
二、关于招标备案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文回执,并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提醒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时限内,向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投诉或异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
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
三、关于施工总承包大标段招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单独组织招标:(一)“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三)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四)机场、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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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有关通知 [沪建建管[2005]第092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下称投标书)制作方面存在追求外表装帧豪华,内容篇幅冗长,标书材料过厚等现象,且有不断蔓延之势,此种现象既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又增加了投标成本,也违背了招投标的基本宗旨。
因此,根据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并在广泛听取招投标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为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减少资源浪费,规范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编制,现试行对建设工程投标书制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对投标书编制限制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投标书的基本内容(详见参考附件l—6)及需重点说明的内容;字体大小、主要图纸的规格、页数限制;对所附材料限制;并规定不得使用硬封面包装。
投标书不按规定
附件五:建筑工程施工投标书技术标部分编制要求。
附件六:施工监理投标书编制要求。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书编制内容(参考)
一、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总平面设计说明(包括建筑设计说明和建筑节能技术说明)
(四)结构设计说明
(五)生产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及其先进性和经济性,三废治理等说明(工业建筑)
(六)公用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环保等有关措施说明,邀请招标可省略此条内容)
二、工程投资估算
三、设计图纸
(一)总平面图(包括道路、交通分析图、绿化景观分析图、小区组团、日照分析等)
(二)主要建筑物平、立、剖面图(按招标文件要求)
(三)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置图(工业建筑)
(四)透视图、鸟瞅图或模型(按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供)
四、其它
(一)设计周期
(二)设计收费
(三)中标后在设计和施工期间的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承诺措施。
内容(参考)
附件三:排水工程可行性设计方案设计投标书编制内容(参考)
一、设计说明
(一)工程概述
(二)给排水现状与规划、城市水域环境概况
(三)方案论证:
1、雨、污水排放论证(分流制或合流制)
2、排水系统布局论证
3、排放污水水量和水质情况论证
4、排水出路及排放方式论证
5、污水治理厂
(1)厂址比选
(2)污水、污泥处理与处置工艺的论证
(3)总平面布置论证
(4)污水和污泥综合利用等论证
(四)工程方案内容
l、设计原则
(四)收集资料及类同工程经验
三、地基预分析
(一)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
(二)各子项基础方案预分析
四、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五、勘察方案说明
(一)勘探点平面布置
(二)勘探孔深度
(三)取土间距及数量
(四)原位测试
(五)地下水
(六)测量
(七)室内土水试验
六、施工组织与工期
七、服务与承诺
八、费用
说明:对大型工程、特殊工程当招标文件要求时,尚应编写实施勘察方案的质量保证与施工组织措施。
附件五:施工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编制内容(参考)
一、技术标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说明
页
(4)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适当放宽到150页以内。
2、对标书所采用的字体、行距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3、标书封面最好统一印刷或采用规定样张。
附件六:施工监理投标书编制的内容(参考)
一、基本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
(三)监理依据
(四)监理机构组织
(五)监理大纲
l、监理工作程序及流程
2、监理资料的提供
3、监理措施,应对工程特点、难点及监理重点提出具体的监理措施
4、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的检测、监测方法、手段和保证措施
5、选用的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6、须旁站监理的重要部位、工序清单
(六)投标报价
二、统一投标文件装帧要求
(一)招标单位提供统一封面纸张,纸型规格为A4,封面设计可由各投标单位自行设计,包装要求为简装。
(二)对投标文件的字体大小、每页字符间距长度、行距及行数作统一规定。
(三)对投标标书的编制目录、装帧次序做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