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修正)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84507b22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cb.png)
动物保护法规1. 简介动物保护法规是为了保护动物权益,确保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共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动物的福利和保护,动物保护法规的出台也成为了必然趋势。
本文将介绍国内外的一些重要动物保护法规,并分析其对动物保护的意义与影响。
2. 国内动物保护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保护方面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养殖动物的疫病防治措施、疫病的报告和处理、动物产品的检疫等内容,旨在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安全,并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和措施,禁止买卖、捕杀、利用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保护我国珍稀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动物福利为出发点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强调对动物的喂养、饲养、运输和宰杀等行为应当符合动物保护的要求,禁止虐待、折磨动物,以及进行非法捕猎和销售野生动物。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是我国针对水产养殖领域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水产养殖的管理制度、水产养殖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旨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3. 国际动物保护法规3.1《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是国际上对濒危物种和自然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的重要指南和标准。
该名录发布了对全球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分类和评估结果,提醒各国政府和保护组织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与管理。
3.2《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国际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公约规定了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管制措施,以防止非法贸易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c20c49c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92.png)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0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列入社会公益事业管理,按照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管理。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
按照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有关部门按规定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a9cea9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ee.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5•【字号】皖政秘〔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予以公布,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5日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注:1.本名录中“所有种”是指该分类单元中,除国家重点保护及上一级保护列明以外的所有种。
2.各类群分类系统及物种名等信息参考:(1)哺乳纲:魏辅文等.中国兽类名录(2021版);(2)鸟纲:郑光美.2017.中国鸟类分类与分布名录(第三版);(3)两栖纲、爬行纲:王剀等.2020.中国两栖、爬行动物更新名录,新发现种依据最新命名;(4)硬骨鱼纲:光倒刺鲃:乐佩琦等.2000.中国动物志硬骨鱼纲鲤形目(下卷);长麦穗鱼:陈宜瑜等.1998.中国动物志硬骨鱼纲鲤形目(中卷);(5)昆虫纲:Dijkstra等.2013 2014和Carle等2015.中国蜻蜓目分类系统;Kristensen等.2011.鳞翅目分类系统;Bouchard等2011.鞘翅目分类系统;袁锋2011.广翅目分类系统。
3.排序依据各类群分类系统顺序,并参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4.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及其他部分物种仅限野外种群。
5.标“*”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未标的由林业部门管理。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c019af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70.png)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林法〔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局2019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2019年5月21日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单位和个人,除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以外,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没有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许可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分别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统一印制。
人工繁育许可证由作出行政许可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一)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合法;(二)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三)有与野生动物习性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四)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五)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bd2258a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62.png)
第1篇一、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林业行政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制定,2000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林业科技创新、林业执法监督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法规,于2000年颁布。
该条例对《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林业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管理体制、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法规,于1996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保护的体制、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于1994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法规,于2008年修订。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预防措施、火灾扑救、责任追究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法规,于1998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体制、防治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a9e2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ce.png)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林业部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16cac2f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35.png)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2.29•【字号】•【施行日期】1992.02.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2月2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9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
公安、司法、环保、医药、商业、供销、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七条每年四月四日至十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https://img.taocdn.com/s3/m/4346ad55ad51f01dc281f1a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0题)1.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 C )所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A.个人B.集体C.国家2.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 A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A.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B.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C.有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3.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持狩猎证可在猎捕量限额管理范围内猎捕( A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A.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B.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C.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4.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C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A.经主管部门许可可以猎捕、杀害B.大量驯养繁殖成功后可以猎捕、杀害C.禁止猎捕、杀害5.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 B )申请特许猎捕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A.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6.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 B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A.按国家赔偿法给予国家赔偿B.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C.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补偿7.《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确定每年的( A )月1至7日为江西省爱鸟周,11月为江西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A.4B.5C.68.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 C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A.行政责任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9.下列我省自然保护区中,被列为拉姆萨尔《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是( A )。
(《辅导讲话》P162)A.鄱阳湖自然保护区B.井冈山自然保护区C.庐山自然保护区10.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每年的4月至( B )月为非重点保护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600a93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ea.png)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
第六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三)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四)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非法狩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3ff52b95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e4.png)
法学迫坛2020年第6期野些动汤保"法律休系之完善□曹兴华(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100029)摘要:野生动物群体有可能引发人类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这一确证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关系,重新检视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妥适性。
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配套措施、关联立法、地方立法、紧急性立法四个方面检视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其于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配套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应重塑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理念构造,全面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范内容,及时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配套措施,系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关联立法,优化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
关键词:野生动物;动物保护;公共卫生;生物安全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6-0091-13收稿日期:2020-05-10作者简介:曹兴华{1983—),男,河南洛阳人,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卫生刑法。
根据目前科学研究的证据,尽管新冠病毒宿主或中间宿主有很多可疑指向①,还不能确证新冠状病毒的传播与接触、交易、食用哪一具体野生动物具有确切关系。
但可以确定无疑的是野生动物群体有引发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可能,而这一确证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⑴并重新检视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合理性。
实际上,不仅仅是新冠病毒与野生动物有关,人类的多数传染病都与野生动物有关。
据科学界现有的研究结果,人类约70%以上的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
⑵因此,全面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问题检视(一)《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措施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措施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繁育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目前科学研究,新冠病毒自然宿主或中间宿主先后指向了蝙蝠、穿山甲、蛇、流浪狗等。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55feddb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22.png)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已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和沟渠等湿地。
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动物园保育员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动物园保育员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cde83019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56.png)
动物园保育员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动物园保育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职业,他们负责管理和保护动物园中的动物。
为了确保动物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照顾,动物园保育员需要了解并且遵守相关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旨在保护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
动物园保育员需要在动物管理和疫情预防方面遵守该法律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动物园保育员需要确保动物园中的动物免受传染病的威胁,定期进行动物体检和疫苗接种,并保证动物园的环境清洁卫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也是动物园保育员需要密切遵守的法律之一。
根据该法律,动物园保育员需要合法合规地获取和管理动物,严禁采集、猎捕、贩卖、运输或者利用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有益野生动物。
同时,他们还需要加强对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的饲养管理,确保野生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着重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利,包括禁止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的自然生存环境等。
在动物园中,动物园保育员需要确保动物的生活质量,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和足够的食物,定期进行体检和治疗。
另外,动物园保育员也需要普及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化法》关注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对于动物园的植被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动物园保育员需要负责动物园中的植物保护和栽培,确保植被的多样性和健康。
他们还需要定期检查和清理动物园内的水域、湖泊等生态水源,确保水质清洁。
总结起来,作为动物园保育员,遵守和学习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他们的工作至关重要。
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动物的健康和福利,保护了动物的权益,并促进了人类与动物的和谐共生。
只有通过正确合规的管理和保护,动物园才能成为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公众学习和亲近各种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https://img.taocdn.com/s3/m/dc13da07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a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1012f046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0f.p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据此,草案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
同时,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一并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计量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工商、质检等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据此,草案删去了第三十条中的“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ec5e8c4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b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https://img.taocdn.com/s3/m/05bd7a09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89.png)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科学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水产资源,鼓励渔业科学研究,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公安、水、交通、环保、卫生、林业、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对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研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https://img.taocdn.com/s3/m/0c32af156bec0975f465e2f5.png)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修
正)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1992.02.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2年2月2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的规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员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者专管人员。
公安、司法、环保、医药、商业、供销、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七条每年四月四日至十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