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68号)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承租人责任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电瓶车责任条款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急救责任条款酒类责任条款救火费用条款交叉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注销保单条款租用汽车责任条款条款正文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81号)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承租人责任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电瓶车责任条款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急救责任条款酒类责任条款救火费用条款交叉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注销保单条款租用汽车责任条款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3.12.20•【文号】保财业[1993]58号•【施行日期】1993.1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保财业〔1993〕58号发文)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表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事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1.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作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
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伴。
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3号)
一、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将适用于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三、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引言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公司及其被保险人免受由其经营活动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损失。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编制是为了准确概括该保险形式的范围和细则,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本文将对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中的关键要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一)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三个方面。
对于第三者因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法律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保险责任还可能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或协议进行额外的补充。
(二)责任排除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通常在条款中说明一些责任排除的情况,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常见的责任排除包括自然灾害、核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同时,保险条款也可能排除某些特定行为或损害,例如故意行为、职业责任、纠纷调解等。
第三部分:保险金额和理赔限制(一)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决定了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业务规模、风险评估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为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支持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理赔限制保险条款中还可能设定一些理赔限制,以避免保险滥用和无效索赔。
常见的理赔限制包括事故通知期限、索赔程序和文件要求、索赔额度限制等。
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理赔流程和要求,方便其在需要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四部分:保险费和续保(一)保险费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经营活动、业务规模以及历史索赔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保险公司应提供准确的风险评估信息,以便被保险人进行决策。
(二)续保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续保条款。
被保险人需要按时支付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重新签订保险合同,以确保继续享有保险保障。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9号)
一、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它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四、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五、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国内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国内公众责任险条款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于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上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国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大众,"义务保险条目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目、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商定,均应采取书面情势。
第二条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不含喷鼻港、澳门专门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当局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个别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义务第三条在保险时代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合范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营业过程中因过掉导致不测变乱产生,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家当损掉同时受害方在保险刻日内初次提出补偿要求,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司法(不含喷鼻港、澳门专门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司法,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商定负责补偿。
第四条保险变乱产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变乱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付出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赞成付出的其它须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司法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商定也负责补偿。
义务免除第五条显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关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据的或以其名义应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起落机、主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起落装配;(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色、商品;(三)出缺点的卫生装配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管帐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补偿义务。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缘故造成的损掉、费用或义务,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有意或重大年夜过掉行动、犯法行动或重大年夜过掉;(二)斗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惧主义活动、罢工、暴动、平易近众动乱;(三)行政行动、司法行动;(四)天然灾难;(五)火警、爆炸、烟熏;(六)核反响、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大年夜气、地盘、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干工作者超出其经营范畴或职责范畴的行动;(九)接触、应用石棉、石棉成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介绍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企业和个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意外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一、公众责任保险定义公众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企业和个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意外损失。
二、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该保险产品适用于企业和个人,用于保护第三方在与被保险人进行业务交往时,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疏忽而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意外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将为第三方提供死亡或受伤的意外事故中的赔偿。
2、物质损失:保险公司将为第三方提供有关财产的任何意外损失的赔偿。
3、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为第三方提供在意外事故中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取决于以下因素:1、被保险人的保险种类2、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3、被保险人的历史记录4、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限五、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及理赔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被保险人选择适合自己的该保险产品。
2、被保险人申请该保险产品,填写投保单。
3、保险公司审核申请资料,如没有问题,在接受投保申请后,保险公司将发放保险单。
理赔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第三方受到了意外损失,需要求偿。
2、第三方提出理赔申请。
3、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调查。
4、保险公司向有关方面核实损失的情况。
5、被保险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6、保险公司根据批准赔偿范围进行赔偿。
六、公众责任保险的注意事项1、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时,需要详细了解投保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险费用和理赔流程。
2、要按照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并不得未经保险公司同意随意更改保险合同。
3、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
4、被保险人有责任对第三方损失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
七、结语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和个人风险保障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人保公众责任险
中国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国内公众责任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于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上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国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1)
财产保险股份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围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围,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财产保险 公众责任险特约条款
1公众责任保险特约条款01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但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02契约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本公司申报并获得本公司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03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04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05电梯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事故赔偿限额:附加保险费:06锅炉爆炸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
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伴。
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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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81号)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处理(一) 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保险人对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据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解决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依据。
(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六)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4.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5.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正本;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6.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总则(一)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消防设施发生变化等,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保单注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下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注:已承保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三) 权益丧失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 合理查验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安消防等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