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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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947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947号

农业部公告第947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947号

农业部公告第947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一批)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947号)根据《渔业法》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经我部审定,批准建立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等4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现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一批)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其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由我部办公厅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一批)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一批)编号保护区名称所在地区1501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河根河段哲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2201密江河大麻哈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吉林省2202鸭绿江集安段石川氏哲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吉林省2203嫩江大安段乌苏里拟鲿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吉林省2301黑龙江萝北段乌苏里白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龙江省2302盘古河细鳞鱼江鳕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龙江省3201海州湾中国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2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3洪泽湖青虾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4阳澄湖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205长江靖江段中华绒螯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6蒋家沙竹根沙泥螺文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501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福建省3601鄱阳湖鳜鱼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西省编号保护区名称所在地区3701崆峒列岛刺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2南四湖乌鳢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3长岛皱纹盘鲍光棘球海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4海州湾大竹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5莱州湾单环刺螠近江牡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706靖海湾松江鲈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4101黄河郑州段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南省4102淇河鲫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南省4201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北省4202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北省4301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南省4302南洞庭湖银鱼三角帆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南省4303湘江湘潭段野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南省4401西江广东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东省4402上下川岛中国龙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4403石窟河斑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东省4404流溪河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东省5301弥苴河大理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云南省5302南捧河四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云南省6201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甘肃省编号保护区名称所在地区6301青海湖裸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海省6401黄河卫宁段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6402黄河青石段大鼻吻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0001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0002黄河上游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四川、甘肃、青海——结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蓬莱牙鲆黄盖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蓬莱牙鲆黄盖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蓬莱牙鲆黄盖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批复
【法规类别】渔业水产资源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1]11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12.02
【实施日期】2011.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蓬莱牙鲆黄盖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
的批复
(农办渔【2011】115号)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申请召开蓬莱牙鲆黄盖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评审会的请示》(鲁海渔函[2011]91号)、《关于上报“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区域建设规划对蓬莱牙鲆黄盖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的函》(鲁海渔函[2011]304号)收悉。

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对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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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9•【文号】农办渔[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农办渔[201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在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已审定公布四批22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初步构建了分布广泛、类型多样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网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我部计划审定公布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现就组织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

特别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和管理工作比较滞后的地区,要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保护区进行申报。

各海区渔政局可受我部委托直接申报。

我部将通过基本建设、财政专项等多种渠道,支持保护区提高能力和水平。

二、省级渔业主管厅(局)要加强指导、科学论证、严格把关,保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工作质量。

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编写和评审工作,注意保护区命名的规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

要组织省级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的相关领域专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材料,并由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专题评审。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4.27•【文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渔政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第五条“农业部负责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我局决定近期组织各地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十年,即2011-2020年,其中,2011-2015年为近期,2016-2020年为远期。

二、规划主要内容规划初步划分为七部分,包括前言、规划编制背景、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布局、效益分析、保障措施及附表。

详见附件。

三、规划编制要求(一)高度重视编制工作。

此次我局组织编制的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既是进一步保护我国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我部安排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调研、认真分析、合理布局、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二)按时提交规划材料。

此次规划按行政区域进行编制,各计划单列市的材料由所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并申报;三个海区渔政局负责编制本海区(或流域)的保护区建设规划。

请各单位于7月29日前将本省(区、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报我局资源环保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cn。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评审、公布、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规范开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保护对象:一般指天然生长和分布在自然水域环境中的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

(五)核心区:是指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场所设立的保护区域。

(六)实验区:是指保护区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

(七)特别保护期:是指在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索饵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为对其加以重点保护所设立的一段时间。

第二章保护区申报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我国特有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四)在全国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五)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或科研价值,对渔业发展或其他人类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水生生态系统所在区域;(六)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 院公 报 2 1 1 0 1・ 5
部 门文件
专项预案的, 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可给
予 警告 或处 1 0 0 0元 以 上 5 0 0 0元 以下 的 罚 款 ; 逾
第 七 章 附
第 五十 六条 行制 定 。

期 未 改正 的 , 5 0 处 0 0元 以上 1 元 以下 的罚 款 。 万 第五 十五 条 邮政 管理 部 门工作 人员 在 安全
21 0 1年 第 1号
《 水产 种质 资源 保 护 区管理 暂行 办法 》 已于 2 1 0 0年 1 2月 3 0日经农 业部 第 1 常务 会议 审议 通 2次
过 ,现予公 布 , 自 2 1 0 1年 3月 1日起 施行 。
部 长 韩长 赋
二 。一 一年一 月 五 日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产种 质资 源保 护 区和 省级 水 产 种 质资 源保 护 区 。 根据保 护对 象 资 源状 况 、 自然 环境 及 保 护需 要 ,
水产种 质 资 源保 护 区 可 以 划 分 为 核 心 区和 实 验
区。
对 象 、保 护价值 、区域 范 围、管 理机构 、管理基
入 。
部 门文件
门 申报 。经省级水 产种质 资源保 护区评 审委 员会
评审后 ,由省 级人 民政府 渔业 行政 主管部 门批 准 对 破 坏 、侵 占水产 种质 资源保 护 区 设立 ,并 公 布水 产 种 质 资 源保 护 区 的 名 称 、位 置 、范 围和主要 保护对 象等 内容 。 省级人 民政府 渔业 行政主 管部 门可 以根据需 要直 接设立 省级水 产种质 资源保 护区 。

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8年第11期为加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农业农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

指南指出,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是保护区内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栖息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是在保护区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道路、农田、村庄、城镇等较大范围陆域,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三是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包括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的建设项目;四是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必须调整的;五是涉及国家军事、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调整的;六是所在地地名、水域名称、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保护区名称。

指南强调,保护区调整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种群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其生存繁衍所需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

严格控制缩小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范围。

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整核心区;如确需调整核心区,其面积原则上不得缩小。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保护区因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农业农村部指出,各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明确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设置和维护好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提高保护区管理能力和水平。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农业部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农业部

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需包含以下材料:(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书;(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综合考察报告;(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后建设和管理规划;(五)调整后的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文字说明材料及大比例尺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材料;(六)调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七)保护区所在区域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书编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书保护区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农业农村部制说明一、申报书“编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编,申报单位不填。

二、“申报单位”为保护区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三、调整理由应详细说明保护区更名或范围、功能区、保护对象、特别保护期调整的主要理由。

四、调整方案应基于保护区科学调查数据和结论,对保护区调整前后的名称或范围、功能区、保护对象、特别保护期等变化情况进行对比说明,并辅以必要的对比表格和图件。

五、适宜性评价应对保护区调整后生境条件、保护对象种群资源、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面积、特别保护期时间、保护效果、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作出适宜性评价,并给出客观性评价结论。

六、土地和水域权属改变情况指调整前后保护区及各功能区的水域和土地使用权属状况、水域和土地管理协议签订情况及是否存在水域和土地使用权属纠纷等内容,应重点对拟调整部分的水域和土地权属状况进行说明。

七、涉及保护区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影响情况,应简要介绍项目概况、保护区水域或海域占用和影响等情况,并说明以往和现在涉及保护区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等情况。

八、调整后保护区总体规划情况指调整后保护区总体规划中各项工程的简要介绍及投资概算等方面内容。

九、申报书须填报一式6份,一律用A4纸由申报单位统一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报告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报告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报告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调整报告是指对已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
行调整的报告。

这种调整可能涉及保护区的边界划定、管理措施的调整、保护
对象的调整等方面。

例如,某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原本包括了一片海域和沿岸湿地,但由
于环境变化或其他因素,该区域的生态状况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调整。

调整
报告可能会提出将保护区的边界进行调整,将新的生态重点区域纳入保护范围,或者调整原有的管理措施以更好地保护水产种质资源。

调整报告通常会详细描述调整的原因和依据,包括科学研究结果、环境监测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等。

同时,报告还会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后的保
护区边界划定、管理措施调整、保护对象的调整等,并解释调整的科学合理性
和可行性。

总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报告是对已设立的保护区进行调整的正
式文件,旨在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农渔养函〔2020〕150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农渔养函〔2020〕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为加强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统一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养殖处(联系电话:010—59192993,传真:010—59192918)。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20年12月30日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结合水产行业实际,制定本登记细则。

一、登记范围国家、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等已保存的水产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水产种质资源等。

二、登记主体国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库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九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6〕6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九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6〕6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九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
分区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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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九批国家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
农办渔〔2016〕60号
各省、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22号有关要求,现将白江河特有鱼类等28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九批)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予以公布。

公布后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变,确需调整或改变的,应按程序报我部批准。

各省、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明确管理机构,积极争取支持,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职责开展工作,切实强化管护措施,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保护区作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附件:第九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和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2)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区域;(3)国家特别重要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主要产地;(4)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集中分布区;(5)尚未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状态保持良好的水生物种的自然生境;(6)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吉水渔〔2018〕253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水利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吉水渔〔2018〕25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农办渔﹝2018﹞35号)》(下简称《通知》)要求,集中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保护区系统落图面积与公告面积不符、重大工程建设等问题。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保护区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握机会,统一部署,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核查调整工作,集中解决保护区现有问题,为后续工作的展开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认真核查,落实责任。

保护区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保护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委托专业部门,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绘制保护区图件,对与保护区公告面积范围有较大出入的要进行实地勘查。

三、严守原则,有序开展。

保护区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遵照调整条件、调整程序,不得随意调整保护区。

按照《通知》要求,对符合调整条件的保护区,认真编制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四、完善设施,加强监管。

保护区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保护区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设置和维护好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提高保护区管理能力和水平。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参照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要求进行。

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8(000)011
【总页数】2页(P56-5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 [J], ;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淇河鲫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3个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批复 [J],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江油溪河拟尖头鲌蒙古鲌等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 [J],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庐山西海鳡等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批复 [J],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德安翘嘴鉑黄颡鱼等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批复(农办长渔[2021]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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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21年第1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表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就是指是维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备较低经济价值和遗传繁育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育种区域,依法划设并不予特定维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紧邻的岛礁、陆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的其他水域内成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门从事牵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

第六条对毁坏、强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投诉。

收到投诉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依法调查处置,并将处理结果知会举报人。

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第七条以下区域应成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2011年第1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内设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

第六条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举报。

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号:农办渔[2009]34号颁布⽇期:2009-04-28执⾏⽇期:2009-04-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30号有关要求,现将⾩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予以公布。

公布后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变,确需调整或改变的,应按程序报我部批准。

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布的保护区⾯积、范围和功能分区,抓紧组织开展勘界和⽴标⼯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保护区⽔⽣⽣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度,避免出现“批⽽不建、建⽽不管”的现象。

各省(区、市)渔业⾏政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局和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积极争取地⽅政府和有关⽅⾯⽀持,加⼤对保护区的建设投⼊,逐步落实保护区管理⼈员的编制和经费;要加快制定辖区内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国家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及地⽅珍稀特有品种的保护和布局,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发挥保护区的资源养护作⽤,不断推进⽔⽣⽣物资源养护事业。

附件:第⼆批国家级⽔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积范围和功能分区1. ⾩平中华鳖国家级⽔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平中华鳖国家级⽔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积6700公顷,其中核⼼区⾯积2000公顷,实验区⾯积4700公顷,核⼼区特别保护期为全年。

保护区位于河北省⾩平县王快⽔库、王快⽔库-不⽼台村沙河河段(全长100公⾥)、王快⽔库-⽺道胭脂河河段(全长80公⾥),范围为东经113°47′-114°31′,北纬38°43′-39°05′。

核⼼区位于⾩平县城-王快⽔库交汇⼝沙河河段,⽯猴-王快⽔库交汇⼝胭脂河河段及王快⽔库⼊库⼝-黄家坡、北古洞段,地理坐标在东经114°12′-114°30′,北纬38°45′-38°50′。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doc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doc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水)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附件1)和《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淡水)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要求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专题论证报告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关研究5年以上。

2.具备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专门研究机构或实验室,以及必备的实验仪器、现场调查设备和其他相关工作条件,能够独立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3.具备涉渔工程环境影响专题评价方面的工作经验,掌握评价区域内的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4.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产业规划、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能够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完成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并对所编制的报告负责。

(二)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参照《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执行。

二、专题论证报告审查和监督落实(一)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委托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向保护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如保护区由海区渔政局或流域渔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则直接向上述单位提出申请。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农业部
•【公布日期】2010.09.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组织起草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cn
3.传真:************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渔业局邮编:100125
请于2010年9月12日之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精)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精)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对核心区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内设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我国特有或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第八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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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需包含以下材料:(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书;(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综合考察报告;(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后建设和管理规划;(五)调整后的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文字说明材料及大比例尺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材料;(六)调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七)保护区所在区域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书编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书保护区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农业农村部制说明一、申报书“编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编,申报单位不填。

二、“申报单位”为保护区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三、调整理由应详细说明保护区更名或范围、功能区、保护对象、特别保护期调整的主要理由。

四、调整方案应基于保护区科学调查数据和结论,对保护区调整前后的名称或范围、功能区、保护对象、特别保护期等变化情况进行对比说明,并辅以必要的对比表格和图件。

五、适宜性评价应对保护区调整后生境条件、保护对象种群资源、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面积、特别保护期时间、保护效果、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作出适宜性评价,并给出客观性评价结论。

六、土地和水域权属改变情况指调整前后保护区及各功能区的水域和土地使用权属状况、水域和土地管理协议签订情况及是否存在水域和土地使用权属纠纷等内容,应重点对拟调整部分的水域和土地权属状况进行说明。

七、涉及保护区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影响情况,应简要介绍项目概况、保护区水域或海域占用和影响等情况,并说明以往和现在涉及保护区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等情况。

八、调整后保护区总体规划情况指调整后保护区总体规划中各项工程的简要介绍及投资概算等方面内容。

九、申报书须填报一式6份,一律用A4纸由申报单位统一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1 保护区概况1.1 保护区基本情况1.2 主要保护对象资源状况及“三场一通道”分布1.3 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现状1.4 保护区现状评价1.5 所在区域自然环境概况1.6 社会经济情况1.7 水域权属及管理状况2 保护区调整必要性2.1 保护区调整必要性2.2 调整依据和原则3 保护区调整方案3.1 调整方案比选3.2 调整前后对比4 保护区调整影响评价4.1 调整方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4.2 调整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4.3 调整对保护区管护工作的影响4.4 保护区调整综合评价5 结论5.1 保护区水生生物现状5.2 保护区调整方案5.3 保护区调整影响评价结论5.4 总体结论(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综合考察报告1 自然地理环境与经济社会状况1.1 自然地理环境详细描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地貌特征、气候、水文情势、水资源、底质、植被等情况。

1.2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2 保护区水环境与水生生物2.1 水环境介绍保护区水域的多年水温特征、透明度、水化学性状(包括pH、总硬度、总碱度、溶解氧、总氮、硝酸盐、化学需氧量、活性磷、高锰酸盐指数、总磷和氨氮等),对核心区和实验区的水质进行分类。

2.2水文情势介绍保护区水域多年水温变化特征、流量、流速、透明度、阻隔、沿岸生态现状、水域底质、地形特征等。

2.3 水生生物介绍水生生物的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详细描述水生维管束植物和植被的资源状况以及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的历史资源情况和现状,重点描述鱼类、甲壳类、头足类等重要渔业资源情况,包含种类组成、区系分布、生态类型、渔业资源的动态变化和特点,以及鱼类“三场一通道”分布等。

3 管理3.1 机构设置介绍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职责以及历史沿革。

3.2 保护管理4 主要保护对象及其环境胁迫因素4.1 保护对象详细介绍主要保护对象的形态特征、生物学特征、生态习性、资源状况、保护价值。

4.2 主要环境胁迫因素本节重点阐述对保护对象造成影响的环境胁迫因素,分析影响来源、影响途径和影响范围。

5 保护区调整的价值及意义的总体评价5.1 保护区调整概况本节重点阐述保护区调整方案,可设置不同调整方案进行比选,详述保护区调整前后的范围变化、面积变化、核心区以及实验区的变动情况等。

5.2 生物资源评价5.3 生态效应评价5.4 经济社会影响评价(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后建设和管理规划1 总论1.1 编制背景1.2 编制依据完整列出规划报告编制过程中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有关精神与要求及相关资料。

1.3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3.1 指导思想1.3.2 规划原则1.4 规划期1.5 规划目标2 保护区基本概况及现状评价2.1 保护区概况阐明原保护区的概况,包括保护区名称、范围(经纬度)、总面积(核心区面积、实验区面积),核心区特别保护期,主要保护对象以及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

介绍主要保护对象的生物学特征、生活习性与生态需求、繁殖习性和保护价值。

2.2 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状况介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地质地貌、气象水文、水质情况)以及社会经济状况。

2.3 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阐述保护区的水生生物资源现状,包含种类组成、区系分布、生态类型,以及鱼类“三场一通道”分布等;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的种类组成、优势种、密度和生物量,介绍水生维管束的组成分布情况。

2.4 自然生态质量评价2.5 管理现状评价2.5.1 管理体制2.5.2 管理设施与设备2.5.3 管理职能2.5.4 管理措施评价2.5.5 保护区管理成效评价2.6 存在的问题详细阐述影响原保护区保护功能的问题,在管理、环境现状、保护对象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变化,与区域经济发展可能存在的矛盾。

3 保护区保护目标及调整方案3.1保护区保护目标内容包括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针对不同时期,提出对保护对象、基础设施、管理体制、监测体系、法规条文的综合改善目标。

3.2 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分析影响保护目标的环境、人为、社会经济因素,如为工程建设,需详述建设项目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置关系,建设项目影响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部分功能或全部功能的类型,影响方式、范围和面积,并给出建设项目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置关系叠加图。

3.3 保护区调整前后区划对比简述保护区调整方案,列表对比保护区调整前后的位置变动、范围(经纬度)变化、面积变化、名称变更情况、特别保护期和保护对象的变动。

4 规划目标4.1 生境保护目标4.2 鱼类保护目标4.3 设施完善目标详述保护区在基础设施和生态监测系统方面的完善目标,包含具体基础设施建设的处所、面积、名称、数量,科学研究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等。

5 保护区规划方案5.1 指导思想5.2 保护区功能区划、保护期及保护对象5.2.1 功能区划5.2.2 保护期划分5.2.3 保护对象5.3 保护区执法管理规划5.4 资源养护措施阐明保护区调整工作完成后,对原有保护措施的完善和加强,对各项保护措施提出具体执行方案。

5.5 科研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划详述保护区调整后科研与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包含监测点的设置、监测内容和频次、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的设置。

5.6 保护区管理基础能力建设规划5.7 机构与人员配置简述保护区调整后的管理机构名称、部门设置、科研支撑、人员编制情况。

5.8 投资概算与经费来源按照当地实际价格情况,对保护区调整后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科研监测等内容进行投资估算,列表详细计算建设数量、单价、计算依据以及总投资,仪器设备、交通设备以及通讯工具需详列名称、数量、单价等信息。

5.9 规划实施进度计划5.10 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议6 效益评价6.1 生态效益6.2 社会效益6.3 经济效益6.4 总体评价(五)调整后的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文字说明材料及大比例尺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材料1.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文字说明材料××保护区总面积××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公顷,实验区面积××公顷。

保护区(或核心区)特别保护期为×月×日—×月×日。

保护区位于×省×市×县×水域,地理坐标范围(保护区边界最大四至坐标)在北纬××,东经××之间。

核心区位于××,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尽量带地名);实验区位于××,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尽量带地名)。

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中文学名),其他保护对象包括××(中文学名)。

2.调整后的保护区图件包括调整后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置图、大比例尺的功能区划图和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

(1)海洋和湖泊类保护区,要把各个拐点坐标均在图上标出,如果图上标不下,可在图上标示数字或字母,在图的一侧按照顺序将各个数字或字母代表的坐标标出。

(2)河流类保护区,图上要标出每一条河流的名称和其起始点和终止点的坐标;如果河流确实没有名称,也要把其起始点和终止点标注清楚。

如果河流较宽,要把河流起始点和终止点两侧的坐标均标出;如果河流较窄,河流起始点和终止点可以只用一侧坐标表示。

3.核心区一律用红色,实验区用绿色或蓝色表示;图上不属于核心区或实验区的河流不要用上述颜色标示,最好不显示,以免混淆。

(六)调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七)保护区所在区域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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