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教程文件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是指证人在庭审中作出的证言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和证明力。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的含义和意义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是指证人在庭审中作出的证言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具有证明事实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法律效力。
证人的证言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定效力的确立可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既是对证人作证行为的一种法律保护,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法律保障。
证人依法作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防止证人虚假证言或作假证的行为,增加案件事实的可信度。
同时,法定效力还可以对证人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证人受到不当的影响和压力,使其能够真实、准确地陈述事实。
二、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的法律基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人的证言是对案件的事实提供解释或证明的证据。
证人的证言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证人是作为证人出庭,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不应当作证的情形;第二,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三,证人的证言确实能够对案件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定效力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证人是在法庭作证;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人的证言确实对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证人的证言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影响证人证言法定效力的因素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因素会对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产生影响。
首先,证人的信誉和可信度问题。
证人的证言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核实,只有证人的证言真实可信,才能具备法定效力。
证人证言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证人证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
本文将从证人证言的定义、法律效力、审查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证言可以是口头陈述,也可以是书面陈述。
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
三、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1. 证人证言的证据价值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以下证据价值:(1)直接性。
证人证言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能够直接反映案件情况,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独立性。
证人证言不受其他证据的制约,具有独立性,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3)客观性。
证人证言是基于证人自身的感知和记忆,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2.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力。
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有证明力。
(2)优先性。
在证据证明力相当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优先于其他证据。
(3)限制性。
证人证言不能排除其他证据的证明力,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综合判断。
四、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1. 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认定证人证言法律效力的关键。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证人的身份和背景。
了解证人的身份和背景,有助于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2)证人证言的来源。
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判断其是否真实可靠。
(3)证人证言的内容。
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
2. 审查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是判断证人证言法律效力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证人证言的表述。
审查证人证言的表述是否清晰、准确,是否存在歧义。
(2)证人证言的矛盾。
审查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如何在诉讼书中引用证人证言
如何在诉讼书中引用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往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能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关键的信息和支持。
然而,要想在诉讼书中有效地引用证人证言,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方法,以确保其合法性、可信度和说服力。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如何在诉讼书中引用证人证言。
首先,要明确证人的资格和可靠性。
证人应当是能够对案件事实有亲身感知并且能够清晰表达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能会被认为证人资格存在瑕疵。
在引用证人证言之前,需要对证人的背景、与案件的关系等进行审查,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
接下来,获取证人证言的方式要合法合规。
常见的获取证人证言的方式包括询问笔录、证人出庭作证等。
如果是询问笔录,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询问过程应当详细、客观,不得有诱导、威胁等不当行为。
如果证人能够出庭作证,那将更具有说服力,但也需要提前通知证人出庭的时间、地点,并确保证人能够按时到庭。
在诉讼书中引用证人证言时,要准确、完整地陈述证人的身份信息。
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这有助于法庭对证人的背景和可信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同时,要清晰地说明证人与案件的关系,比如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还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旁观者。
对于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原汁原味地进行表述,不得进行删减、篡改或者加工。
如果是询问笔录,应当将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以及被询问人的回答如实记录在诉讼书中。
如果是证人出庭作证,应当记录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包括证人的语气、神态等细节,以增强证言的可信度。
在引用证人证言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证人证言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应当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需要对矛盾之处进行分析和解释,以确定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为了增强证人证言的说服力,还可以在诉讼书中适当阐述证人作证的环境和条件。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判决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展开探讨,旨在探究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所作陈述,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证人证言是作为直接证据的一种形式,对于案件的判决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问题。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证人证言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其次,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具有证言自由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在法庭上,证人享有陈述事实的自由权利,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证。
证人证言的自由性保障了其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庭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再次,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还受到身份鉴定程序的保障。
身份鉴定程序是指法庭对证人身份的核实过程,以确保证人的真实身份和真实陈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证人的身份无法核实的情况,法庭可以采取鉴定程序进行核实,以确保证言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最后,法庭在审理证人证言时,还应当对证人的证言予以评估,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证人的证言予以评估,思考证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信性。
只有在综合分析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和可信程度后,证人的证言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人证言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功能。
由于涉案事实发生在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口头陈述、行为过程等,证人的证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证人书面证言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书面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案件中。
证人书面证言是指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其法律效力如何,一直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证人书面证言的定义、法律效力、审查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证人书面证言的定义证人书面证言,是指证人以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它包括证人自书证言、证人代书证言和询问、调查、勘验、检查等笔录中的证言。
证人书面证言具有以下特点:1. 直接性:证人书面证言是证人直接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具有较强的直接性。
2. 稳定性:证人书面证言以书面形式固定,不易篡改,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3. 可查性:证人书面证言便于查阅、比对,有助于发现矛盾和疑点。
三、证人书面证言的法律效力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证人有拒绝作伪证的权利。
”该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和权利,为证人书面证言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证人有拒绝作伪证的权利。
”该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和权利,为证人书面证言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效力(1)证明力:证人书面证言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证人书面证言的证明力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①证人的身份和信誉:证人的身份和信誉对证人书面证言的证明力有一定影响。
一般而言,证人的身份和信誉越高,其书面证言的证明力越强。
②证言的真实性:证人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是判断其证明力的关键。
如果证人书面证言存在虚假成分,其证明力将受到质疑。
③证言的关联性:证人书面证言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越强,其证明力越强。
(2)证明责任:证人书面证言的证明责任由提供证人书面证言的一方承担。
如果对方对证人书面证言提出质疑,提供证人书面证言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3)证据规则:证人书面证言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证据规则,如交叉询问、证据排除等。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与证言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与证言的效力证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出庭和证言是法庭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出庭和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证人的基本义务、出庭要求和证言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人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证人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作证,不能有隐瞒、歪曲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证人的基本义务是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
二、证人的出庭要求1. 法院传票证人出庭需要法院的传票,通过传票通知证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在收到传票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法院出庭。
2. 证人的拒绝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证人有权依法拒绝回答与他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或者涉及他人商业秘密的问题。
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证人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拒绝回答。
三、证言的效力证言的效力是指证人的陈述在法庭上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证人作证的证言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1. 直接证据的效力直接证据是指证人作证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的效力通常较强,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2. 间接证据的效力间接证据是指证人作证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效力相对较弱,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增加其可信度和可靠性。
3.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庭在评估证人证言时,会综合考虑证人的证言内容、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等因素。
总结: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和证言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证人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其出庭和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证人有义务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法院的传票要求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法定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法定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是确保证人陈述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重要程序之一。
它涉及到法定要求的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追认的法定要求。
一、追认程序的定义与目的追认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用于确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证人陈述的可信度,为法院提供可靠的证据,减少虚假证言的风险,维护诉讼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法定要求1. 证人自愿作证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必须确保证人是自愿作证的,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威胁、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
法院在审慎调查证人是否真实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证人本人的意愿进行证言追认。
2. 口头询问与书面追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证言可以采取口头陈述或者书面陈述的方式。
无论哪种方式,法院都需要进行询问和审查。
对于口头陈述的证人证言,法院会在法庭上进行询问和记录,并在询问后立即将其作为证据反映在庭审笔录中。
对于书面陈述的证人证言,一般需要证人本人在其陈述上签字确认,并经过法院的审核、核实和签字盖章等手续,确保证人的陈述是真实有效的。
3. 面对面质证与反质证在证人作证之后,诉讼各方有权进行面对面质证和反质证。
这是为了进一步验证证人的证言内容和可靠性。
法院会以公正的态度进行质证和调查,给予证人和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答辩机会,以充分了解案情和真相。
4. 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中,法官、当事人和证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有权询问证人的问题,并对证人提出的证词进行评估和判断。
当事人有权对证人的证词进行质证和反质证,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5. 录音录像和辨认程序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和准确,法院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和保全。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进行辨认程序,以确定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研究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研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包括其作为证据的认定、证明和审查标准,并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
一、证人证言的法律定位和作用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形式,被法律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的法律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人证言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具备推定真实性的特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根据证人的证言可以推定其真实性,从而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
其次,证人证言在判断事实和解决争议过程中,具备被法院采信的能力。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第一手的证据,对于案件的真实性、争议焦点的解决等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证人证言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享有权利和义务,包括作证信仰、保护不受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侮辱、恐吓等。
同时,对于证人作伪证等行为,我国法律也予以明确的惩罚。
二、证人证言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于证人证言的认定和证明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一般而言,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首先,法院会审查证人的身份和作证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资格。
法院会仔细核实证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法院会评估证人的作证信誉和可靠性。
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是法院用以判断证人证言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法院会考虑证人的知情程度、与案件的关系、说谎的动机等因素,评估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再次,法院会考虑证人的证言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符合。
在判断案件事实和认定争议焦点时,法院会将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和印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是怎样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如果证⼈⽆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以书⾯等⽅式提供的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是怎样规定的1、⼈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2、如果证⼈⽆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以书⾯等⽅式提供的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六⼗⼋条、第九⼗六条⼆、证⼈为出庭作证需要满⾜哪些条件1、证⼈出庭作证时,应当出⽰表明其⾝份的证件。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民法院必须按照⾏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细致、深⼊的审查,尽最⼤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
2、证⼈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的作证能⼒,必要时可以依当事⼈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社会⼼理学研究表明,⼈在潜意识⾥有接受占优势地位者观点的倾向,这种倾向⽆疑会影响证⼈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根据他⼈观点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剪裁和取舍之后,该证⾔已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
为了保证证⼈证⾔的可信度,免受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诱导、暗⽰,以及庭审⽓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进⾏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时,其他证⼈不得在场,但组织证⼈对质的除外。
询问证⼈不允许其他证⼈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的可信度,避免证⼈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之下改变⾃⼰的证⾔。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规定,⼈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对于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候证人无法出庭作证或者已故,就需要进行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以及追认程序的作用和程序要点。
一、什么是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指的是在证人无法出庭作证或者已故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既往证言进行追认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有些时候,证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到庭作证,例如身体原因、赴国外等。
而在证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证人的证言追认程序成为一种解决方案,以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准确地得出裁决结果。
二、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作用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使得无法出庭的证人的证言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确保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客观可信性。
其次,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也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允许他们通过已有的证言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此外,追认程序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选择,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证人的证言追认为有效证据,而无需费时费力地寻找替代证言。
三、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程序要点1. 提交证人证言的材料当事人在申请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时,需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证言的内容、证言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等。
当事人还需要提交与证言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法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2. 法院审查材料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材料后,法院将对材料进行审查。
法院会核实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并将结果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证言的追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理由。
3. 进行庭审和辩论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将组织庭审和辩论,以进一步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询问和辨析。
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机会,以进一步展示并辩论自己的证据和观点。
证人证言怎么写有效证据(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范本)
证人证言怎么写有效证据(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范本)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题目是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最传统的证据,大家都已耳熟能详,但是不意味着在法庭上我们都能达到很好的质证效果。
刚才张智勇主任给大家重点阐述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质证要点,我听了以后感觉非常受益。
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存在很大的区别,两者虽然都同属于言辞证据,但是法律给辩护人审查证人证言或揭示证人证言的虚假性的途径并不多。
比如说对于公安机关已经调查取证的证人,我们都知道辩护人是不会轻易再去对这些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的,那么我们对证言的核实方式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而今天证人出庭也是非常困难,所以在说服法官去排除证言或者不采信证言的这个问题上,相较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恐怕会更加困难。
所以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重点集中在证明力问题上。
这给了我们几方面启示:第一,证言的真实性问题是我们质证的一个核心目标。
第二,在法条之外的说理很重要。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合法性审查,比如讯问时长、讯问方式、讯问地点、是否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等等都有很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证人证言,我们审查所能依据的更多的是我们的经验和逻辑,还有我们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情况。
所以,可以说,功夫都在法条之外,在法条模糊之处的说理是我们对证言进行有效质证不可或缺的能力,我认为,证人证言是最需要情理法交融才能做好、做透质证的一个证据类型。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参考依据有8个方面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23〕20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23〕20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3〕11号;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意见》法发〔2023〕18号;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23〕15号;6.《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23〕31号;7.《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23〕31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
起诉状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的使用方法
起诉状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的使用方法【起诉状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的使用方法】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就本案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向贵庭提交起诉状并请求依法审理。
在本案中,证人证言和证据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它们扮演着确立事实、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角色。
本文将就起诉状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的使用方法进行论述。
一、证人证言的使用方法关于证人证言,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原告通常会列出所需证人并将其证言内容在起诉状中详细描述。
这些证人可能是直接目击事件的,也可能是能提供相关信息的。
在起诉过程中,法庭会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以下是一些关于证人证言使用的方法:1. 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证言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为案件的事实查明提供重要参考。
往往,直接参与案件或与案件有关的人士能提供更为直接、真实的目击证词,其证言具备较高的证明力。
2. 证人证言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下,证人会被传唤到法庭作证。
证人应按照法庭的安排和要求,如事先询问、定证时间、陈述证言等进行合法、真实的证言陈述。
原告有权要求证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真实证词。
3. 证人证言可提出反证被告与原告都可以提出证人作证,双方可以选择合适的证人进行作证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人的陈述不一定都有利于原告,被告可以通过证人陈述来揭示事实真相,提出反证。
二、证据的使用方法除了证人证言外,证据也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重要的事实依据。
以下是一些关于证据的使用方法:1. 证据的类型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形式。
在起诉状中,原告通常会列出相关证据的种类和内容,以便法庭了解案件的事实依据。
2. 提供有效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应提供与案件相应的有效证据,证据应具备真实、合法、合规的特征。
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3. 证据的认定和采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会对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评估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
法官会根据证据的公允性和信服力,决定是否采纳证据进入庭审并进行认定。
三、结论证人证言和证据在起诉状中的使用是为了确立事实、支持当事人主张的重要步骤。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标准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在法律上对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标准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标准。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根据自己对案件了解的情况作出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协助法庭进行事实认定和审判。
二、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是指法律给予证人证言以一定的法律效力,即法院有权依据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裁决。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才能具备法定效力:1. 证人的诚实和言行一致原则证人需对法庭作出真实、准确的陈述。
证人在证言中不得说谎,不得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编造或歪曲事实。
证人的陈述还应与其平时言行一致,不得有自相矛盾之处。
2. 证人的能力和资格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够理解案件的重要性,能够回忆和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若证人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助人员,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其证言应受到特殊的审慎对待。
3. 证人的人格和声誉证人的人格和声誉对法定效力起着重要的影响。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前科人员等,其证言将会受到怀疑和质疑,仅作为参考证据使用。
相反,正直、廉洁的证人其证言会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倾听。
4. 证人之间的相互确认证人之间的证言可以相互佐证和印证。
如果多个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那么这些证言将具备更高的法定效力,法院会更倾向于相信这些证言所陈述的事实。
五、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在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标准中,还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如果证人证言的取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骚扰等行为,或者证人证言是在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些证言将被视为非法证据,并在诉讼中予以排除。
要求法院根据以上标准对证人证言进行认定和权威判断,以保障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和客观性。
如何在诉讼书中使用证人证言
如何在诉讼书中使用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常常是揭示事实真相、支持主张的重要证据。
然而,要想有效地在诉讼书中使用证人证言,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技巧。
首先,我们要明确证人证言的定义和作用。
证人证言,简单来说,就是证人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它的作用在于为案件的审理提供直接的感知和了解,帮助法官或陪审团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那么,如何获取有效的证人证言呢?这通常始于对潜在证人的仔细筛选。
潜在证人应当是对案件相关事实有直接了解,并且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所见所闻的人。
在与证人交流时,要让其尽可能详细地叙述事情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等。
同时,要注意记录证人陈述的方式和语气,这有助于在后续的诉讼中更好地呈现证人的态度和可信度。
获取证人证言后,接下来就是在诉讼书中进行准确的表述。
在诉讼书中引用证人证言时,要明确指出证人的姓名、身份、与案件的关系等基本信息。
例如:“证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系本案的目击证人。
”这样的表述可以让法官清楚地知道证人的背景和其在案件中的地位。
在描述证人证言的内容时,要尽量保持原汁原味,不做过多的修饰和加工。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对证言进行条理清晰的整理,按照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或者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比如:“证人陈述,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其在_____地点看到被告_____对原告_____实施了_____行为。
”为了增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还应当在诉讼书中适当说明证人作证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可以提及证人没有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影响或压力,以及证人愿意在法庭上接受质询等情况。
此外,对于证人证言中可能存在的模糊之处或者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地方,也要在诉讼书中予以说明。
例如,如果证人对某些细节的记忆不太清晰,可以在诉讼书中写道:“证人对于_____细节的记忆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但整体事件的经过和关键情节其能够明确陈述。
”在使用证人证言时,还需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
了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证言
了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法院了解案情和真相的重要途径之一。
证人作为第三方,能够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公正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证言是法庭上获取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证人作为案件的旁证人,能够提供独立的、客观的证据,有助于法庭准确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相关的事实。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往往是关键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证人证言的立案条件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证言的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证人必须是具备作证资格的人,即年满18岁,能够辨认事实,没有法定禁止作证的情况。
其次,证人证言必须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且有用的证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捏造证据或作伪证。
最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证人亲自作出的,不能以口头传闻或引用他人的话作为证言。
三、证人证言的作证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证言需要遵循一定的作证程序。
首先,证人需要先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询,由质询人针对案件的相关事实提问。
证人需要如实作答,不能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证词。
其次,在质询完毕后,证人还需接受法官、辩护人或其他相关方对其作出的追问。
最后,证人证言需要亲笔签名,并由法庭保存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
四、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法律效力,它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和使用。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适用性和可信性来判断其证明力。
如果证人证言能够提供清晰、具体、可信的证据,法院将会予以采纳并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判决。
五、证人证言的权益保护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我国的法律对证人作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证人有权拒绝被讯问,但在法庭传唤的情况下,证人在事情没有妥善解决之前,不能擅自离去。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词如何进行有效的调查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词如何进行有效的调查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词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人的证词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因此,对证人证词的调查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证人证词调查。
一、确保证人的真实性在证人证词的调查中,首先需要确保证人的真实性。
为了防止虚假证词的出现,调查人员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例如核实证人的身份信息、深入了解证人的背景等。
此外,证人的证词应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提前准备调查计划在进行证人证词调查之前,需要提前准备一个详细的调查计划。
调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定调查的目标和重点、制定调查的时间进度、明确调查的方法和手段、列出需要采集的证据等。
准备充分的调查计划可以提高证人证词的调查效率和质量。
三、合理选择调查技巧在证人证词的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需要运用一些合理的技巧。
首先,应采用开放式问题来引导证人逐步陈述事实,避免使用封闭式问题限制证人的回答。
其次,调查人员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以便证人能够放心地提供证词。
此外,还可以利用调查访谈录音、视频等技术手段来保留证人证词的完整性。
四、确保证人的权益在证人证词调查过程中,必须确保证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调查人员应尽量避免对证人进行粗暴的询问或威胁,以免对证词的真实性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在调查结束后,应对证人进行适当的安抚和慰问,确保证人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五、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在进行证人证词调查时,调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例如,在讯问证人时,需明确告知证人有关权益和义务,并做好记录,以便后续使用。
此外,调查人员还应了解当地法律对于证人证词调查的规定,以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六、保护证人的隐私在证人证词调查过程中,应尊重证人的隐私权。
在采集证人证词时,调查人员应避免过问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如有必要,可以对证词内容进行适度的隐去或修改,以保护证人的隐私。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效力判断
民事诉讼证⼈证⾔的效⼒判断很多民事诉讼案件中,证⼈证⾔也是起到的关键性的作⽤,但是很多⼈并不知道该如何来认定证⼈证⾔的法律效⼒。
那么民事诉讼证⼈证⾔是否有效⼒怎么判断呢?通过哪些⽅⾯来判断?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证⼈证⾔的效⼒证⼈证⾔应当是证⼈⽿闻⽬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争议的事实。
对于证⼈提供的证⾔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
因此,证⼈陈述与案件⽆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的内容;证⼈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
证⼈证⾔应是⾃⼰亲⾃所见所闻,如果是别⼈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也不能作为证⼈证⾔的内容。
⼈民法院在分析证⼈证⾔时,还必须查明证⼈的⾝份以及他和当事⼈之间的关系。
然后,再仔细地从证⼈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来分析研究。
对证⼈的主观因素⽅⾯,应考虑他的⽂化⽔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和表达能⼒等。
在其客观因素⽅⾯,则应考虑证⼈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
对证⼈证⾔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的真伪及其效⼒的⼤⼩。
如何判断证⼈证⾔的真实性要查明证⼈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
⼀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所闻)⽽提供的证⾔,真实性相对⼤⼀些;⽽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则真实性相对较⼩。
证⼈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六条规定证⼈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只要是证据,那么就需要满⾜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这样的证据才是具有法律效⼒的,⽽⾄于证明⼒⼤⼩,则还需要作出进⼀步的判断,。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证言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证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出庭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其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证言进行探讨。
一、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地位及作用证人出庭证言是指当事人、其代理人提请调查的有关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口头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证人应当按照法庭的指示作证,不能拒绝作证,也不能隐瞒真相或作假证。
证人作证时的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裁判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人出庭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人出庭证言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据,帮助法庭认定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往往需要通过证人的证言来还原事实,进而进行事实认定。
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提供甚至是唯一的直接证据,有助于裁判机关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其次,证人出庭证言可以证实或否定当事人的主张。
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主张,而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或否定这些主张。
证人的证言若与当事人的陈述相悖,将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直接影响。
最后,证人出庭证言可以帮助裁判机关鉴定证据的真伪。
有些证据可能存在争议,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对这些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解释或鉴定。
法庭可以根据证人的证言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证人出庭证言的主要条件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条件和程序如下:首先,证人应当接到法院的传票,并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不能故意拖延或逃避出庭作证的责任。
其次,证人应当按照法庭的要求按实作证,不得隐瞒真相或作假证。
证人应当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并在法庭的指导下进行证言陈述。
证人的证言应当真实准确,不能编造虚假的陈述。
最后,法庭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可以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和追问。
法庭可以要求证人对自己的证言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篇一:证人证言格式证人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人须知: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证明内容:张从军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一直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张从军的拒绝。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人民法院:你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请予准许。
此致人民法院篇二: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民事案件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证据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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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
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
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
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
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
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
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
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
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
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
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
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第二、审查证人的人品。
证人是否诚实,对证人证言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一个人习惯说假话,那么,此人提供的证言可信度如何,自然不自然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个问号。
因此,证人品质如何,应是法官判定证言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一。
第三、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
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对外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第四、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
我国法律没有排斥传闻证据的使用,但生活实践表明,原始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肯定较传闻证据强。
因此,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自然很有必要。
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第五、审查证人自身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述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一定要认真审查,仔细判断。
第六、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或协调。
真实的证人证言与案件的其他确实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致或者协调的,这是由它们的相互关系决定的。
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
如果是其他证据真实,它们与证人证言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决,证人证言往往是虚假的。
相反,证人证言就会是真实的。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七、对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效力的判断。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程序。
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较其他文书有较高的证明力。
但是,经过公证的证言仍然是证人证言的范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仍然效力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仍应结合其他证据综
合认定。
第八、单一证人证言效力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 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就要求法官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正确运用证据采信规则,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我国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除特殊情况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且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判断也存在一定困难。
一般情况下,如果以单一证据来评断,书证的证明效力要稍高于证人证言。
因为书证能客观真实反映民事行为发生时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证人证言又因证人的思维认识的局限性而带有主观性的特点。
三、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7、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8、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9、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对方有异议,但当庭无证据反驳,需下次
开庭提交的,法院审查后,应限定举证时限,在举证时限届满仍不能提交的,对该证言应确定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