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准则中借款费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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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准则中借款费用问题研究

关于新准则中借款费用问题研究

目录

一、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1)

(一)国外研究现状 (1)

(二)国内研究现状 (2)

二、新准则中借款费用问题概述 (4)

(一)新准则中借款费用 (4)

(二)新旧准则借款利息资本化核算方法比较 (5)

(三)借款费用处理方法的优点 (6)

三、新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的影响 (7)

四、对借款费用处理的修正建议 (7)

注释 (9)

我国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有关《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企业有关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其中和旧准则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进一步的做出明确的调整,对于可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借款范围,资本化的开始时点、停止时点都相应的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新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其中发生的一些较大的变化使得我国的会计实务产生了一些深刻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一直都将影响着我国企业资产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进而又影响到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衡量。

一、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在2007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IAS23)进行了深入地修改。新修改的准则是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就缩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对立的短期趋同项目。国际借款费用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的主要变化是对于必须很长一段时间才可以使用或销售的资产的有关借款费用不被允许计入当期费用。

当前《国际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是对所有国际会计准则中认同度较高的准则,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现在也是主要体现在对专门借款费用的是否资本化问题上,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一是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二是专门借款费用费用化,然而,在一些具体的操作上,有些研究学者提出根据重要性原则应该计入当期损益或对其进行递延处理;三是企业依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允许自行在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之间进行选择等。对于以上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观点的阐述,主要是集中体现在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和现行的会计原则的之间矛盾,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优缺点方面等都进行的延续。

美国是相对研究有关借款费用是否采用资本化计量较早的国家,美国(FASB)颁布的第34号准则说明书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才能达到其预定可以使用或可以销售状态的资产应予资本化。其中,借款费用主要包括一项特别的内容,在企业接受投资时进行计划的主要经营活动中,如果是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主要包含在经营活动时资金

购置所需要的合格资产,企业应该采用权益核算的投资(权益、借款和预付款)。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暂停时间的确定,FASB认为,为了使资产能够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中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则其间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但是有两点是例外的,管理性工作和大量的技术性工作进行的期间内使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或者是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是暂停时的中断。

著名美籍印裔会计学者夏恩·桑德他在《会计研究杂志》中认为:“借款费用除了借款利息、折溢价摊销、辅助费用以及依《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会计》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作为外币借款利息费用调整额的汇兑差额。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限制在需要相当长时间内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1]

(二)国内研究现状

细看我国对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各阶段发展历程,在1992年颁布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4年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征求意见稿)》,2000年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我国财政部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它正式确认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2006年颁布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对于可容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借款范围、资本化的开始时点及停止时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是在旧准则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作了规范。为了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便可以分析我国现状能否实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因,并且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有关借款费用准则的一些弊端,明确提出了有关借款费用准则的相关建议。

财会专家姜月运、马彩凤在2003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核算思考》文章中提出:在固定资产的购建过程当中,发生了非正常中断时间是否会超出3个月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概念。例如,某企业有一在建工程,在10月20日开始非正常停工,预计停工期在3个月以上,按借款费用准则要求,本年度这两个月的借款费用要计入当期损益(既暂停资本化);但是年后原估计情况发生了改变,暂停时间没有达到3个月以上,而是在次年1月3日工程复工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资本化的时间不足3个月,在年后应当把年前暂停资本化2

个月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由原来的计入当期损益,改为年后调整计入在建工程,加以资本化。

2007年专家李逸云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实施的几点思考》文章中指出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费用的扩大,企业可以将更多的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这自然就会引导企业进行无节制的大量借款,也容易出现企业资不抵债的现象,所以,有必要对这些企业的借款行为进行相应的控制和调节,企业也要把自己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在通过运用财务杠杆达到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的同时,也要对企业的贷款行为加以控制和调节。

谭维庆于2008年在《新准则下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利弊分析》文章中,他提出2006年颁布的借款费用准则在进一步实现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的同时,也由于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都有所扩大,同时他对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修改,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利润操纵的空间,企业利用借款费用来调节利润的会计处理空间较之前有了大大的增加。

管理学者卢成能在(2010)《财会月刊》上发表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一文,在本文中他提出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去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他在新会计准则中指出借款费用扩大了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同时,他又指出了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门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在文章中,他提出新借款费用准则专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再与资产支出发生数额挂钩,在计算借款费用金额时,还要考虑占用一般借款,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综上所述,我国对借款费用会计处理时,面临繁琐计算和各种各样的限制,这就要求我们的会计人员加强专业理论和新知识的学习。来适应社会发展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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