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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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

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积极推行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确保患者最大限度地到实惠,促进全民免费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新农合住院单病种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加全民免费医疗

的城乡居民患者。

第三条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是指根据同级医疗机构某一病种在同一诊断标准、同一治愈标准,一定时间段内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这个病种的单次发生费用,并划分为医疗补助和个人自付数值,参合患者住院时一次性缴清个人费用的一种前期缴费的付费模式。

第四条单病种的“住院费用定额包干标准”是指参保患者治疗本病时实施规范的手术或其它治疗方案,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额医疗费用。白内障手术所

用晶体价格限额为600元。

第五条单病种不执行药品目录,超范围用药、检查、治疗及超出“定额包干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参保患者住院时,属于单病种的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住院期间再不交任何费用。

第六条单病种住院补助实行“直通车”制度,定额补助金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销。县公疗办、合疗办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报销一次。

第七条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属于单病种的若自行要求的超标准床位及特需服务项目费用,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后费用自行负担。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病种,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诊断标准”、“疗效判定标准”、“出院标准”等技术规范,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各病种诊疗常规,不得随意违反诊疗常规,缩减必要的检查、诊疗项目,缩短住院时间,降低诊疗服务水平。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标准”及其相关规定。要加强对医护工作人员培训,熟悉规定,落实政策,做好

宣传和解释。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确诊收住入院后,要明确告知该病种的治疗方案及结算标准、结算办法,取得参保患者同意和配合。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适应病种,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变化出现其它合并症,需进一步诊疗时,应及时向本院公疗、合疗科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按非单病种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单病种在治疗当中转院的,其转院前的费用补助标准按转院前的实际费用×(该单病种定额补助费用/该单病种住院定额包干费用)计算。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因医疗纠纷或事故引发的一切医疗费用及相关经济责任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一旦发现及时纠正,并每发现一例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金,视情节将暂停或取消其定

点资格:

(一)将应当实施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的疾病以合并症或其他理由转为“非

单病种疾病”;

(二)转嫁费用负担,将应当在住院期间实施的医学检查移至入院前进行;

(三)诱导、强迫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病种未愈患者提前出院;

(四)因实施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而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

(五)不按规定执行单病种管理制度,擅自增加参保患者的自付费用;

(六)违反其它免费医疗政策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免费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单病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神木县免费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标准(试

行)

神卫发(2009)37号文件

神木县免费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标准(试行)

神木县免费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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