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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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摘要】刑事和解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被用以惩罚犯罪分子、补偿被害人、提高诉讼效率等。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虽然采用了类似刑事和解的手段,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作为一项制度并没有确立。所以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此,简单探讨一下刑事和解制度如何在我国构建。

【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构建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

刑事和解制度,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被害人和加害人自愿协商确定犯罪发生后解决方案的机制。但我国并没有此项制度。在实践中,随着轻微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将刑事和解制度引进到我国的公诉环节是大势所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历史渊源

刑事和解在西方司法实践中首次得到适用。刑事和解的前身是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提出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这也是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第一次适用。随后,该项方案被引用到其他国家。截至目前,世界已拥有1200

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但是,从中国的法制思想史来看,刑事和解思想和我国的传统思想文化有相通之处。在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中,儒家、道家都推崇一种和合思想,如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思想和“宽以济猛,猛以

济宽,政是以和”的思想、董仲舒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思想、张载的“天人合一”思想以及道家的“合异以为同”的思想等等。这些思想都引起了广泛的共鸣,为刑事和解思想提供了哲学理论基础。

(二)刑事和解的核心理论

学者们普遍认为,刑事和解基础理论包括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其理论核心是恢复正义理论。恢复正义理论主要观点是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同时也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而运用刑事司法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弥补这些伤害。该理论认为政府不应当独占犯罪行为人重返社会的权力,主张被害人和社会在司法权的运用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是恢复正义理论的主要着力点。恢复正义的根本目的就是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正常利益关系,尽可能的恢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在恢复正义的理论中,加害人期待通过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来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希望通过自己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并真诚悔过来得到加害人的谅解,重新得到社会的认可,最终重新融入社会。被害人则期待能够通过参与评估其所受损失、商定弥补方案,得到有效充分的赔偿,并最终能够宽恕加害人。而社会则期待犯罪行为得到惩罚,被害人得到补偿,矛盾得到解决,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由个人解决冲突的价值理念是恢复正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公权力很少介入冲突的解决,刑罚和服从

不再是正义实现的唯一方法,而由加害人和被害人良性互动,提出和解方案,恢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则成为正义实现的有效途径;衡量正义是否实现的标准不再是有罪必罚,而是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否得到修复。

二、刑事和解的价值

通过刑事和解使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正义得以实现,这体现了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同时刑事和解的运用能够有效地解决矛盾,节省司法资源,体现了效率价值。刑事和解的运用使公正与效率得以统一,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以下将分别阐述:(一)公正价值

刑事和解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及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体现在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保护三方面。1.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刑事和解的运用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其在冲突解决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能够实际影响处理结果。通过和解有效恢复了被害人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弱化了被害人的报应情绪。刑事和解以正常社会关系的恢复为目的,加害人自愿悔罪道歉、承担责任,从而使被害人不会再担心被同一加害人所侵犯。2.保护加害人的合理利益。及时诉讼是加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基本诉求,司法程序的快速运行能够减轻其对不确定命运的担忧。刑事和解的运用能够很好得满足加害人的这一诉求。通过刑事

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由于加害人的及时充分履行,对其的追诉程序就不再启动了,加害人得以避免刑事审判,不会被宣判有罪留下案底,消除了犯罪行为对其不利影响,从而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3.保护公共利益。刑事和解使轻微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免于刑事处罚,不再承担或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他们重返社会消除犯罪意识,降低了他们再犯的概率,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效率价值

刑事和解能够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冲突解决的效率。其效率价值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实现个案的诉讼效率。刑事和解并不是不重视案件事实真想的查明,需要在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基础下进行。刑事和解的运用降低了司法机关侦查起诉的难度,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个案的诉讼效率。2.间接实现刑事司法整体效率。刑事司法整体效率包括打击犯罪的效率和预防犯罪的效率。刑事和解实现了个案的诉讼效率,而个案的诉讼效率又是会关联到其他案件的诉讼效率的。刑事和解在处理犯罪行为中起到了分流的作用,使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当中,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刑事司法的整体效率。同时,由于刑事和解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的再社会化,降低了他们的再犯的概率,提高了犯罪预防的效率。因此,无论是就打击犯罪的效率还是犯罪预防的效率来讲,刑事和解都能有所贡献,能够提高刑事司法的整体效率。3.符

合诉讼经济原则。刑事和解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刑事个案,避免了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在处理个案上的无谓消耗,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三、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一)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刑事和解制度在国外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并收到很好的效果,在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必要的。在这里,笔者从四个方面来探讨一下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1.对于加害人而言,在和解的过程中,加害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刑事和解的运用能够有效避免刑事处罚的负面影响,消除加害人的报复心理,更有利于加害人重返社会。

2.对于被害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改变了传统的报复性司法模式,使被害人真正成为冲突解决的主体。在和解的过程中,被害人拥有更多的发言权,能够对处理结果产生实际影响,使其实体利益得到有效充分的保障。

3.对于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效率实现而言,刑事和解制度有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恢复了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刑事和解的运用能够促进二者的统一。

4.对于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而言,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追究机制,在我国并没有确立,引进该项制度能够很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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