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最新版
(精品WORD)房地产项目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管理办法
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管理办法一、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定义: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是指由于招标人及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的疏漏造成总包工程及各专业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施工图纸存在错项、漏项的情况,主要包括与图纸规格尺寸不符、缺少图纸规格型号、与图纸内容不符、与图纸做法不符、缺少图纸相关做法工程量或与图纸工程量不符等情况,不包含设计变更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要求:1、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系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应对现有的图纸、资料及工程量清单仔细核对,对其中的误差和疑义应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和补正。
未按规定的时间提出质疑和补正的,将被视为已完全认同该工程量清单。
如有遗漏部分,在结算时不允许调整,投标人不得以漏项、合同要求与施工图纸不符提出任何补偿。
2、结算时若施工图无变化,则以招标文件所发的工程量为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减少则扣除减少的工程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加则不予增补工程量。
若施工图有变化,则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应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经发包人和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造成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可予调整的情形如下:1、因招标人未发放招标图纸、仅发放电子版图纸未发放蓝图或者发放图纸不完整,投标人由于图纸原因在投标期间无法核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情况,经设计部、工程部和运营部核实确实由于图纸原因,经设计部确认后由运营部完成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审批程序,此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招标时没有图纸,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的形式招标,最终施工图纸与模拟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而产生的错、漏项,此种情况不属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范畴,应由设计部按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完成审批程序。
四、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审批程序1、审批发起:设计部、工程部和运营部有权向运营部提出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复核申请,由运营部进行复核,并负责完成审批程序;2、审批权限: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估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须报至总经理审批;估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总经理审批后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解决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解决1。
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1.1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
如果此类问题未在招投标阶段得到解决,并被招投标双方忽略,或者是投标方有意隐瞒,施工过程无可避免要牵涉到项目费用增加,还可能由于二次订货耽误工程工期.1。
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1.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例如对某整个装饰物品的漏项或者数间教室的石膏板吊顶的数量只算了其中一间.2.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szcea2014.10●案例一:2009年8月我单位与一开发商就其开发的两栋高层商住楼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39000平方米,工期为12个月,由我单位包工包料施工。
双方约定: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内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结算;涉及本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合同内容。
甲方同意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并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的书面文件。
合同签订后,我单位依约进驻工地施工,至2010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后因结算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我公司已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现在有几个问题:1.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是否可以要求调整;2.监理日志及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驻工地代表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是否应给我们计取;3.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该依何原则处理?【律师答问】以提出问题的顺序回答: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
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目录一、内容概括...............................................21.1 项目背景...............................................21.2 目的和意义.............................................3二、招标工程量清单概述.....................................42.1 工程量清单的定义.......................................5 2.2 编制原则和要求.........................................52.3 工程量清单的作用.......................................6三、漏项责任的界定与分类...................................83.1 漏项责任的定义.........................................83.2 漏项类型划分..........................................10四、漏项责任的具体内容....................................114.1 技术方案责任..........................................12 4.2 数据计算责任..........................................13 4.3 施工图纸责任..........................................144.4 其他责任..............................................16五、漏项责任的认定与处理..................................165.1 责任认定程序..........................................17 5.2 处理措施..............................................185.3 教训与预防............................................19六、案例分析..............................................206.1 案例一................................................226.2 案例二................................................236.3 案例三................................................24七、结论与建议............................................257.1 结论总结..............................................267.2 建议措施..............................................27一、内容概括本文档主要讨论的是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的相关问题,文中将详细阐述在招标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当造成的漏项现象,并对漏项责任进行界定和解析。
工程量整治清单汇总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办理原那么1、2021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宣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在该标准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拥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拟订的一致工程量计算规那么、分局部项工程工程区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依照规定的计价规那么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含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举措工程清单、其余工程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实时与招标方交流,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查根基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获取解决后,再依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正确与完好,做到不多算、许多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工程,以防往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点工程的描绘时一定正确全面,防备因为描绘不清而惹起理解上的差别,造成招标公司报价时不用要的失误,影响招招标的工作质量;认真区分清单中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花费、举措工程清单花费、其余工程清单花费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花费的构成,防备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一样工程专业进行区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而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招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说。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更改需调整时,除合同还有商定外,应依照以下方法确立:〔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许设计更改惹起新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照。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许设计更改惹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商定幅度之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商定幅度之外的,其增添局部的工程量或减少后节余局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照。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1. 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1.1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
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
如果此类问题未在招投标阶段得到解决,并被招投标双方忽略,或者是投标方有意隐瞒,施工过程无可避免要牵涉到项目费用增加,还可能由于二次订货耽误工程工期。
1.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1.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例如对某整个装饰物品的漏项或者数间教室的石膏板吊顶的数量只算了其中一间。
2.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
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解决
1、漏项问题产生得原因1、1漏项问题产生得根本原因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得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得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得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就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得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得施工内容,合同约定得固定价款就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得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得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
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得优势地位与对于竣工结算得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得风险比建设方更多。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得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就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得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得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得增加。
由此导致得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中与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
如果此类问题未在招投标阶段得到解决,并被招投标双方忽略,或者就是投标方有意隐瞒,施工过程无可避免要牵涉到项目费用增加,还可能由于二次订货耽误工程工期。
1、2漏项问题产生得具体原因1、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得人员毕竟精力与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得图纸事无巨细得一把握,造成图纸上有得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例如对某整个装饰物品得漏项或者数间教室得石膏板吊顶得数量只算了其中一间。
2、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就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
许多甲方要求得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得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
这些不小得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解决
1. 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1.1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
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
如果此类问题未在招投标阶段得到解决,并被招投标双方忽略,或者是投标方有意隐瞒,施工过程无可避免要牵涉到项目费用增加,还可能由于二次订货耽误工程工期。
1.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1.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例如对某整个装饰物品的漏项或者数间教室的石膏板吊顶的数量只算了其中一间。
2.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解决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解决1. 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假设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局部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当,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
因此基于合同中建立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当的风险比建立方更多。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
如果此类问题未在招投标阶段得到解决,并被招投标双方忽略,或者是投标方有意隐瞒,施工过程无可防止要牵涉到工程费用增加,还可能由于二次订货耽误工程工期。
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历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例如对某整个装饰物品的漏项或者数间教室的石膏板吊顶的数量只算了其中一间。
2.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
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完毕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当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
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3.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标准不熟悉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
工程量清单漏项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怎么办?
⼯程量清单漏项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怎么办?⼯程量清单报价相对于定额⽽⾔更加简洁直观,⽬前建筑市场上,利⽤⼯程量清单报价⽅式进⾏招投标的最为常见。
发包⼈与承包⼈签订建设⼯程承包合同时,通常都会附⼀份详细编制好的⼯程量清单。
但由于各种原因,投标⽂件或者施⼯合同中的⼯程量清单常常出现漏项、少算等情况,最终导致发包⼈与承包⼈之间出现较⼤争议。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施⼯单位风险如何控制? ⼀.⼯程量清单漏项概述 ⼯程量清单漏项,是指由于发包⼈的原因,或者承包⼈故意或疏忽,将施⼯图等图纸中包括的⼯作内容部分予以遗漏,导致该部分未在⼯程量清单中表现出来。
“漏项”与“甩项”是两个概念,实践中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分。
甩项,是指某个单位⼯程,为了急于交付使⽤,把按照施⼯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程项⽬甩下,⽽对整个单位⼯程先⾏验收。
其甩下的⼯程项⽬,称甩项⼯程。
甩项⼯程中有些是漏项⼯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造成的未完⼯程;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或进⾏修补的⼯程。
⼆.经典案例 浙江铁道⼯程公司诉浙江汇丰物流公司建设⼯程施⼯合同案(⼀审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键词:招标投标漏项成本价司法鉴定 1、案件主要事实 2003年12⽉30⽇,浙江汇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采取邀请招标⽅式,对其汇丰物流⼀期⼯程组织招投标活动。
浙江铁道⼯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公司)根据招投标⽂件及施⼯图编制预算,投标的建筑、安装⼯程预算价合计⼈民币12677845元,并以8887008元的⼯程报价进⾏了投标。
2004年1⽉8⽇,物流公司向⼯程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对其报价予以认可,后双⽅于2004年2⽉2⽇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合同约定⼯程造价根据中标价⼀次包⼲,由于中标⼈漏算、多算、错算等均不予调整。
2004年2⽉5⽇,双⽅⼜签订《⼯程施⼯补充合同》,增加362992元作为⽔泥、钢材涨价的补差,调整后合同价为925万元。
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法律分析
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法律分析作者丨朱永超摘要关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2条明确规定应当由招标人负责,但在实践中,招标人为了规避自身责任,多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予以审核,如未发现错漏则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风险。
对此约定,多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2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及该约定的效力入手进行探讨,本文认为,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清单错漏风险从逻辑结构上属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其约定当属有效,但错漏幅度超出合理误差限度时,应当对承包人责任予以调整。
一、相关文件及常见观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其中,第……4.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从该条款看,明确清单错漏的责任在于招标人即发包人,但由于清单计价规范并非法律法规,因此在裁判实践中,当事人违反清单计价规范4.1.2条的规定,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审核清单,并以此为由将清单错漏的风险归于承包人(如果双方根本没有约定承包人审核清单,而是直接约定清单错漏风险归于承包人,因为清单是发包人所做,要求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的错误显然有悖常理,但此情形不属正常约定,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实践中,至少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清单计价规范系以《标准化法》为上位法,且4.1.2条明确规定为强制性条文,不得违反,如约定违反强制性条文则为无效;2、清单计价规范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便违反也不导致约定无效;3、清单计价规范虽然系根据《标准化法》制定,但并不因此意味着其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之位阶,因此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约定:“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工程造价鉴定漏项责任
工程造价鉴定漏项责任
工程造价鉴定漏项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是一些参考建议:
1.发包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的工程,应遵守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规范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
2.如果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不
全、清单编制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没有发现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错
项,而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并因此导致了工程造价的变化,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归属。
如果是因为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漏报或错报,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因为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不全、清单编制失误等原因导致的,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为工程变更导致新增项目或工程量发生
变化,而这种变化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或者经过发包人和承
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则不应将这种变化视为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错项,而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确认的变更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漏项责任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合同约定、设计图纸、清单编制、工程变更等。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明确责任归属,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工程造价专家。
工程施工量清单漏项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1. 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1.1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
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
如果此类问题未在招投标阶段得到解决,并被招投标双方忽略,或者是投标方有意隐瞒,施工过程无可避免要牵涉到项目费用增加,还可能由于二次订货耽误工程工期。
1.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1.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例如对某整个装饰物品的漏项或者数间教室的石膏板吊顶的数量只算了其中一间。
2.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
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
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
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总价合同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一种合同方式,其特点是工程总价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不再因为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价格。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量清单中常常会出现漏项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施工方和建设方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那么在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量清单漏项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因此,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施工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并没有责任去发现和补充清单中的漏项。
然而,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的项目,应及时与建设方沟通,以便对清单进行补充和修正。
如果施工方未及时通知建设方,而是自行承担了漏项项目的施工,那么施工方将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补差价:对于清单中漏项的项目,施工方可以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提供相应的工程量和造价,与建设方进行协商,确定补差价的具体金额。
2. 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情况下,合同价款如何进行调整。
例如,可以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计算,或者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3. 延长工期:如果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施工方无法按照原定的工期完成工程,那么建设方可以同意延长工期,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度进行调整。
4. 索赔:如果施工方因为工程量清单漏项而遭受经济损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向建设方提出索赔。
在处理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利益。
同时,施工方和建设方都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管理,尽量减少漏项情况的发生,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总之,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加强沟通与协调。
工程量计算误差甚至于漏项的问题解决
工程量计算误差甚至于漏项的问题解决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工程前期诸多因素的不可预见性,投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出现工程量计算误差甚至于漏项的情况在所难免,但相对而言承包单位可能承担的损失更大,因此承包方应当谨慎对待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和少算的问题。
在总价包干合同条件下,针对造成漏项的不同原因要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建设单位主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同时并不要求投标单位或承包单位补充。
如果此时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处理往往比较简单,一般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同时要求承包单位补充并承担合同工程量及漏项风险;或者建设单位只提供图纸或工作要求,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承担报价风险。
如果合同双方是按照我国最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进行报价的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则按计价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的,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szcea2014.10●案例一:2009年8月我单位与一开发商就其开发的两栋高层商住楼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39000平方米,工期为12个月,由我单位包工包料施工。
双方约定: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内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结算;涉及本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合同内容。
甲方同意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并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的书面文件。
合同签订后,我单位依约进驻工地施工,至2010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后因结算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我公司已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现在有几个问题:1.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是否可以要求调整;2.监理日志及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驻工地代表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是否应给我们计取;3.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该依何原则处理?实用文档【律师答问】以提出问题的顺序回答: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用文档“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
工程量清单漏项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在该规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3 )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最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最增减. 届合同约定幅度以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届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漏项是一种常见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工程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或者是编制清单时的疏忽造成的。
漏项在招标过程中会给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和预算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处理漏项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处理漏项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完善工程量清单:一旦发现漏项,应及时完善工程量清单。
这需要仔细检查已编制的清单,结合图纸、施工方案、规范等相关文件进行分析,找出漏项并进行补充。
在补充时,需要考虑到漏项的施工工艺、所需材料以及合理的计量单位等因素,并与承包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所有的漏项都被完整地补充进工程量清单。
2.和承包商协商:漏项的处理过程中需要与承包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首先,应向承包商解释漏项的具体情况以及补充工程量清单的原因,并要求其提供详细的补充措施和报价。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补充工程量的费用和时间,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充清单的内容和工程量计算方法。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询价等途径,邀请其他合格的承包商参与补充清单的报价,并选择最具竞争力的方案。
3.调整招标文件:漏项的处理还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包括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更新图纸和技术规范等,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后续的投标者按照最新的文件进行投标。
同时,需要及时发布招标文件的变更通知,告知潜在投标者有关补充清单的信息,并延长投标截止日期,以确保所有投标者在同等的条件下参与竞标。
针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处理的建议如下:1.提前做好招标筹备工作:招标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要充分理解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施工要求,细致地拟定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
同时,与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以避免漏项出现的可能性。
3.制定合理的变更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可能会出现一些变更或者设计调整,这可能导致工程量清单的漏项。
为了及时处理这些漏项,应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机制,包括记录变更事项、评估影响范围、补充清单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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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
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
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
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在实践中的具体处理
(1)如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包
含了按图施工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且设计变更等亦不作调整,则不能增加;
(2)如是固定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招标,如果本身清单数量有错误,要增加;如清单无错误,视为漏项分摊,不能漏项增加。
三、固定总价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与预防
1、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
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1)编写清单的人对图纸不熟悉
(2)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
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
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
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
等等。
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3)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
(4)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
3、漏项问题的预防
(1)在招标阶段的初步预防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示投标人对清单漏项的处理办法。
如: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加项目,又如: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据。
(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
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
)
2)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时,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投标人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检查,并可要求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
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
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2)施工过程中漏项的解决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
同时,保留建设方的确认依据,为申报款项做准备。
(3)竣工结算中对漏项的处理
1)处理中应考虑的原则
首先,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
第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
报价时以
图纸为准。
图纸有图例,也有相应的画图规则和规范,应当以正常的方式理解图纸。
对读图导致的失误不是变更合同价格的理由,不明白的地方就应该提出疑问,否则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第三,设计变更和设计深化的概念是不同的。
设计变更是把已经有的变成另外的,增加或取消;设计深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而不是引起新的变化。
2)对漏项的处理
第一,针对编写清单的人对图纸不熟悉、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和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而导致的清单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承包商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
第二,漏项项目原图纸完善的结算。
对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招标图纸的完善内容,原则上采用补差价的方式,即在此单项工程实际价格基础上扣除理应含在原投标价中的价格。
漏项项目取消时,则在结算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部分费用。
4、对固定总价合同的评判
施工单位有可能很怨,为什么同样属于清单漏项,叫我做吧,不给钱;不叫我做吧,倒扣钱,好像风险都在施工单位。
其实这正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精神所在,即施工单位只要理解,工程是按照图纸及规范来验收的,而不是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举个对承包商有利的例子,某建筑构件厂因上海欧尚杨浦一号项目的钢结构工程与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800万元。
工程按期完成,质量合格。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较工程量价格清单少用钢材40吨(价值人民币约80万),在结算时业主以承包商少用钢材为由拒付该部分工程款,遂酿成纠纷。
最后处理结果:按合同结算。
因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业主来说,同样也有一定的风险。
作为施工单位能否获得盈利规避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招投标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工程量清单,规避自身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节约成本,才能创造出可观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