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浙委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浙委办[2011]1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2月17日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一、赵洪祝同志对全省反腐倡廉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二、吕祖善同志对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对分管的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强化预算约束机制,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三、夏宝龙同志对分管的省委统战部、省台办、省农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侨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和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厂务公开力度。
(三)加大村务公开力度。
(四)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任泽民同志对省纪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对口援疆、市县乡领导班子和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审计厅。
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使用绩效、经济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资源能源、社会保障资金、文化教育资金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浙审行〔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审行〔2011〕120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一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推动党政部门科学发展,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行为操作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审计的范围与重点内容第四条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范围,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有关重大事项应作必要的追溯和延伸。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下属单位(社团)兼职的,该下属单位(社团)必审,其余下属单位(社团)可以抽审,抽审面由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浅谈事业单位整合情形下清算实务
96浅谈事业单位整合情形下清算实务孙静琴浙江省省级医院管理中心浙江杭州;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杭州摘要:近年来,中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机构改革方案,积极推进机构改革工作,在此背景下,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也在2019年11月陆续启动。
本文选取了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较为常见的整合情形,对在整合情形下的事业单位清算实务工作进行探讨,介绍了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多方面的清算工作,从而促使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事业单位;整合;清算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在我国机构职能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具有分散化特征,其机构职责交叉、重叠的弊端已严重影响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2019年10月,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积极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召开了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部署会,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此次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正式启动,要求合理界定政事管办关系,合理界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职责权限,要求各主管部门制定机构改革方案,对下属事业单位中职能相近、职责交叉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下放、转企改制和撤销,其中以整合方式进行机构改革的比例将高达40%左右。
所谓事业单位整合,就是对小散弱、职能相近或职能交叉的公益性服务类事业单位进行吸收合并,以实现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使其高效、统一的发挥自身的公益职能,改革涉及的双方单位为整合单位、被整合单位。
下面就事业单位整合情形下的清算实务进行探讨。
一、事业单位整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事业单位整合,由于其隶属关系、资产、人事等方面发生变更,容易在机构整合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财产物资大量流失。
被整合单位有可能存在工作人员因整合清算期间责任意识不够、重视程度不高、忙于未来工作的安排等原因对财产物资的保管、盘点等环节疏于管理与监控,也有可能存在突击发放奖金福利、新增债权划转资金至业务单位等情况,造成被整合单位国有资产流失。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浙审文〔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审文〔2012〕5号各市审计局、义乌市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将《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高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职情况、其所在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经济管理、遵守财经法规及其他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高校领导干部包括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属、市属高校和省级部门(企业集团)所属高校的书记、校(院)长以及担任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校(院)长。
第四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高校领导干部职责履行,推动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高校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每年的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根据省委组织部的建议书和省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由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即文化教育审计处,下同)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项目由省厅有关业务处负责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15•【字号】浙委办[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1〕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从1987年和1993年起,我省先后对国有企业经理(厂长)和党政领导干部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工作还不够平衡,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机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主动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强化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新的办法和措施,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浙江省审计条例(2023年)
浙江省审计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审计条例》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审计条例(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事项和内容第三章审计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审计整改和运用第五章审计数字化建设第六章内部审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服务省域治理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所属的审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审计监督的具体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一)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将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作为重点审计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各级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同时在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着力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稳增长调结构等政策措施和落实转型升级组合拳各项重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政策落实和完善。
(二)关注公共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
关注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和预算执行效果,揭示财政资金在存量、增量和资金沉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加强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我省关于建立健全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培训费、津补贴发放、楼堂馆所建设及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的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三)促进深化改革。
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国资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资委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委托审计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发挥审计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财务审计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选择确定中介机构:(一)省属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职工薪酬专项审计等);(二)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省属企业本级有关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如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改制重组涉及的其他专项财务审计等;涉及企业股改上市或上市公司重组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需要省国资委选择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委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拟选聘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特征等情况的匹配程度。
第二章委托审计评审与评价专家库第五条省国资委建立委托审计竞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库,对竞标项目实施评标,对省国资委委托审计项目及选定的省属企业自行委托的审计项目进行质量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规范测试题复习资料含注解及条款
附件经济责任审计规范测试题1、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全覆盖就是指各级党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企负责人都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 )2、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做到离任必审。
(×)建立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3、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
)4、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人力资源(人员) 、时间、技术装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
)5、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与其他日常工作,是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服务的办事机构。
( × )6、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权威性,同类同岗位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应当一致。
(× )第 41 条,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的经济责任审计7、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只能由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 × ) 第 17 条浙委办(2022) 91 号8、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中反映。
( × )第 34 条,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也一并反映。
9、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其他规定应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
( × )第 38 条,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不能作为评价依据。
10、评价体系是建立在审计内容基础上、能客观描述审计结果的方法体系,主要的评价指标应与审计内容相关,并合理利用统计数据或者党委政府有关考核数据。
)第 39 条11、领导干部履责的成效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思路和相应重要决策、重点工作等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
)浙审责[2022]85 号,第 8 条12、领导干部履责的问题是指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效果不佳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11805【发文字号】浙委办[2011]9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04【实施日期】2011.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11〕91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4日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4.12.02•【字号】浙审经〔2004〕84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审经〔2004〕84号各市、县(市、区)、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指导意见》已经2004年11月26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反馈给省厅经贸处。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指导意见我省企业审计20多年来,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这个中心,在企业审计理论和企业审计实践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逐步实现了从以查错纠弊为主的财务收支审计,向以真实性为基础、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的全面审计的转变,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浙江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是随着企业审计环境的变化,企业审计的内容越来越多,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同时,企业审计也确实存在审计深度不够,审计覆盖面不够广,监督不够到位等问题,与政府对国有资产监督的目标和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应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现就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企业审计工作,促进企业审计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审计的指导思想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今后几年企业审计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省厅五年审计规划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深化企业审计工作,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浙江省机构编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机构编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审行发〔2014〕22号)及机构编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审计的目标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从严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维护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的重点内容。
审计机关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可以对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当前机构编制工作的重点任务、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会同审计机关提出工作安排建议。
第四条审计机关开展机构编制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机构编制信息和数据资料、专项督查核查报告及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也可商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派出人员参与审计或调查。
第五条机构编制审计主要内容为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一)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政策规定执行情况、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执行情况、“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等;(二)是否存在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三)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四)是否存在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五)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六)是否存在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七)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编外人员;(八)是否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严重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市审计项目由市审计机关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新增的职能
1.组织对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独资及国有控股)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审计厅。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
负责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省政府经济贸易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对省重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经贸审计业务。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税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深入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0〕92号)。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审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审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浙审人〔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审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浙审人〔2011〕13号各市审计局、义乌市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全省审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2011年全省审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2011年全省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省审计机关“全面转型、提升价值年”活动的要求,从审计实践需要出发,结合人才队伍建设要求,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审计干部依法审计能力和综合素质。
要坚持引进先进的教育培训理念,不断创新符合审计工作特点的教育培训模式,不断提升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通过培训,优化审计系统的人才结构和审计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推动我省审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领导干部培训(一)处级干部读书会。
培训对象:省厅副处以上干部。
培训内容:政治理论、科学审计理念、经济形势与政策分析、领导干部能力与修养和专题研讨等。
培训时间:8月份,时间5天。
承办单位:厅人事处。
(二)审计局长培训班。
培训对象:各市、县(市、区)审计局新任局领导。
培训内容:政治经济理论、科学审计理念、提升审计领导能力和专题研讨等。
培训时间:10月份,时间5天。
承办单位:厅人事处。
二、审计业务培训(一)全省政府负债专项审计培训班。
培训对象:各市、县(市、区)审计局一名局领导、一名主审,培训总人数230人左右。
培训时间:一季度,时间2天。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浙审经〔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审经〔2011〕110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浙江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浙江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作用,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全面、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担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审计,客观评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参考。
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公开化、操作行为规范化及资源配置市场化,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推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创新机制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内部审计-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精品
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71212【实施日期】 19980401《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已于1997年12月6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实行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按本条例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因辞职、辞聘、解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降职、撤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理、厂长实行的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必须实行离任审计。
因辞职、辞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等原因离任的,一般须先审计后离任;因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
经理、厂长因任期届满续任的,应当先审计再办理续任手续。
第四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单位考核该经理、厂长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职务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计划、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
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文字号】浙司[2007]1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1.12
【实施日期】2007.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司〔2007〕13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增强审计效果,发挥预警和防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浙司审〔1998〕288号)等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中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授权,对任职期间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中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具体范围为:厅管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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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委办〔2011〕9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4日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人员、时间、技术装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有关领导担任,牵头和统筹上述部门的相关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重要事项。
第九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开会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作出有关决定,充分发挥领导职能。
第十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
组织部门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
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
报告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之前,应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各级审计机关应与组织部门加强合作,运用信息技术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十五条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
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中至少审计一次,以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
第十六条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中长期规划应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相对应,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和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审计机关可根据不同种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保证同类岗位和同职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评价标准基本一致。
各类操作规范应遵循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执业标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税源培植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矿产等稀缺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环境治理及环境改善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条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要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情况;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企业发展战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大宗采购、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运作等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第二十二条高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学校总体发展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内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经济管理权履行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第二十三条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的要求或提供的情况应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组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以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责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向有关领导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审计单位人员、关联单位人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服务对象等调查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责任制考核情况、各种专项检查结果和信访查办情况,提请其他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并通过访谈、民意调查等方法,增强审计过程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第三十三条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及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审计抽样等方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文书,主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也应一并反映。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履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在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之后集中反映。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送达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同时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一)党委、政府有关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出重要审计线索;(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同时征求意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书面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基础,审计评价结论应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和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