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考前辅导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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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主席令颁布、行政部门实施)
第一章总则
1.《教育法》》的立法宗旨1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面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法律—法规,教育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2.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4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3.国家的教育方针5《教育学》中提到的国家教育目的)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6-13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教师的普通话要求最低为二乙。)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5.教育学制系统17
我国的学制系统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阶段。
6.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学历学位制度18、19、21-22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历:大专、本科、研究生/ 学位:学士硕士博士)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7.教育机构的非营利性25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28(权利是法律概念,权力是政治概念)
权利:管理、教学、招生/学籍、奖惩、发证/教师、经费、独立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罚的权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罚的权利;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守法、教学、维权、收费、公开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教育质量;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依法接受监督;提供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成绩和其他情况的便利。
9.学校管理体制30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校长负责制和教代会制度)
10.学校民事法律地位3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受教育者
11.受教育者权利平等36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42-43
权利:学习、奖励、评价、申诉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向实施处分的行政部门或上一级部门进行申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守法、守规、学习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13.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规定4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非生产性劳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4.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53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5.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提高规定54、55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三个增长,《义务教育法》也有此条款)
16.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57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可以用一部分-见《职业教育法》)
第九章法律责任
17.违规和徇私舞弊招收学生、向受教育者乱收费的责任76-78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是对公务人员个人,不服可申诉。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实施,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18.教育侵权责任的追究81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
(1986年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1.立法宗旨1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义务教育的制度2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九年义务教育,分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既小学和初中)
3.义务教育性质2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目前全国农村和大部分城市学校已基本免除书本费,并对农村寄宿学生免除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4.义务教育方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