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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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开庭通知书
(2007)城民初字第8号原告:韩玉红
原告代理人:柳冰玉、陈晶
被告:甘肃隆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张嘉楠、关晴
由原告韩玉红起诉被告甘肃隆鑫实业开发有限公
司一案,现决定于2007年6月15日20时整,在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地址:兰州市城关区
雁滩路)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们做好充分准备,包括编
制好证据、联系好证人、撰写好代理意见等,按时出席
法庭。
另请跟贴接受本通知。
年月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开庭通知书
(2007)城民初字第8号
原告:韩玉红
原告代理人:柳冰玉、陈晶
被告:甘肃隆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张嘉楠、关晴
由原告韩玉红起诉被告甘肃隆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现决定于2007年6月15日20时整,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们做好充分准备,包括编制好证据、联系好证人、撰写好代理意见等,按时出席法庭。
另请跟贴接受本通知。
年月日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开庭传票
年月日
书记员: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开庭传票
年月日
书记员:
注:原始电路图
装修施工方案
工程建筑共20间,工程内容为:共六层,装修部分建筑面积为640平方米。
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分析
基于本工程的特点,根据我公司多年来的施工经验,我们认为本工程有以下重点、难点,在施工中将充分关注,重点加以解决控制。
1、本工程的墙面大理石湿贴、墙砖、乳胶漆、墙面木装饰、门窗套、天花吊顶、墙地面抛光砖湿贴、地毯、木门、
墙纸裱糊以及电气安装、给排水安装等工程量大,对装饰整体效果影响大,尤其是安装部分的隐蔽工程,其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质量。因此将以上主要工序的施工质量作为本工程质量的控制重点。
2、本工程的墙地面大理石湿贴、墙地面抛光砖铺设、墙面细木装饰、木门及门窗套、木柜制作、墙纸裱湖、地毯铺设以及各类石材、木材线条收口等施工部位精度要求较高,作为重要显眼的装饰点,对整个装饰效果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在施工时作为重点关注的部位。在施工时,要深刻领会设计图纸的要求,精确放样,精雕细琢,在基层平整度、垂直度、牢固度、接缝处、材料色差、饰面平整度等方面重点检查,严格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材料等级和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高水准。同时,要密切加强与业主、设计单位、其他单位的沟通联系,避免相互脱节的现象发生。
3、本工程的吊顶工程、墙地面大理石湿贴、墙地面抛光砖铺设、墙面乳胶漆、墙纸裱湖、橱柜制作、木门制安工程量大,其施工质量的好坏和进度的快慢,直接关系到装修阶段和整个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因此将这些工序作为本工程的重要进度结点和质量控制要点。
4、本工程的卫生间防渗、木门套底端防霉、门窗洞防渗、乳胶漆墙面裂缝、墙纸裱糊接缝边起翘、地面石材抛光
砖空鼓、石材饰面砖留缝处大小不均匀、天棚纸面石膏板接缝处开裂、木材面与其它材质界面处裂隙、墙面乳胶漆起泡起壳、木门柜门及门锁五金安装不牢固、地毯铺设起皱不平整等,作为本工程质量通病防治重点,采取切实的技术手段和防治措施,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
注:装修后的电路图
装修工程检验同意书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检验方:
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