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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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扶持的项目。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监督管理研究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监督管理研究
( ) 一 机构 设 置 方 面
区 ) 政府 都 设立 了独 立 的移 民工 作 机 构 , 设 有专 门 的移 民 级 并
后 扶管 理科 ( )负 责 各 地 的移 民后 扶 工作 的管 理 与 监 督 。 股 , 二 、 北 省 大 中型 水 库移 民后 扶 监 督 管 理的 意 义 湖 湖 北省 是 移 民大 省 ,对 移 民 后扶 工 作 进 行 监督 管 理 是我 省 大 中型水 库 移 民管 理 体 系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它对 于保 证各 项 管 理 制度 的实 施 . 证 移 民后 扶 工 作 的有 序 进 行 , 有 十 分 保 具
重要 的意义 。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 完 善大 中型 水 库 移 民后 期 扶持 政 策 的
意 见 》 国 发[0 61 ) 以下 简称 《 ( 2 017号 ( 意见 》第 1 的 规 定 , ) 8条
监 察处 等 8 1 , 责 全 省 移 民工 作 的 开展 与 管 理 。 其 中 , 处 室 负
移 民 五处 负 责 全 省 大 中型 水 利 水 电工 程 移 民后 期 扶 持 工作 : 负 责编 制大 中型水 库 移 民后 期扶 持 规划 和 库 区 、 置 区扶 持 资 安 助 项 目年 度计 划 . 组 织 实施 与监 督 管 理 。 省 大 多数 县 ( 、 并 全 市
了湖 北省 大 中型水 库 移 民后 扶 监 督 管 理 的现 状 与 存在 的 问题 , 阐述 了我 省 大 中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扶 监 督 管 理应 做 的 转 变, 以期使 之 更 具 有较 强的 指 导 性 、 作性 。 操 关键词 : 库移民; 水 后扶 ; 督 管理 监


浪 费等 现 象 . 实 保 障移 民后 扶 资 金 安 全 、 效 地使 用 。 切 有 ( ) 四 监督 管 理 是 维 护 移 民地 区 团结 稳定 的重要 保 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鄂政办发[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

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

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直补政策:(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三)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设计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设计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设计苏楠【摘要】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出台了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移民后扶监测评估是由独立的移民监测评估机构进行的外部评估活动,通常作为对移民后扶管理的一种连续性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手段,能够科学、公正、客观地反映后期扶持的效果.编制科学、完整和有针对性的评估方案,将指导评估工作正确而有效的进行,减少评估活动中的分歧和矛盾,保证评估活动顺利展开.【期刊名称】《甘肃农业》【年(卷),期】2011(000)002【总页数】4页(P66-69)【关键词】监测评估;后期扶持政策;水库移民;工作方案【作者】苏楠【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正文语种】中文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出台了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与此相配套湖北省政府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08]1523号文件),根据以上文件的精神,从2009年开始湖北省启动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

现有与水库移民相关的主要是移民安置监测评估,通常作为对非自愿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一种连续性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手段,能够科学、公正、客观地反映移民安置的效果和实施的情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次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水口水电站项目进行了移民监测评估工作。

此后,监测评估在国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移民工作上开始广泛使用,取得良好的效果。

随着国发[2006]17号文件的颁布,对水库移民监测就不仅停留在搬迁和安置这一层面,而且要进一步延伸到后期扶持、发展库区经济和提高移民生活水平上来。

湖北省移民局关于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通知

湖北省移民局关于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通知

湖北省移民局关于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移民局•【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鄂移〔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移民局关于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现就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移民资金整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以来,我省水库移民民生得到显著改善,脱贫致富步伐加快,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原因,全省仍有近20万贫困移民存在生存环境差、收入水平低、同步小康难的突出问题,扶贫攻坚任务还十分艰巨。

整合移民资金实施精准扶贫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定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克服当前移民资金使用分散、合力不强、促进移民脱贫致富效益不高的问题,有利于集中资金、攻坚克难,确保全省贫困移民按期实现脱贫目标。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整合移民资金、帮助贫困移民脱贫解困的重大意义,将推进整合移民资金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确保资金整合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

二、明确整合地域和资金范围移民资金整合地域范围包括全省37个贫困县(市、区,包括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及享受片区政策县)。

其他有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县级可统筹使用的移民资金范围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移民搬迁安置包干结余资金、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等。

三、创新县级统筹使用机制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下放省级审批权限,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省不再具体审批项目,建立县审批、省、市(州)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赋予县级自主安排项目和统筹使用安排资金的自主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项目”)管理,对于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扩大投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决定对使用政府投资(不含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由政府承担连带债务风险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中型项目必须按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未经省政府同意或省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降低前期工作标准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部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方可审批。

按权限报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先由省计委组织预审通过后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负责审批。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的内容、规模、标准和估算投资控制数进行编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lt;正&gt;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总页数】4页(P25-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4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J], ;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J],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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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使用,并确保基金的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方式可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基金筹集机构应定期公开基金筹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营,并及时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公益性原则,确保用于具体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八条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生活补贴:为移民提供临时补贴,帮助他们过渡期间维持生活。

2.就业培训:为移民提供就业培训,提升他们就业能力。

3.就业创业扶持:为移民提供创业资金和创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就业。

4.教育支持:为移民子女提供教育补助,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5.医疗保障:为移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6.社区建设:为移民社区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基金使用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财务核算应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向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接受多方面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组织等。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对基金使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移民补助;(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歙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兑现、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发[2006]1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的发改移民[2008]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移民人口管理1、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我县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为主,项目扶持为辅”的扶持方式。

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后期扶持资金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

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对无法核实到移民个人的,将移民人口指标核实到移民村组,扶持资金用于移民村组内的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

自然减员人口的扶持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4、在扶持期内,自然减员人口包括:(1)移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2)扶持对象死亡;(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及时迁回农村的;(4)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5)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5、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责任落实在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政府每年1月20日前将审核公示后的上一年度自然减员人口上报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6、对扶持期内扶持对象的户籍发生跨县、市变迁的,由迁移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认后,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从次年1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扶持资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9【实施日期】2020.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20年11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的要求,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维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设计洪水位”修改为“校核洪水位”。

第二款修改为:“本省辖区内属于本省管理的所有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水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库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和水库功能进行明确。

”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对电力系统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小(一)型水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六、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洪保安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发[1996]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发[1996]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发〔1996〕13号1996年1月29日)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建在湖北,为湖北经济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支援和服务三峡工程建设,尤其是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是湖北对国家应尽的职责。

我省库区(含坝区,下同)四县地处“边、穷、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比较缓慢,人民生活水平偏低,又是三峡工程的坝区库首,淹没损失大,搬迁安置的回旋余地小,且搬迁时间紧迫,移民任务艰巨而繁重。

为了真正落实国家关于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确保三峡工程顺利建成,确保移民安居乐业,库区长治久安,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库区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建设项目安排上重点倾斜(一)省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库区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围绕改善投资环境,在“九五”期间,给库区安排一批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尤其要积极帮助秭归县、巴东县、宜昌县、兴山县搞好码头建设;通过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等安排上的重点倾斜,帮助库区各县加快公路建设。

(二)省有关部门要在对库区现有资源、工业基础等作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库区各县落实一、二个能带动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工业骨干项目,优先考虑进入全省工业“九五”计划笼子。

(三)由省计委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把库区各县农业开发作为特例,争取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

要认真实施省编发的《三峡库区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目前,要在库区各县上一、二个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优质农特产品基地建设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鄂政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十七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促进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重点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移民后期扶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后期扶持政策,切实解决移民温饱问题,改善基础设施,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在核定移民身份、确定扶持方式及扶持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接受移民和社会的监督。

3坚持“三不”的原则。

即:移民后期扶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行为,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意见》和政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在鄂的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经国务院、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国务院下达接收任务、由我接收的外(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是指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利水电工程(不含渠系)。

本办法所称农村移民,是指因兴建大中型水库土地被征用、被搬迁到安置地安家落户并具有当地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

第三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库区县内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出县内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必要时,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向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移民搬迁安置花名册;搬迁安置到外移民和出县内安置无法对接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核定登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前,应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集中登记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

移民在公告期内未能申报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鄂政发〔2006〕53号

鄂政发〔2006〕5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十七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促进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重点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移民后期扶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后期扶持政策,切实解决移民温饱问题,改善基础设施,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在核定移民身份、确定扶持方式及扶持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接受移民和社会的监督。

3、坚持“三不”的原则。

即:移民后期扶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4、坚持属地管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管理体制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工作。

5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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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

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

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移民部门提出的年度项目计划商县(市、区)财政部门后,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下一年度计划安排分别报市(州)移民部门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州)移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省移民局。

省移民局负责审核,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市(州)或县(市、区)移民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若确需调整,须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州)移民部门组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项目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报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移民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鄂政办发[2007]118号)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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