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看大陆检察官助理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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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看大陆检察官助理制度的建立
作者:林志铭,张琳
来源:《海峡法学》 2017年第1期
摘要:司法改革已在大陆全面铺开,检察机关有46%以上的人员纳入检察官助理进行分类
管理。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分类管理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如何正确处理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特
别是与检察官助理的关系。特别是在原先检察员单打独斗、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权的
办案模式下,司改后员额内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关系成为不少检察人员的困惑。2000年我
国台湾地区建立了检察事务官制度,该制度对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均有明确
规定。对我国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进行研究分析,能够为我国大陆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官
分类管理提供积极借鉴,非常有必要。
关键词:台湾地区;检察官;司法改革;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D927.58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7)01-0021-07
徒法不足以自行,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现代化程度高低,不仅取决于其立法和司法体
系状况,更是取决于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运作秩序水平。以健全和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责任为目标的司法改革正在大陆全面铺开,检察机关有46%以上的人员将纳入检察官
助理进行分类管理。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分类管理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正确处理检察官和检察辅
助人员特别是检察官助理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大陆检察官制度管理现状与检察官助理制度改革
(一)大陆检察官制度管理现状
1. 大陆检察官制度管理现状
大陆现行的检察官制度与依法治国的民主政治的发展目标尚有一定的差距,很大程序上制
约着国家司法目的的实现。主要表现在:
(1)检察官选任的非精英化。检察官和法官一样,应当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精英群体。但是,大陆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检察官选任方式并没有突出精英化的要求。实践中,检察官基本上从检
察队伍内部中产生,一般是从书记员中产生助理检察员,从助理检察员中提拔检察员。检察官
选拔任用机制相对单一,导致了检察官任职时间偏年轻化,律师、法学教授等具备专业知识的
高级人才很难进入检察官队伍。
(2)检察官职权行使的非法律化。实践中,选任出来的检察官其个人素质并不一定很高,并非精英,一定程度上存在“检察官不像检察官”的现象。具体表现在:第一,没有检察权的
司法行政人员,其身份也是检察官。实践中存在诸多长期不参与办案的机关后勤、行政人员同
时具备检察官身份的情况。第二,检察权并非完全由适格的检察官行使。助理检察官未获得人
大任命状,其工作职能主要是协助检察官工作。简单的刑事案件,检察长可以指派助理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