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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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刑事风险类型:
2)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骗购外汇罪;洗钱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4)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5)(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相关规则
1、基本规定——刑法93条
刑法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规定使得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将刑法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将绝大多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论,导致对侵害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有资产的行为打击不力。
这也是后来《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的背景。
3、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就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作了最新的规定:
国有控股银行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规则
1、形式要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或者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
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决定。
2、实质要件
从事组织、监督、经营、管理等公务
3、两要件缺一不可。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