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立法议上

合集下载

民法第十六章 所有权习题及答案

民法第十六章 所有权习题及答案

第十六章所有权通论一、名词解释1.所有权2 .国家所有权3 ,集体所有权二、简答题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三、不定项选择题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

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B. 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 甲岀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D. 甲可以出租该房屋(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 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C. 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 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B. 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C. 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 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四、案例分析题1. 王某与林某为邻居。

198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

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200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

200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 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

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 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 试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土地法学是一门研究土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土地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归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一般用于公共利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等。

三、土地征收与征用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用完后要将土地归还。

在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包括给予合理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

四、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权利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中的国家概念探析(附民法中的国家)

《民法典》中的国家概念探析(附民法中的国家)

内容摘要:《民法典》中的国家形象包括五个面向。

国家作为保护者,践履对民事权利主体的消极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国家作为合作者,容让社会,承认民事习惯作为民法的补充性法源,不再通过国家政策影响民事裁判,适用比例原则权衡私法价值和公法管制目标,在公益、公共事业领域与社会合作;国家作为权利人,享有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并通过国有企业从事经营行为,但受公法规制,以避免其遁入私法;国家作为教化者,培育自治自律的公民,并致力于家庭的“再家庭化”;国家作为再分配者,在民法内部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和调整进行资源再分配。

关键词:保护义务;担保国家;公法遁入私法;民事习惯;家庭法例外论问题的提出民法学很少讨论国家。

原因或在于,民法作为社会基本法,表达的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原理和社会行为的一般规律,天然具有超越政经体制的中立性。

欧陆民法学受历史法学的影响,多认为民法是民族精神的化身,其具体内容无非对民众日用常行的理论提炼和体系整理,立法者不过是民族精神的喉舌。

英美的“普通法心智”(commonlawmind)观念也主张,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法官是社会而非国家的发言人。

民法的这种社会自发生成的特质,决定了其规范形成无需外力干预或扶助,其力量源泉也并非国家权威或权力,而是自身的体系效应和规范理性。

但不容否认,民法的运行从来离不开国家支撑。

《民法典》编纂本身就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将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具体化的法治成果。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的直接基础很难说源于自然权利,而应源于法律授予,正如边沁所说,“财产生死与共;无法律,无财产J就民法诸领域而言,物权法采法定主义规范模式,私人物权亦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合同领域,没有国家强制力为潜在后盾,合同不过一纸废文,不同国家对合同内容的控制力度和合同履行障碍的救济强度也不相同;国家干预很大程度上已经使婚姻家庭法成为公法。

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往往肩负着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与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典化存在差异,国家的作用更为明显。

对《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的思考

对《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的思考
革过 程 中应 坚持 社会 主 义公 有制 , 在 立法 中不能被 既有 的体 制 所束 缚 。 但
[ 关键词] 物权法草案 ; 所有制 ; 所有权 ( 中图分类号]D 5 1 ( F2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50 20 )3— 0 1 O 6 2 10 (06 0 06 一 2
明确 国有 土地 与集 体 所有 土 地 之 间的 界 限 。
作者简介 : 冯
烨 ( 95一) 男 , 18 , 浙江大学法 学院本科生 。
维普资讯
6 2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1 9卷
毫无疑 问 , 草案 中立 法 者 的意 图 已 清 晰的 表 现
从财政支出中划 出资金来顶替 甲公司偿还债务?抑 或将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集体 , 之后再经 由村 民大 会进行分配 , 原土地是否仍能归属承包人承包?土 地因情态发生变化而造成之损失又由谁来承担? 综上 , 由于《 物权法草案》 中规定 了带有浓重计 划经济体制与行政色彩的三种所有权 , 使市场 中平 等 的不 动产 交 易加入 了过 多不 必要 的且 严重 损 害 当 事人利益的元素, 将交易 中的风险无 端的分配到 了 农 民与政府身上 。在私法体系所竭力营造的平等 自 由环境中加入 国家所有权、 政府所有权等概念 , 虽然 初衷是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 但实质上是使法 律不 得不 在 国家 、 体 、 人 利 益 轻 重 之 间进 行 衡 集 私 量, 强作选择。这与私法所追求的维护交易安全 、 降
有制优越性得 以充分发挥 , 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但 是, 物权 法 的这 种规 定 是 否 可 以达 到 立 法 目的?本
文 将对此 加 以论 述 。
市场经济是一个有资源所有人推动的经济 。从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革首先是一种资源重新分

法学经济法基础知识

法学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我们所通用的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可以将法的定义简单的概括为: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

二、法的特点在前人对法律特征进行探索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个基本方面,即: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普遍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容。

1.法是由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3.法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为规。

4.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

5.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

(补充一点,一定要知道的)第二节法律规和法律条文一、法律规法律规是法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设定行为模式的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构成了法律的三要素)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组成。

(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法律条文每一法律条文并非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

每一法律条文也并非都直接规定法律规。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三节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一、法律渊源概述法律渊源也称“法源”,一般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通常按照法律制定机关和外部表现形式来划分。

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律规的效力来源。

二、我国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惯例、法律解释等。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围实施。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立法新建议(上)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立法新建议(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立法新建议(上)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刘云生 , 章礼强西南政法大学关键词: 建议稿/国家所有权/俄罗斯民法典/社团法人所有内容提要: 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梁慧星先生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作了过分淡薄的处理,而王利民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则专章专节地分别予以规定。

我们认为,在此问题上,当采俄罗斯民法典的立法例,在所有权通则部分进行简明扼要的规定。

切忌照搬计划经济时期的旧原则,更不能倒退。

所有权作为反映财产归属关系的法权形式,历来受到立法者和研究者的重视。

我国对所有权的研究起步较早,取得的成果颇丰,对许多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

近来,学界在吸收和借鉴海外立法、学术成就的同时,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对所有权立法和理论进行了新的探讨和反思 [1](P355)。

一些学者和立法者还在物权法方案中对所有权立法作出架构和说明。

他们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权所持的态度及构设不尽相同。

其设计和理由究竟是如何?值得考究和深思。

如此,才能向真理推进。

一、梁慧星先生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问题的处理梁慧星先生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于2000年3月出版面世 [2](P3),其第二章规定“所有权”。

该章共分六节,即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动产所有权和共有。

该体例参考了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民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

该体例的基础,是按照民法理论,以所有权的标的为标准将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做细分。

这有别于《民法通则》对所有权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所有权的主体为标准,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反映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

2.1 保障各类物权教学设计-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2.1 保障各类物权教学设计-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2.1保障各类物权教学设计【核心素养】政治认同:保护财产权,激发经济活力。

科学精神:尊重他物权,保护知识产权,创造社会财富。

法治意识:明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公共参与: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建言献策【学习目标】学生能通过图片和情景分析,说出财产权、所有权、物权的相关知识,初步提高信息提取和分析能力,树立保障自身物权的意识。

【课标要求】引述财产权的有关法规及其具体表现,分析城乡生活中维护财产权的典型案例。

【讲授新课】议题1.定分止争——所有权材料一小王将一套商品房卖给小丁,小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的80%,余款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小王将房屋钥匙交给小丁,使其先行入住。

几个月后,小王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了小刘,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小刘名下。

小刘与小丁就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执。

(1)谁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买方付了钱不一定能够取得所有权?材料二小陈在电子市场碰到一男子,该男子称有一台全新的笔记本电脑,准备以目前市价的三折出售。

小陈到其住处,付钱后取走电脑。

三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原来该男子是一盗窃团伙成员,电脑是其行窃所得。

警察要将电脑作为赃物扣押,小陈不同意。

(2)小陈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点评(1)本案中小王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了小刘,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小刘的名下,所以小刘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相反,虽然小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房价的80%,但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故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①电脑属于动产,此类动产以交付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条件。

②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尽管商品的卖方并不是真正所有权人,买方如果是善意与之交易,并且支付了相应价格,则同样能够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③由于该电脑是赃物,且小陈以过低的价格获得,并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小陈不能取得电脑所有权。

2019年7月,妻子陶某背着丈夫李某,借用哥哥陶某某的名义在市区买了一栋房子,房产证写的是哥哥陶某某的名字。

制定物权法的几个特点

制定物权法的几个特点

三一文库()/总结报告/心得体会制定物权法的几个特点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物权法,它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地位十分重要,是仅次于我国宪法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的“新标杆”。

回顾制定物权法的过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立法机关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精神,因此制定过程十分谨慎,不急于求成,不赶进度,使我国物权法成为具有时代特色、符合社会经济客观规律的良法。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可谓十三年磨一剑。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一般就会付诸表决。

但是,物权法草案却在反复修改后进入五年来的第八次审议。

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的十多年,正是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重要时期。

立法机关通过不断调研和论证,深刻把握我国社会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而转化为法律条文,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保障。

此外,一般而言,一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越多,质量也就越高。

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历时十三年,经过八次审议,无疑从程序上保障了物权法的立法质量。

第二,物权法的制定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应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组织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讨论”……审议中,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013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3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246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58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1、247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248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249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250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251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252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253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254条1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254条2款: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所有权的管理与行使1、255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2、256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3、257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4、259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法定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物权法中,是建构我国社会物权制度的基础。

正确认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确立的客观必然性,准确把握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实现物权法立法价值目标,建立和谐的物权关系,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具特色、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贯穿于整个物权法的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构建一定社会物权制度的基础,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首次将物权法定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因此,为使我国物权法对社会物权关系的规制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有必要对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相应的研究和探讨。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和理由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换言之,按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人们只有遵循法律有关物权类型、内容及创设方式之规定而实施法律行为时,才能创设物权;否则,其法律行为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

历史上,关于物权的创设,曾有放任主义和法定主义两种主张。

放任主义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

法定主义则由法律明定物权之种类及内容等,不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问题上,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荷兰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加以继受。

物权法定原则被公认为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其物权编的第1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奥地利民法典》第30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民事判例,理论学说均持肯定态度。

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发展趋势提要物权法定原则为物权法的核心原则,在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也显现出来,所以有必要结合社会现实,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弱化”。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弊端;弱化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大全》中将所有权、永佃权、役权和质权归类为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但是,物权法定原则真正被提出还是来自德国民法学家。

因德国民法具备大陆法系的传统,大陆法系主张法律应当体系完整,概念应当清晰、明了。

研究物权法定原则本质的出发点应是其含义。

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基本观点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当事人不能约定法律规定外的新物权种类,即物权种类强制;二是当事人不能或者仅仅可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改变现有的物权种类,即物权种类固定。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其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加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延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具体内容包括内容法定和种类法定。

(一)种类法定。

一国想建立完备的物权体系,就必须进行慎重的物权种类选择,所以物权种类法定的地位显得尤其重要,其应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通过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物权法的立法和理论一般将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并根据二者的性质、特点分别加以规定。

各国的物权法立法也根据此种分类确定了各种物权的详细种类。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将物权的种类确定为: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

这种体系较为混乱、复杂,各种权利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物权法》第二编至第五编通过重新整理物权种类规定了如下物权种类: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

民法学界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对此积极探索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我们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国家所有权,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但又具有下列特性: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在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国有财产的唯一和统一的所有人。

非国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人,也不得同国家共享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民财产只能由国家占有,相反,为了实现全民财产的共同占有,充分发挥全民财产经济效益,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职能活动的需要,国家作为社会的中心和全民的代表,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民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于是,国家可以把国家所有权客体中的各项财产交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占有和使用,在相应范围内依法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是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但其本身并不是国家财产所有人。

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物权立法采取的国家所有权实践模式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今天召开这个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确保按时、按量、高标准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1、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动作。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由此可见,对集体土地进行所有权登记发证,不仅仅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认定工作,同时,还是推进集体土地流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徐绍史部长的重要指示。

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我县挂点期间,给了很多政策、提了很多要求、交了很多任务,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

所以我们的这项工作进展、工作成果必将受到国土部、以及省市各级的关注。

3、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

4、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

通过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落实,这也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

5、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1992年,我县根据当时赣州地区行署的要求,开展了一次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发证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登记发证工作不但没有成功,而且档案全部遗失,这种情况,或多或少的会在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民大众中产生一些不理解、不配合的因素。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2--所有权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2--所有权
《民法典》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 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所有权
五、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其本 质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典》第246条第1款:“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 全民所有。”第 2款:“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有权
(8)国防资产(第254条)
(9)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第 254 条)
《民法典》第243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所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244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民法典》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将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权分置是指哪三权的简单介绍

三权分置是指哪三权的简单介绍

三权分置是指哪三权的简单介绍法律分析:三权分置是指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三权分置思想是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法律分析:三权分置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法律分析: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三权分立中的三权是哪三权1、这个土地三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2、司法权,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三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另一方的限制。

这就是资产阶级国家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

3、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

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4、拿美国三权分立来说,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

三者不相互隶属,相互分离,却又相互牵制。

三者之间不能相互干涉。

立法只能设定法律,司法行驶司法职权,比如说法院和检察院职能。

而行政相当于各行政级别官员行驶行政只能。

5、三权分立的核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6、简介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是在美国国家制度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并发展完善起来的。

三权分置指的是哪三权1、法律分析:三权分置是指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2、法律分析:三权分置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立法新建议(上)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刘云生 , 章礼强西南政法大学关键词: 建议稿/国家所有权/俄罗斯民法典/社团法人所有内容提要: 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梁慧星先生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作了过分淡薄的处理,而王利民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则专章专节地分别予以规定。

我们认为,在此问题上,当采俄罗斯民法典的立法例,在所有权通则部分进行简明扼要的规定。

切忌照搬计划经济时期的旧原则,更不能倒退。

所有权作为反映财产归属关系的法权形式,历来受到立法者和研究者的重视。

我国对所有权的研究起步较早,取得的成果颇丰,对许多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

近来,学界在吸收和借鉴海外立法、学术成就的同时,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对所有权立法和理论进行了新的探讨和反思 [1](P355)。

一些学者和立法者还在物权法方案中对所有权立法作出架构和说明。

他们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所持的态度及构设不尽相同。

其设计和理由究竟是如何?值得考究和深思。

如此,才能向真理推进。

一、梁慧星先生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问题的处理梁慧星先生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于2000年3月出版面世 [2](P3),其第二章规定“所有权”。

该章共分六节,即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动产所有权和共有。

该体例参考了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民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

该体例的基础,是按照民法理论,以所有权的标的为标准将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做细分。

这有别于《民法通则》对所有权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所有权的主体为标准,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反映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

梁氏体例在借鉴德国、瑞士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立法体例的基础上作了些变化。

如,将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并列,分别规定。

又如,德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泰国民商法典以及伊朗民法典,根本未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楼层所有权)包含在“土地所有权”之中。

梁氏等人考虑到中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物权体系,而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行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专设一节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等等 [2](P212~213)。

梁氏反对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中国现行民事法律以所有权的主体为标准,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认为这种所有权分类,更多具有政治意味而不是法学意味。

他主张,民法中所有权的主体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其所有权的性质都相同,保护的手段并无差异。

他觉得,以主体为标准的划分并无任何实益,且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所有权同等对待,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的要求,应确立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以此抹去带有政治意味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

梁氏建议稿第61条规定[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 [2](P213)第62条规定[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经营,依照法律特别规定。

” [2](P217)第63条规定[公有物和公用物]“公有物和公用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不得作为取得时效的客体。

已不再作为公有物或公用物的,不在此限。

公有物,是指为公众服务的目的而由政府机构使用的物。

公用物,是指为一般公众使用的物。

” [2](P218)以所有权的主体为标准来看,梁氏建议稿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一般规定”里,只前述第62条、第63条”涉及国家所有(权)。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第87条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宪法及法律指定的城市市区土地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

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农业用地。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设定基地使用权,应依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在国有农业用地上设定农地使用权,应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

”[2](P19)第88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宪法及法律指定的国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属当地全体居民共同所有。

其所有权由所有人选定的机关依法行使,但其所有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和妨碍公共利益。

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基地使用权,应依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设定农地使用权,应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

” [2](P20)这两条分别涉及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230条规定[农地使用权的定义]“农地使用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该条牵涉到国家及集体所有(权)。

在梁氏建议稿里,余皆很难找到有关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规定。

梁氏建议稿对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规定可谓是寥若晨星,可见其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了相当淡薄的处理。

二、王利明教授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设计及理由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比梁氏建议稿出台晚了一年多,于2001年4月出版面世 [3](P4)。

王氏建议稿第二章“所有权”分节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在第二节“国家所有权”的“一般规定”里分条规定了国有土地所有权(第103条)、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第104条)、矿产、水流资源所有权(第105条)、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第106条)、公用财产(条107条)、文物(第108条)、国家的财政收入(第109条)、国家投资形成的财产(第110条)、罚没的财产(第111条)、所有权不明的财产(第112条)。

第113条规定:“国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国务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

地方各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有权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权利。

”之后还特别规定了“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

第三节规定“集体所有权”。

界定“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的成员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126条第一款)。

列举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第127条)。

专门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合作社和集体企业所有权”。

第四节规定公民个人所有权,界定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定义(第153条),规定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第154条)。

[3](P26~41)王利明认为,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及集体所有权十分必要。

指出我国现今是公有制占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制度特点决定了我国正在制定的调整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关系的物权法,有必要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出规定。

我国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廓清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归属,乃是我国重大的物权立法课题。

物权法作为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必须反映所有制关系的现实,因为“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 [4](P608)不能按照不同的所有制类型来划分不同的主体,并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物权法中,必须对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类型作出确认。

因为物权法作为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必须反映现存的财产关系的需要,如果物权法中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缺乏规定,则现实中迫切需要法律作出规定的问题将在物权法中缺乏法律依据,这不仅会使一些财产权的纠纷因缺乏规则而难以解决,同时也会使一些财产关系因不能获得法律的调整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物权法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可以说物权法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例如,当国有财产与集体财产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何种规则加以解决等,都是现实中迫切需要物权法予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3](P255)。

对这些问题,物权法绝不能回避。

王利明提到,一些学者认为,由于市场经济要求物权法必须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因此应当放弃传统理论和立法中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划分所有权类别的作法,不再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出专门规定 [2](P212)。

这一观点虽不无道理,但值得商榷。

应当看到,在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法中确实不存在根据所有制性质划分所有权类别的做法,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已经足以调整财产的所有关系,那么在我国是应当继续沿用传统大陆法系物权法的规定,还是应当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呢?王利明认为,制定物权法时必须要充分体现对于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但平等保护与在物权法中对国家所有权及集体所有权作出专门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平等保护意味着没有必要在保护规则方面对哪一类财产或所有权予以特别的保护,但是在物权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并不意味着要对这些财产给予特殊保护,而只是因为这些财产客观存在,需要通过物权法予以确认和保护。

王利明还认为,在物权法中,专门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原因还在于:第一,尽管国有和集体财产本质上也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这些财产在所有权的客体、取得方法、保护确认、使用经营以及对产权纠份的解决处理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用抽象的、一般性的所有权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国有或集体财产关系。

第二,在物权法中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出规定,有利于总结改革的成果,推进改革的深化,并完善有关财产方面的民事立法。

第三,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地位和性质,也决定了物权法要对财产关系进行统一调整。

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应当统一调整各类财产关系,如果在物权法中缺少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规范,必然使其内容残缺不全,不符合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地位 [3](P256~257)。

王利明进而认为,物权法对国有和集体财产规范的重心应包括如下几点:1.对国家和集体财产权的确认 [3](P262);2.对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3](P264);3.对各类国有和集体企业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3](P266)。

王利明认为,在我国必须坚持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

统一性的含义是指国家所有权在借助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来行使和实现时,各级政府部门并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3](P270)。

当然,如果完全不承认地方对其投资及其收益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极不妥当的。

不承认地方政府享有所有权,但是应当承认其对投资享有使用、收益权 [3](P271)。

关于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王利明综述了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创办人所有说。

这种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最初的创办人,创办人才是真正的所有者,因此谁初始投资,财产最终应归谁所有。

这符合“谁投资、谁收益”的确定产权的原则。

二是集体所有说。

这种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的全体就是劳动群众集体,这个集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又可以是一个社区,还可以是一个村民小组。

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实际上采纳的就是这种观点。

三是成员所有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