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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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中国消费者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明确了禁止和惩罚欺诈行为的规定。
欺诈行为是指商家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等过程中,以虚假宣传、夸大法效、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手段欺骗消费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保护法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商家因欺诈行为受到的赔偿远远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欺诈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包括虚假广告、欺骗性宣传、推销伪劣产品、欺骗性销售、不履行售后服务等。
在虚假广告方面,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商品的质量、功能、性能等,诱使消费者购买,实际商品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
欺骗性宣传则是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方面作出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判断,从而达到欺骗目的。
推销伪劣产品则是商家销售质量不达标的商品,对其质量缺陷进行掩盖或不明示,消费者购买后出现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维权。
欺骗性销售则是商家以虚假承诺、优惠活动等手段引诱消费者购买,但实际操作中并不予兑现。
不履行售后服务则是商家对商品质量问题不予解决,不提供售后服务等行为。
根据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要求赔偿等。
特别是对于恶意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商家因欺诈行为而受到的赔偿金额,不仅仅包括消费者实际损失的金额,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一定倍数的赔偿金额,对商家进行警示与惩罚,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被告恶意欺诈行为且销售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可以判决支付消费者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金额。
判决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欺诈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引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商家的诚信意识,促进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良性互动。
然而,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网上购物假货赔偿数额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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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购物假货赔偿数额标准是多少?《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3倍;增加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
随着时代的进⾏,⽹上购物已经成为公众的⼀种消费⽅式,但是⽹上购物的弊端也暴露出来。
消费者在⽹上购物时购买到假货的事件层出不穷。
根据《》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到假货,销售者要对消费者进⾏相应的赔偿。
但对于赔偿的数额⼤家仍有疑问。
下⾯⼩编就为⼤家介绍消费者在⽹上购物假货赔偿数额标准的相关规定。
⼀、⽹上购物假货赔偿数额标准《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3倍;增加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九条、第五⼗⼀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除承担相应的外,其他有关法律、对处罚机关和处罚⽅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商⾏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处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他⼈的⼚名、⼚址,篡改⽣产⽇期,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销售、警⽰、召回、⽆害化处理、销毁、停⽌⽣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格尊严、侵犯消费者⼈⾝⾃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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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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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欺诈赔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商家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提供次品而遭受经济损失,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各国都制定了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下面是一些国家常用的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退还货款:当商家通过欺诈手段出售次品或虚假产品给消费者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
2. 赔偿损失: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的,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的具体金额根据损失的大小和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3. 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欺诈行为,法律往往规定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金额通常较高,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4. 违约金:商家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5. 诉讼费用:如果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商家败诉后应承担消费者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6. 双倍赔偿:在一些国家,为了加大对商家的打击力度,规定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应支付消费者双倍的赔偿金额。
这种规定旨在强化商家的法律意识,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结起来,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退还货款、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违约金、诉讼费用和双倍赔偿。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商家进行约束,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和诚信原则。
尽管各国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有所不同,但大致都围绕着上述几个方面展开,并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和确定赔偿金额。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保证市场良性竞争的重要环节。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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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pplication Definition on of Punitive Damages in Paragraph 1,of Article 55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作者: 董春华[1]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19-30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5期
主题词: 惩罚性赔偿;欺诈;退一赔三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中国原发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比较法之先例.作为该条款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础,欺诈不应被限定在合同缔约阶段,也包
括合同履行阶段;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应为故意,排除过失的适用;程度严重的不披露才构成欺诈.对
于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倍数确定的固定模式和倍数浮动的弹性模式各有优劣,"退一赔三"的固定模式无法反映经营者不同程度的可谴责性,弹性的浮动倍数更能实现经营者的恶意程度与惩罚相匹
配的目标.弹性模式下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可参考经营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产品价格作为参考倍数的基数以及其他法律对同一行为的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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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作者:任堂忠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10期【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但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何种行为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仍存在争议。
首先,从欺诈产生的社会机理和表现形式出发,认识到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
再次梳理消费行为在消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中窥见消费行为在消法中的特殊性。
最后应站在和民商法的欺诈行为区别的角度对消法中欺诈行为进行认定。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区分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构成“欺诈”的,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目前,学术界多数观点将《消法》定位为民法的特别法,有关欺诈行为的研究更多的是基于合同框架中进行分析的,但由于《消法》于《合同法》所处法系地位的根本差异,将欺诈简单地等同于合同欺诈,忽略了《消法》欺诈行为在《消法》中认定的特殊性。
一、欺诈行为在消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悖论《消法》第55条仅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消法》进行司法解释。
关于《消法》第55条之规定,多数观点认为消费者明知故犯时,经营者无欺诈可言,“知假买假”并不受保护。
[1]根据此种逻辑,合同欺诈中的消费者有三种分类:知假买假的人,买假不知假的人,买假时不知买后知假的人。
对于第一类人由于他们是智者拥有对抗交易对方的能力,法律没有必要保护这些强者;对于第二类人,他们执迷不悟,是真正的弱者和愚者,但知识的匮乏使他们不可能行使诉权而真正成为一个受害人;惟有第三类人,他们能从人类交流的陷阱中幡然醒悟,权利最终为“觉悟者”享有。
此种逻辑的混乱在于:一方面将“无知”预设为权利受保护的前提,法律不保护“知假买假”的有智识的人。
产品缺陷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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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的赔偿标准
产品缺陷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此外,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责任形式与诉讼时效也有所不同,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商家索要赔偿。
如有必要,建议咨询律师,获取准确的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d333f090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40.png)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外,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外,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
⼆、消费者怎么打消费侵权官司1、要明确谁有起诉权。
俗称告状,也称打司,指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也就是当事⼈请求法院对所涉及的纠纷进⾏审理和裁决的⾏为。
按照法律的规定,有诉权的⼀⽅可起诉。
2、要明⽩告谁告谁,也就是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
消费者确定被告时,可以按照以下⼏项确定:(1)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因商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或者⽣产者为被告。
(3)销售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缺陷产品⽽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产者或者服务者发⽣企业分⽴、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式使⽤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3、要明⽩向哪个法院起诉。
这就涉及⼈民法院的管辖问题。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外,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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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1、新消法退一赔三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退一指无条件退款;赔三是指应当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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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欺诈是指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交易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法规,包括对消费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
下文将介绍消费者欺诈赔偿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一、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原则1. 基于损失补偿原则: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欺诈者承担。
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以尽量还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追溯原则:赔偿金额应该追溯到欺诈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尽量还原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因欺诈行为而导致的负面后果。
3. 诚信原则:欺诈者应该承担活动之前应具备的诚实、透明、真实的义务,对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等行为负责。
二、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具体标准1.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
例如,购买了伪劣产品或受到虚假宣传误导而支付的额外费用等。
2.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欺诈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因购买伪劣产品导致其他财产损失、可回收价值的损失等。
3. 时间成本损失:消费者因受到欺诈行为而产生的时间成本,包括查证信息、追赔时间、与商家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等所耗费的时间成本。
4. 心理损害赔偿: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遭受的心理痛苦、精神伤害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实施情况1. 法律保护:各国家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 赔偿协商:消费者可以与商家或服务提供者进行赔偿协商,协商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达成赔偿协议,避免进一步纠纷和法律诉讼。
3. 消费者组织介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机构可以协助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推动商家履行赔偿责任。
四、消费者应遵守的原则1. 认真核实信息:消费者应仔细核实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合理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受到欺诈行为的风险。
2. 保留证据:一旦发现欺诈行为,消费者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电子邮件、通信记录等,以便日后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a135199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0f.png)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摘要:首先欺诈行为在指经营主体对消费者实施侵权为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发生此类条件就一定构成欺诈行为;实际上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仅要从客观事实上进行分析认定,而且要综合判断个案案情。
其次在欺诈认定的过程和程序中,应当全面准确把握欺诈行为的特点与影响欺诈行为认定的要素;再次应当区别消费欺诈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消费主体欺诈经营主体的行为;最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关于消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期待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一、欺诈行为问题概述首先所谓的欺诈行为是指损害消费者权利当中的知情权为假设条件,而不是说所有的经营主体都全部违背了此种义务都认定构成欺诈。
其实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是需要依据主观与客观结合进行的,而且考虑具体案情判断广告宣传及平台责任追究等一些问题。
目前在我国,虽然对规制欺诈的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初步形成,而却无对欺诈行为认定的具体法律标准。
我们知道一些案件一些赔偿的认定、法律的各个方面的具体适用问题,这就不是简单的与它的构成要件相关了[1]。
而对于未来应拓宽“消费者”在法律及实务中的概念,进一步承认知假买假的法律允许范围,因此有学者提出降低该认定标准,进一步推动有关具体案件诉讼程序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结合。
其次大众意思上的消费欺诈是出现在消费范围的有关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版本规定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事实的,应当依照消费主体的合法请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的金额应当是是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一倍”。
新《消法》第55条中存留了该条款并增加了赔偿标准数额,“经营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经证明存在有欺诈的按消费主体的现实的合法请求增加其受到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的具体金额应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准金额的三倍,”。
在今天看来这种认定标准和基础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都有争论。
二、《消法》当中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消法》中的欺诈行为与民事欺诈的相通性所谓《消法》中的欺诈规定与民事欺诈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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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 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49 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规定是我 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①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为消费者与经营者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为 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2.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 条规 定 :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欺诈 3. 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受到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只有消费者的实际损 失是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经营者就负惩罚赔偿责任;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则不负赔偿 责任。 4. 消费者需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经营者提供的产品造成损失时,消 费者行使自己请求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经 营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在自己的请求权不能行使时, 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二是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相反,若消费者不主张自己的惩罚赔偿请求权, 则经营者没有义务承担该赔偿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它的功能不仅在于 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且在于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具体来体 现在以下三方面 :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 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 害赔偿。不法行为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 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很多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 全部的补偿 [1]。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 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这种惩罚 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有所不同。补偿性赔偿要求赔偿受害人的 全部经济损失,对富人难以起到制裁作用。[2] 而惩罚性赔偿则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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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一旦有相关的欺诈行为,就需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关赔偿,并且为消费者全额进行购买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来进行赔偿。
如果造成消费者明确的相关损害的话,则要按照实际治疗费用来进行赔偿。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是什么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2、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该法特别设立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就保护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目前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3、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即我国现阶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基本还是立足于弥补赔偿的原则,只赔偿直接的损失,而对实际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的时间损失赔偿等未予以保护;4、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
举报超范围经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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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超范围经营赔偿标准
一、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超范围经营被视为一种欺诈行为。
因此,对于超范围经营的举报,如果经调查发现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可能会更高。
例如,在美国一些州,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的损失赔偿以及额外的补偿金。
而在欧盟的一些成员国,消费者可以获得相当于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的一定倍数的赔偿。
二、缺陷商品或服务惩罚性赔偿
如果超范围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那么消费者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如果超范围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因缺陷商品或服务造成的损失。
如果销售者无法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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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明智惩罚性赔偿制度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见于英美法之中,美国是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为直接、最为完善的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之外,法国、日本等国家均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在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47条、食品安全法96条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现行规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足,本文将重点阐述这些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弥补、完善措施。
一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1)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的Huckle v.Money一案当中,法官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英镑,而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只有区区20英镑。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遍及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家庭法,范围相当广泛。
惩罚性赔偿适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情形:公务员违反法律明定义务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为获利多次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是对原告权利极度的不尊重的侵权行为。
而且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往往相当巨大,但同时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消极影响,各州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规定差距较大,一般有三种规定,一是确定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二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出限定,三是对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做出限定,如尤他州规定, 惩罚性赔偿超过2万美元的, 其中的50%归州政府财政部门。
美国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当属1972年的“福特案”。
1972年,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平托(Ford Pinto)牌汽车回家。
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被后车追尾。
被撞后,油箱爆炸,汽油外溢,引起车身进一步起火、爆炸。
驾车的女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烧伤面积达90%,不幸地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_省略_费者权益保护法_第五十五条的解读_郑生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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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产品 存在缺陷
相应的惩罚性赔 偿
生产或者销售明 知是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
支付价款十倍的 赔偿金
? 王利明: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 《比较法学》2003 年第 5 期。 ? 张新宝、李倩: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载 《清华法学》2009 年第 4 期。 ? 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载 《中国社会科学》2000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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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 ( 第 37 辑)
品出品单位为拉萨广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广恩堂公司) ,该产品委 托生产商为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苗仁堂公司) 。苗 仁堂公司于 2006 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 06070258 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 2008 年 7 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 且该公告中明确 “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鉴此, 吴海林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网奇加倍赔偿其 6160 元。 朱网奇认为吴海林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 海林的诉讼请求。吴海林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再审。?
一、问题的缘起: 五则典型案例所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 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 春和大药房由朱网奇经营。2009 年 3 至 8 月间,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先后 8 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 10 盒,金额共计 3080 元。产品外包装盒注明该产
* 郑生冬———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书记员。
3. 在法律规范的竞合方面,案例 1 至案例 5 均是发生在买卖合同领域的纠 纷。经营者因提供本身就存在缺陷或瑕疵的商品 ( 包装标识不合格、质量问题 等) ,而被认定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由此便出现了惩罚性赔偿在缔约过 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中法律规范适用的竞合问题,以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与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食品安全法》 等特别法与一般法在适用上的冲突。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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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制度更有着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以 我认为王海知假买假不能依 《 消法》要 求增加赔偿 。 不仅 如此 我们现在正在大 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 2商品房买卖如何具体适用 《 消法》第 4 条 9 制度也应该为这一 目的服务 , 那么就必须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判 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透露 ,2 0 0 2年上半年同 20 年 问期相 比 01 断市场经济 中的一项 制度的优劣 首先应当衡量 是否节约 了交易 商品房的投诉在连续 5 以 1% 以上的速度攀升的基础上又上升 年 O 成本 因为试想一下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不清楚 自己的权利义务 了 3 % .达 到了 6 2 83 77件。商品房是 否受 消法》第 4 条的保 9 在发生纠纷 时自然就会 争执 不休或各 自大显神通 . 动其他法外 护 如果适 用又该如何具体适用 成 为人们争论不休 的一个话题 。 调 资源主体来解决纠纷 从而导致交易费用的提高和经济效率的低 对于这个 问题 . 我们首先应该肯定 .商品房 买卖是可 以适用
[ 关键词】消 费者权 益保护 惩 罚性赔 偿 完善
惩罚性损害赔偿 . 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 复性的赔偿 .是指 裁 中的交易成本。 由法庭所作 出的赔偿数额超 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 它具有补 然而在制定惩罚性赔偿金时 .立法者不可能没有预见到该制 偿受害人遭受的损 失 . 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惩罚性 度的副作用。即它鼓励 了人们去追求不 当利益的贪利思想 .但是 赔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赔偿制度之一 . 0 2 多年前就已为英 将它 的副作 用与它的积 极作用 ̄I .显然后者 的价值更 为重要 。 0 II 对于我 国立法机关在惩罚性赔偿 的立法上所做 的价值选择 . 美侵权行为法所确定. 其最初的目的在于减轻受害者感情上和尊 因此 . 严上 的损伤。随着两大法系之间的融合和互相借鉴 . 大陆法系 国 是应 当予 以充分肯定的 。 家也渐次认可 了这 种制 度。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 世 界各 国普遍制定 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以加强对消费 消法》 首次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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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欺诈是指在商品购买、服务消费等消费行为中,商家或服务提供者采取欺骗手段,使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的行为。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一、违约赔偿在消费者欺诈行为中,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可能涉嫌违约行为,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补偿相应的利益损失。
二、惩罚性赔偿为了打击和防止消费者欺诈行为,一些地区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欺诈行为中,除了要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外,还需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额。
这一制度旨在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法定赔偿比例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消费者欺诈行为的法定赔偿比例。
根据这些规定,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欺诈行为中,需按照一定的比例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例如,欧洲某国家规定,在违法销售假货的情况下,商家需向消费者赔偿100%的购买金额。
四、证据责任针对消费者欺诈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证据责任制度,即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商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消费者将有更大的胜诉机会,并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五、集体诉讼制度为了保护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集体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联合起来向商家或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
在集体诉讼中,法院将根据消费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一判决,并要求商家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一制度可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效率,降低个体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总而言之,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各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立法需要,制定适当的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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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它具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本文围绕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一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体现了对受害人超损失的赔偿和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与遏制,不仅能促进市场交易过程中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而且能极大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大大提高打假工作绩效,使假冒伪劣现象得以有效根治。
但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对适用的条件、赔偿的范围等也难达成统一的认识。
本文就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加以研究。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时有欺诈行为何为欺诈行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但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有损国家利益的无效。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这两部法中都提到了一个词“欺诈行为”,但都未对其含义加以界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但不同的学者见解各异,如佟柔教授认为,“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有的学者提出在消费领域,不管有无欺诈,都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意或者过失都造成了损害,而且在实践中对于故意还是过失很难进行认定,所以对于欺诈,不考虑其主观因素。
基于此,《消法》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经营者主观上有故意;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
消保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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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消保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如果商家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对消费者在进行赔偿的时候一般赔偿金额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通常情况下是这件商品价款的三倍。
如果增加以后的赔偿金额不够500元的话,按照500元来计算,这是对商家的一种惩罚。
一、消保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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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制 法学1998年第3期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王卫国Ξ 一、前 言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①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年的137.9%。
②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的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亚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 rade P ractices A ct )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③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1.王海打假案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
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海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Ξ①②③澳大利亚《商业法》共分12部分,其中第5部分为《消费者保护》。
这一部分包括4节:第1节“不公平做法”(第51—65A 条),第1A 节“产品安全和产品信息”(第65B —65U 条),第2节“消费者交易中的条件和保证”(第66—74L 条),第3节“杂项”(第75—75A 节)。
集裘:《为消费者解忧》,《法制日报》1997年3月12日。
参见《法制日报》1997年3月15日第3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澳机构合作项目《中国经济法改革:比较方法》的中方项目主任。
本项目的合作双方为中国政法大学和堪培拉大学。
本项目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资助,特此鸣谢。
本文为该项目1997年(堪培拉)学术年会论文。
原文为英文。
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12月,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
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
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的才是消费者,买了不用则不是消费者。
①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②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
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
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③1996年初,王海到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④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方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
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
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物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赔偿,故具有一定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
⑤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上的补救?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
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
而另一个标准则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
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
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
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①②③④⑤李友根:《消费者权利保护与法律解释——对一起消费纠纷的法理剖析》,《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第166—175页。
参见张战华:《王海状告“伊势丹”》,《法制日报》1996年11月19日。
同上,第40页。
参见梁云程:《提醒上帝》,同上,第39页。
参见梁云程:《提醒上帝》,《法律与生活》1996年第3期,第39页。
另参见,《中国消费者报》1995年11月29日。
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
①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义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
②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
④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
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
⑤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
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进行赔偿。
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识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
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的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⑥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
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做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在中国目前,人民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⑦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