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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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医药科技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管委会为促进医药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医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而每年提供200 万元的专项扶持基金。第三条基金由园区产业化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每年原则上对每个公司的扶持力度不超过50 万元。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引导入驻孵化器公司的高技术项目,尤其是生物医药技术,及园区管委会合作项目。优先领域包括:

1、国内著名生物医药领域专家项目。

2、基因药物、基因诊断试剂、胶体金试剂、抗原抗体项目、新型医疗器械、中药复方制剂及化学创新药物。

3、人力资源开发项目,如举办培训班、论坛等。

4、归国留学生项目。

第五条基金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1、有利于推动生物药药项目在园区产业化,有利于生物医药项目与园区合作,有利于引进我园需要的生物医药技术和管理经验,服务于园区经济建设,帮助企业成果更快地产业化。

2、基金原则上只用于孵化器项目。

3、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获园区管委会的认可,或自然人与园区合作。

4、申请的项目金额一般在50 万元以内。用于公司初期注册可达100 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园区企业或个人使用基金,应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基金主管部门为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产业化服务中心,并成立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

2、申请的项目报送主管部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3、申请项目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①基金使用申请书;

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③药监部门的批文及知识产权等资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报主管部门初审,收到材料后将进行: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孵化基金扶持对象的范围,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查:申报单位项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初审合格项目,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科技含量、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并以报告形式提交园区主任办公会议。第九条最终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扶持方式、额度、期限等,由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孵化基金使用合同书。

第四章资金运用和监督

第十条孵化基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初期注册、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设备投入和借贷四种方式。

(一)初期注册,主要以园区合作的生物医药项目,合作方为自然人时,提供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 万元,注册后基金归位。

(二)无偿资助,主要包括新药资助,用于创新药物,及基因药物的研制,需有新药临床批文,以及用于人力资源资助,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 万元,项目结束后,若成果转让,须有分成比例。

(三)资本金投入,主要支持具有新药证书的或具有生产许可批文的新药、功能性食品等,资本金注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采取合作经营方式收回投资,资本金投入一般不超过50 万元。

(四)借贷,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已经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归还期限一般不超过2 年。

(五)设备投入:主要是购买可共享且价格昂贵的实验仪器设备,以低廉价格租赁给扶持的创业公司。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定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的效

益情况,同时接受园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园区产业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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