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创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产业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孵化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创新驱动,风险可控;(三)专业管理,绩效导向;(四)注重实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督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政府代表:负责制定基金发展规划、监督基金运作等;(二)社会资本代表:负责基金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三)专业机构代表:负责基金运营管理、项目评估等;(四)其他相关代表:根据需要邀请的专家、学者等。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募集第七条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二)具备较强的投资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团队;(三)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社会信誉。
第八条基金募集方式:(一)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二)社会资本出资;(三)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等出资。
第九条基金募集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资方向与策略第十条基金投资方向:(一)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二)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战略新兴产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策略:(一)以股权投资为主,辅以债权投资;(二)投资阶段以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为主;(三)注重投资项目的创新性、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二条基金运营管理:(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三)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四)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业绩评估。
科技孵化器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科技孵化器孵化工作管理办法发〔2014〕号XXX〔2012〕24号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与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进展,根据XXX科技孵化器(下列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进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X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者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与项目。
第四条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下列服务: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公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
包含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者申请进入XXX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通常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通常不超过200万元;5、企业租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者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者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进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XX省优先进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者《XX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与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与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与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体育运动产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体育运动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体育运动产业的创新与创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设立体育运动产业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孵化基金”)。
本办法旨在规范孵化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基金运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孵化基金的主要任务是支持体育运动产业相关项目的创新、创业和成长,重点扶持具有市场潜力、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效益的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和终止。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孵化基金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共同设立,基金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孵化基金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市场化运作原则;(三)风险控制原则;(四)长期稳定支持原则。
第六条孵化基金的设立程序:(一)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社会资本共同发起;(二)制定孵化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管理机制等;(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四)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决策、项目筛选、投资管理等;(二)监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三)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四)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孵化基金的投资方向:(一)体育运动项目研发与技术创新;(二)体育运动产业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与创新;(三)体育运动市场推广与品牌建设;(四)体育运动人才培养与交流。
第十条孵化基金的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孵化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一)项目筛选:基金管理公司对提交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投资条件的候选项目;(二)尽职调查:对候选项目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评估项目的投资价值;(三)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候选项目进行表决,确定投资方案;(四)投资实施:按照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协议签订、资金划拨等手续。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简版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介绍了孵化资金的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初创企业或创新项目发展的资金,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了确保孵化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了本办法。
2. 孵化资金的来源孵化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拨款:政府为促进创新创业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或补贴项目。
- 投资者投资:投资者对初创企业或创新项目进行投资,提供资金支持。
- 创业带动:孵化基地或孵化器自身的盈利用于支持孵化项目。
3. 孵化资金的管理机构孵化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和审计,主要职责包括:- 设定孵化资金的管理政策和流程。
- 审核申请资助的项目,并决定拨付资金。
- 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 定期进行资金的审计,检查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4. 孵化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孵化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创业企业或创新项目。
- 申请者需具备市场前景和商业潜力。
- 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和财务预测报告。
5. 孵化资金的使用范围孵化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研发费用:用于支持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
- 运营费用:用于支付租金、人员工资等日常运营成本。
- 市场推广:用于品牌宣传和市场营销活动。
- 培训费用:用于提供创业培训和专业指导。
- 情报服务费:用于购买市场调研和信息咨询服务。
6. 孵化资金的管理流程孵化资金的管理流程如下:1. 申请:申请者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2. 审核: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市场潜力。
3. 拨款:审核通过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拨付,拨付金额根据项目的需求确定。
4. 使用:申请者按照拨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5. 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
6. 结项:项目完成后,申请者需提交结项报告和资金使用清单。
7. 孵化资金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孵化资金的合理使用,管理机构将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32号)、《某市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惠市委发〔201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创新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四)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八)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对接交流,引导各社会组织合理高效地配置公益资源,促进开展公益项目合作;(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十)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冀政办【2013】1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沧政办【2013】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与扶持工作。
第三条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标准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并引入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创业平台。
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40户,入驻创业实体占用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不超过50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孵化基地应提供共享的洽谈室、会议室、培训教室等配套服务区域,面积不超过孵化基地总面积的10%。
第三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第六条评估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认定程序进行。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二)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三)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40家,入住率不低于50%;(四)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江苏大学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弘扬“创新、创业、创优"三创精神、塑造学生创业品格、培养学生创业素质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的载体.为规范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进创业团队有效运行、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与管理的创业场所。
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的特征,以“创业课程教学、创业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实训和创业综合服务”等一体化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竭诚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政策、场地和资金扶持,致力于培养一批技术服务型和产品开发型创业者。
第三条孵化基地设立“技术服务型、产品开发型、商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的创业团队.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须经学校审批并入驻后方能在学校内运作,所有审批入驻的团队运营后,必须对学校进行回馈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工作职责为: 1.依据江苏省教育厅对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要求与部署,结合我校实际,起草我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发展规划草案、大学生创业政策草案以及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并负责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实施; 2.鼓励同学组建创业团队、征集创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创业项目,公布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团队名单; 3.代表学校与入驻创业团队签订相关孵化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孵化基地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4.掌握国家、省、地方以及我校大学生创业政策,为同学提供创业咨询服务,鼓励、引导同学积极创业,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工作室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5.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器以及扶持资金; 6.负责与政府以及企业间的合作,协调相关单位为我校创业团队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财税等有关手续; 7.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8.负责对创业团队以及创业项目全程服务、管理、监督、考核、评比、注销,防止其出现超范围运营、停滞运营以及擅自改变创业项目等违规行为; 9.负责孵化基地的整体装饰装修、改造工作,代表学校接受校内外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10.代表学校负责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验收所做的前期筹备工作以及省教育厅、学校交办的其他创业工作。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3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一免两减"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由于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分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外孵化基地,本办法只适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设立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固定资产处、后勤总公司、各系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校团委科创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创管会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xxx学院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3、审核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公司的资格、条件和项目;5、检查各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6、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等。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孵化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孵化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和帮助,提高孵化器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一)政府投资。
由政府或政府资助的部门或机构投入的资金。
(二)社会投资。
创投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资、投资方式投入的孵化资金。
(三)孵化器自建基金。
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利润等投入孵化资金。
二、资金使用(一)项目预算。
孵化器应根据预算制定孵化项目,并按照预算实际操作。
(二)资金划拨。
孵化器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划拨资金。
(三)使用范围。
孵化资金主要用于孵化项目的投入或支持,涉及孵化的员工薪酬、场地租金、设备购置、物资采购等。
(四)管理使用。
孵化器应建立财务制度,保证孵化资金的安全性。
对于无法使用的资金,应及时返还资金来源地。
三、资金监测(一)预算监测。
孵化器应建立预算监测制度,并进行月度、季度预算监测工作。
(二)资金监测。
孵化器应建立资金监测制度,实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三)资金追溯。
孵化器应建立资金使用追溯制度,保障资金流向的透明公开。
四、财务审计(一)财务审计。
孵化器应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财务审计,保障财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委员会。
孵化器应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资深财务专家担任,对财务审计结果进行评估。
五、附则(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制定,孵化器应按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孵化器应立即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规范有效经营。
(三)针对未遵守本办法,无法通过审计的孵化器,市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将有权取消或暂停其孵化器的资格。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和培育,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1.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提供创业、孵化、培训、办公等服务的场所,旨在帮助社会组织提高创新能力和运营水平。
2. 社会组织:是指自发组织、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
三、入驻条件1. 具备法律注册登记证明,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
2. 具备一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能力,能够按时缴纳管理费用。
3. 具备创新性和发展潜力,能够为社会组织提供有效的孵化服务。
四、入驻程序1. 申请:社会组织向管理机构提出入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注册登记证明、财务报表、发展规划等。
2. 审核:管理机构对入驻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法律合规性、财务状况、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3. 签约:审核通过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入驻:社会组织按照入驻协议的要求,办理入驻手续,并开始使用孵化基地的相关设施和服务。
五、管理责任1. 管理机构负责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场地维护、设备维修、安全管理等。
2. 管理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室、网络、培训等资源。
3.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活动和交流会议,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和共享。
4.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和考核,提供改进意见和帮助。
六、费用及收费标准1. 入驻费用: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入驻费用,包括场地费、设备费、服务费等。
2. 部分费用减免:对于贫困地区或社会组织发展困难的情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减免。
3. 收费标准透明:管理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组织公示,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公正。
七、法律法规遵循1.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性和稳定性。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1.1 背景孵化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初创企业发展和扩大的资金。
在当前创业创新浪潮下,孵化资金成为了初创企业人们的迫切需求。
1.2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孵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对象的权益,促进初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孵化资金来源2.1 政府资助通过政府的创新创业基金、科技惠民计划等渠道,从中获取孵化资金。
2.2 社会资本吸引社会投资者参与,进行风险投资,获得孵化资金。
第三章孵化资金使用3.1 划拨对象孵化资金主要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或项目,用于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
3.2 使用范围孵化资金可用于公司运营、市场推广、技术研发等相关支出。
具体使用范围经过审批后确定。
第四章孵化资金管理4.1 申请流程初创企业需按规定申请孵化资金,填写相关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划拨资金。
4.2 资金监管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孵化资金进行监管和跟踪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4.3 项目评估对申请孵化资金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水平等,保证资金投入的合理性。
第五章孵化资金评估与结算5.1 评估标准制定孵化资金的评估标准,定期对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5.2 结算规定对孵化资金的结算,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
第六章其他6.1 惩罚措施针对违规使用孵化资金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中止资助、追回资金等措施。
6.2 附件附上相关申请表格、资金管理流程图等附件,以便初创企业更好理解孵化资金的管理办法。
以上是对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希望通过本文档的规定,可以更好地规范孵化资金的使用,促进初创企业的持续发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创新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创业热潮的高涨,孵化资金在支持初创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孵化资金,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制定一套科学的孵化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孵化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任何资金支持初创企业孵化的场景,包括政府创业孵化基金、社会资本投资机构等。
三、资金申请与核准1.初创企业需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包括市场分析、前景预测、财务状况等内容,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2.资金申请经过初步评审后,进入评选阶段。
评选委员会由多方专家组成,根据商业计划的可行性、市场潜力、团队实力等因素进行评选。
四、资金拨付与管理1.拨付方式:资金拨付通常以阶段性拨付为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达成程度进行拨付。
拨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拨付,也可以是分阶段拨付。
2.使用范围:拨付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仅用于支持孵化项目的研发、生产、市场推广等与项目相关的活动。
不得挪作他用。
五、资金结算和监督1.结算方式:经过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结算资金。
结算报告需详细记录项目开展情况和成果达成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作为依据。
2.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资金使用监督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真实、有效。
六、资金追踪和回报1.资金追踪:资金使用结束后,应进行资金追踪,了解项目的运营和发展情况,促进初创企业的健康发展。
2.资金回报:若初创企业在孵化期内获得了成果和利润,应按约定向资金提供方进行回报。
七、违约与处罚1.如初创企业采取虚假宣传、挪用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停止资金支持。
2.对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的初创企业,应追回资金并进行公示,以维护孵化资金的合法权益。
八、附则1.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资金提供方制定并公示。
2.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资金提供方所有。
结语通过制定科学的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规范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的有效性和合规性,促进初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产业聚集区孵化器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推动产业聚集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孵化器在培育新兴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动企业成长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聚集区孵化器基金(以下简称“孵化器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门用于支持产业聚集区孵化器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孵化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2.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3. 风险控制,效益优先;4. 支持重点,促进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孵化器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孵化器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社会资本代表、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孵化器基金的管理办法;2. 审定孵化器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3. 审核孵化器基金的投资项目;4. 监督孵化器基金的使用情况;5. 对孵化器基金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章基金规模与来源第七条孵化器基金的总规模根据产业聚集区的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第八条孵化器基金的来源包括:1. 政府财政资金;2. 社会资本;3. 银行贷款;4. 其他合法资金。
第九条孵化器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
第四章投资方向与重点第十条孵化器基金的投资方向:1. 支持产业聚集区内的创新创业项目;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3. 培育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4. 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孵化器基金的重点支持领域:1. 高新技术产业;2. 战略性新兴产业;3. 传统产业转型升级;4. 产业聚集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章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孵化器基金的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1. 项目申报;2. 项目评审;3. 项目立项;4. 项目实施;5.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孵化器基金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规划;2. 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市场竞争力;3.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第六条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七条申报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3.管理制度完善,切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7.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宁波市科技企业“双倍增”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精神,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
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孵化管理制度
孵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孵化管理工作,提高孵化效率,促进孵化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孵化管理机构本孵化管理机构隶属于xx大学,主要负责孵化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构内设项目管理部、财务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孵化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管理以及日常行政事务。
三、孵化对象本孵化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孵化项目,主要包括创业项目、科技项目、创意项目等,如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接受孵化服务。
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具有一定的创业意愿和能力,项目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
四、孵化申请与审批1. 申请程序申请孵化的项目团队需填写《孵化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计划书、团队成员简历、商业模式等。
申请材料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初审。
2. 审批程序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材料,由孵化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是否接受孵化服务。
评审结果将由孵化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孵化服务内容1. 资金支持对于符合孵化条件的项目,在获得审批通过后,孵化机构将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支持,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和运营开支。
2. 管理指导孵化机构将为孵化项目提供管理顾问和专业导师指导服务,帮助项目团队解决创业中的管理、运营等问题。
3. 场地支持孵化项目可以享受孵化机构提供的创业园区或办公场地,以及相关的办公设施和基础设施支持。
4. 共享资源孵化项目可充分利用孵化机构提供的共享资源,包括信息资源、行业资源、人才资源等,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孵化成果评价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孵化机构会对其进行成果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展、市场表现、资金使用情况、团队合作等。
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项目的孵化方向和服务内容,以使孵化项目取得更好的成果。
七、孵化项目退出1. 成功孵化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如果取得了预期的市场成绩,能够独立运营和发展,可正式退出孵化机构,继续发展壮大。
2. 未成功孵化对于未能取得预期成果的项目,孵化机构将协助其退出,终止孵化服务,并做好相关的后续服务工作。
孵化基地财务制度范本
孵化基地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基地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
第三条孵化基地财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孵化基地财务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每年初,孵化基地应制定年度预算,包括收入、支出、投资等方面的预算。
第六条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各项成本,保证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孵化基地应严格执行预算编制流程,包括预算的制定、审核、批准和执行等环节,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孵化基地应及时调整预算,应对不确定因素和市场变化进行合理的预算调整,保证财务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监管等方面。
第十条孵化基地应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避免浪费和挪用。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包括资金的保管、流动、监控等环节,防止资金损失和风险。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应建立定期审计和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方面。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及时反映基地的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应建立会计档案和账簿,对各项财务数据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方便审查和查询。
第十六条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核算进行监督和审查,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财务报告第十七条孵化基地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八条孵化基地应向法定部门和相关方报送财务报告,按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财务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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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医药科技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管委会为促进医药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医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而每年提供200 万元的专项扶持基金。
第三条基金由园区产业化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每年原则上对每个公司的扶持力度不超过50 万元。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引导入驻孵化器公司的高技术项目,尤其是生物医药技术,及园区管委会合作项目。
优先领域包括:
1、国内著名生物医药领域专家项目。
2、基因药物、基因诊断试剂、胶体金试剂、抗原抗体项目、新型医疗器械、中药复方制剂及化学创新药物。
3、人力资源开发项目,如举办培训班、论坛等。
4、归国留学生项目。
第五条基金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1、有利于推动生物药药项目在园区产业化,有利于生物医药项目与园区合作,有利于引进我园需要的生物医药技术和管理经验,服务于园区经济建设,帮助企业成果更快地产业化。
2、基金原则上只用于孵化器项目。
3、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获园区管委会的认可,或自然人与园区合作。
4、申请的项目金额一般在50 万元以内。
用于公司初期注册可达100 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园区企业或个人使用基金,应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基金主管部门为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产业化服务中心,并成立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
2、申请的项目报送主管部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3、申请项目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①基金使用申请书;
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③药监部门的批文及知识产权等资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报主管部门初审,收到材料后将进行: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孵化基金扶持对象的范围,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查:申报单位项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初审合格项目,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科技含量、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并以报告形式提交园区主任办公会议。
第九条最终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扶持方式、额度、期限等,由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孵化基金使用合同书。
第四章资金运用和监督
第十条孵化基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初期注册、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设备投入和借贷四种方式。
(一)初期注册,主要以园区合作的生物医药项目,合作方为自然人时,提供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 万元,注册后基金归位。
(二)无偿资助,主要包括新药资助,用于创新药物,及基因药物的研制,需有新药临床批文,以及用于人力资源资助,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 万元,项目结束后,若成果转让,须有分成比例。
(三)资本金投入,主要支持具有新药证书的或具有生产许可批文的新药、功能性食品等,资本金注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采取合作经营方式收回投资,资本金投入一般不超过50 万元。
(四)借贷,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已经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归还期限一般不超过2 年。
(五)设备投入:主要是购买可共享且价格昂贵的实验仪器设备,以低廉价格租赁给扶持的创业公司。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定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的效
益情况,同时接受园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园区产业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