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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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24•【字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24日公布199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广州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条例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3届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广州被全球最权威的世界城市研究机构之一GaWC评为世界一线城市;被联合国评为全球发展最快的超大城市第一位,其这么发达的经济,肯定是与其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的,那么你对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窖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窖、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场。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3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区:密度1、2、3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 年 06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 0.5 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 0.8 - 1.5 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

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

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
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是广州市政府制定的一套针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规划和建设标准
的细则文件。

它包含了关于土地利用、住房建设、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具体规定,旨在指导广州市城乡发展,实现城市和农村的有序发展。

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中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土地利用规定: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用地性质、分区规划等,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 建设规定:确定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建筑物规模、高度限制、风貌要求等,以达到
建筑物的合理布局和美观。

3. 交通规划:包括道路网络、交通设施的规划、公共交通的布局等,以提高交通效率
和便利。

4. 公共设施规定:确定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如学校、医院、市场、公园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5. 环境保护规定:包括噪音控制、空气质量、水质保护、生态保护等,以保护自然环
境和居民的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划细则可能在不同时间有所调整和更新,以适应城市和农村
发展的变化和需求。

因此,具体的细则可以在广州市城乡规划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进
行详细了解。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该规定分为多个章节,涉及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

首先是规定了城市
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程序。

广州市作为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城市
总体规划的编制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规定中明确要求城市总体规划
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城市的功能
布局、土地利用、交通网络等。

其次是明确了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管理办法。

城市分区规划是
城市规划的具体化和细化,对于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建筑控
制等进行规划和管理。

规定中规定了分区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兼顾经济发
展和环境保护,同时要求各个区域之间在规划上要相互关联,形成有机的
整体。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和程序。

城市建
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是确保城市建设与城市规划相一致的重要环节。

规定中
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必须在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且项目建设必须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

此外,该规定还对城市规划的监督、评估、修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中明确要求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和不足,并及时进行修改和优化。

总的来说,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为广州市城市规划提
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管理框架。

通过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
等过程,该规定有助于保证广州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环境的建设。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 区:密度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word版本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word版本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1997(000)027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总页数】8页(P38-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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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关于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年0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六)合理的交通分区;(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0.5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0.8-1.5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一、引言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广州市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品质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旨在确立城市规划的原则、程序和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城市空间和资源,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功能。

二、背景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规模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

为了应对城市化带来的挑战和问题,广州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城市规划条例,以规范城市发展,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三、城市规划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城市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平衡。

2.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提高居住环境品质。

3.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各个方面的需求和利益,实现城市规划与各项政策的协调一致。

4.科学规划原则:依据科学的数据和分析,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确保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公众参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民众对城市规划的参预和监督,增强规划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城市规划程序1.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规划编制的目标、范围和内容,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制定城市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2.方案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编制阶段的结果,制定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规划方案,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3.方案评审阶段:对制定的城市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查,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4.方案批准阶段:经过方案评审后,将最终通过的城市规划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并进行公告和公示。

5.规划实施阶段: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具体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五、城市规划管理机制1.政府主导:政府是城市规划的主要责任方,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和法规,组织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强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2.专业机构参预: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专业机构,负责规划的编制、设计和评估,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范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范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8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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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中,未批)
表格目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镇或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
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 个密度区:
(四)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应符合相关的分区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的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组成部分, 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
地区。
密度4 区:密度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城市规划密度分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图》。
(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群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地区、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区、大中院校等城市特定规划功能区,城市组团空间过渡区和开敞区。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符合国
家、省、市的有关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
城市规划的审批,应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由本细则规定。
第八条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经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发展需要的不同情况,应编制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
(一)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需要,应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纳入分区规划,若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的,应符合分区规划。
特定管理区和县级市,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科学分析预测城市远期发展需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协调。
(三)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广州市市域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
名应齐全,规划成果应规范。
第九条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20 日内提供;对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请,应分别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法定工作日40日内批复。
第二节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和配合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议、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城市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
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
(三)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在土地开发利用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
(四)建设用地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实施建设前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项目,应编制专项规划。
(六)中心村应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农村的规划建设,编制中心村规划。
第六条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实现公众参与。规划方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部门应当采纳并修改方案。
密度1 区:市区内环路以内。
密度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密度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
(三)县级市城市规划密度分区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划分密度2、3、4 区和特别控制区,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密度分区和特别控制区内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了规划法定图则的地段,规划和建设按法定图则执行。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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