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01-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 法律基础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经济法客体
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 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客体的存在形式和范围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新的客体不断涌现,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
经济法客体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经济 行为等,这些客体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 的角色,是经济法律关系得以形成和发展的 基础。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结词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和主观过错。
详细描述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 为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 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目
CONTENCT
录
• 法律基础知识概述 •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 经济法的法律关系 •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 经济法的法律适用
01
法律基础知识概述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律的特征
法律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和可诉性等特征 。
经济法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享有 的法律上的自由和利益。
经济法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履 行的法律上的责任和约束。
经济法权利和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方 面,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第一讲 第一章 第一节(法律基础1)-法律和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ABCD
2024/11/9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12
课堂练习
1、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 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 法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2、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为法律关系主 体的有( ) A 自然人 B 商品 C 法人 D行为 3、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 国有企业 B 集体企业 C 合伙企业 D 个人独资企业 4、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 自然人 B 发明专利 C 劳务 D 物质资料 5、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 A 自然灾害 B 公民死亡 C 签订合同 D 提起诉讼
2024/11/9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8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三要素的含义:
三要素 1、主体 2、内容
解释
注意
依法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 务的当事人。
(1)任何法律关系最少要有两个主体; (2)种类:
①公民(自然人);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 ③国家(特定主体); ④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权利和义务。
2024/11/9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4
第一节:法律基础
2、法的特征
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强制性 (3)利导性 (4)规范性
解释
①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②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 何文件都是法(注意判断题)。 ③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 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与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发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例1-2】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违法犯罪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牵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权力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B 机构和组织(法人)C 国家D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6.仲裁程序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②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③仲裁员的回避④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⑤不公开协议公开可公开,国家机密除外⑥当事人的和解⑦仲裁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7.仲裁裁决①作出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②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③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五类: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eg:合同、房产纠纷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福安息发生的争议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2.审判制度①合议制度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以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于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名以上的单数②回避制度③公开审判制度④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有错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失踪人员进行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原则4.诉讼时效①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届满时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②期间普通→2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注:“归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④判决和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四.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范围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②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③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2.行政复议申请①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仲裁必须是书面的③行政复议机构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④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⑤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②海关、金融、归谁、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④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or省级人民政府4.行政复议决定①有下列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停止的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③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具体行为决定维持;一定期限内履行;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④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⑤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维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范围①行政处罚不服②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不服③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④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⑤对征用、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⑦认为行政机关遣返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管辖①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②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3.行政诉讼程序①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审理公开审理合议庭审判员组成or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名以上的单数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的建立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的订立①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②订立主体劳动者年满16岁文艺工作者除外;不受歧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or委托订立合同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规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惩罚3.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用工之日起满1年之日不与劳动在订立劳动合同的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规,续订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双10协定注意:不要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限制性规定情形相混淆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双5协定5.劳动合同无效①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②无效的情况:欺诈、胁迫的手段取得;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③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等条款2.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①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②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4.劳务报酬①工资的发放以法定货币支付;遇节假日应以前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②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应支付工资,③加班费平时晚上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给劳动者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00%支付给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给劳动者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加班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费;若恰逢周末,单位安排加班,则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最低工资制度每个注册地不一样,若发生经济损失,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扣除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6.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规定工资的80%7.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过错或用人单位的过错8.保密期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劳动合同的履行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关系的请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偿2.劳动合同的终止①终止的情形合同期满;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予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罚款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①是指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②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③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和通因完成任务而终止的⑦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⑨其他情形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注:小于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08年以后,08年前不区分6个月<X<1年的,按1年算08年以后若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12年×当地上年年度职工工资的3倍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①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交付,未按规定支付的,应予以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年限在用工之日起计算五.特殊的劳动合同1.非全日制用工①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③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④双方当时人不得约定试用期⑤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⑥时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时薪,可按小时、日或周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2.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注:集体合同内容通过协商决定,每方至少3人,再确定1名代表;职工大会时,应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3.劳务派遣①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最显着特征②适用范围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③用人单位的义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按月支付;使用的被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六.劳动争议的解决1.劳动争议的范围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劳动调解①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②劳动调节程序申请→调解协议书→不履行→仲裁→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5日内未达成协议仲裁3.劳动仲裁①协商no→申请调解no→申请仲裁no→提起诉讼②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场地,申请时效1年,劳动关系终止的,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④时效的中断重新算时效的中止继续算⑤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公开仲裁、仲裁庭制度3名or1名、回避制度⑥和解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撤回申请和调解裁决前先行调解制作调解书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⑧劳动仲裁的裁决-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非终局裁决对裁决不满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⑨裁决的撤销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索贿受贿10裁决的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不提供担保4.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ABCD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 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解析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 的法律关系 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 的法律关系
(3)中青旅未按合同约定全程空调、入住四星宾馆 及三餐价高质次,是违约行为,可按合同条款追 究,或按民法规定承担赔偿等责任。
小故事
(4)司机将小明打伤并摔坏相机是违法行为,侵 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受法律处 罚。
(5)小明受伤可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费,保险赔 偿关系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 个法律事实均出现。另小明也可向中青旅要求赔 偿,可提出民事诉讼。
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四项)
自愿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坚 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独立仲裁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
类型
解释
解决途径
适用注意事项
横向关系经 济纠纷
平等民事主体的 当事人这间发生
经济纠纷
仲裁、 民事诉讼
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 效仲裁协议可排队法院
管辖权。
当公民、法人或
纵向关系经 济纠纷
者其它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根据具体纠纷可直接诉 讼,有的则只能先行政 复议,有的只能行政复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总论(一)最近3年题型题量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约为11分,不涉及不定项选择题。
在2015年考试中,预计本章分值仍在10分左右,涉及不定项选择题的可能性很低。
本章考点应用性不强,考题难度不大,但考点抽象、零碎,考题覆盖面广,需要考生反复熟悉、加强记忆。
Part1: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本质和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意志”①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②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③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导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规范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①明确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②普遍适用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考题·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经济法基础思维导图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章节框架】第一节法律基础【本节内容回顾】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三节法律责任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章节框架】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区分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本节内容回顾】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五险相关内容总结【本节考点回顾】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框架】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三节银行卡贷记卡与准贷记卡【本节内容回顾】第四节预付卡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第七节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的时间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章节框架】第一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包装物押金【本节内容回顾】第二节消费税【本节内容回顾】第三节营业税“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自建建筑物【本节内容回顾】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章节框架】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税率三项经费利息费用税收优惠【本节内容回顾】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分类关于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的征税总结【本节内容回顾】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章节框架】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应纳税额计算第三节契税法律制度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征税范围新建项目具体扣除标准第五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第六节车船税法律制度应纳税额计算第八节资源税法律制度征税范围第九节(略)第十节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章节框架】第一节(略)第二节税务管理【本节内容回顾】第三节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保全与强制执行税务管理时间性考点第四节(略)第五节税收法律责任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1章-重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子峰居士逢考必过第一章总论第1节法律基础【知识点】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提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并不等于“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意愿。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同归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具有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的属性。
②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题例: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的特征的有()。
(2020年)A.行为规范性B.国家意志性C.国家强制性D.普遍约束性【答案】ABCD【解析】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方面:(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题例: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答案】√【解析】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的渊源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主要形式制定机关名称规律宪法(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大及(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其常务委员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办法××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题例: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经济法基础思维导图
公法和私法
【本节内容回顾】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仲裁与行政复议
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适用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不平等主体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合议(仲裁)庭组成
1名或3名
3名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
√
√
开庭
√
√
×(书面审查)
公开
×
√
级别管辖
×
√
地域管辖
×
√
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骗保
1.责令退回;
2.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节考点回顾】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章节框架】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规定
账户名称
存现
取现
基本存款账户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法பைடு நூலகம்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定点医院、目录内;区间内、按比例
因工受伤、致残、死亡
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登记想求职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PPT课件
• 2.~类型
• (1)物。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 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具有稀缺性的物体。
• (2)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 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 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 此后,20世纪10年代和20年代初,德国法学家赫德曼等 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经济法的论文。1916年,赫德曼在 《经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他认为经济法是经 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 此时候的经济法概念,才有了比较完整的含义,经济法作 为一门法律学科也从此诞生。
三、经济法的概念
•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对市场 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发生的经济法律关 系要素的变化。
•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 权限归于消灭。
• 1.经济行为 • (1)经济合法行为。 • (2)经济违法行为。 • 2 .事件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 一、物权 • (一)物权法概述 • 1. 物及其分类 • 物权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特
的经济关系。 • (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规范市场主体及
其行为。
劣质奶粉 大头婴儿
(2)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 社会分配关系
2.经济法的特征
①在调整手段上 ; ②在规范构成上 ; ③在调整范围上 。
经济法强调国家干预,体现了其 权力属性,因此,经济法在调整 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 家的特殊意志,体现了法的强制 性、授权性、指导性。
• 5. 共有 •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 1) 按份共有。2) 共同共有。3) 共有物的管理、处分及分割。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经济法基础课件 (1)[38页]
共38页
11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所作 的分类
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 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 如民法、商法。
体现 。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共38页
4
法与法律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 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 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 范的总和。
共38页
5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 本质。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共38页
15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2)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5)双务的法律行为和单务的法律行为 。 (6)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
共38页
8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 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共38页
9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 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 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 终有效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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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上)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14年多选题)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注意】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的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
(2014年)A.强制性B.规范性C.利导性D.国家意志性【答案】ABCD二、法律关系(2014年多选题)法律关系: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例如: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同学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义务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1)公民(自然人和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①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②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2016年新增)(1)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新增)【注意】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主要看两个因素:(1)年龄;(2)精神状态。
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等无关。
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新增)(1)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14周岁≤X<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刑法将不满14周岁(<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注意】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10周岁和18周岁;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14周岁和16周岁。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权利与义务)(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信仰宗教的自由)(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注意】物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发现、设计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注意】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4)人身(部分或整体,多指器官)【注意】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12年)A.自然人B.商品C.法人D.行为【答案】AC【解析】选项BD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多选题】甲到A公司以1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电脑,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15年)A.甲B.A公司C.甲请求A公司交付电脑D.A公司请求甲支付17000元【答案】AB【解析】(1)选项AB: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2)选项CD:属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事实(2011,2013,2014年单选、多选题)1、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合同(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
2、法律事实包括(1)法律行为3(2)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注意】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
【注意】法律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2.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1)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判断题)(2)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1)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2)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行政命令);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
【单选题】(2014年)下列各项中,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是()。
A.法律关系的内容B.法律关系的主体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的客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单选题】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2015年)A.买卖房屋B.订立遗嘱C.台风登陆D.租赁设备【答案】C【解析】(1)选项ABD:属于法律行为;(2)选项C:属于法律事件。
【单选题】对下列规范性文件所作的判断中,不正确的是()。
(2015年)A.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B.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行政法规C.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属于自治法规4D.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答案】A【解析】选项A: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多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有()。
(2014年)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B.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游业管理办法》C.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D.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答案】BC【解析】(1)选项A:属于行政法规;(2)选项B:属于地方政府规章;(3)选项C:属于部门规章;(4)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二)法的冲突解决机制(2016年新增)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注意】在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级高的称为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称为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举例】《仲裁法》—一般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别法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1)别人家的小孩和自己家的小孩①(别人家的孩子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5②(自家的孩子对)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自家孩子闹矛盾(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五、法的分类(2007年单选、2008年单选、2011年单选)【注意1】《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注意2】考生应重点掌握法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分类结果。
【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答案】C【解析】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六、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2008年判断题)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判断)【解释】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其中包括经济法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其中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范畴。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