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候车亭与广告位建设经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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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玉门市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合同
甲方:玉门市长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嘉峪关华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乙方受玉门市长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委托实施玉门市公交候车亭建设经营等各民事行为。
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三、公交候车亭建设及广告位经营权费用
1、甲方委托乙方建设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经营项目具体位置:详见《公交候车亭位置一览表》。
2、本合同项下公交候车亭(43座)根据情况可以增减,由乙方全额投资建
设,建成后公交候车亭广告位由乙方经营,经营期限,自2015年01月01日
至甲方获取政府授权的期限,
3、本合同项目下的公交候车亭建设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79.50万元。
4、本合同项下公交候车亭广告位广告版面用途为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乙方可在候车亭增设其它形式的广告。
5、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有效期内,乙方具有依照法律和本合同规定进行广告经营活动和玉门市城市发展需要改造或换新的权利
6、公交候车亭在乙方经营期限内,由于政府的行为,致使乙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各项经济损失。
7 、合同期内乙方按每个候车亭每年给甲方交纳管理费1000 元。每年一月三十前一次性付清。费用三年调整一次。根据情况增减。
四、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项目
1、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项目包括候车廊建设及附属设施。候车亭样式效果图及设计图纸详见附件二。
2、候车廊的建设项目包括:候车廊主体、候车椅、地面铺设、广告位、电源接驳、灯具安装等。
3、站牌灯箱的建设项目包括:灯箱主体、电源接驳、灯具安装、站名牌线路牌设置。
4、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建设应按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材料要求,由乙方制造、安装、建设;建成后的公交候车亭归乙方使用。
5、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安装建设完毕。
6、如因甲方原因或政府行为造成个别站台无法按时建设或无法建设,竣工时间根据被延误的时间顺延。
五、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
2、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六、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种许可、批文和临时作业所需的各项申请批准手续,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建设公交候车亭的公交停靠站台,并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建设过
程中的问题
3、在本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开工前7 天,向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基本需要,办理施工所
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合同期候车亭灯箱所需照明电费由乙方承担。
5、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预先做好周围绿地、构筑物及地下设施、设备、管线等防护工作。
6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及竣工的现场清理工作,如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甲方负日常监管职责,如出现设施毁损要及时报警和及时告知乙方的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有效期和规定的范围内,具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发布商业广告、自我形象宣传和公益广告,进行广告位经营并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2 、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时,乙方有依法获得甲方赔偿的权利。
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要求提前收回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或拆除部分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时,甲方配合乙方尽量减少乙方损失,并根据已使用年限要求责任方赔偿的权利。
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无权转让广告经营权。
八、乙方义务
1 、乙方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建设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并独自承担建
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因安全事故等原因引发的经济赔偿、法律
责任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乙方应按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材料要求,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建设。建成后乙方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在合同期内负责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乙方应按市容卫生标准负责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保洁、维护工作,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若有损坏应在7日内组织修复工作。
4、乙方经营发布广告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广告
版面图案清新,内容健康、翔实,制作精良。暂无商业广告发布时,应发布公益广告,避免空版面影响市容。
5、乙方建设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应具备符合安全要求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自然灾害即将或正在发生时,乙方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安全,并承担因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安全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责任。
6、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站名和线路牌设置站牌灯箱。公交站点线路牌灯
箱设置后,甲方因线路调整需更改线路牌时,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偿为甲方更换线路牌版面。。
7、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要求个别公交候车亭移位或调整,由乙方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8、遇有重大活动,乙方应按政府要求做好候车亭广告牌面的保洁维护工作。
九、竣工验收:十、保险: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支付每个公交候车亭每年5仟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2 ,如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的理由致合同解除,则甲方根据乙方建设公交候车亭建设费等各项投资,扣除已使用的时间折价收回已建设的公交候车亭。
4、乙方未按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材料要求进行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制造、安装、建设时,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若乙方不按期改正,甲方有权组织予以拆除、重建直至解除合同,拆除、重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责建设并管理维护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损坏或被认定处于不安全状态时,经甲方催告乙方10 天内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需按维修额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能按时交纳公交站亭的使用费,管理费、电费等相关费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经营期满后,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如甲方继续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