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3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3篇

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14〕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4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

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

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

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

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

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

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

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

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

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

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

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

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

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

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

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

126.36平方米。2013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

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13年1月15

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13〕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3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

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1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

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14年1

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

〈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

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08年生效的《城乡

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14〕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本机关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申请人: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在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联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所在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险峰,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晶,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7年9月1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200430012-2004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哈建招字〔2007〕8号),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转送本机关受理)一案,本机关业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哈建招字〔2007〕8号《关于撤销200430012-2004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至多只能确认文书格式不规范,而不宜撤销内容);2.如果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请求就因此导致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国家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